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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诈骗逮捕台词

时间:2019-10-15 22:59

电信诈骗案,抓起来50多天了,已经逮捕了,请律师还有用吗

电信诈骗案,犯罪嫌疑人被抓50多天,已经逮捕,聘请律师有用的,可以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第四十条 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

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

电信诈骗逮捕的标准是啥

第266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电信诈骗,三个嫌疑人指证另一人是同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参与,单凭三人供述,能否被逮捕定罪

同时有三人指证他,至少要被刑拘37天,如果确实没有其他证据的,37天以后会被取保候审。

不够按你所说,没证据只是你一面之词。

另外三个人应该不会事先串通好的。

电信诈骗回家的时候被逮捕,承认了所有诈骗的过程立案需要证据吗

立案需要证据,但是要求特别低,基本上有人告发提供初步证据达到立案标准就会立案,你这都逮捕了肯定早就立案了

涉嫌电信诈骗团伙,最底层员工全部逮捕了,也全部都要判刑吗

员工的罪比较小,被判的情节会比较轻。

如果是被逼的不是自愿成帮凶那就教育下就能回来。

电信诈骗拘留32天警察打电话叫去签逮捕

电信诈骗拘留32天,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则犯罪嫌疑人就会被关押在看守所,直到判刑

电信诈骗逮捕后退赔有作用没有

1、对于没有归案的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没有侦查期限的限制,只要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不管过多少时间,都可以进行抓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已经归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而言,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则是来源于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期限的限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最多37天;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所以,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一般可达四个月左右的时间。

但是,如果案情特殊,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等的规定的,经批准,对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羁押时间还可以延长,也就是公安机关的侦查期限也可以作相应的延长。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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