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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论辩经典台词

时间:2018-07-23 18:39

第五届十佳公诉人大赛辩论稿

人辩论大赛之我见 初到单位院,就有机会现场惠州市检察院优秀公评选的对决辩论赛,目睹一对对公诉人以比赛的形式,面对往往两难的法律问题坐而论道,相互唇枪舌剑的风采,内心不免有几分惊喜。

惠州市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分为论文写作,检察业务知识笔试,审查文书制作,论文答辩和辩论赛等诸环节,评委不仅限于本系统,还邀请法官和律师参与,辩手从各个县区检察院推荐,整个活动安排紧凑有序,评价系统公开公正,选手均代表各县区检察院公诉的真实水平,可谓才俊云集,盛况空前。

闭幕式由主管检察长主持,检察长讲话,院领导颁奖,已经是本系统活动的最高级别。

用黄建明检察长的话说,“公诉机关代表着检察院的脸面,公诉人能力的发挥和高低代表着检察机关的形象,决定着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行使的效果”,可见本市检察系统对通过这一评选和比赛活动提高本市检察系统公诉人业务水平,保障法律监督职能正确行使的重视。

然而,在目睹活动中辩手的表现,并且相信这类活动的开展,其示范和指针作用会极大地提高检察院特别是公诉人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的同时,我对通过公诉人辩才的培养,是否可以从根本上保证检察院法律监督职能的正确有效行使,有利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仍然心存疑虑。

个人认为:没有法律的信仰确信和刚性实施作为基础的辩论,其实只是智力和口才的表演。

参赛者在这样的比赛中展现了自己既有的才能,从这样高强度对抗辩论中获得的经验,也会使自己在出庭公诉时辩论起来更加气势如虹,甚至同行观众也能从观摩比赛中获益良多,但是,这样的辩论,却无法真正解决法律实施中所面临的问题。

现代法治要求控辩机制的核心在于,增强控辩双方的对抗性,检方和被控方处于相对平等的位置上,通过程序内的双方的对抗性活动,特别是对抗辩论,使犯罪或者无辜的法律真实得到呈现。

而我们目前真实的刑事司法状况是:嫌疑人最基本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一旦身陷囹圄,即使是真正的无辜者,也逃不过被剃发、穿囚衣的厄运,甚至连涉嫌犯罪的律师,都无法得到为自己书写辩护词的一支笔和一张纸,会见自己的亲属和律师的合理要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在这样严重失衡的控辩力量对比面前,公诉人的高超的口才与能力,除了作为表演,其实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与真实的庭审控辩相比,公诉人辩手大赛的区别在于,一个是绝对力量失衡的表演,一个则是地位平等势均力敌的表演。

由于辩论比赛出题的限制,比赛往往没有单边和标准的答案,就这一点来说,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的结果与真实的控辩是完全相同的,不同点则在于一个博得满堂的掌声,一个却可能把无辜者顺理成章地投入监狱。

所以,从根本上来说,公诉人辩论大赛虽然提升了公诉人和检察机关的形象,却无法实现控辩制度的初衷,即通过控辩还原指控事件和行为的法律真实。

当然,如果检察机关从提高公诉人的能力入手,在公诉人能力提高的基础上,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自身身体力行并敦促其他司法机关逐渐落实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放松对辩护人的不合理的限制,使公诉人与辩护人的对抗,不再是一方手持削铁如泥的宝剑,一方却只能戴着脚镣和手铐跳舞,而是一场诉讼程序规范内的势均力敌的较量的话,则是真正的法治之福和社会之福,使刑法真正成为守法者和罪犯的共同的保护神。

3、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又将拉开帷幕啦

5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开展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暨全国优秀公诉人评选活动的通知》,第四届全国十佳公诉人将于2009年9月举行。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公诉领域最高水平的颠峰对决,可以说是公诉领域的最高荣誉,“全国十佳公诉人”可是分量好重的无比荣耀哦

