
做人的基本原则
原则一守诚信是你处世和成事的根 3做过的事,就要敢当,说到就要,要做就做最好。
如果你能做到这些,恭喜你,你做人已经成功了一半。
一个不能信守承诺的人,人们会把他看得一文不值。
如果你想成就一番事业,就必须要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
所谓“雁过留声,人过留名”就是这个道理。
做人的大智慧莫过于此。
原则二:谦虚使你获得好人缘 6学会谦虚,你才能在不断学习别人、提升自己的时候,获得对方的好感,拥有好人缘。
一句话,谦虚是通往成功和赢得人们尊重的最重要的品质之一。
而骄傲自大只会让你成为孤家寡人,随时跌进失败的深渊。
原则三:居安思危,眼光放长远 9人生多磨难,随时可能步入险地。
或许现在形势还是一片大好,明天就寸步难行。
不早思虑,你就会深陷其中不能自拔。
唯有居安思危,你才能够自如应对,履险峰而如平地。
原则四:切记时刻保持低调 12低调行事者看起来毫不起眼,但他们拥有非凡的智慧和高效的执行力,他们拥有海纳百川的胸襟,圆熟睿智的谋略,执著追求的精神,埋头苦干的作风。
他们保持低调,获得了财富方面的足够积累;他们保持低调,获得了精神境界的足够沉淀。
因此,他们走上了取得成就,铸就了人生的金光大道,他们创造了一次又一次的奇迹
原则五:不要吝惜你的赞美 14赞美可以让一个失意者重新找回自信,赞美可以让一个迷茫者找到前进的方向。
在生活中,多发现别人的优点,大声地告诉对方,让别人知道你的关心,欣慰你的肯定。
这样,会有更多的人愿意与你交往。
原则六:防人之心不可无 18拥有防人之心,不是让你对别人不能相信,时时刻刻提防着别人,对别人的一言一行都疑神疑鬼,如果你真这么做,你身边的人将不再有朋友,没有人愿意和一个成天怀疑朋友的人交往。
真诚地对待朋友,只是在自己内心深处留有防备之心,这才是正确的防人之道。
原则七:善抓时机,决策果断 20拿破仑说过:战争的艺术就是在某一点上集中最大优势兵力。
而生活的艺术就是选择一个进攻的突破口,然后全力以赴去冲击。
如果我们能在纷繁混乱的目标中,当机立断,尽快选择一个目标,并为实现目标而不懈地奋斗,成功就离我们不远了。
原则八:知恩图报,常怀感恩之心 23当我们呱呱落地来到人世,从一无所知的婴孩到聪慧朝气的成年,每时每刻都在享受着大自然、亲人朋友和无数陌生人给予的一切,我们被爱紧紧包围着,许许多多的人都为我们的成长和生活奉献过、付出过。
我们应该永远记住这所有的人和事、所有的爱和恩,感激这所有的一切。
原则九:勇敢说“不”,学会拒绝 26生活中有很多需要说“不”的时候,你要大声地说出来。
拒绝有时候是解决问题的最好方法,它不会让你陷入泥淖之中。
但说“不”时一定要注意方式。
合适的方法可以给你带去最好的效果。
原则十:记住沉默是金 29与人交往,要慎言,切不可逢人则滔滔不绝,言多必失,会给你带去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学会沉默,沉默是金,是智慧,是美德,有时候还会是奇迹。
原则十一:正视现实,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 31不要为打翻的牛奶哭泣,是一句很有哲理的话。
往者不可谏,来者犹可追。
过去的就让它过去,我们不管做什么,都不可能再改变它。
但是未来还掌握在我们的手中,它还需要我们去创造。
不要在悔恨过去中,再耽误了现在,那样,我们的未来也只能剩下悔恨。
原则十二:对人不要求全责备 34“金无足赤,人无完人。
”世上没有哪个人是十全十美的,每个人都会有些缺点、不足或是坏毛病。
但是只要不是原则性的问题,我们就应该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别人。
如果你对别人很是苛刻,处处挑剔别人的缺点,那你就得不到别人的喜欢,也不会有什么朋友,甚至还会给你带来麻烦。
原则十三:任何时候都不要伤害别人的面子 37在人际交往中,要想与别人建立和谐的关系,就必须顾及对方的面子,不能伤害了别人的面子。
尊敬别人,给别人面子,其实也是给自己留下了余地。
原则十四:学会忍耐,百忍成金 40忍耐是对意志的磨练,爆发力的积蓄;是用无声的奋斗冲破罗网,用无形的烈焰融化坚冰。
在忍耐中发愤,在忍耐中拼搏,倔强的心灵在忍耐中受苦,人生才能焕发出奇光异彩。
生命的负累往往也正是生命的光荣——世间那高耸的丰碑;辉煌的业绩都诞生于忍耐之中。
原则十五:要独立思考,不要人云亦云 42永远不要活在别人的意见之下,做任何事情都要有自己的主见,别人的意见只能供你参考,从他人的意见中,提取对自己有利的东西,而那些没有价值、甚至是有害的东西一定要摈弃,不要让它们成为你走向成功的绊脚石。
原则十六:做人一定要有气量 45心胸开阔、颇有气量的人,人敬人爱;而心胸狭窄、小肚鸡肠的人,人人避而远之。
宽容是人生的一种智慧,是建立人与人之间良好关系的法宝。
原则十七:任何时候都要留余地 48与他人交谈,话里留下一点余地,不把话说死,这样的交流富有弹性,符合人的理性,容易取得好的结果。
