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财政局纪检考核德能勤廉怎么写
记得去年四月份我在刚进入财政系统工作的时候这样对自己说过,要像沈浩同志一样,做一名优秀的财政干部,“捧着一颗心来,不带半根草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一年来,我始终铭记这句话,并朝着这个目标努力奋斗。
今年恰逢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成立90周年,也是“五四”运动爆发93周年纪念日。
“五四”青年节当天,胡锦涛总书记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与全国广大青年朋友共同回顾中国青年运动波澜壮阔的历史,共同瞻望我们伟大祖国灿烂美好的未来,共同抒发我国各族青年奋发有为的情怀,并给广大青年提出五点希望,号召广大青年积极投身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去。
作为一名刚投身财政事业不久的新人,一切等于从零开始,许多新知识、新问题亟需我去学习、去掌握,如何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财政人,我觉得应做足以下几方面功夫。
一、做一个善于学习的人 在当今形势下,只有坚持学习才能不断进步。
现如今,国家对财政干部的要求越来越高,只有通过不断的学习与积累,才能适应时代的需要。
然而,只知道一味学习、死记硬背还不行,还要会学习、善于学习,古语云: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此言得之。
在学习过程中要学会勤于思考、善于总结,并最终将所学知识运用到工作中去,这才是我们应该掌握的正确学习方法。
近年来,随着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不断改革与完善,财政工作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也越来越多,不善于学习,不学以致用,就跟不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更谈不上与时俱进地做好财政工作。
那么,作为一名财政人,我们该学习哪些内容呢?我认为一要学政治,主要是学习掌握中央精神;二要学知识,要挤出时间多读书;三要学经验,就是向人民群众学习,尤其是向周围的干部群众学习;四要学历史,既要学习国家的历史、党的历史,更要了解财政发展史。
二、做一个勤于工作的人 工作占人生最大而且最重要的一部分,就个人成长而言,工作做的多少,直接决定我们的工作经验和水平。
肯工作,所需的是勤劳与坚忍;肯工作而又能快乐的工作,则是一种智慧。
能从工作中找到乐趣,用轻松的心情去工作,生活可以愉快得多。
作为刚刚进入财政系统的一份子,我们应以工作为重点,坚守岗位、坚持把好关、坚信做好工作,少说话多干事、少粗心多留心、少忽视多重视,积极参与单位各项基础性工作和日常活动,不遗露遗忘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这是决定我们能否成为优秀财政人的重要因素。
三、做一个勇于担当的人 温家宝总理曾经说过:“事不避难,勇于担当”,责任不是空洞的、抽象的,而是具体的、实在的。
一言一行,一岗一位,都能见责任、见担当。
“责任高于一切”,一颗高度的责任心是我们做好工作的最大前提。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认真履行“财政人”职责,时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明确自己所肩负的责任,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认真行使好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
此外,工作中我们还要不断锻炼和培养过硬的工作作风,磨练自己的意志和毅力,勇敢地面对可能出现的挫折和失败,百折不挠地去追求自己的人生价值。
四、做一个乐于奉献的人 人生的价值在于奉献。
当代中国青年要有高尚的品德和情操,要经受住金钱、财富和物质诱惑的考验,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而奉献,为党和国家的改革发展事业而奉献,为人民的幸福而奉献。
有了这样的奉献精神,我们才能够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既然我们共同选择了财政事业,那就要有为财政事业奉献一生的坚定信念,不怕吃苦,不怕吃亏,不图享受,不求回报,不计得失。
以奉献为荣、以奉献为乐、以奉献为崇高的人生价值。
五、做一个甘于清贫的人 在现实生活中,为什么有的人经不起诱惑,贪图钱财、贪图舒适、贪图享受,由人民公仆沦为人民敌人,究其原因重要的是耐不住“清贫”。
从这一点说,经受住社会物欲的诱惑,也是我们需要战胜的“许多困难”之一。
生活与工作是密切相关的,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做到自觉维护社会公德,遵守厅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单位各项活动,生活上要做到勤俭节约、艰苦朴素、对人真诚,平时能与同事团结合作,互帮互助,人际关系和谐融洽、生活态度健康积极。
工作中要牢固树立群众路线,注重实践,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扛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
六、做一个严于律己的人。
要干好一件工作,思想是最重要的,因为思想决定态度,而态度的认真与否直接决定工作的效率及质量。
作为一名财政新人,在刚进财政厅的时候,我就时刻警醒自己,并在思想上从严要求自己。
在廉洁自律方面,要做到时刻遵守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认真履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要求,自觉践行“八个禁止”52个“不准”行为规范。
作为财政干部,国家赋予我们一定的权力,但必须要严肃认真对待这个问题,算好政治账、经济账、家庭账和个人账,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不越权、不缺位。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学习、生活中,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提高工作能力,敢于承担责任,乐于奉献自我,生活勤俭节约,廉洁永记心中,为安徽财政事业的发展、加速实现“兴皖富民”大业贡献自己一份力量!