提早一年的时间公布比赛通知及评选规则,在向鹏的印象中好象是第一次。

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也是难度最大、要求最高、竞争最激烈的比赛,何以如此

首先,每个省只能选派3名选手参加,所以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各个省通过残酷淘汰赛选出的精英,能参加最终全国十佳评选的都是一些公诉高手,都代表了所在省份的最高水平。

其次,比赛的内容多,比赛的面比较广,竞争之激烈是空前的,比赛的项目包括公诉业务笔试、论文写作、公诉业务答辩、论辩四个大项,既包括法学理论功底的较量,也包括公诉实战经验的比拼,这就要求参赛选手必须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必须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必须有敏捷的应变能力,必须有雄辩的口才,因此,十佳公诉人比赛是实力与智力的激烈对抗,是全面素质的体现。

第三,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既是智慧的挑战,也是体力的抗衡,要知道,整个封闭式比赛要在激烈、紧张的对抗中持续10天,10天之内参加四项高智力的比赛,没有较强的体力和意志力是很难坚持下去的,所以,较好的心理素质很重要。

综上,能参加参加全国十佳公诉人比赛很难啊,要想获得好成绩更加难

对于上述三点,向鹏参加了2006年第三届全国十佳公诉人评比江西省选拔赛,深有体会,在那次选拔赛上,我仅获得“全省优秀公诉人”未进“十佳”。

向鹏留意了一下公布的评选规则,有两点体会:一是在比赛成绩的综合评分上,论辩只占总分的15%,而公诉业务笔试占50%,公诉人的水平确实需要通过具体办案得以体现,但敏捷的思维能力和雄辩的口才是一名优秀公诉人最基本的职业素质,而论辩最能体现这两项基本素质,所以,论辩项目与公诉业务笔试必须占据同等的分数比例,并且该两项应该占总成绩的绝大比例。

二是评选规则规定选手在论辩赛开赛前20分钟抽题,也就是说不给选手较多的准备时间,这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素质和平时的积累,当前不少地方在组织公诉人论辩赛时,提早半天甚至一天时间给选手选定题目,选手可以充分地、详细地准备甚至可以背出来,有的甚至与辩方密切沟通互相商量、演练好论辩的具体交锋细节,到正式比赛时按照事先商量好的方案演戏以谋求双方都获得高分,这是不妥的,这不能比出真正的水平,所以,高检院规定论辩赛在比赛前20分钟抽题比较合理,因为即兴比赛更激烈,更能体现选手的功底与实力。

各位公诉人好好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吧!以积极的心态积极投入到全市、全省乃至全国的十佳公诉人比赛吧!好好准备,努力拼搏吧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应怎样说,有什么技巧

作为公诉人,熟悉案情要比律师掌握的多指控犯罪,要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清理、轻重始终建议量刑,只是随机应变律师辩护没有根据的,不予理睬,只要把观点、表明,是向法庭陈述,不是向律师回报的辩论是法律认识和证据,不是和律师有渊源、纠纷,都是法律人,平当相待,礼貌表达意见,有礼有节

我要的就是公诉词的格式啊 大哥

这上面有规则

检查员在一审公诉和二审抗诉程序中的法律论辩有什么不同

央视网可以看的,我刚才在找来着

控辩式法庭论辩中几种常见的辩护方法及公诉答辩策略

法庭论辩是公诉人和人双方由长主持,在法庭上就起诉书指控被告犯罪事实、证认定罪名、罪责轻重、适用法律以及从重、从轻、减轻等情节进行指控与辩护、论证与反驳,其目的和意义在于为法庭正确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由此可以看出,公诉人与辩护人在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

对立是双方所处的角度不同,模糊的事实可以越辩越清,错误的观点也可以越辩越明;统一,则双方最终的目的一致,都是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给法庭准确对被告人定罪量刑提供事实及法律依据。

公诉人要顺利地完成出庭支持公诉的职能,取得较好的辩论效果,必须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做好庭前准备,合理确定答辩范围 (一)做好庭前准备,预测辩论焦点。

出庭公诉能否取得成功,首要的是要吃透案情,做好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庭审答辩既不能漫无边际,又不能过于狭窄,而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突出重点,全面准备。