否则,说话不留空间,把话说绝对了,把自己的后路堵死,反而容易弄僵。
做事时,留一点余地,不把对方逼上绝地,给别人回旋反思、重新来过的机会,这也是给自己的机会。
原则十八:处变不惊,达观权变 51那些曾经有过辉煌的人,那些天才的大人物,都曾驾驭过别人,都有战胜一切阻碍其发展的力量,但是,他们最先战胜的是自己的情绪,因为战胜了自己的情绪,他们就能在关键时刻从容不迫地面对眼前的一切,做出正确的决定。
原则十九:理直气壮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54只要你能够完成你的工作,并且做得更好,你就应该“争利”。
一个有价值的人,一个有成就的人,为自己的利益而争是光明正大的,完全不用有什么心理负担。
原则二十:把握好人生底线 57守住自己的道德底线,才不会因小失大,令自己误入歧途;画清自己的能力底线,量力而行,你才不会一无所得。
把握好人生的底线,善于用底线来提醒自己、规划自己的人生,你的人生才能更持久、更美好。
原则二十一:决胜利器不可示人 60底牌是你制胜的关键,是你身处险境时反败为胜的利器。
出膛后的子弹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尚未出膛的子弹,因为你不知道它会打在什么地方。
不确定性,让人摸不清头脑,才会给你的对手带去麻烦,为你的胜利赢得机会。
藏好你的底牌上路,你才不会随时有倾舟的危险。
原则二十二:成就大业,必须能屈能伸 62“能屈能伸”,总是被人们连在一起说,可见是不能分开的,事实也确实如此。
不能屈的人,刚而不柔,易于折断;不能伸的人,柔而不刚,不能立足。
必须要能屈还要能伸,才能刚柔并济,在人生的路上畅通无阻。
原则二十三:绝不轻信任何人 65如果你想在这个社会中立足,就别轻信别人。
轻信别人会让你盲目地做出决定,会让你在感情支配理智或是在理智不清晰的情况下“下注”,这种情况会让你失去自我,走进阴谋者的陷阱。
原则二十四:做人要切记膨胀 68做人要切忌膨胀。
欲望太强,狂妄自大,不会给你带来任何好处,只会把你推向陡峭悬崖,令你丧失立足之地,甚至是走向死亡。
原则二十五:不要轻易发脾气 71怒气犹如人体中的一枚定时炸弹,随时都可酿成大祸。
古人说的“怒从心头起,恶向胆边生”就是这个道理。
所以,当你要发脾气时,最好能先忍一忍,想一想后果如何。
如果你不能冷静下来、思考一下后果,而是任由自己的怒气倾泻出来,很可能会给你带来灾祸。
原则二十六:不要在背后说人坏话 74人际交往中,最大的一个忌讳就是背后论人是非。
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可以当面善意地进行沟通,切忌背后做负面评价,否则,会给人一种伪君子和两面派的感觉。
任何人都不可能十全十美,别人或许不会介意你出于善意的批评,但“两面三刀”,“背后论人是非”却是任何人都无法容忍的。
原则二十七:与人交往要彬彬有礼 77与人交往,礼节先行。
礼节最能体现一个人的素质修养和为人处事的态度,它是别人是否认可你的重要标准之一。
温文尔雅、真诚大方的言谈举止会带给别人舒畅亲切的感觉;而举止粗俗、毫无礼节可讲的人必定是不受人欢迎和喜欢的。
原则二十八:千万不要死钻牛角尖 80人们常把那些头脑不开窍、认死理的人称作“爱钻牛角尖”,其实,走出牛角再容易不过,简单得只需要变个方向。
但是,只这一点便难倒了许多人,无数人都是在碰了壁才知道回头,但大多已为时过晚。
更可悲的是,很多人“撞了南墙也不知道回头”。
原则二十九:再好的朋友也要保持适当的距离 83做木活儿时要留一条缝隙,交朋友时要留一点距离。
这才是处理与朋友关系的正确方法。
友情就像弹簧一样,保持适度的距离以及适度拉伸和压缩,才会使之保持永久的弹性美。
原则三十:避免公开与人争论和对立 86当你处于与他人争论的境地时,最佳的做法,就是避开。
一旦你与他人争论,即使你赢了,你能得到的只是争论过程中的愤怒、怨恨等不良情绪。
公开的争论只会使对方更加坚守自己的观点,对解决问题是一点帮助都没有的。
原则三十一: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 89人生不总是一帆风顺的,如果不能拥有一颗平常心,就可就被世俗的各种俗物、心中的各种欲望蒙蔽了双眼,就可能在人生起伏处摔跤。
而如果能够时时保持一颗平常心,就能坦然地度过人生中的顶峰和低谷。
原则三十二:切忌和老资格的人斗法 93当你初入一个新的环境中,总是会遇上老资格的人,他们可能会对你歧视,对你冷嘲热讽。
这时,千万不要与之争斗,而要用自己的真诚和实际的能力来征服他们,让他们自愿地接受你、认同你。
原则三十三:别人的意见要“甘之如饴” 96有成就的人,都是善于听取他人意见的人;甚至有些人,主动让别人说出自己的意见。
因为他们明白,一个人就是再聪明,能力也是有限的。
别人的意见,是别人智慧的体现,如果你能认真筛选这些信息,汲取其中好的意见,丰富自己的想法,就如同借用了别人的智慧。