财政局总会计师应具备的条件
总会计师任职条件《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坚持社会主义方向,积极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
总会计师,不仅是财务会计方面的专家,更是单位的行政领导人,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是必须的。
二是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总会计师是单位经济技术干部,是专业人才,主要领导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和经济工作,掌管着单位的经济命脉和财经大权,并负有严格维护国家财经纪律的责任。
因此,总会计师必须做到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三是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或持有总会计师(CFO)资格证书,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部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作为总会计师,不仅能够要具有较高的、扎实的财务会计理论知识,还应该具有独立、全面地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协调处理各方面关系的能力和经验。
因为总会计师不仅仅是专业人才,更重要的是单位高层次管理和决策人员,在管理能力、经验等方面应有更高的要求。
四是要有较高的理论政策水平,熟悉国家财经纪律、法规、方针和政策,掌握现代化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是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熟悉行业情况,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六是身体健康、胜任本职工作。
总会计师责任重大、工作繁忙,必须要有健康的体魄。
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廉政风险有哪些
建立健全与公共财政体适应的财政管理制度,推进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效防范财政管理中存在的风险,是当前财政管理和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课题。
针对公共财政体制改革后,财政管理存在制度不够健全、资金分配管理欠规范、监督制约乏力等问题,武汉市财政局紧密结合财政工作实际,从优化再造流程、全面重构财政工作管理制度入手,在构建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与创新,取得阶段性成效。
武汉市财政局廉政风险防控建设的经验得到财政部充分肯定,并在全国财政系统推广。
一、加强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思路与做法 近年来,我们根据中央、省、市廉政风险防控的精神与要求,紧密结合财政实际,扎实开展了以“全面进行权力搜索、全面进行流程清理、全面排查廉政风险、全面实施制度重构”为主要内容的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通过优化再造流程,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全面重构工作制度,初步建立了财政廉政风险防控体系。
(一)基本思路 按照财政部规范权力运行、加强财政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要求,我们经过反复研究,确定财政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要紧扣三个重点:一是紧密结合财政业务,把财政廉政风险防控融入具体财政业务工作中,融入权力运行的关键领域、关键部位、关键环节,通过财政工作管理制度的重建,确保风险防控措施具有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强化监督制约,突出重点环节,科学配置权力,规范权力运行,加强权力监督,防范权力寻租和权力滥用风险。
三是牢牢抓住制度建设这个根本,从制度建设入手,全面规划、整体推进、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实现财政工作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理念。
具体地说,就是实现一个目标,解决两个问题,把握四个要素,做到八个着力。
实现一个目标,即安全目标,就是确保财政资金和财政干部安全。
解决两个问题,即从制度上解决“堵漏”和“防腐”两个问题。
堵漏,就是通过工作流程再造,堵住原有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漏洞,防范制度风险;防腐,就是加强监督审核,根治腐败滋生的温床,防控廉政风险。
把握四个要素,即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以支出和具有审批(审核)职能处室为重点,以防范岗位责任风险为切入点,以风险管理和预警监控为手段。
做到八个着力,即在预算编制调整上着力,在资金拨付上着力,在审核工作上着力,在防控岗位责任风险上着力,在防控权力寻租风险上着力,在建立和完善预算、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机制和运行机制上着力,在制度体系建设上着力,在干部队伍建设上着力。
(二)主要作法 1、找准风险点,优化再造工作流程。
根据财政部门涉及的业务范围广、资金项目多、资金性质有别、政策要求不同、管理程序差异的特点,从项目性质、依据、资金、管理入手,在全面清理原有流程的基础上,按规范和效率的要求,实施流程优化与再造。
一是对涉及绝大部分财政性资金的管理流程进行全面清理与规范,在统一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三个共性流程的基础上,特别对156项财政专项资金流程进行梳理、规范与再造。
二是将流程与具体岗位紧密结合,即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将岗位工作内容、依据、方法、标准、程序、责任、要求和办理时限在流程图中予以设置和固化,使岗位职责的履行更加清晰,一目了然。
三是对流程图中查找出的风险环节及风险点,特别是预算编制、调整、资金审核和财政管理等关键环节、关键部位,根据风险性质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四是对预算编制、资金拨付、预算调整等流程,各相关处室在程序、管理及指标的上报、下达、接收转换等环节实行衔接和无缝对接。
五是在制定一般工作流程的同时,设计应急工作流程,将由多岗位、多处室完成的工作进行流程压缩,设定办结的应急时限,对相关重要事项、涉及民生的突发性事件等工作,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建立资金拨付绿色通道,确保高效运转。
2、把握关键点,加强权力监督制约。
对关键部门、关键岗位、关键环节,制定操作规程和工作流程,突出对权力行使的制约监督,确保有权必有责、权力受制约、用权被监督。
(1)强化权力纵向控制。
对业务处室资金分配及支出审核、财政审批事项,按照经办人、主管责任人、分管处长、处长的程序,实行纵向层级把关。
(2)强化权力的横向分权配置。
一是处室内部横向分权,将资金按预算指标、支出计划、支付审核、拨付办理、会计核算等环节拆分,由同职级不同岗位分别行使,形成岗位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约。
二是处室之间横向分权,按资金管理的流程与形态,在处室之间进行分权,形成处室与处室之间的相互制衡。
(3)规范权力运用。
通过优化再造流程、明确岗位职责、排查风险点并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细化业务操作规程等,切实规范审核内容、依据、方法和要求,合理压缩权力自由裁量空间,规范权力使用,建立权力运行的风险防控机制。
(4)强化国库动态监控。
开发出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每笔支付信息实施动态监控和及时反馈处置,对国库集中支付的大额资金、大额提现和限额以上公务卡转账还款等,实行事前预警防范,对异常违规情况,实施拦截纠偏。
3、突出着力点,全面实施制度重构。
完善处室职责、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业务规程等制度151个,着力从源头上堵漏防腐。
(1)重构处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
进一步细化处室工作职责,并按处室业务内容,重新设定内部各个岗位,明确岗位具体职责,并一一对应到人。
同时,设立处内综合督办岗,负责处内资金指标管理及督办工作,对处内指标实行“管”、“办”分离,增加一道资金指标复核屏障,确保资金管理责任到人。
(2)重构处室工作规则。
结合业务特点,从组织制度、议事决策、公文处理、岗位责任、安全管理、政务公开、作风纪律等7方面进行全面规范。
