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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庭台词.

时间:2015-07-19 19:59

关于香港法庭的一些用语

政府律师叫检控官

法证先锋3eva在法庭上的台词

“你同意高级化验师布国栋先生

”  “我不同意。

”  说理由。

”  “Common law is the law for common man. 法律的基础是普通法。

普通法的法制模式是承认规则的客观性。

也就是大多数人不成文的做法。

习惯、对错、黑白,是普通法法律的基础。

一个行为意义如此,不仅是我的估计,是来自普通法的基础,是大多数人的做法。

被告把药瓶塞进死者的口腔里面,他的行为意义,就是逼死者吞服药瓶里的氯胺酮。

”  “法官阁下,证人的解说,已经脱离了身为发证人员的专业范畴。

”  “专家证人可以继续。

”  “我的专业,绝对是必须基于普通法的法例基础。

所以我的作供并没有脱离我的专业。

……所以,你刚才拿起杯子放到嘴边,头微微仰起,喉咙有吞咽活动,这整套的行为动作,在正常合理的情况之下,杯子里一定有水或是其他饮料,正常人才会做出一个喝水的动作。

当然,有人会拿起一个空杯子装喝水,因为他们在演戏,是一个演员。

你刚才这样做的行为意义,是刻意制造一个好像合乎常理,但其实是异于常人理解的假象,是企图推翻事实的真相。

在你的立场处境,要否定我的推断,这么做其实可以说很合理。

不过,我必须要强调,凭我基于普通法法例的基础而作出的专业判断,被告把一个装有氯胺酮的药瓶塞进死者的嘴里面,逼她吞服,导致死者死亡,这个绝对是接近事实的正确判断。

没问题了吧

周大状。

”  “法官阁下,我问完了。

模拟英美法香港法庭剧本

说对一半香港有三学提供课程:香港大学、香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大学的法律课程使用全英文授课所以收生标淮里头对英语的要求非常高另外香港沿用英国普通法 有很多法律概念用中文根本难以表达加上教授大部份都是外国人 所以英文授课是必须的不过根据基本法 香港的法定语言是中文和英文 所以无论中或英的文件都有法律效力在法庭上 中英文两语是通用的如果法官是外国人 一般都会以英文审讯 同时为证人、控方、被告提供即时翻译 确保公平公正法律条文、判决书都是中英版本齐备不过一般立法会制订条例时都先写英文 中文其实只是译本所以基本上法律文件都是以英文为准

香港法庭證人宣誓誓詞?

面对法庭庄严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

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处罚和道德的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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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香港法庭

我向法庭宣誓:以我的人格及良知担保,我将忠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作证义务,保证如实陈述,毫无隐瞒。

如违誓言,愿接受法律的惩罚和道德的谴责。

香港法庭用英语还是汉语

法律文件用英文还是中文

香港法定语文是中文和英文,政府语文政策为两文三语(广州话即粤语、普通话、英文)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9条和《法定语文条例》第5章,中文和英文都是香港的法定语文。

绝大部分政府公文、街道指示牌等都是中英并用。

现时香港政府内部的语文政策由公务员事务局法定语文事务部统筹;律政司设有双语法制委员会,向政府提供法律双语化的意见;教育统筹局辖下的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语常会语文教育及研究常务委员会官方网站<\\\/ref>)则就语文教育政策提供意见。

法律条文裏的「中文」并无明确指定使用哪一种口语,由此便衍生出政府所推行的「两文三语」政策,即以中英文为书写文字,广东话、普通话和英语为口语的方针。

例如於立法会会议或政府新闻发布会等官方场合,一般都提供这三种语言的即时传译。

然而使用这三种语言的政策并无法律约束力,2002年10月29日,首席大法官李国能就通过司法机构表明在法庭审讯过程中,「口讲的中文包括普通话,及不排除其他中国方言。

〈法庭破天荒普通话盤问证人·李国能界定中文定义被指干预审讯〉,载2002年10月30日香港《明报》。

<\\\/ref>另外,「中文」也没有指定哪一种字体,因此政府公文或网页除惯用的繁体中文外,亦常另备简体中文。

香港采取双语政策并非一朝一夕的事。

香港自成为英国殖民地之後,大部分政府文书都以英文为主,中文没有宪制地位。

香港教育界及大专学生从1970年起开始争取香港人最常用的中文成为法定语文。

港英政府於是在1971年成立公事上使用中文问题研究委员会,结果指出中文和英文应具有同等地位。

1974年,政府正式修改《法定语文条例》,中文才获立为法定语文。

1987年起则进一步规定所有法例都必须以中英文制定和颁布。

1990年《基本法》颁布,确认香港主权移交後的语文使用政策。

1995年至1997年,政府再度就司法程序上可使用的语文进行法例修订。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语文政策〉(PDF),载《中大译讯》,香港中文大学翻译系,2000年1月。