一是要进一步熟悉案情,做到全案心中有数;二是要认真准备公诉词,全面、充分地论证犯罪;三是要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找出薄弱环节,预测辩论焦点,对辩护人在辩论中可能提出的问题,拟写答辩提纲;四是对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必要的补充,完善;五是对案件中涉及的所有法律要预先熟悉,在犯罪构成理论上,要胸有成竹;六是在庭上要及时应变,根据法庭调查的情况和被告人、辩护人在法庭质证中表现出的辩护意向,及时修改、调整庭前准备的答辩内容,做好辩论的心理准备 (二)公诉人庭审答辩的范围。

法庭辩论中,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有些是长篇大论,涉及问题很多但论点不突出;有些虽用语不多,但论点却不少,所提的问题有些和案件的事实、证据联系很紧密,涉及定罪量刑等问题;有些则纠缠于枝节,甚至是一些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有些问题侧重于论理方面,有些问题又侧重于具体情节等。

案件不同,辩护人不同,所提问题也不相同。

公诉人对辩护人辩护中所提的问题不可能有论必答,而应紧紧围绕涉及定罪量刑的问题,进行答辩。

司法实践中,对以下八个问题,公诉人一般应予以答辩,即:1、有关否定起诉书指控罪行或承认事实但认为不构成犯罪的问题要进行答辩;2、对起诉书定性提异议的要进行答辩;3、对提出否定被告人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的问题要进行答辩;4、对否定被告人从重处罚情节的问题要进行答辩;5、以乡俗民情、社会不良环境、被告人一贯表现作为法定从轻条件提出的要进行答辩;6、对避重就轻,推卸罪责或嫁祸于人的观点和问题,要进行答辩;7、对歪曲法律、编造事实的观点和论调,要进行答辩;8、对牵强附会,随意曲解并扩大解释法律范围的要进行答辩。

对以下五个问题,公诉人可以不予答辩:一是对辩护方提出的正确意见,公诉人可以实事求是地表示同意,或以默认表示认同;二是公诉人已经充分阐明了的观点,不作重复答辩;三是对一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节问题,公诉人一般不予答辩;四是对辩护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不予答辩;五是对同案犯之间互相推诿争辩,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问题, 二、法庭论辩中辩护人一般采取的辩护方式及应对策略。

法庭调查中通过控、辩、审三方互动,尤其是控辩双方对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各自表明了自已的观点,公诉人在质证中从辩护人对证据的认识上已经可以判断出辩护人辩论的方式和观点。

根据笔者多年的出庭经验,总结出辩护人在法庭上一般常用的几种辩护方法。

(一)、开门见山,正面辩护法。

即辩护人在法庭上从正面直接了当地提出辩护意见。

采取这种辩护方式,大多数是一些定性准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

这类案件通常有四种:第一种是可能判处重刑的重大恶性案件;第二种是作案时被当场抓获的案件;第三种是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的案件;第四种是被告人被抓获后供认不讳,且口供稳定,认罪服法的案件。

对于这类案件,辩护人往往在肯定起诉书所认定的犯罪性质和事实的同时,对被告人某些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情节提出辩护意见,这种辩护意图清楚,观点明确,公诉人容易进行答辩。

(二)、旁敲侧击、迂回辩护法。

采取这种形式辩护的,一般是案件直接证据不足,犯罪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无明确的计算方式和标准,既遂与未遂,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难以区分,此罪与彼罪界线不明确等案件。

旁敲侧击、迂回辩护的方法,听起来观点不明显、重点不突出,让人难以把握。

公诉人遇到这种情况时,要有冷静的头脑,敏捷的思维和临场不乱的经验以及捕捉主要矛盾的能力,否则,会顾此失彼,陷于被动。

辩论中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应对:一是抓主要矛盾,放开次要问题,对辩护人提出的案件定罪量刑有关的问题,如犯罪的主体、主要犯罪事实的认定,证据的可靠程度,法律条款的适用等,必须集中精力思考答辩。