如推行岗位AB角管理,各处室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到各组组长、经办人员,每一项工作都将主办责任人设为A角,协办责任人设为B角,使之在工作上既互相配合又互相监督制约,避免一人独办、业务管理不透明。
(3)重构处室业务规程。
以资金管理、财政审批事项管理、其他业务管理为主要内容,在预算编制、预算调整、资金拨付方面,制定了77项财政业务管理规程,全面规范财政管理。
二、加强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成效与体会 (一)主要成效 为规范财政管理,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干部政治安全,我们制定出台包括总规则和19个处室(单位)的岗位工作职责等5个部分,共43万字的《武汉市财政局工作规则——廉政风险防范手册》。
排查出风险点358个,制定防范措施418条,再造工作流程223个,重构处室职责、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业务规程等制度151个,制定处室廉政承诺书19份。
为全面加强和规范财政管理,构建廉政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具体地说,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取得以下初步成效: 1、财政管理更加规范。
通过岗位职责、规则、规程、流程的制定,从制度上弥补了财政工作中存在的漏洞,从而有效防范财政工作中潜在的风险。
将各项工作以流程图的形式清晰展现,使财政工作人员按照工作流程和工作规则进行规范操作,并明确办理时限,提高了工作效能。
2、工作标准更加精细。
通过全面实施制度重构,制定和规范各项财政工作标准、程序、方法、要求,为财政工作 “干什么、怎么干”树立了一个标杆。
如通过制定190项经费支出编制标准,彻底规范了各项财政资金预算到底怎么编、编多少的问题,也为预算审核提供了方法和依据,增强了工作的透明度。
3、监督制约更加有力。
通过晒权、量权、分权和制权,严格执行处室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规则、工作规程及流程,科学合理界定权力行使内容、行使方式、行使程序,保证了各项权力行使更加规范、科学、透明。
4、廉政意识明显增强。
将风险防范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使财政廉政建设更加有的放矢,财政干部守职履责、审慎用权的意识进一步增强。
财政工作反腐防控能力和廉政建设的合力不断加强。
(二)几点体会 实践表明,要有效防范财政廉政风险,就必须充分认识到财政廉政风险防控的重要性,紧密结合财政业务工作,加强权力监督制约,规范资金审核与管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第一,必须从提高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和源头治腐的高度,认识财政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性。
财政管理上存在的风险,会导致财政政策执行失误、财政资金损失,这不仅会阻碍财政事业的发展,甚至会导致腐败问题频发。
因此,要充分认识到财政廉政风险防范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将财政廉政风险防范作为财政工作的一件大事来抓,做到思想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从而使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顺利推进,取得良好效果。
第二,必须从财政业务工作的具体操作过程中,堵住产生风险的关键节点。
我局紧紧围绕财政业务工作,牢牢抓住财政资金审核和拨付这两个关键环节,将风险防范纳入到财政工作整体中考虑、规划和安排,从制度建设、工作流程、监督制约等方面,强化措施和手段,着力构建长效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资金审核各环节的标准与程序规范,加强预算、国库这两道重要闸门的把关和内部控制管理,确保资金管理各个环节规范、安全、严密,有效防范资金分配与管理上的风险。
第三,必须通过分权、制权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防范权力滥用和权力寻租。
我们通过晒权、量权、分权和制权,按照处室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对权力行使内容、行使方式、行使程序进行科学合理界定,在工作流程中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并落实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使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开展、同步进行,业务工作开展到哪里,防范制度就建立到哪里,防范措施跟踪落实到哪里。
第四,必须强化执行力和制度落实,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财政廉政风险防范制度建立后,不能束之高阁,应认真抓好落实。
要将落实工作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切实分解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我们制定出台了《中共武汉市财政局党组关于全面实施市财政局<工作规则>的意见》,建立健全落实《工作规则》的责任体系、考核体系和运行机制。
目前正着手拟定效能考核、预算编制及调整考核、资金拨付考核、干部实施《工作规则》考核和违反《工作规则》行为处理等五个办法,推行处室(单位)每周例会制度、周工作安排制度、工作台账单位制度等三项制度,从而形成一套组织科学、管理规范的运行机制,确保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中国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解读分析
中共中央2010年1月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以下简廉政准则》)。
这是党中央为全面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从制度上保证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是加强党的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举措。
《廉政准则》的颁布施行,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和实施监督制度更加全面、更加系统,对于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真正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管党治党水平和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廉政准则》的出台背景和简要过程 坚决反对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提高管党治党水平,是我们党加强自身建设的基本经验之一。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能否做到清正廉洁,直接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人民群众的利益、干部队伍建设以及党和政府的形象,因此,必须不断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保证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
《廉政准则》,是在1997年3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廉政准则(试行)》)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
1993年8月至1997年1月,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反腐倡廉工作的迫切要求,针对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先后对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重申和提出了“31个不准”,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8个不准”。
这些要求都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对于推动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深入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把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在更高的层次上纳入规范化的轨道,在总结这些“不准”执行情况的基础上,中央制定了《廉政准则(试行)》。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对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形势和任务的发展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廉政准则(试行)》有必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
