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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洁从业座右铭

时间:2013-11-06 20:21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有哪些内容

A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三)私存私放公款;(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二)虚报工作业绩;(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编辑本段 第三章 附则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廉洁从政标语

1、做人一身正气,为官一尘不染。

2、执政以廉为本,为官以勤为先。

3、贪婪的欲看使人堕落,廉政的品质使人奋进。

4、唯德唯廉唯实,尽心尽职尽力。

5、名位利禄皆为身外之物,品格事业才是立身之本。

6、鱼贪饵,轻易上钩;人贪利,终落陷阱。

7、对知识的追求是学习的动力,对金钱的贪婪是***的起因。

8、奋起廉政双刃剑,外拒腐蚀,内防蜕变,上忠国家,下慰妻儿。

9、戒贪,求心安理得;慎行,为正派人物。

10、心底无私天地宽,一生一世不翻船。

11、清正在德,廉洁在志。

12、党的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13、堂堂正正做人,清清白白从政,勤勤恳恳工作,默默无闻奉献。

14、有公德乃大,无私品自高。

15、宁以正气清贫谈笑,勿以名利金钱折腰。

16、公以至仁,正以尽义,廉以树威,明以立信。

17、牢记宗旨,永葆本色。

18、慎独慎微,慎始慎终。

19、人才是压出来的,高效率是严出来的。

20、坚持把真理的气力和人格的气力同一起来。

21、牢记政治责任,保持好的作风,把握理论武器,深进扎实工作。

22、根本是理想信念题目,而总开关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23、意莫高于爱民,行莫厚于乐民。

24、不给别人一点送礼的由头,不给自己半点***的动机。

25、作风要朴实,工作要扎实,任务要落实。

26、克己奉公,干净干事。

27、歪风不止,正气难树;正气不树,事业难成。

为那些想事和干事的党员干部撑腰壮胆,排忧解难。

28、知难而进的决心,锲而不舍的精神,攻坚破难的魄力,切实可行的办法,组织协调的本领。

29、用“钢班子”带“铁队伍”。

30、名节重泰山,正道是清廉。

31、一文虽微,能污清白人格,万金价昂,难收公道人心。

32、为政清廉从古至今人称颂,公仆亮节承前启后胜先哲。

33、草骑墙头因风势而倒,官无正气因德殇而亡。

34、酬薄酬厚皆为百姓血汗,位卑位尊同是人民公仆。

35、蚁***失察必崩大坝,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36、为官惟廉,从政惟勤,处事惟公,做人惟实。

37、勤补拙苦作身永学毋惰,严律己廉为政常涤细非。

38、家庭应该是廉政的港湾,而不应该成为***的漩涡。

39、以德修身,多做好事积德,以才立命,多读好书益智。

40、不贪不占,以品行得声誉,全心全意,当公仆赢人心。

如何做到廉洁从政

(一)要正确认识权力,有一个好的心态权力是什么

《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有两条:一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二是指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如“行使大会主席的权力”。

这两个解释都实质性地点出了权力就是一种支配力量,只不过支配的范围和力度有大小罢了。

那么,这种“支配力量”意味着什么呢

权力就是责任。

权力与责任成正比关系,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权力越大,责任也就越重,平时常说的权责统一就是这个道理。

领导干部既要“对上”负责,做到政治上时刻清醒,决策上坚决执行,全局上得力谋划;更要“对下”负责,承担起“兴一方经济”、“保一方平安”、“富一方百姓”的责任。

为什么要担责任,就是因为每一位领导干部,都不同程度地掌握着一定的权力,因而就必须承担起应尽的责任。

权力意味着奉献。

拥有一定的权力,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创出应有的业绩,这里特别需要的就是奉献精神。

这不是一名空话大话,而是一句实话。

首先,领导干部需要深思熟虑、深谋远虑,比一般人要想得更多。

既要精心谋划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使工作不出纰漏、更富成效;同时,又要有审视全局的意识,为整体发展提建议、出点子。