香港法庭首次以中文(粤语)进行审讯,是1995年12月4日。

一名90岁妇人入禀高等法院控告其3名子女侵吞财产,案件涉及大量中文文件,加上原讼人、与讼人皆不谙英文,当时的外籍主审法官认为案件更适合以中文审讯。

香港的陪审员

陪审团陪审团制度是香港法律体制中最重要的特点之一,被告人会在法庭内由社会人士来审判。

~ 陪审员是谁?其职责是甚麼?陪审员由香港居民出任,他们宣誓後可参与刑事案件及某些民事案件的聆讯,并就案件作出裁决。

陪审团退庭商议时,不会有其他人士在场,他们会根据在庭上听取的证供而对案件的事实作出裁断。

由於陪审员并非法律专才,所以主审法官会就法律论点向陪审团作清晰的指引。

每位陪审员都有责任确保司法公正,这不单是陪审员对被告人应负上的责任,也是对被告人及陪审员同属的社会应负上的责任。

审理刑事案件时,首席陪审员会在所有其他陪审团成员及被告人面前,公开地在庭上告知主审法官陪审团是裁定被告人有罪或无罪。

而在死因研讯中,陪审团则会裁定死者致死的原因及确定与事件有关的情况。

~陪审团由多少名陪审员组成?最严重的刑事案件(例如:谋杀、误杀、强奸、持械行劫、某些涉及毒品和商业诈骗的案件),均由1位原讼法庭法官及7名陪审员聆讯。

然而,法官也可下令将陪审员人数增至9名。

某些民事案件,例如涉及诽谤或恶意检控等诉讼,案中任何一方均可选择把有争议的事实交由陪审团认定。

在死因裁判法庭进行的某些死因研讯也需要选任陪审团出席,但陪审团只须有5名成员。

~陪审员的资格出任陪审员是每一位合乎资格的香港市民应尽的责任。

虽然出任陪审员有时会带来不便,然而香港是一个法治社会,拥有透明度高的法律制度,陪审团所扮演的角色尤为重要,因此出任陪审员也是一种荣幸。

任何具备下列条件的香港居民,均有资格出任陪审员: 年满21岁但未满65岁; 精神健全而并无任何使其不能出任陪审员的情况如听觉或视觉的损伤等; 品格良好,及 熟悉聆讯时所采用的语言— 即中文或英文(视乎个别情况而定)~如何挑选陪审员?若你符合出任陪审员的资格,人事登记处处长会把你的名字纳入陪审员名单内,并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发出通知,通知你将会把你列入陪审员名单内。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两年编制一份陪审员临时名单,该名单於十月或以前拟定,然後在翌年二月或以前确认。

司法常务官亦可随时增补该份名单。

临时名单或增补名单一经备妥,司法常务官会在宪报及报章刊登公告,说明该名单已可供查阅。

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每星期以随机抽选的方式,从陪审员名单内抽出若干数目的陪审员。

若你被抽中,法庭会以挂号邮递把传票寄给你。

一般会向你发出最少 21 天通知,并请你在指定日期前往高等法院或死因裁判法庭。

曾接受传召而出席的陪审员,一般在两年内不会再被传召。

~豁免出任陪审员若你被传召出任陪审员,你应先查看自己是否符合出任陪审员的资格,及是否属於根据《陪审团条例》第4或5条订明的可获豁免人士。

若你希望得到豁免,应在下列情况下: 当你收到司法常务官的通知,你将被纳入陪审员名单时; 当陪审员临时名单或增补名单已经备妥并可供查阅时;或 当你收到传票,传召你出任陪审员时尽快致函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详述你的申请理由。

司法常务官考虑你的申请後, 可予以批准或拒绝。

豁免申请是不会轻易获得批准的。

以处理公事为理由而申请豁免出任陪审员,通常都不会获准。

(所有豁免申请必须於出席日期前最少三个工作天送达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申请必须以书面提出,以邮递或传真送达主理陪审团事务书记办事处。

传真後请於办公时间致电主理陪审团事务书记以确定信件经已收妥。

请於信内提供你的香港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联络电话,有关的证明文件及签名确认。

电话或电邮申请恕不受理。

)若司法常务官拒绝你的申请,你仍可在被抽签选中为陪审员时,在法庭上向法官申请豁免。

~陪审员缺席与歧视陪审员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2条,任何人士没有按照陪审员传票的规定出席法庭,即属违法。

《陪审团条例》第33条规定,任何雇主因雇员出任陪审员而终止雇用或威胁终止雇用其雇员,或在任何方面歧视其雇员,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25,000元及入狱3个月。

~出任陪审员会否获发津贴?被挑选在案件审讯时出任为陪审员的人士,可根据《陪审团条例》第31(1)条获发津贴。

津贴按天计算,不足一天也作一天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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