一是全面吸收中央和中央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新要求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后,随着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开展,中央和中央纪委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又先后对党政领导干部重申和提出了99项要求,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和提出了23项要求。
经过逐一对比分析,这些要求中有65项属于对党政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
《廉政准则》作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基础性法规,应当将这些新要求吸纳进来。
同时,将目前分散在不同文件中的新要求整合到《廉政准则》中,也有利于党员领导干部学习掌握和贯彻执行。
二是吸收借鉴实践经验的需要。
《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以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出台了一批制度规定。
这些规定中包含着一些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有效做法,有必要通过修订工作加以吸收,上升为全党遵循的廉政要求。
为此,修订工作中收集整理了205件规范性文件,提炼出一些可以借鉴的经验。
三是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衔接的需要。
13年来,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重大进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等一批重要法规相继出台。
通过修订,可以使《廉政准则》与其他党内法规更好地衔接。
四是地方和部门普遍反映,《廉政准则(试行)》的实施与监督部分比较单薄,需要加以充实和完善,以增强其执行力和可操作性。
因此,中央批准的中央纪委向党的十七大所作的工作报告、中央印发的《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都明确提出,修订《廉政准则(试行)》。
2007年初,中央纪委着手开展修订工作。
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了修订送审稿,2009年1月16日,中央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后,在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会精神的基础上,修改形成了修订送审稿,先后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中央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原则同意后,呈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审议并原则同意,最后经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月18日,中央正式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与《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进行有机整合。
同时,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的好经验、好做法。
一是对于《廉政准则(试行)》中目前仍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不与新要求存在交叉的5个“不准”予以保留。
二是对于规范内容相近或者类似、存在交叉的,进行了归纳、合并,有的还借鉴了地方和部门的做法,形成了19个“不准”。
三是对于与《廉政准则(试行)》规定内容不存在交叉的,加以吸收,新增形成28个“不准”。
四是考虑到有些要求提出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但随着社会发展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完善,再写入《廉政准则》意义不大,《廉政准则》不再写入这样的内容。
如,删去了不准“擅自用公款配备、使用通信工具”的规定。
经过整合,我们将《廉政准则(试行)》原有规定、《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后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65项新要求以及地方和部门的一些有效做法,归纳概括形成了《廉政准则》规定的8个方面52个“不准”。
在修订过程中,主要坚持了以下基本思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结合新时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际,在基本框架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充实完善相关内容,力求使修订后的《廉政准则》更加全面、更加系统。
在充实完善廉政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实施与监督,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在条款设计和文字表述方面,注重把握继承与创新的关系,正确处理从严要求与现实可行性的关系,力求使具体条文清晰、简练、管用。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和创新发展之处 (一)关于《廉政准则》的体例结构 考虑到《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是经过反复推敲确定下来的,实践证明比较科学合理。
同时,《廉政准则(试行)》颁布实施13年来,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对其体例结构已经比较熟悉,从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角度看,不宜作大的调整。
因此,《廉政准则》基本沿用了《廉政准则(试行)》的体例结构,仍然分为“廉洁从政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附则”三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一章中,采取先提出禁止性要求,再分项具体列举的方式,从8个方面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
另外,《廉政准则》将试行稿前言部分改为总则,并按照党的十七大以来中央提出的新要求作了相应调整,以更符合新时期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
(二)《廉政准则》的主要内容 《廉政准则》共3章18条,3700余字。
其中,对《廉政准则(试行)》有关条文保留了2条,修改调整形成了12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条。
总则部分,分为3个自然段,约400余字。
第一个自然段明确指出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第二自然段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提出了五个“必须”的正面要求,第三自然段强调了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
“总则”部分尽管文字不多,但内涵丰富,内容重要,是学习贯彻《廉政准则》的基础:一方面,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充分认识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努力做到五个“必须”,才能自觉遵守各项禁止性规定;另一方面,各级党组织只有充分认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扎实工作,才能使《廉政准则》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部分共八条。