对与案件关系不大的问题,如被告人年幼无知、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社会经验不足,一贯表现良好等,可放下不答。

二是避虚求实,对某些使用不当的词句及法学理论和实践中尚未定论的问题不答,而对案件的主要情节提出不同意见进行答辩。

三是透过现象抓本质,舍表求里。

有时辩护人提出很多问题,但实质问题只有一、二个,因而透过表面现象,抓住问题的实质进行答辩。

(三)、抓住矛盾,突然发难法。

这种辩护方法通常适用于证据上存在漏洞的案件,辩护人抓住证据上存在的问题,如书证未作鉴定,凶器与伤口未作验证、鉴定结论指向不明确等。

对这些证据中存在的问题,辩护人在庭上突然提出重新鉴定或验证,或者对证据证明的问题予以否定,提出问题或提供的辩护证据具有突发性,应变的难度很大。

公诉人要应对这种辩护方法,必须做到:1、审查案件时要认真、细致,对书证、物证,必须通过鉴定、验证或辩认属实,做到证据间不留漏洞。

2、庭前充分准备,吃透案情,对庭上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有预测,做到提出问题,有据而答,3、当庭要思维敏捷,反应迅速,不可回避提出的问题,也不允许长时间思考,造成冷场,而应迅速反应,作出有理有据的答辩。

4、知识面要宽广,要从多角度对同一个问题进行分析,答辩语气要坚定有力,以挫败对方突然发难的锐气。

(四)、利用矛盾,混淆视线法。

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多人多起的团伙犯罪案,因为团伙案件的被告人较多,他们之间主从关系不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不同,分赃多少、罪责大小不同,认罪态度好坏各异,容易出现认定处理不均衡或其他矛盾。

辩护人往往抓住这些矛盾,一是在地位和作用方面,为被告人辩护以达到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目的;二是罪与非罪上,与一些未作刑事追究,只进行治安处罚的同案参与人进行比较,以达到为被告人开脱罪责的目的。

应对此种辩护,公诉人一是庭前的准备工作要比单一犯罪案件更加细致、周密。

首先要分清主从,查清事实,定准性质;其次要排除证据间的难点和疑点,做到沉着应对,临阵不乱;再次,在审查案件时要全面、客观,该追诉的要追诉,力争不留漏洞。

(五)、激烈对抗,否定辩护法。

这种辩护方法多用于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罪与非罪模糊不清,事实证据又有利于辩护人一方的案件。

辩护人从一开始就以无罪辩护论立论,在质证时极力否定每一份证据,辩论中先声夺人,与公诉人激烈对抗。

此类案件对公诉人出庭难度很大,具有相当的挑战性。

必须认真分析研究案情,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在辩论中寻找辩护观点中的矛盾和疏漏,从事实、证据上反驳辩护论点,进而从犯罪构成理论上论证犯罪的构成。

三、公诉人庭审答辩中常用的几种方法。

公诉人在法庭上对被告人及其所实施的犯罪是揭露与被揭露的关系,但对辩护人,则是对立统一,既有激烈的辩论,又有相互说服认同的关系,因此,在辩驳其错误观点时,除了显示真理,澄清事实真象,还要有理有据地说服对方认同自已的观点。

在使用语言上,要平和规范,不能揭人之短,尖刻挖苦,冷潮热讽。

(一)、突出重点,综合答辩。

即细心听取辩护发言,将辩护人提出的所有辩护观点进行综合归纳,概括出几个主要的辩护观点,然后根据掌握的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学理论,对被告人不正确的观点逐一进行论证、驳斥。

(二)、避实就虚、灵活答辩。

即在答辩中对辩护人突然提出的难点问题先不作正面答辩,而是从其与事实、证据、法律明显不符的辩论点开始反驳,变被动为主动,并在答辩中灵活地捕捉对答辩有利的材料,及时调整,主动出击,将辩论的焦点引向自已控制的范围。