原则三十四:要善于倾听 99有人说:“最高境界的说话就是少说多听。
”这是一点也没错的。
上帝之所以给了我们“两只耳朵一张嘴”,就是为了让我们少说多听。
成为一个好的听众,将使你受到更多人的喜欢,为你建起融洽的人际关系。
原则三十五:与人交友要“近朱远墨” 103如果你想要展翅高飞,那么你就要与雄鹰为伍,并成为其中的一员;如果你仅仅和鸡鸭成天混在一起,那么你就不可能有高飞的那一天。
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你的眼睛,选择真正值得你交往的朋友吧,这才是你正确的选择。
原则三十六:切忌“这山望着那山高” 106如果你永远走在奔向“更高的山”的路上,那你永远也不可能得到一个充满热情希望的生活,因为永远会有更高的山出现在你的面前,你没有时间停下来好好对待眼前的生活。
这样,你只可能一无所得。
原则三十七:自我克制会使你高人一筹 109人生的道路上,你会得到很多的包袱和负担——财产、名位、习惯、人际关系、应该做的、必须做的……当你越往前走,你得到的就会越多。
如果你不能克制住自己的欲求,就会被它们束缚住,让你只能在苟延残喘中了此余生。
很多人宁可留在熟悉的地狱,也不愿走进陌生的天堂,就是因为他们不懂得克制。
原则三十八:守好立场,莫卷入派系斗争 112实行等距离外交,就是使自己超然地去面对派系斗争。
如果能够长期坚持这种状态,你就能够不被派系之间的斗争所扰,也不会深受其害;超然地去做一个旁观者,如果不愿意看,就去做自己的工作就成了。
原则三十九:做人不要太聪明,当糊涂时且糊涂 115如果聪明过了头,做事时总是喜欢耍一下小聪明,那不但不会让你尝到聪明的“甜”,只能尝到自作聪明的“苦”。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聪明反被聪明误”。
所以,你在面对人生际遇时,切勿自作聪明,而要适当地学学糊涂。
原则四十:遍撒“友谊的种子”,建立自己的人脉 118现在的社会,是一个需要通力合作,才能万事的社会。
甚至可以说,没有合作,就很难办成事。
怎样才能更好地合作呢
你需要更多的朋友。
如果你拥有了很多朋友,就等于是拥有了财富,这一个个的朋友,组成了你的人脉,就会让你的人生道路更加通畅。
原则四十一:不做“滥好人”,要能应付各种人 121在现实生活中,好人是要做的,但是“滥好人”是不能做的。
因为没有人希望自己永远是那个被人忽略、被人“牺牲”的人。
所以,当你靠近“滥好人”的边缘时,一定要向别人及时证明:自己是有主见的,遇到不公正待遇是会反抗的。
原则四十二:果断放弃手中的“鸡肋” 124生活中,有很多的事,就如同“鸡肋”一样,食之无味,弃之却又可惜,让人不免陷入患得患失之中。
“鸡肋”会占用你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但是却不能给你带来任何实际的好处。
与其抱残守缺,不如果断放弃。
放弃,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是最好的解决方法。
原则四十三: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用之有度 126获取钱财,是人们维持生存条件、改善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
因此,对于每个人来说,挣钱都有最实在的意义。
但有句俗话说,做事先做人。
只有做好一个人,才能做好一件事。
想要挣钱,你需要正直、诚信,勤奋努力,可以说,只有做好了一个人,具备了一般人都应该具备的品质,你才能安心地挣钱,舒心地花钱。
原则四十四: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 129人生有善恶,事业有成败。
不管是善恶,还是成败,都是从一件件小事开始的,这就是细节。
只有把握好细节,你才能在善恶成败中取其正道,而不致偏失。
原则四十五:放下“身架”,才能提高“身价” 132中国有句俗话说:“马的架子越大越值钱,人的架子越大越卑贱。
”如果你总是觉得自己高人一等,动不动就拿自己的能力、地位说事,或者是在心理上把很大一部分普通人隔绝在你的交往范围之外。
你必定会因为你的“架子”而被更多人所“遗弃”。
原则四十六:补不足莫如奉有余 135与其把时间、精力花费在填补自己的短处上,还不如用来发展自己的长处。
短处再填,最多不过与常人相齐,很难再有所寸进。
但是如果你肯坚持不懈地在自己的长处上努力,却很容易在这方面取得成功。
原则四十七:做什么事都要分清轻重缓急 138不论事情有多少,永远要事第一。
区分轻重缓急,把最重要的事放在第一位,先做重要的事情,在做事的过程中分清主次,并设法排除干扰前进的次要事务,你会在不知不觉中接近人生的成功。
原则四十八:肩负责任,让你走得更稳 140中国有句古话叫:“在其位,谋其政。
”当一个人处于一个职位上时,他就有了相应的责任。