如果没有一种奉献精神,很难做到守得住寂寞、静得下心思、动得好脑筋。

其次,领导干部需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应比一般人干得更多。

除了平时八小时之外要多干,休息日要多干之外,在遇到急难险重的工作、突发性的事件时,还要冲锋陷阵奔赴一线。

尤其是一些外地交流干部,常常是舍小家、为大家,付出的心血和劳动往往更要多一些。

再次,领导干部需要无微不至、刚柔相济,比一般人管得更多。

经济发展的大事,社会稳定的要事,群众的冷暖、百姓的疾苦等都要放在心上。

碰到坏人坏事,看到歪风邪气还需刚正不阿,坚决斗争,不怕丢选票,不怕掉乌纱。

这更需要奉献精神。

权力是双刃剑。

权力在本质上具有二重性,既可以成为为人民服务的公器,也可以变为谋取一己私利的私产;既可以锻炼人,使人建功立业,也可以腐蚀人,使人身败名裂。

正因为如此,胡锦涛同志在西柏坡学习考察时再次强调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能不能坚持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作风,能不能经得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诱惑,对每个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是一个很现实的考验。

”面对各种诱惑,作为领导干部,必须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充分认识目前所处环境带来的挑战和行使权力时的风险,时时要有“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

如果在权力面前不能正确把握自己,“权令智昏”就很有可能祸国殃民。

重庆市有一个国家级贫困县——忠县的黄金镇政府,竟然修成了“天安门”城楼的样式,耗资400余万元。

安徽省亳州市(县级市)原市委书记李兴民,为了炫耀其荣登市委书记宝座,举行了一次亳州市历史上规模最大的阅兵式,在阅兵仪式上,亳州市各行各业,只要有统一服装,公检法司、土地、工商、税务等执法单位一律统一制服,武警组织方队在前,中小学放假参加阅兵,整个阅兵闹剧持续了三个小时,全市耗费200多万元。

无怪乎有人在事后感叹,有权者如果不把权力用在正道上,一个劲想着用炫耀权力的方式来享受权力,就有可能引发某些官员的权力痴呆症。

再比如有一些行业已经成为“高危”行业,例如交通部门。

有数据显示,自1997年以来,交通厅长“落马”的黑名单上,已有新疆、贵州、四川、广东、广西、湖南、河南以及江苏、安徽等九个省份,这已经成为一个引人注目的“厅长现象”,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纪录。

这些厅长的“一支笔”往往掌管着几亿、几十亿、甚至上百亿元的资金,权力不可谓不大,但正因为权大,才使那些别有用心的人对“权大者”趋之若骛,最终使“权大者”中糖弹(钱弹)而倒下。

这足以说明权力双刃剑的秉性。

如果能对权力有正确的认识,就会有一个好心态。

而有些问题往往是由心态失衡造成的。

如果能深知权力是责任,是奉献,是双刃剑,那么就大可不必为权小位低而心态失衡。

因为,在你接受、增大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责任的加重,要求的提高,风险的增大。

一个不想以权谋私的人,就不会去谋权。

事实证明,那些不择手段跑官要官者,无不是以私利为目的,或想名气好听,或想条件变好,或想钞票增多等等。

如果领会了权力的真谛,又不想亵渎权力,那么在权力面前,就应该保持知足常乐的良好心态。

(二)要科学制衡权力,有一套好的制度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权力制衡”要求,强调“从决策和执行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

实事求是地说,当前我国政治体制中科学制衡权力的制度并不健全,刚性的操作性强的科学合理的制衡体系还远未形成,尚需方方面面花大力气继续进行探索。

第一点,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权力架构。

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趋势来看,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分离是有效规范部门职能,合理配置权力资源,科学制衡公共权力的必然要求。