(三)、利用矛盾,各个击破。

即对于多被告人的共同犯罪,多个辩护人出庭各自为其委托辩护的被告人进行辩护,公诉人利用各个被告人之间的辩护矛盾、辩护人与与被告人辩论观点之间的矛盾、多个辩护人之间以及他们与代理人之间的矛盾,以矛攻矛,各个击破。

(四)、层层剥笋,直取要害。

即公诉人先分别用大量的事实、证据驳倒支持辩护总论点的各个分论点,使辩护人的中心论点失去支持,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然后公诉人再用逻辑三段论的演绎方法,得出总论点不能成立的结论,从而从根本上驳斥辩护人的错误观点。

(五)、承上启下,相互照应。

即公诉人阐述答辩观点时,要紧密结合起诉书、公诉词,上轮答辩为下轮更有力的答辩做铺垫,下轮答辩时要与上轮答辩的观点紧密结合,遥相呼应,不留漏洞,使全部辩论观点连成一体,形成协调统一的论证体系。

使被告人找不到矛盾点,无法攻破其中任何一个观点,从而另寻辩点,分散辩护人的注意力。

(六)、巧借东风,借言答辩。

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后,公诉人先不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借用他人之言反驳辩护观点。

借言答辩通常在两种情况下采用:一是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之间为推卸自己的罪责而证明其他被告人的行为、供述之间相互牵连,相互印证,形成矛盾,公诉人可借被告人之言进行以其之矛攻彼之盾的答辩。

二是当庭讯问被告人及同案参与人,引用其口供笔录,反驳辩护理由。

(七)、开门见山、直言答辩。

即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观点明显错误,公诉人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证明犯罪,在此情况下公诉人就应依据事实和法律直言答辩,反驳其错误观点。

公诉人答辩时要理直气状,正气凛然,阐述论点要简洁明确,一针见血,不能含糊其辞,拖泥带水。

(八)、合理采纳,婉言答辩。

如前所述,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目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对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公诉人应当予以采纳,不能对辩护人提出的一切问题都持争辩态度,给人以强词夺理或无理争三分的不良影响,损害检察机关公平、正义的良好形象。

对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按照法律规定仍不能作为从轻、减轻理由的。

公诉人也不能不加分析地一味否定或反驳,而是应承认并说明辩护观点有一定道理的一面,然后再从法律中找出依据,阐明不能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这样,既婉转地驳斥了辩护人不正确的观点,又使旁听群众和被告人受到了法制教育,合议庭采纳公诉人的观点也就成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理所当然会支持公诉观点。

(九)、扬长避短,迂回答辩。

公诉实践中,一些较高层次的辩护人往往利用自已理论上的专长和庭前准备的知识要点,在辩论中故意设置辩论陷井,让公诉人落入其圈套,以控制辩论走向。

如逻辑陷井,专门技术知识陷井,民法、经济法、商法等公诉人不常接触的法学理论陷井等。

公诉人如对辩护人有意引向的知识熟知并精通,应直迎而上,用更深的理论和严密的逻辑论辩填平陷井。

如果对逻辑知识缺乏熟练地应用,对一些专门性的技术知识知之不深,则应扬长避短,避开正面,迂回到本案的事实、证据和犯罪构成理论上进行答辩。

(十)、把握时机,全面论证。

这是“后发制人”的答辩,用得好,能起到鸣金收兵的作用。

即公诉人根据辩论进展情况,判断辩护方准备或临场发挥的辩护材料已用完,除了重复再无新的辩护意见,在辩论快要结束前,公诉人按预定计划,对辩论的关键问题作系统地答辩,使之一锤定音,尘埃落定。

运用这种方法关键是预先安排好使用答辩材料的计划,把握好进行全面论证的时机,避免罗嗦、重复,使整个答辩过程层层递进,最后达到高潮。

以上是笔者在长期的出庭实践中总结归纳的十种答辩方法。

除此外,还有许多好的方法,有些是采取以静制动的策略,有些则积极主动寻找战机。

此外, 公诉人在法庭辩论中还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要从总体上注意掌握揭露与说服的关系,二是在辩论技巧上要注意掌握攻与守的关系,三是在答辩内容上要处理好简与繁的关系,四是在营造辩论气氛上,要注意对抗与合作的关系,五是在运用答辩语言上,要注意严谨与生动的关系,六是在答辩效果上,要注意打击与保护的关系。