我们每一个人在社会中都有一个属于自己的位置,因此我们必须担负起所应承担的责任。
做好分内的事,就是承担责任;出现错误时不给自己找借口,勇于接受处罚,就是承担责任。
一个人,只有能够肩负起责任,才能在人生道路上走得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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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混淆了总体小康和全面小康的差别,所以答案选择B。
写人写事作文不要太长内容要好速度我给高分
现代科学世界理解人性问题有了更宽阔的眼界,得悉人性之复杂多变,性善性恶论二分的人性观,已经是中小学教育遗留下来的辩论游戏,毋须认真;基因研究也逐渐摆脱“自私基因”的迷思,重新正视天择底下,基因影响行为倾向的“多元并存”。
说到生存模式之复杂,笔者打算从演化及临床心理的角度,探讨生物的权力支配,与人类操弄权术的一些本质。
自古《论语》记载了孔子的一句话:“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道出了人性并不单纯,有擅于谋算私利的一面,这一面当然不是公道的互惠互利,却是“损人利己”。
诸葛亮深谙人性之恶,他撰写的《心书》·〈逐客第二〉便指出会破坏军国大事的五种“奸伪悖德之人”(五害),劝勉世人“可远而不可亲也”。
这些千古未变的人性面貌,互相攻击、口诛笔伐、阴险奸诈、排除异己,实情这些权力支配与斗争本性,随我们演化而来的生物天性息息相关。
论述证据规则
规则是指在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历史发展 在人类社会的早期,由于认识能力的局限,判断证据主要使用神明裁判的方式。
在这个阶段,审判不需要盘问证人、逼取口供或者提取物证,惟一的判断方法就是神的启示,所以这时的证明是没有任何规则可言的。
欧洲中世纪以后,法定证据制度代替了神示证据制度。
法律明确规定了证据的判断标准,法官只能根据这些规则来判定案件事实。
没有法律规定的证据,不能作出有罪宣告;如果具有一定的证据,不管审判者内心判断如何,都必须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这一时期是完全依赖证据规则认定证据的。
十三世纪以后,英国建立了陪审制度,实行公开审理,并且由诉讼双方互相对抗。
为适应陪审审判的要求,保护被告人的利益,法律对证据的可采性开始重视,以防止无用或者不适当的证据出现在法庭上。
这样,对证据的可采性和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规定越来越具体,证据规则开始出现。
在英美法系,证据规则一般由三部分构成,即基础性规则、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
其中,基础性规则以肯定的形式规定了何种证据具有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规则从否定的角度排除了具体材料的证据资格,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则从被排除的证据种类中又有选择地赋予了部分材料的证据资格。
因此,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实质上是对基础性规则的修正和补充。
在英美国家的证据法中,相关性规则被视为规范证据资格的“黄金规则”。
根据相关性规则,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与待证事实具有相关性的材料都具有证据资格。
为适应陪审团裁判制度,普通法传统上又通过逐案经验的日积月累进一步沉淀形成了一系列排除证据资格的具体规则。
由于这些规则是在相关性基础上排除了特定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故此,可以被笼统地称之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过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限定证明中可以运用的材料范围,防止无关的、多余的、容易被夸大的证据材料进入法庭,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诉讼证明中单个证据的可靠性,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诉讼进程的秩序性和可预测性。
但是,证据排除规则及其例外终究是以规则判断取代了个人理性判断,因而,不可避免地带有规则判断所必然产生的弊病。
