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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的名义创新台词

时间:2018-08-11 00:43

求一篇“人民的名义”1000字的观后感 急

学生党们看完阅兵仪是不是要写读后感给礼炮轰鸣,歌声嘹亮;整齐的队伍,威严的军容;晴朗的天空,欢呼的人们.无不显现出这一次庆典的隆重与壮观,数十万人参与的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庆典,让我们感动不已,也给我们留下了很多思考,只有自强、自立,我们中华民族才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阅兵式准时开始了,一对训练有素的军人走着标准的正步出现在天安门,伴随着慷慨激昂的乐队奏鸣曲,走过了群众的视线,也升起了那红的耀眼的五星红旗。

  阅兵历来被认为是展国力、扬军威的最好方式。

60周年国庆阅兵,既可以展示解放军现代化、正规化建设的巨大成就和崭新风貌,又可以展示中国军队维护国家安全与统一、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强大信心,向全世界展现中国力量。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侵略战争给中国人民带来了深重灾难,也使日本人民深受其害。

这段历史不能忘却,更不容篡改和抹杀。

纪念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阅兵观后感。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

我们强调牢记历史,并不是要延续仇恨,而是要以史为鉴、面向未来。

  今年国庆阅兵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非常注重创新,无论是阅兵式、还是分列式,与以往国庆阅兵相比,将集中从内容上、形式上、编排上、组织上进行创新。

  这次庆典在全国人民欢呼的响声中结束了,它让我看到了祖国的繁荣昌盛,自强不息。

我深深的祝福你,祖国!可惜了我们不用写

给走进大戏台的节目组写一封表扬信很急。

你好,我是ⅩXX,非常喜欢看你们的节目,你们的节目给我们带来欢乐,带来喜悦,让老年人可以更快乐地看戏剧,我也不例外,加油

希望你们的戏剧演得越来越好,观众越来越多

我们以这些殖民地的善良人民的名义和权利,谨庄严宣告:...之中“善良殖民地人民”指什么

美利坚民族。

这是《独立宣言》中的一部分内容,美利坚民族的形成大致是这样的: 随着农业、工业及贸易的发展,原来处于隔绝状态的各殖民地之间的经济联系大大加强。

到18世纪中叶,新英格兰各主要城市已由许多桥梁、渡船和道路网连结起来。

从纽约到费城和波士顿,从波士顿到查理斯顿均有道路可通。

内河和沿海水路把各殖民地之间的壁垒打通了。

北方工业品南销,南方农产口北运。

费城、波士顿和纽约发展为2—3万人口的城市,成为北美经济、政治和文化的中心。

统一的北美市场形成了。

随着统一市场的形成;各殖民地之间的文化交流也日益频繁,在这个基础上形成了共同的文化,而英语便是这个共同的文化的媒介。

北美居民在开拓淅世界的艰苦斗争中,养成了一种特有的性格——勇于创新、富于进取和个人奋斗的精神。

因此,到18世纪中叶,在北美英属殖民地上已经形成了一个新兴的民族——美利坚民族。

《人民的名义》的剧情是什么样的

学好这些排比句,你就可以了  要增强自觉性、主动性、坚定性。

  要增强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真正让人民享有更真实、更充分、更广泛的人权。

  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

  着力解决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要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创新公共服务体制,提高公共服务质量。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在……方面是思想明确、准备充分、行动有力和富有成效的。

  党员领导干部要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切实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切实维护人民权益。

  把城乡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生活共同体。

  建设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廉洁高效、群众满意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落实中央关于推进党的十七大精神进课堂、进教材、进学生头脑的要求。

  加强政协自身建设,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必须顺应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是历史的必然、现实的选择、未来的方向。

  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

  以非比寻常的决心干劲,以非比寻常的过硬措施,以非比寻常的工作成效,履行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神圣使命。

