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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座右铭

时间:2017-11-26 08:22

检察机关依法对哪些人员进行监察

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定的监督机关,也是法定的检察机关,都是指检察院,是司法机构。

纪律检查是党内部的机构,不是政府的,他们只管党员的事。

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检察机关,与什么居于平行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如何监督公安机关

检察机关法定位的法律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题。

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

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

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

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

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

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

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

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

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

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

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

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

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

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

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

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2.5天办理1件。

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

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

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

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

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

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

检察机关的职能和作用是什么

一、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能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检察机关的作用可以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法院起到纠错作用:如果发现法院的判决有错误或不合理的地方,可以提起抗诉,纠正法院的错误。

  2、对公安机关起到审查作用:公安机关在批请正式逮捕犯罪嫌疑人时,如果发现证据不足或其它疑点,可以让公安机关重新侦查,以免误抓好人。

  3、作为原告代表国家起诉的作用:一般的民间案件是民不诉官不究,但是,在审判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受贿犯罪等行为时,检察机关要代表国家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检察权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责是追究刑事责任,提起公诉和实施法律监督。

在中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检察院与人民法院、政府并列,称为“一府两院”。

其职权主要有:审查批准逮捕、决定起诉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的职能。

我国检察机关有哪些职权

我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1.刑事案件侦。

(1)《刑事诉》第十八条规定: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并且可以派检察人员参加。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2.批准或决定逮捕权。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3.公诉权。

决定起诉、不起诉,提起公诉、支持公诉权统称为“公诉权”。

我国法律规定,公诉权由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

4.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权,包括立案、侦查、审判和刑罚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权。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6.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其他职权。

(1)特种案件检察权,即《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的检察权。

(2)司法解释权。

(3)对劳动教养机关活动的监督权。

(4)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犯罪权。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有提出法律议案、审查引渡请求、办理司法协助事务等权力。

来源网址:(标题:[职权]我国检察机关有哪些职权

检察院到底是什么机关

是检察机关还是审判机关

审判机关有哪些

检察院和是我国法定的两个司法机关,检关负责监督,依法保障法律的监督实施,检察院在具责中有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依法提起公诉,对民事和诉讼活动进行有效监督。

他和法院是两个性质完全不同的部门,法院是我国法定的审判机关,专门负责刑事和民事、行政审判,审判机关包括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各级法院包括最高法,省(市、区)高法,市州中级法院,县区法院和基层法庭,除了这些常见的法院之外,还有一些专门法院,比如海事法院,铁路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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