因此英美法系国家在证据可采性问题上,法官的作用和权力在不断增强,证据的可采性开始越来越多地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和裁量而不是证据排除规则的预先规定。
但这并不意味着证据规则的不重要。
相反,证据规则仍然是规范证据资格的主要依据。
因为,尽管法官有权排除依据证据规则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他却不能超越证据规则将排除掉的证据资料纳入法庭调查程序。
在此意义上,法官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仍然是在证据规则约束下进行的,而且,在承认法官对证据价值进行评判的制度下,证据规则实际上是法律约束法官裁量权的最后防线。
在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对法定证据制度中各种形式性规定的极端反感,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立法一般不对各种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能否作为法庭证明的证据使用作具体的规定,而是授权法官根据具体的情况自行取舍。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具体证据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资格基本上个法官自由裁量的问题,殊少明确的证据规则可循。
从发展趋势上看,两大法系的发展方向是截然相反的。
大陆法系国家,在强调法官裁量权的传统上,开始通过立法确立了一定数量的规则,促进了证据资格的法定化。
英美法系国家,则在证据规则的基础上,赋予了法官广泛的裁量权。
由于二者的出发点不同,这种方向相反的发展却缩小了两大法系在证据资格问题上的差别,并逐渐形成了一些为多数国家所共认的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 国外立法中的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在英美诉讼实践中,对相关性的确认受到较为严格的限制,例如,证人、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品格原则上被视为不具有相关性,但排除品格证据的要求也有一些例外,如对于证明被告作案目的和动机却有证明作用的品格证据可能纳入诉讼。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根据这一规则,如无法定理由,在庭审或庭审准备期日以外所作的陈述不得作为证据使用,记载检察官或司法警察勘验结果的笔录、鉴定人制作的鉴定结论都不具有当然的证据能力。
之所以确立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是因为传闻证据在诉讼中的使用剥夺了诉讼双方对原始证人的询问和反询问的权利,违背了对抗制诉讼的基本精神。
而且传闻证据的使用也违反了刑事诉讼的直接审理原则,由于法官未能直接听取原始证人的陈述,未能从陈述的环境和条件、陈述的内容和陈述时的态度、表情、姿势等各方面情况对陈述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因而不利于法官获得正确的心证。
当然传闻证据规则也有例外。
因为在许多情况下,如果绝对排除传闻证据,实际上做不到。
英美证据理论认为在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和具有“必要性”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传闻证据。
一是具有“可信性的情况保障”,即传闻证据从多种情况看具有高度的可信性,即使不经过当事人反询问,也不至于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二是具有“必要性”,即存在无法对原始人证进行反询问的客观情形。
因而不得不适用传闻证据。
如原始证人死亡、病重、旅居海外或去向不明等。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出发,就要非法证据的效力。
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后者体现了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在美国,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应当排除,通过违法证据所提供的线索进而发现、收集的其他证据也应当排除,这就是“毒树之果”理论。