这方面,发达国家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教训,如英国、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推行的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核心,就是要推进政府系统决策、执行相分离的改革,像英国首相梅杰上任施政以后,首先就是成立专门的执行局,来承担政府服务性的职能,目的就是要改革政府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管理模式,有关数据显示,英国政府有75%的公共服务是由执行局来完成的。

再举一个例子,有一篇国内记者到外国考察的报道,说那位记者被邀请参加某发达国家一座城市议会的周例会旁听,他发现市长在会上向议员们汇报的9项工作中,有的仅涉及1000美元的开支,而如果议会不批准,市长连花这1000美元的权力都没有。

这跟我们那些腐败分子动辄挪用挥霍几百万、几千万、甚至上亿元公款的案例相比,构成了多么大的反差。

问题的核心在哪里呢

关键在于权力没有得到有效制衡。

从我们国内来看,已经有不少地区迈出了改革探索的步子,有的成立了城市管理联合执法局、建筑二局等,其目的就是要把一些分散在各有关部门的执行权集中起来,实现“办、管”分离,解决自定规矩、自己执法的问题。

如我国深圳特区就是探索得比较早、比较多的。

第二点,要切实探索关于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具体规则。

在执政实践中应进一步探索重大事项集体决策的有效途径,对重大事项的范围,对哪些可列入重大事项的事权议题、人事议题和财权议题进行明确界定;应对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进行明确规范,比如,是否可规定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集体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到会;不搞临时动议,凡只有议案,没有科学论证材料的,视为上会材料不全,不得进入集体决策程序;又如,研究重大事项的会议讨论时,主要负责人不应首先表明自己的观点,须听取其他领导集体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再如,重大事项集体决策会议后,须形成会议纪要,并将决策结果进行公开,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等。

只有这样,才能使某些单位已经存在的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切切实实地做到按制度用权、照规矩办事。

第三点,要大力推行“一把手”“四不直接管”制度。

“四不直接管”也就是:“一把手”不直接管财务、不直接管人事、不直接管购物、不直接管工程,而是由副职分工负责,“一把手”只进行监督把关。

实施“一把手”“四不直接管”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对重要权力进行适度分解,科学制衡,从程序上保证权力在透明、公正的框架内运行。

至于在管人方面,更要注意权力制衡,以预防和遏制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现在,民主推荐、常委会、全委会票决制在许多地方已普遍实行,但这项制度仍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为有时的民主推荐简直就跟指定差不多,而票决时几乎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了”。

《党建研究内参》杂志曾刊登过某地《关于规范干部任用初始提名程序的探索》一文,文中说:问卷调查发现,造成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失误的原因,制度机制方面的占59.04%,心里偏向等主观原因占40.96%。

