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劳动部与人事并后,劳动与人事争议并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组员一般是主任一人,副主任及委员若干,大致为:人社局、军区分、组织部、工会、经信委、企业家联合会等。
依据《劳动人事争议组织规则》:第二章 仲裁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第五条 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由干部主管部门代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等相关行政部门代表,军队及聘用单位文职人员工作主管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等组成。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仲裁委员会主任由行政部门代表担任。
仲裁委员会由哪些人员组成?
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二) 工会的代表;(三) 政府指定的经济综合管理部门的代表。
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主任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办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仲裁委员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仲裁庭由几名仲裁员组成,什么条件才可以担任仲裁员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
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设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
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3.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5.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具备同等专业水平的。
劳动仲裁时调解员说的话让我很费解
仲裁委和法院的大爷大妈的问题我就不说了。
但有一条记住自事情是靠自己争取的即使走到,耗时时间长,执行过程有许多跌宕,只要法律申请书诉求事实清楚,追讨计算附带月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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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不同吗
什么是仲裁员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
从对争议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角度看,仲裁员与法官很相近。
但二者实际有着本质区别。
法官是经国家立法机关任命并在各级人民法院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而仲裁员则不是一种专门职业,他可能是商人、教授、会计师、技术专家等。
[1]从裁判权的来源看,法官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的司法权力,而仲裁员的管辖权只是来源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
超出授权范围,则仲裁员无权行使管辖权。
什么是律师律师是指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什么不同吗(1)取得资格的条件不同。
仲裁员资格的取得要符合仲裁法第13条的规定;律师资格的取得要通过每年国家进行的律师资格考试。
(2)办案的性质不同。
仲裁员办案是公断性质的,不代表任何一方当事人;律师办案是代理性质的,代表委托一方当事人的权益。
(3)仲裁员受回避制度约束,不能私自会见当事人,也不能就案情向当事人发表任何意见;律师不受回避制度约束,可以与自己代理的当事人商量案情,代表其权益,为其出主意想办法并出庭辩护。
(4)仲裁员依据仲裁规则,按仲裁程序办案。
当事人有意见和要求,应书面通过该案记录员转递给仲裁员;律师按当事人意愿代理,随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不需要第三者转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