这样,才能观点明确,重点突出,取得预期的答辩效果。

作者简介:张伟军,现任甘肃省张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公诉处处长。

2005年其与中国检察官学院教授朱丽欣合著《公诉案件证据审查判断与出庭实务》一书,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8年其所著《公诉人法庭辩论实务与技巧》一书,再次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

辩论赛一辩陈词

谢谢主席敬的各位评委,对方,同学们大家好。

我观点是个人命个人掌握 首先让我分析今日的辩题,所谓个人,是指具有主观能动性的,具有自我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具有感情的,对自己的各方面都有之深刻了解的个体生物;命运是指一个人的人生道路,包括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宗教信仰,生活方式,社交方式以及工作方向和态度等等,这些都是人在一步步成长的过程中自己选择的;个人掌握,由个体本身的主管意思,包括有意思和无意思,通过对外界的环境因素和自身的条件进行衡量后进行的选择,并且可以成功。

所以,我方将从以下三点进行论述: 第一:人具有主观能动性,对自己更加了解,知道自己的爱好和所长,可以选择自己喜欢的人生道路,没有必要由社会来给我们掌握。

有句名言说,命运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虽然我们无法选择自己的父母家庭,但是我们拥有足够的时间把握自己的人生,决定自己的命运。

随着时间流逝我们从一个柔弱的婴儿成长为一个健康的少年,自我意识慢慢增强,我们开始学会独立,不再事事依赖父母,有了主见,我们可以决定自己的事,掌握自己的命运。

毛主席说过,人定胜天,外部环境能影响一个人的成才,但内因是关键,是决定力量,人的命运只能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其他人,更不是社会。

倘若真是由别人或社会来掌握我们人的命运,我们的人生岂不是太没有意义了。

第二:社会只能给我们一个环境伊苏,他只不过是我们人生道路中的一个影响因素,不会在各方面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讲到这里,我想再次强调一下,我们这次的辩题是个人命运由谁掌握的问题。

社会是人得集合体,没有了个人,社会自然也不能存在。

根据则学历的内外因理论,人是社会的个体,是组成社会的细胞,其源动力在于自己,而非别人。

外因及社会是否起作用,要看他是否能够对内因产生影响,如果你是一个执着而坚定的人,那你会依照自己的思维方式前行,那么你就会发现,命运是掌握在你自己手中的。

人是行为的主体,社会及一切外界因素都是客观条件,认识主观行动者,人可以改变社会因素使自己走向成功或者失败。

所以说,社会因素只是对个人命运的一种影响,换句话说,社会因素对个人命运只是外部原因影响,其决定性还是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个人命运最终是由个人掌握的。

第三:命运不是从生下来就注定的,是由双手打拼出来的,正所谓人定胜天,人是主观的,社会是客观的,只有具有主观能动性,才能掌握一些东西,社会则不具有。

人的命运只掌握在自己的手中,而不是掌握在社会手中。

如果每个人的命运都是由社会掌握的话,那么在同一历史时期,所有人的命运都应该是一样的。

但为什么在秦朝末年,只有一个刘邦起义成功,建立起新政权;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时期,中国只出现了一个领导中国革命走向胜利;在当代中国,只有中国共产党可以领导中国。

所以,个人命运只有个人才能够掌握,社会只能够影响到人的做法,但最终的决定权还是在于人自己。

我方承认人是社会中的一份子,是构成社会的基本要素,但是在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中,社会只能对人的造成一定的影响。

纵观建国五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二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人民的生活水平大大的提高了,精神面貌发生了重大变化。

这一切,都是中国人民把握自己命运的结果。

假如我们一直把国弱民穷看作是“命中注定”或者是“神的安排”,从而不进取,不敢与之抗争,那里会有今天的好日子

所以我方坚信,个人命运掌握由个人掌握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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