第一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收受各类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条在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证券投资、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离职或者退休后从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三条在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款报销、借用公款公物、管理和使用公款、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四条在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五条在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方面规定了8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使用、收受他人财物、经商办企业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六条在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公务消费、违规批建楼堂馆所、违规使用小汽车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七条在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方面规定了5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国有企业重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经营等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八条在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方面规定了6个“不准”,明确了党员领导干部在加强作风建设方面的政策界限。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各级党委(党组)和主要负责同志是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责任主体,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定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教育制度和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强调贯彻实施《廉政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该章的内容和总则部分关于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基本原则结合起来,构成了各级党组织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工作的制度依据。
第三章“附则”部分共四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一是规定了《廉政准则》的适用范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廉政准则(试行)》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
考虑到2009年7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自律问题作了针对性比较强的专门规定,同时《廉政准则》是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党内法规,其中一些基本要求,如“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也应当遵守,因此,《廉政准则》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参照执行本准则。
这样既可以照顾到《廉政准则》的普遍适用性,又能兼顾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从业的特殊性。
二是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党组织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这主要是考虑到《廉政准则》是根据全党全国的普遍情况作出规定的,赋予地方和有关部门、单位制定具体规定的权力,可以提高相关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规定《廉政准则》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总的来看,《廉政准则》贯彻了党中央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要求,体现了反腐倡廉建设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的基础性法规。
(三)《廉政准则》的主要创新发展之处 1.体现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战略思想。
《廉政准则》除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廉政准则》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外,还在行为规范的设定以及实施与监督制度的设定上,始终注意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贯穿其中,并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特点加以突出和体现。
2.突出了防止利益冲突的精神。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
反腐倡廉法律中的“利益冲突”这一概念,专指公职人员的个人利益与其公职身份所代表或维护的公共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冲突。
从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来看,防止利益冲突方面的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禁止公职人员在与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相关的事项上采取任何行动。
利害关系人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合伙人或将来对其经济利益有影响的人。
采取任何行动,既包括执行职务时的作为和不作为,也包括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游说、提供便利条件及施加各种形式的影响等。
二是禁止公职人员或其利害关系人与公职人员所在单位或受其监管的单位发生交易行为。
三是要求公职人员在担任职务或者执行公务之前说明所涉及事项是否关联到个人利益,并主动申请回避。
这些事项包括个人在公司或社会上的任职兼职情况、所加入的政党及社团、个人资产及所持公司股票、配偶子女的任职情况等。
四是要求公职人员及时处理本人或利害关系人所拥有的可能构成利益冲突的资产。
处理的形式一般有出售、委托等。
五是要求公职人员进行财产申报。
六是限制离职后的从业行为。
《廉政准则》也突出和体现了防止利益冲突的要求。
如总则部分增加了“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的原则性要求;第二条中增加了不准“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个人的经济活动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规定更加全面;第五条中增加了不准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等内容,使防止领导干部的特定关系人的行为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方面的规定更加全面;新增加的第七条规定了不准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有利于防范公权力与微观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
3.强调了不准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
《廉政准则(试行)》没有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问题。