但由于犯罪浪潮的冲击,为增强有罪证据的力量,近年来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认了规避排除规则的一系列例外。
如“最终或必然发现”的证据不适用排除规则;侦查人员不是明知搜查和扣押是违法的,即出于“善意”也不适用排除规则。
此外,最高法院还进一步提出,警察的非法行为必须与犯罪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一起衡量。
也就是要对非法搜查所获证据的取舍作利益权衡。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二是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三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四是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违反自白任意性规则的情况,除刑讯逼供等极端方式外,还包括所谓“内在性逼迫环境” 以及“间接性强迫影响”等,前者如辱骂、恐吓、长时间的审讯、未依法及时将嫌疑人交司法官员、未通知嫌疑人的合法权利或禁止其行使这些权利等等;后者如许诺不予起诉或放弃指控从而骗取被告供述等,这些做法由于违反了自白任意性规则,所获口供原则上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不过,这一规则在应用中有一些例外,如英美刑事庭审大致允许以下例外:1.在涉及与案件核心问题无直接关系的预备性或入门性事物时允许适用诱导性问题。
例如:问:“你是在光宇公司工作,对吗
”。
2.当证人在接受直接询问时作出与过去不一致的回答时,公诉人或律师可以根据证人过去的陈述提出诱导性问题,对证人进行质询。
3.在对理解能力有限的证人,如智力低下的人或孩子,进行直接询问时也可以酌情使用诱导性问题。
4.对于那些显然可以启发其记忆的证人可以适时提出诱导性询问。
这是指有些证人答案就在嘴边却想不起来,此时使用诱导性问题唤醒其记忆,在某些情况下(如征得法官同意)是合适的。
5.对鉴定人,即所谓专家证人,提出诱导性问题常常是允许的。
6.对于对方或敌对的证人可以提出诱导性问题。
因为在这种询问之前证人已接受了非诱导性的主询问,而且几乎不存在这种证人接受诱导性问题中所包含的虚假暗示的危险。
(六)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陈朴生在其所著《刑事证据法》举两例说明二意见规则适用的前提是区分事实和意见。
一般说来,观察体验的情况为事实,推测、判断的陈述为意见。
但在某些情况下,二者关系密切,难以完全分开,因此,对于直接基于经验事实的某些常识性判断,不能作为意见证据加以排除。
例如:1.相比较事物的同一性和相似性;2.某种状态。
如车辆的快慢,人的感情等心理状态;3.年龄与容貌;4.气候;5,物品的价值、数量、性质及色彩;6.精神正常与否;7.物的占有和所有等。
这些事实情况,实际上难以用非判断方式来表达。
因此可能视为意见规则的现实性例外。
(七)最佳证据规则。
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对这一原则的规定大致可以概括为: 1、为证明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内容,要求提供该文字、录音或照相的原件,除非本规则或国会立法另有规定。
原件包括该文字或录音材料本身,或者由制作人或签发人使其具有与原件同样效力的副本、复本。
照相的原件包括底片或任何由底片冲印的胶片。
任何从电脑中打印或输出的能准确翻印有关数据的可读物,均为原件。
2、复制品可与原件在同等程度上采纳,但对复制品是否忠实于原件产生疑问或以复制品替代原件采纳将导致不公正的除外。
复制品准确复制原件的副本。
3、在原件遗失或毁坏或无法获得的情况下,不要求原件,关于该文书、录音或照相内容的其他证据可以采纳 三、我国确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自由心证制度,允许栽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存在证据和事实认定上的矛盾,如果不确立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认定。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是法官依职权推进的方式,很少有证据规则。
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即使侦查机关的审前活动违法,法庭也无能为力。