进一步分析制度机制,属于制度缺陷的占47.85%,执行不严的占27.32%,监督不到位的占17.37%,管理幅度过宽的占7.46%。

上述数据表明,制度缺陷是用人不当甚至用人腐败的主要因素。

在这制度缺陷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就是初始提名制度缺失。

干部工作实践表明,初始提名是选拔任用干部的首要环节,也是关键环节,直接影响和作用于其他环节。

干部一旦被提名,基本上就意味着被任用。

问卷调查分析,选拔任用程序成分因子中,提名指向因子权重为89.04%,决定机构意见因子权重为10.96%。

再进一步分析,推荐提名对干部任用的重要性为51.96%,考核考察为23.5%,讨论决定为16.64%,任前公示为7.9%。

所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关键要从规范提名程序入手。

因而,十分有必要实行“提名程序规范化、民主化改革”,加强对初始提名程序的规范,其最终目的就是要加强对用人权的制衡。

这里除了程序问题,还有一个规则问题,对权力的制衡也很重要。

据一篇叫《当权力监督民主》的文章披露,说的是黑龙江省的“政坛地震”,继韩桂芝之后又有5个副省级和一批地市、厅局级干部纷纷落马。

有人质问,这些人当时何以能够被选上、且能高票通过

其中一个细节耐人寻味,即当时的选举方法竟然是同意的不划任何标记,不同意的划“×”,弃权的划“O”。

以致许多代表根本就不带笔,有的竟干脆不穿外套以表明未带笔。

如此“民主监督”竟成了“监督民主”,“民”其实很难作“主”了。

通常说“只有民主监督,才不会人亡”,其实更本质的是“只有权力制衡才不会政息”。

没有完善的权力制衡制度,其结果是“监督”几近虚设,“民主”几成儿戏。

(三)要大力加强监督,有一个好的环境“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这是一条大家普遍认同的哲理,监督有多种途径、形式,如党内监督、法律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这也是大家耳熟能详的。

那么,如何才能使监督真正有序、有力、有效,这才是一个难办的事。

这里的关键是要有一个好环境:即被监督者欢迎监督,接受监督;监督者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社会各界也要支持监督、配合监督。

首先,是被监督者要有“畏惧”两字,诚心诚意地欢迎、接受监督。

陈毅有一首诗,大家都知道。

诗中有这样的句子:“手莫伸,汝言惧捉手不伸,伸手必被捉。

党与人民在监督,万目睽睽难逃脱。

汝言惧捉手不伸,人民咫尺手自缩。

”在《共产党员要接受监督》一文中说:“共产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谨小慎微不好,胆子太大也不好。

”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行廉政,慎腐败,心中应该有个“畏”字。

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初”,牢记“一着不慎,全盘皆输,一失足成千古恨”;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微”,牢记“千里之堤,溃于蚁穴”,“1%的错误会导致100%的失败,也就是100-1=0”;只有心存畏惧,才能“慎独”,牢记“要使人不知,除非己不为”,还有“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等。

否则,虽然可一时痛快,然而等着他的必将是波涛覆舟、灭顶之灾。

如果被监督者真正心存“畏惧”了,那就一定会欢迎监督,接受监督,因为这时候他已经认同对自己的监督是对自己的爱护、保护,已经觉悟到监督既可以防患于末然。

李真在忏悔书中有这样几句话,他说,组织上对我的查处,如果发生在5年前,绝不会如此严重,但若发生在5年后,肯定会比现在更严重。

这很能说明问题。

其次,是监督者在实际中需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

现实中有一种情况常常遇到,这就是作为承担监督职责的监督者,在行使监督权的时候,往往会受这样那样的牵制。

其中固然有一个监督体制、机制和制度方面的问题,但越是在这种时候,就越需要监督者要不计个人得失,大胆实施监督、善于开展监督。

再次,是社会各界对监督者要有“理解”两字,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监督。

现在,社会上有一些不太正确的认识,如认为严格监督是“小题大作”、不是与人为善、影响经济建设、影响发展环境等等,有的甚至说情、放风,人为制造障碍。

其实对怎样才是“与人为善”,应该有一个正确的理解。

对一名党员干部来说,如果在“风起于青萍之末时”,就由监督者加以指出纠正,说不定就会使他迷途知返、悬崖勒马,避免最终酿成人更严重后果;如果放任一名党员干部由一般错误发展成违纪,违纪发展成犯罪,一直到进入牢房,那还是与人为善吗,那是与人为恶。

至于说严格监督会不会影响经济建设和发展环境,那要看怎么理解了,或许一时有影响,但从长远来看、整体来看,恰恰为发展营造了一个公正清廉的和谐环境;如果放任一个地方歪风邪气上升,贪污贿赂成风,必然会导致那个地方的干群矛盾激化,行政效率低下,那样才是真正地影响经济建设和发展环境。

党员干部怎样才能做到廉洁从政

领导干部以身作则、自律,是由我的性质所决定的,是党民对领导干部最起码的要求是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和道德准则。

实践告诉我们,要把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不断推向前进,使我们的党和广大人民群众保持鱼水关系,时刻保持清正廉洁,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廉洁自律。