2003年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要求,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不仅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破坏公平竞争原则、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且会滋生大量腐败现象,《廉政准则》专门增设了一条,即在第七条中针对五种比较典型的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即不准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准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不准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不准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这样规定,有利于防范公共权力与正常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经济活动发生不正常联系,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对党员领导干部加强作风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上指出:“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是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的必然要求。
”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弘扬党的优良作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作风是人的思想观念、品质修养、道德情操的外在表现。
对于党员领导干部来讲,优良的作风是积极进取、奋发向上的重要支撑和保证,而不良的作风往往是奢靡享乐、腐化堕落的诱因和前兆。
针对当前党员领导干部作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廉政准则》第六条、第八条就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以及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将近年来中央关于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写入《廉政准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5.充实完善了实施与监督制度。
《廉政准则》贯彻体现《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和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要求,在处理好《廉政准则》与《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系的基础上,注意吸收能够适用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监督制度和措施,使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工作更好地结合起来。
要求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廉政准则》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还要求,要将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廉政准则》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重在狠抓落实,贵在身体力行。
只有各级党组织狠抓落实和广大党员干部身体力行,《廉政准则》的各项要求和规定才能付诸实施,真正成为广大党员干部执政为民、廉洁奉公的行为规范,变为反腐倡廉建设、赢得党心民心的实际成效。
各级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要求上来,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作为党建工作特别是反腐倡廉工作的一项重要和长期的任务,认真抓实抓好。
各级纪检机关要积极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廉政准则》的贯彻实施工作。
一方面,要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与相关部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督促各部门既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又做到密切配合、优势互补,使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形成整体合力;另一方面,要履行好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
督促各有关部门按照党委(党组)的部署,把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部门优势和特点,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围绕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廉政准则》规定的廉洁从政总体要求、具体行为规范、实施与监督制度和对违反《廉政准则》行为的责任追究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纪处分条例》等法规,切实抓好宣传教育工作,为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创造良好的思想认识基础和社会氛围。
一是要抓好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工作,强化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意识。
二是要抓好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学习。
将《廉政准则》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等干部培训机构教学培训的内容。
三是要抓好纪检干部的学习。
组织纪检干部认真学习领会,统一思想认识,提高依据《廉政准则》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要抓好在全党全社会的宣传教育工作。
要拓宽渠道,既要利用好报刊、书籍等平面媒体,又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网络等的作用,加大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都了解《廉政准则》,为全党全社会行动起来形成监督合力创造良好条件。
要切实完善配套制度,增强落实《廉政准则》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一是抓紧制定《廉政准则》实施办法。
二是为解决针对性和有效性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可以根据《廉政准则》的授权,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同时,省级以下的地方、部门、单位也可以根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部署,以《廉政准则》为依据,结合自身情况,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
要对照《廉政准则》及时对已有的制度规定进行清理,对仍然适用的要继续坚持,对不完全适用的要认真修订完善,对基本不适用的要及时加以废止。
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切实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认真学习、严格执行、自觉维护《廉政准则》。
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要在自觉遵守《廉政准则》上率先垂范,切实做到要求党员干部做到的,领导干部必须首先做到;要求下级做到的,上级必须首先做到;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必须首先做到。
要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做出榜样,抓出实效,形成自觉遵守和维护《廉政准则》的良好风气。
在贯彻实施《廉政准则》工作中,必须把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作为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开展集中检查,加强日常监督,充分发挥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干部考察考核等党内监督制度的作用,全面了解掌握党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廉政准则》的情况,及时发现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对于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和治理。