第二,由于审前程序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可以代替本人出庭作证,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三,由于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极其广泛,法官对此没有必要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证据调查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由于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一些极易混淆视听的证据也可能因其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而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妨碍或误导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已经开始了创制证据规则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
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现有证据规则不仅在数量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且证据规则的内容也过于粗糙,不具有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采用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庭审中的对抗性不断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防止无约束的控辩;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完善我国证据规则的原则和要求 建立、健全我国的刑事证据规则,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和要求。
我国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主要由职业法官负责,因此规范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数量不需要规定过多。
对于实践中急需规范的问题,如收集证据、排除证据、举证和质证等问题,则应当规定完备的规则。
同时,证据规则的建设还应当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尊重我国的现实社会条件,注重证据规则的现实可行性。
具体来说,完善我国刑事证据规则,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体现“控辩式”诉讼结构的要求。
由于我国刑事诉讼向控辩式转化,国外的上述经过长期的理论探索和经验确证所认可的证据规则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意义上可以被我们借鉴。
其中一些内容,实际上在我们过去的诉讼实践中已经确认或在我们的证据法理论上已经认可,如证据应当有相关性、口供应当补强、对通过严重违法所获取的人证(被告口供、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等)存疑甚至不用等。
只不过由于诉讼制度的变革,我们需要将一些法律规范和一些实际做法上升为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法律规则,同时应当适应制度的变化改变证据法上的某些操作方式并确立某些新的规则。
第二,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符合我国的司法实践。
我国目前虽然采用了抗辩式的诉讼结构,但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仍保留了较大程度的职权运用。
同时,在我国由于证人保护、证人作证补助等问题还没有有效地解决,所以在证据规则的设计上,应当充分考虑这些因素。
否则,再完善的规则也难以充分执行。
第三,证据规则的建设,应当配备相应的刑事诉讼程序。
证据规则只能借助排除的方式对证据的运用产生作用,一个有生命力的证据规则必须有辅助的程序制度作为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