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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梁阳光检察座右铭

时间:2016-03-26 22:37

谁有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出的那首<人民检察官之歌>的歌词?请帮助拿出来一哈.谢了!

您好

词作者:集体 曲作者:臧云飞 蓝天 白云 壮丽的山河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旗下集合执法为民是党的嘱托法律监督是我们神圣的职责为了人权保障 为了社会祥和我们履行承诺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天地间我们高扬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青春 热血 不朽的史册我们人民的检察官 在庄严的国旗下集合清廉严明是闪光的品格忠诚公平是我们不改的本色为了春天永在 为了百姓欢乐我们无怨无悔看阳光普照 大路宽阔天地间我们高扬我们高扬公平正义歌

报考公务员,检察院怎么样(工作环境、福利待遇、工作强度等综合方面考虑)

学中文的进去一般是做什么的

本人就是检察院的。

07年考公务员进的检察院,已经三年了。

1、检察院是独立的法律监督部门,不隶属于政府,因此,从工作环境上说,检察院比政府的很多部门要强。

2、工作强度上来说,检察院的一些业务部门工作强度很大。

公诉有忙不完的案件,是检察院中最辛苦的部门,可悲的是外人还不了解。

我们办案的时候,每次加班都没日没夜,少则三五天,多则一两个星期。

没有任何加班费。

3、福利待遇上来说,现在公务员都是阳光工资,只要是同一地区,任何岗位的公务员福利待遇都一样。

4、既然你不是学法律的,也不想通过,那么不建议你报考法院检察院。

因为你不通过就没有办案资格,一辈子只能做书记员打杂,没有任何前途。

相对法院检察院要好一些,但由于也是直属机构,也是办实事的部门,和政府机关比还是差一些。

另外尽量不要报考区县机关,基层公务员人数多,职位少,如果家里没背景,很难往上升。

5、文明办是个务虚的部门,比以上部门要好一些,事情不多,都是文字性的工作,和你的中文专业也很匹配。

6、现在的权力虽然比以前要小了,但还是很吃香的部门。

所有的项目都要经过,一天到晚有人求,向上发展的空间也很大。

不过这个部门报考的人数一定很多。

另外,如果你选择了这个部门,一定要经得起贪腐的诱惑。

我们去年就抓了3个的人。

我是个公务员,组织部的。

有两个男的追我,一个是检察院的检察官,一个是最好的中学的数学老师。

家庭都不

不要害怕影子,因为那正意味着不远处就有光明不知道完全对不哈

人民警察如何做到公正执法

公诉机关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女,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0月30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1月11日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以都检公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晨光、熊树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都江堰市向峨乡场镇十九户居民在向峨乡人民政府指导下成立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选举被告人杨某某担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代表自建户筛选承建方及协调房屋建设相关事宜。

在筛选承建方及房屋建设过程中,被告人杨某某以低于建房协议签订的建房单价300元每平方米的方式,变相收受承建方董某某给予的1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承诺并实际帮助董某某拿到工程、协调关系以及帮助收取房款,为董某某谋取利益。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向峨乡场镇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变相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被告人杨某某的辩解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证人证言,书证,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其户籍信息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作为向峨乡场镇统归自建业主委员会主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判决如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7月29日止)。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万元,所追缴款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金蓉审判员聂建明人民陪审员马永福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胡蓉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58年4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江北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重庆市江北区中德阳光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原主任,住重庆市江北区。

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2015〕1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洪淞出庭支持公诉,周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重庆市江北区中德阳光花城小区(以下简称阳光花城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被告人周某当选业主委员会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重大事务决策和对外签订合同等工作。

2014年1月,重庆兰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华公司)副经理范某请托周某在阳光花城小区更换物管公司时帮助兰花公司成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周某答应帮忙,同时提出要给予业主委员会成员工作补助费3.5万元,范某同意。

同年26日,在未召开小区业主大会的情况下,周某在其阳光花城小区住处代表业主委员会与兰华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随后收受范某给予的现金3.5万元并据为己有。

合同签订后,因不符合程序未被该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批准,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周某涉嫌犯罪,遂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5年7月28日在周某住处将其抓获。

案发后,周某退出现金3.5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举示了相应证据证明其指控,并据此认为周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周某依法判处。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提出决定兰华公司成为阳光花城小区物业服务公司系业主委员会集体意见,并非周某个人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

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辨认笔录、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结果、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营业执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范某、赵某、李某等的证言、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担任阳光花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现金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依法应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担任阳光花城业主委员会主任期间,负责业主委员会日常管理、重大事务决策和对外签订合同等工作,根据兰华公司的请托,承诺在阳光花城小区更换物业服务公司时给予帮助,从而收受其现金3.5万元,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系集体意见对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没有影响,故对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审理中自愿认罪,且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故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根据周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二、被告人周某退缴的违法所得350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战恒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记员王雪莲

听说上海检察官一个月工资就有15000啊

不是说公务员工资不高嘛

这怎么感觉比局级干部还多啊

必要性: 1、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2、依法执政是中共的基本执政方式.我国的政党制度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制度.宪法和法律中我国政治生活中各个党派的根本活动准则. 3、中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这一地位也需要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重要性: 1、依宪治国是落实依法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2、宪法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

3、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坚持依法治国的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立法是基础,立法工作必须统一于宪法之下,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

宪法是各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依据和效力来源,各级人大和政府在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不能超越宪法的规定,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

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

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增强法律法规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立法工作必须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按照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扩大人民民主,依法保障人民有效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

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依法规范权力,保障权力严格依法运行。

坚持依法治国的关键是坚持依法治权,保障权力在法律的制约下规范运行,防止公权力对私权利造成伤害。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这些权利就是权力行使的边界。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认识到所有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只有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保护权利,才能真正履行好职责,树立宪法权威。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行政机关落实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围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公开、行政权力监督、行政化解矛盾纠纷等主要环节,着力规范政府行为。

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尤其要继续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大力提高法治工作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把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完善职业保障体系。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坚持依宪治国要求司法机关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

通过健全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大力推进司法公正和司法公开,满足新时期人民群众对司法民主和司法监督的新要求。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

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有哪些

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特性:1、以人民民主思想为基础。

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人民当家作主,最根本、最重要的是掌握国家权力。

我国以宪法为统帅的法律体系体现了人民性。

2、由基本国情决定的。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国法律体系不同于西方,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套中国的法律体系。

外国法律体系中的成功做法,符合我国国情,我国需要,应当借鉴,特别是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国际社会通行的法治原则和做法,我国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吸纳。

3、重视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现代法治重视人权保障。

2004年宪法修正案,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表现了国家对人权的重视。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1997年刑法修订,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保障法、保护法的颁布实施,都加强了对公民特别是弱势群体基本权利的保障。

4、强调维护法制的统一性。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法律一经通过并实施,在全国具有统一效力。

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但不得就犯罪和刑罚、剥夺公民政治权利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作规定。

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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