要拓宽监督渠道。
注重发挥人大、政协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要严肃处理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加大这方面的办案力度,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案件。
对违反《廉政准则》的党员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要形成对贯彻实施《廉政准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
要健全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的目标、任务、基本内容、方法措施,将贯彻实施《廉政准则》的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形成规范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机制。
同时,对那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不抓不管,敷衍应付,以致造成工作落空、出了问题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如何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规定》和《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维护出资人利益,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勤勉敬业,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企业利益和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维护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及重要人事任免; (二)违反规定决定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借贷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对外投资、担保、融资、为他人代开信用证、采办、销售、进行工程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相关法律手续,用企业资产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参股、购买上市公司股票、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从事违反财经制度的活动; (六)弄虚作假、谎报业绩或者搞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 (七)偷逃国家税费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家税费,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故意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 (八)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决定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和福利待遇;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
不得有以权谋私、损害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私自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 (二)接受或者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不正当利益; (三)违反规定兼任下属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兼职工资或者其他报酬; (四)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回扣、佣金、礼金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五)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利用企业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为本人或者他人从事牟利活动;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重大捐赠、赞助事项; (九)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家利益和出资人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以国家和企业利益为重,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对本人及亲属有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应当主动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规定,在与本企业有关联、依托关系的私营和外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自己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各种便利条件; (四)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发生非正常经济业务往来; (五)按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单位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七)其他可能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增强民主管理意识,严格执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不得有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在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中违反民主管理制度,谋取私利; (二)按照规定应当公开、公示的事项而未公开、公示; (三)在职工利益分配中,不依据企业章程和有关规定,暗箱操作、有失公平; (四)为谋求业绩,违反劳动、安全、社会保障等法律法规,忽视职工安全卫生保护,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五)其他侵犯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规范职务消费行为。
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用品等; (二)违反规定用公款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 (三)用公款支付或者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 (四)超过规定标准报销差旅费、业务招待费; (五)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行为。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并以适当方式向职工群众公开。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定期报告兼任职务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从业情况,以及有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国有企业应当加强对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及离职和退休后从业行为的管理,并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的从业承诺抵押制度。