  以实际行动捍卫党的领导,捍卫社会主义政权,捍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捍卫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好成果,捍卫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这样的大部制有利于理顺关系、优化结构、统筹兼顾、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

  真正做到党在心中,民在心中,法在心中。

  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建设一支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政法队伍。

  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

  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坚持司法公正。

  自觉接受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

  要着力解决好执法不严、裁判不公、执行困难的问题。

  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和诉讼难、执行难等顽症。

  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让人民群众感到更安全、更方便、更文明、更和谐的要求。

  实现由防范性管理向平等性、服务性、无偿性管理的转变。

  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办事,带头依法行政。

  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健全国家安全体制,确保国家安全统一。

  让人民切身感受到社会主义司法的温暖、方便、公正、高效。

  保障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积极进行制度、体制、机制、方法创新,不断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干部队伍。

  各级党委要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全面加强和改善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按照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健全治安防控体系。

  政法机关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政权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

  实现由单一的行政手段向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教育等手段的转变。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具有最彻底的人民性、最普遍的公平性、最有效的协调性。

  领导干部要做勤于学习、执法为民、求真务实、改革创新、敢抓敢管、廉政勤政的表率。

  努力在执法思想、执法实践、执法作风等各方面真正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重点,确保政法队伍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

  实现由党委、政府包办一切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的转变。

  坚决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有罪判无罪等执法不严、放纵犯罪的问题。

  要坚持以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引政法工作。

  政法战线要切实担负起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安全、维护人民权益、确保社会大局稳定的首要政治任务。

  政法机关一定要最大限度地扩大和落实警务、检务、审务、狱(所)务公开,最大限度地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自觉强化调解意识,整合调解力量,扩展调解范围,创新调解方法,特别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

  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到政法工作的各个方面,创造出符合党和人民要求、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符合政法工作发展规律的政绩。

  使广大干警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廉洁意识,始终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要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自觉从人民最满意的事情做起,从人民最不满意的问题改起,自觉把人民最期盼、最迫切、最急需解决的民生问题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切入点、着力点。

  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预防打击犯罪维护秩序。

  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执法为民,维护人民权益,既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原则;既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根本标志,又是政法工作的目标追求。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在指导思想、思维方式、实际行动上实现新的转变,真正以科学的理念、和谐的方法,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来谋划、改进政法工作。

  更加注重向社会学习、向群众学习,组织新进政法机关的干警以及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干警到基层一线摸爬滚打,使他们真正了解群众的疾苦、掌握群众的心理、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学会与群众打交道、交朋友,提高做好群众工作的实际本领。

  政法机关领导干部一定要做勤于学习、善于思考的表率,一定要做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表率,一定要做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表率,一定要做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的表率,一定要做严于律己、廉政勤政的表率,一定要做抓好班子、带好队伍的表率。

  政法机关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认同、理论认同、感情认同,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来高举、作为正确道路来坚持、作为科学理论来运用、作为共同理想来追求,从而为当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精辟分析了政法工作面临的国际国内形势,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阐明了政法工作的性质、职责和重大任务,深刻阐明了全面把握党的十七大精神、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总的要求和重点工作,深刻阐明了加强和改善党对政法工作领导的重大意义和重大措施。

  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就是干警最应该去的地方,人民最需要办的事情就是干警应该全力去做的事情,人民最反感的问题就是干警应该全力整改的问题,决不能让普通群众受到伤害,决不能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能使法庭成为单纯的诉讼技巧的竞技场,决不能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能向群众谋取部门和个人利益。

  农业税、牧业税、特产税全部取消。

  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着力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推进民主。

  增强国有经济活动力、控制力、影响力。

  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

  深化沿海开放,加快内地开放,提升沿边开放。

  建设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理念、破解发展难题。

  加快形成统一、规范、透明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必须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着力把握发展规律、创新发展道理、转变发展方式、破解发展难题、提高发展质量。

  必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必须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低排放、低能耗、高效率、高知识密度的经济增长方式已经成为当代发展的基本趋势。