一、领导干部要做 廉洁自律的表率,必须切实做到“四自” 古人说:“政者,正也。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群众对领导干部是要听其言、察其行的,如果你说的是一套,做的是另一套,台上讲反腐败,台下带头搞不正之风,就不可能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拥护。

领导干部要做到廉洁自律就必须用“四自”来规范自己的言行。

要自重。

就是要注重自己的人格,严肃自己的言行,尊重自己的名声,珍惜自己的形象,沉浮不躁,荣辱不惊,诚诚恳恳待人,清清白白处世,认认真真干事,堂堂正正做人。

领导干部既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者,又是人民的公仆,这就要求领导干部要增强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正确对待权力和使用权力,要时刻想到自己是一名党员、是一名领导干部,不能在金钱美色面前丧失意志,不能沉湎于那些酒绿灯红的场所,不能在处理个人和他人利益时只考虑个人,要时刻维护领导干部形象。

要自省。

就是要经常反省自己的思想行为是否符合党和人民的利益。

作为一名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始终注重自身的道德修养,养成“吾日三省吾身”的良好习惯。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一个人在工作和生活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不足和缺点,如果向来“自我感觉良好”,总是觉得“一贯正确”,自以为是,刚愎自用,那是极其危险的,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领导干部要经常对照工作职责,反思自己的行为,检查自己的作风,查找自身存在的问题,不断加强世界观的改造,自省自律、自我调控、自我约束,尽力做到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

要自警。

就是要用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约束自己,警告自己不要有任何越轨的行为。

领导干部时时刻刻用党纪政纪条规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约束自己,经常警示和告诫自己:“贪如火,不遏则燎原;欲如水,不遏则滔天。

”还要时时对照已经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中的反面典型,警告自己不要犯类似的错误,要有一种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意识,不断增强对各种腐蚀和诱惑的免疫力。

要自励。

就是要始终保持旺盛的革命斗志、振奋的精神状态。

一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的道路上,无论是一帆风顺,还是坎坷不平,都要有一个良好的精神状态。

领导干部要树立远大的政治理想和奋发向上、建功立业的精神,努力在自己的岗位上经受住考验和锻炼,始终做到成绩面前不骄傲,失败面前不气馁,不断创造出优异的成绩,以此激励和鞭策自己。

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奉献精神和利益原则、党的事业和个人价值、全局利益和局部利益这三个关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党的事业和人民的幸福不懈奋斗。

二、领导干部要做廉洁自律的表率,必须努力树立“四气” 党员领导干部处在特殊的工作岗位,其道德情操、价值取向和精神面貌,对社会道德风尚起着重要的引领、带动和示范作用。

这就要求每一个共产党员和领导干部,无论从事什么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必须不断锤炼党性,加强品德修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努力树立“四气”。

要有朝气。

朝气是指精神振作,力求进取的气概。

领导干部要保持蓬勃朝气,首先要有执著的事业追求和旺盛的革命斗志,对事业极端负责、兢兢业业,对工作热情饱满、精神振奋。

其次要有敬业、勤业、精业精神,时刻牢记肩上的重任,以废寝忘食、夜以继日的精神状态做好工作。

再次要正确处理好名利得失和党的事业的关系,做到以宁静之心观察社会,以平常之心看待名利,以奉献之心对待事业。

要倡导一个“创”字,推崇一个“新”字,克服一个“怕”字,摒弃一个“等”字,工作中做到敢为人先,不因循守旧;敢于自信,不人云亦云;敢于进取,不得过且过。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五个必须”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要求必须信念坚定 必须服务人民 必须率先垂范 必须廉洁从政 必须作风优良

如何理解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论述题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具有什么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总则中指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这指明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大意义。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以下简廉政准则》)。

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

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

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

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

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

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

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

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

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

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

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

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

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

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

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

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

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

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

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

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

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

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

要拓宽监督渠道。

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

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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