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化岗位职责
金相只是材料物理性能检验职业中很小的一部分,以下是材料物理性能检验的国家职业标准。
材料物理性能检验工(员):包括从事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等岗位,用抽样检查方式对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的力学性能进行测检验、检查、测试、实验、实验的人员(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对金属、非金属、高分子等材料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的物理、力学和机械性能进行检验、检查、测试、实验、试验的人员)。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1)采集样品;(2)进行样品的预处理;(3)使用量具、仪器或通过视检、检查材料的外观;(4)使用材料检验仪器设备,测试材料的拉力、扭力、冲力、弯曲、疲劳、硬度、导电等物理、化学和机械性能;(5)使用金相显微镜检验材料的金相组织;(6)记录、计算、判定测试检验数据;(7)协助主检人员完成检验报告;(8)检查、维护仪器设备;(9)负责检验室卫生、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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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专业可以考什么部门的公务员?
通过全国统一的技能考试获得,每年的5月份考试,前一年的年底左右报名,注意向当地卫生局查询
理化检验员如何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有什么好的建议
从事测试的人员应有操作专门设备、从试及分价的能力,并有建筑钢结构工程理化测试的相关知识。
3.3.2 理化室测试人员应相对稳定。
3.3.3 测试人员按技术水平分为Ⅰ(初)、Ⅱ(中)、Ⅲ(高)级,签发测试报告者应持有Ⅱ(中)级及其以上证书。
3.3.4理化室应为测试人员提供结合建筑钢结构测试的可操作的技能目标、教育、培训计划,并做好培训记录。
3.3.5理化室应建立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公示在实验室内。
3.3.6 测试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理化室从事测试工作。
3.3.7 理化测试每项工作宜由两名或两名以上测试人员承担。
3.3.8 测试人员有权拒绝违反理化测试程序的指令,有权制止或拒绝使用不合格或超过校准周期的测试仪器。
3.3.9 制造企业内所有从事理化测试工作的人员应由理化室统一管理,非理化室人员不得从事理化测试工作。
3.4 测试场地与设施3.4.1理化室应设立与测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和现场专用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以满足环境条件的要求。
3.4.2新建理化室应按《科学实验室建筑设计规范》JGJ91要求建立固定场地,已有的理化室改建时也应参照该标准进行。
3.4.3理化室所处的环境不应有影响分析结果的因素存在。
也不应设在相邻区域有强振动存在的地方。
3.4.4 理化室应制定消防安全规定,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且布局合理,取用方便。
3.4.5 理化室应制定有毒、有害废气、废液和废弃物的“三废”处理制度。
3.4.6 理化室应采取措施确保有良好的内务管理,操作时应穿工作服,严禁在理化室进餐、吸烟。
3.5 测试仪器、设备3.5.1理化室应配备测试所要求的取样、测量和测试仪器、工具、设备及软件。
理化室测试仪器、设备的基本要求可参见附录D。
3.5.2 使用的检测仪器、工具和设备应编制操作规程,并由经过授权的技术人员操作,操作规程应公示在仪器、设备附近的墙上。
3.5.3理化室应制定仪器设备的安全措施和制度。
3.5.4测试仪器、工具和设备使用前必须经过检定。
计量检定合格证书或自校证书应保持在有效期限内,仪器设备上应有明显的标识。
理化室应设立台账、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并做好日常检查、使用记录。
3.5.5 仪器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校准。
使用中如发现仪器显示异常情况,应停止使用,并加以明显标识。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理化室应公开办理程序,其步骤主要为: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签订书面合同——填写检测申请单——验收送检样品——实验室或现场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3.6.3既有建筑钢结构检测工作应按下列程序进行:委托单位提出申请——签定书面合同——制定检测方案——调查——现场检测——计算分析——出具检测报告。
3.6.4 委托部门应在理化委托书上写明工程名称、样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炉罐号或批号、测试项目、抽样地点及日期、试样编号、委托部门等项目。
3.6.5 理化测试的书面合同应符合国家《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6.6书面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理化检测的委托部门、办理地址、联系方式、委托对象、办理程序、检测时限、送检数量、送检要求、检测技术依据、检测项目、检测内容、分析标准、检测收费标准等。
3.6.7理化室不得转包、分包检测业务。
对工作量大或复杂的检测业务,可由两个以上理化室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应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3.7 取样与抽样取证3.7.1 理化测试取样和抽样取证,应按现行国家或行业标准(见附录A、C)、法规及本规程要求执行。
理化室应建立对样品的唯一识别标志,保证样品识别不发生混淆。
3.7.2 理化室应制定对取样样品接受、测试、安全处理的程序文件。
3.7.3 样品在制备、测试、运送、储存、处置过程中应有安全措施,防止损坏。
应防止出现不正常的失效情况。
测试工作完成后样品、试件应保存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烹饪原料品质鉴定的依据和标准是什么
烹料品质鉴定的方法主要有理化鉴定和感官鉴定两大类(1)理化鉴定 理化鉴定是利用设备和化学试剂对原料的品质进行判断,包括理化检验和生物检验两种方法。
理化检验主要是分析原料的营养成分、风味成分、有害成分等。
生物学检验可以测定原料或食物有无毒性或生物性污染。
运用理化鉴定能具体而准确地分析食品的物质构成和性质,对原料品质和新鲜度等方面做出科学的结论,还能查出其变质的原因、有毒物质的毒理等。
由于理化鉴定需要有专门的仪器设备和试验场地及专业的技术人员,检验周期长,难以在经营企业中使用。
但随着食品市场监管的需要及完善,某些原料必须经国家设立的专门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才可以进入市场,因此理化鉴定主要在检疫部门等使用。
(2)感官鉴定感官鉴定就是利用人的感觉器官,即用眼、耳、鼻、舌、手等对原料的品质进行鉴定,有以下5种具体方法。
①视觉检验:是一种运用最广的手段,就是用肉眼对原料的外部特征(形态、色泽、清洁度、透明度等等)进行检验。
②嗅觉检验:就是利用人的鼻子来鉴别原料的气味,烹饪原料都有其正常的气味,当它们腐败变质,就会产生不同的异味。
③味觉检验:人的舌头上有许多味蕾,可以辨别原料的滋味,味觉检验就是通过感觉原料滋味的变化,从而判断原料品质的好坏。
④听觉检验:通过耳朵听被检原料主动或被动发出的响声来鉴定其品质的好坏。
⑤触觉检验:就是通过手接触原料,检验原料的重量、质感(弹性、硬度、粗细)等,从而来判断原料的质量。
以种感官检验的方法,有时用一种,有时会几种方法配合使用。
感官鉴定简单易行,宜于企业使用,但容易产生偏差。
只要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后,就可以迅速地对原料的品质进行鉴定。
但感官鉴定有它的局限性,它只能凭人的感觉对原料的某些外形特点进行大致判断,不能完全反映其内部的本质变化,其准确度不及理化检验。
而且,人的感觉和经验有差别,往往会影响检验的结果。
各检验流程的检验员简称是什么
进料(原材料)检验 IQC、制程检验IPQC、最终检验FQC、出货检验OQC、品质保证Q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