  深刻认识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深入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

  确保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正确落实到侦查破案、批捕起诉、定罪量刑、监管改造等各个执法环节。

  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

  扩大开放领域,优化开放结构,提高开放质量,完善内外联动、互利共赢、安全高效的开放型经济体系。

  不同的利益诉求不仅会在干部群众的工作和生活中表现出来,也会在不同地方、不同领域、不同部门表现出来。

  在优化结构、提高效益、降低消耗、保护环境的基础上,实现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到二○二○年比二○○○年翻两番。

  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卫生、居民住房、安全生产、司法治安等方面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仍然较多。

  世界多极化不可逆转,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革命加速推进,全球和区域合作方兴未艾,国与国相互依存日益紧密。

  强调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不是要妄自菲薄、自甘落后,也不是要脱离实际、急于求成,而是要坚持把它作为推进改革、谋划发展的根本依据。

  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引入一种新的关系、新的体制、新的机制。

  具有鲜明的民族性、时代性、实践性和针对性。

  争创一流业绩、提供一流服务、建设一流队伍。

  我国科技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机遇和新挑战。

  “三老四严”精神就是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的精神。

  向人民学习,向社会学习,向实践学习,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和本领。

  这个浪潮涉及国家之广泛、涉及领域之全面、持续时间之长久,都具有标志性的时代意义。

  实现人口再生产从“高出生、高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历史性转变。

  奥运是中国人扬眉吐气的盛会,是中国走向世界的盛会,是中国被世界接纳的盛会,是中国与世界融合的盛会。

  以优良的党风促政风带民风。

  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

  我们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

  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

  尽力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做好事。

  中国决不做损人利己、以邻为壑的事情。

  焕发自强不息、奋力拼搏、改革创新精神。

  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

  发展党内民主是多层次、多方面、多途径的。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

  不断推进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使各级党组织不断提高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

  防止和克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的现象。

  这是我们党励精图治、探索真理、开拓进取的结果。

  我们将继续贯彻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

  共同营造和平稳定、平等互信、合作共赢的地区环境。

  努力做到亲民有真感情,爱民有真措施,利民有真成效。

  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

  我们党关于党的建设提出的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断很多。

  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发挥协调关系、汇聚力量、建言献策、服务大局的重要作用。

  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

  坚持并丰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

  明确了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各项部署。

  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

  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祖国分割出去。

  建设起一支团结统一、纪律严明、英勇善战的工人阶级先锋队。

  全面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是承前启后、一脉相承、一以贯之的。

  只有改革开放才能发展中国、发展社会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

  30年来我们党坚持用科学理论武装党员、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

  不断推进党的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和方法创新。

  提出在革命化的前提下实现干部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最大限度地调动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深入思考关系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全局性、前瞻性、战略性问题。

  从1983年起用3年时间对党的思想、作风和组织进行了一次全面整顿。

  如何在扩大对外开放的情况下适应新要求、学习新知识、锻炼新本领。

  明确提出党委抓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

  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我们党是靠宣传群众、组织群众、依靠群众起家,从胜利走向胜利的。

  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

  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和谐。

  一个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社会主义中国巍然屹立在世界东方。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比较突出,奢侈浪费、消极腐败现象仍然比较严重。

  在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领导体制和工作制度上取得新进展。

  列宁认为党内民主、高度集中加上铁的纪律是保持党的团结统一的重要基础。

  这30年党的建设是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重大而深刻变化的大背景下进行的。

  我们党确立了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战略方针。

  在指导思想和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原则问题上,全党全国必须保持高度一致。

  减少行政层次,降低行政成本,着力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政出多门问题。

  中国人民的面貌、社会主义中国的面貌、中国*河蟹*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

  增强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有效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对党的肌体的侵蚀。

  所有这些,引起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和安全格局发生了前所未有的重大变化。

  在党政分开、下放权力、精简机构、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采取了若干改革措施。

  勇于变革、勇于创新,永不停滞、永不僵化,成为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治党治国之道。

