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诉人举证时可以提出被告人以什么什么为幌子这句话吗?
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确实为幌子,公诉人是可以用此语句来导入举证。
公诉人提起公诉后,应如何安排举证顺序
后,应如何安排举证顺序
《关于审查逮捕和公诉工作贯彻刑诉若干问题的意见》指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一百五十七条规定,举证的顺序可以是证人作证、出示物证、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宣读书证(未到庭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及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
但这不是固定的举证顺序。
举证顺序应当根据不同案件的不同特点来安排。
可以采取一罪名一举证,一罪行一举证、一事实一举证的原则。
被告人犯有数罪的,应依罪举证,逐个证明所犯之罪;被告人在某一罪名下有多起犯罪行为的,应逐个证明每起犯罪行为;每起犯罪行为涉及多个事实的,应逐个证明涉及到的每个事实,同时结合时间顺序原则,即一般按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举证。
公诉人在具体安排举证顺序时要灵活运用上述原则。
某些情况下可能要打破时间顺序,按犯罪手段归类举证,有的可能随着庭审中案情的变化,原先安排的举证顺序也应作出相应的调整。
对举证顺序的安排应以有利于证明犯罪为原则,合理安排,灵活运用。
公诉人如何举证
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机关有权自行侦查,但一般不常用,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为主进行审查,只是在认为证据确实有疑问的情况下才进行侦查。
你可以这样理解,公诉阶段的侦查权是公诉权派生出来的。
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是怎样规定的
您好,在刑事诉讼中一般情况下: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人在审判中可以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或罪轻。
但是,这属于法律赋予被告人的辩护权,是权利,不是义务或责任。
被告人可以依法行使辩护权,也可以不行使辩护权,而且不能仅仅因为其不行使辩护权就得到对其不利的事实认定或判决后果。
(一)公诉案件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公诉刑事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在审判中,公诉方要向法庭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而且其证明要达到法定的标准。
被告人既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有罪,也没有义务向法庭证明自己无罪。
换言之,被告人可以不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仅对公诉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就是完成了辩护的任务。
被告人甚至可以不做任何辩护,法庭也不能因此就做出对被告人不利的判决。
除了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外,举证责任的分配还有操作层面上的理由。
由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一方面,因为公诉方是诉讼程序的启动者,是要求法院做出判决的人,所以公诉方应该向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其要求和主张,“谁主张谁举证”是在诉讼活动中确定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另一方面,公诉方既然做好了起诉的准备,自然也处于举证的便利位置,让其承担举证责任也是顺理成章的。
(二)自诉案件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自诉刑事案件中,原告人即自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不承担举证责任。
这也是司法活动中“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则的体现。
如果自诉人不能用充分证据证明其指控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判之前,法官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者用裁定驳回其起诉;经开庭审理之后,法官则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
总之,自诉人举证不能或不充分,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如能给出详细信息,则可作出更为周详的回答。
一般的民事、刑事案件的司法审理中。
由谁来举证。
1、民事诉讼一般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刑事诉讼中除自诉案件外,认定被告是否有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人承担。
被告代理人是否有权利不让公诉人举证
可以。
举证是当事人的权利,不举证是放弃了这个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