第十四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并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五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并将其廉洁从业情况作为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及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依据职责权限,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十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当根据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依照及企业纪律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本规定的,除依照前款处理外,依照给予相应的党纪处理。
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还可以由有任免权的机构给予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措施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纪律处分合并使用。
第十九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在依据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追究责任的同时,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退还;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拒不履行从业承诺抵押、拒不退还或者拒不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国有企业应当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受到撤职以上纪律处分的,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企业的领导职务。
违反本规定给国有资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企业领导职务。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包括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的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尚未实行政资分开代行出资人职责的政府主管部门以及授权经营的母公司。
第二十三条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有参股企业中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并报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已经发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据本规定执行。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 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本准则。
总则 执政党的党风关系党的生死存亡。
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
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是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从严治党,不断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改革开放和的基本要求;是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重要基础。
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发挥表率作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清正廉洁,忠于职守,正确行使权力,始终保持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必须弘扬党的优良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
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按照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强化监督,深化改革,严肃纪律,坚持自律和他律相结合。
第一章 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 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 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 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 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 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 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
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
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
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 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财政局宣传标语
张云泉个人简历 张云泉,男,1948年6月出生,江苏如东县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1969年入伍,在海军北海舰队服役,1983年到县级泰州市信访局工作,现任地级泰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江苏省人大代表、省劳动模范、省优秀共产党员、信访先进工作者、泰州市勤政廉政好干部,1999年获江苏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1年4月被江苏省人民政府授予江苏省劳动模范称号;2001年9月被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文明办、国家人事部联合授予全国“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称号;2003年2月当选江苏省人大代表。
财政局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财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财政局内部控本制度,以下是精心整理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发挥好财政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础和重要支柱作用,推进依法治县和法治财政建设,有效防控廉政风险及其他风险,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财监86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参照《财政部内部控制基本制度(试行)》,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通过查找、梳理、评估财政业务及财政管理中的各类风险,制定、完善并有效实施一系列制度、流程、程序和方法,形成对各类工作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提高财政内部管理和依法理财水平。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第四条 内部控制目标: (一)严肃行政纪律,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效履行财政职能,贯彻落实好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及上级财政部门的工作安排。
(二)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本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从事的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三) 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防范舞弊和预防腐败,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