  明确提出要在实践中特别是环境艰苦、矛盾集中、困难突出的地方锻炼和培养干部。

  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们将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

  这一时期最鲜明的特点是改革开放、最显著的成就是快速发展、最突出的标志是与时俱进。

  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并列,构成党的建设总体布局。

  一代又一代中国*河蟹*人前赴后继、不怕牺牲,艰苦奋斗、锐意进取,才奠定了中国今天的局面。

  使党的建设工作在历史的比较、国际的观察、现实的把握中开阔了视野、深化了认识、提高了水平。

  党的基层组织担负着凝聚群众、组织群众、教育群众,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到基层的重要责任。

  巩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加强海内外中华儿女的大团结,促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大团结。

  必须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的核心价值。

  恢复了我们党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真理和发展真理的思想路线。

  我们对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这三大历史任务充满信心。

  如何加强执政党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提出了许多重要思想。

  党的执政地位不是与生俱来的,也不是一劳永逸的,过去拥有不等于现在拥有,现在拥有不等于永远拥有。

  认真解决党组织和党员队伍中存在的思想混乱、组织涣散、作风不正、纪律松弛等突出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

  在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开展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

  要求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牢牢把握‘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之间相互贯通、相互依存、不可分割的关系。

  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

  许许多多的*河蟹*员不畏艰险、勇挑重担、舍生忘死、冲在前面,充分展示了新时期*河蟹*人的优良品格和时代风范。

  马克思主义只有与本国国情相结合、与时代发展同进步、与人民群众共命运,才能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创造力、感召力。

  这30年是党的理论创新成果被越来越多的党员和群众所学习、所接受、所掌握、所运用,理论成果变为巨大物质力量的时期。

  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权责一致、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行政管理体制。

  要对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在党内生活中讲党性,讲原则,弘扬正气,反对歪风。

  真正把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善于领导科学发展的优秀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

  凡是对台湾同胞有利的事情,凡是对维护台海和平有利的事情,凡是对促进祖国和平统一有利的事情,我们都会尽最大努力做好。

  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书法+++大玩家十三水通用版——人民的名义里面的郑乾的手机铃声是什么歌曲

ν:jx4899 问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方法是

社会管理主要是政府和社会组织为促进社会系统协调运转,对社会系统的组成部分、社会生活的不同领域以及社会发展的各个环节进行组织、协调、指导、规范、监督和纠正社会失灵的过程。

社会管理在广义上,是由社会成员组成专门机构对社会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事务进行的统筹管理;在狭义上仅指在特定条件下,由权力部门授权对不能划归已有经济、政治和文化部门管理的公共事务进行的专门管理。

  基本任务  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维持社会和谐等方面 。

一是促进社会自治,二是化解理性经济人与非理性社会人的矛盾,三是规范社会行为,四是监督和监测社会行为的社会效益。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根本方法如下所述:  社会管理要搞好,必须加快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

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坚定不移走共同富裕道路,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制度安排,加快发展各项社会事业,坚持优先发展教育,着力抓好就业这个民生之本,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加快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快医疗卫生事业改革发展,加快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继续推进扶贫开发,发展妇女儿童事业,培育壮大老龄服务事业和产业,健全残疾人服务体系,使发展成果更好惠及全体人民。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我国社会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应充分认识这项重大战略任务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发挥群众工作这个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把群众工作贯穿到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全过程,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

首先,从社会管理的主体来看,需要群众广泛参与,社会管理也包括社会治理和居民自治。

我们要建立的社会管理格局,是“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一个完整的、系统的关于社会管理体制机制的表述。

党委总揽全局、政府负责实施、社会各方协同、公众广泛参与,四个方面缺一不可。

目前在实践中,一些领导干部对前两个方面比较熟悉,对后两个方面则相对陌生。

如果简单地认为社会管理的主体就是政府,把社会管理混淆为政府管理,以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就是加大对政府管理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把政府管理的力量贯彻到社会各个领域,那就会重蹈管理成本无限增长和政府包管一切社会事务的老路。

在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制的过程中,在党委领导和政府负责的前提下,应发展壮大社会组织,引导和强调事业单位和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加强社区建设,夯实社会管理基础,注重发挥工、青、妇等人民团体和行业协会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重要作用,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居民自治、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其次,从社会管理的对象来看,社会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社会管理的过程就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

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管理是与社会服务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应寓社会管理于社会服务之中,在社会服务中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不能把社会管理错误地理解为“管、卡、压”,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解决上访、群体性事件等问题。

社会管理涉及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教育、医疗、住房等各种民生问题,应从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入手,努力解决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问题。

这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治本之策,也是最根本的群众工作。

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处理好维护群众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既不能以“维稳”的名义压制群众“维权”的诉求,也不能以“维权”的名义破坏社会和谐稳定。

应抓住当前的突出矛盾,下决心有步骤地解决一批历史遗留的社会问题,切忌抱有“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心态,严防社会问题积累导致矛盾激化。

最后,从社会管理的方法来看,须把“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作为社会管理的根本方法。

现在一些干部对群众工作的方法陌生了,感到新形势下社会管理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软的办法不管用,硬的办法不敢用,旧的办法不适用,新的办法不会用”。

产生这种困惑的症结在于对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

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需要在以下几方面着力:一是把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作为群众工作的根本理念,真正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群众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加强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制度建设,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积极探索降低行政管理成本、有效快捷解决社会问题的群众工作新途径、新方法。

三是适应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建立一支规模宏大、素质专业、作风优良的群众工作队伍。

应像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大力培养和发展经济管理人才队伍那样,大力培养和发展社会管理人才和群众工作队伍,不断提高群众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

四是认真总结各地在社会管理方面被实践证明的成功做法,加以提炼并在全国推广,这也是体现“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工作方法的重要方面。

现在各地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实践中形成了许多好的经验,如北京建立社会工作委员会、构建“枢纽型”社会组织工作体系的经验,上海市加强和创新社区管理的经验,江苏省南通市建立“大调解”制度的经验,浙江省杭州市以民主促民生的管理经验,辽宁省建立“民心网”为群众排忧解难、处理上访诉求的经验等。

应通过系统总结各地经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的顶层设计,走出一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道路。

 如果说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各级干部对经济工作比较熟悉,党和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显著提高,那么,在新形势下如何搞好群众工作和社会管理、如何驾驭发生了巨大变化的社会工作,则是一场新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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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少年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八条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十条对在义务教育实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学生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子女接受义务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学校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第十六条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十七条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经济发达地区设置接收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班)。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第二十一条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

  第四章教师  第二十八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

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

  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

在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工作的教师享有艰苦贫困地区补助津贴。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教师培养工作,采取措施发展教师教育。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弱学校的建设。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学校教师和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的学校任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第五章教育教学  第三十四条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面向全体学生,教书育人,将德育、智育、体育、美育等有机统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和实际情况,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改革考试制度,并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和教师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保证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国家鼓励学校和教师采用启发式教育等教育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十七条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

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教科书审定制度。

教科书的审定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出版、选用。

  第四十条教科书由国务院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微利原则确定基准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行政部门会同出版行政部门按照基准价确定零售价。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四十二条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三条学校的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制定、调整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应当满足教育教学基本需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

  第四十四条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

农村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规定分项目、按比例分担。

  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义务教育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第四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

  第四十七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四十八条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有关基金会管理的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

  第四十九条义务教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用于义务教育;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法第六章的规定,未履行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的,由国务院或者上级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二)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的。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价格行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的;  (二)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十六条学校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七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的;  (二)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开除学生的;  (四)选用未经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五十八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法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  (三)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对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二条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依法举办的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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