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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正义台词不公平感

时间:2013-05-24 21:57

让公民在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体现了我国什么基本方略

让公每一个个案中感受到正义,体现了我国治国的基本方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主题,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同时,也是构建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我们应该怎样做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徐庄乡郑庄检查站是登封与禹州的交界边缘,有的警察利用车辆出境后没有凭证这一 “优势”对超载车辆罚款不开票。

得知情况后,非常重视。

她为了掌握第一手材料,想趁拉煤车侦察。

司机开初不相信,害怕一旦打不住蛇反被蛇咬,推脱说:算了算了,天塌高个子顶着,我们谢谢你的好意。

只好亮明自己是局长的身份。

司机很感动,马上让她坐进驾驶室,可驾驶室只能坐一个“压车夫人”,任长霞就让司机的妻子坐到后边自己的车上。

任长霞怕自己不像“拉煤的”,顺手往车门上抹了把煤粉擦到脸上,对着倒车镜看看,才往前走。

果然,查超吨的两位警察公开说:“开票了罚款160元,不开票80元。

”任长霞帮司机求情说:大热天,我们出门挣个钱不容易,不开票50中不中

那两个警察说:少一分也不行。

任长霞指指后面那辆车,说是一块儿的,两辆车掏150元吧。

谁知少10元也不行。

任长霞从自己腰包里掏出160元,那一刻,任长霞两眼含满了辛酸的泪水。

任长霞哭了,她在为警察而哭啊,她在为人民而哭啊。

任长霞弄不明白,为什么那么多人争着干警察,为什么那多么人跑官买官。

二、是的实现而非仇富听证会的举行,既是政治民主化的体现,也是社会政治文明的进步,有利于倾听社会各个阶层的声音,吸纳民众的意见,优化公共政策。

毕竟中国的个税征收机制起征点太低,即有“劫贫济富”之嫌,客观上也有悖,使社会两级分化继续扩大。

而听证会的举行,调高起征点,一定程度上是“按比例贡献”原则的体现,促使社会税赋朝向社会最不利者有利的方向发展,有利于实现。

但是,教授却提出:“勿带(,9月27日)”,说不支持富人赚那么多钱就应该交出来。

并说,“把富人的钱征了以后来补贴给穷人,从理论上来讲,可以平衡财富。

但是,如此,谁还愿意去赚钱呢

”这话作为一个著名经济学家讲出来,自然有他思考的角度,也有他自己的道理。

但是同样产生了两个问题,第一,个税改革是否就是仇富或者劫富济贫

第二,个税改革是否会导致富人再不愿赚钱,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

窃以为,林教授的看法是荒唐的,至少,从当前社会的现状来讲,提出这样的看法,根本就是没必要。

首先,当前个税改革或调整,是以税赋政策不公平的前提下进行的。

我国的个税制度自80年代初实施以来,800的起征点已经维持了20多年不变,税赋的主要群体是工薪阶层,而即使贫苦大众,由于起征点低,也不得不缴纳一定数量的税。

这样的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多少个税调节的杠杆作用,也没有体现出多少“比例平等”或者“按比例贡献”的原则,反而是“劫贫济富”,是对社会公平的一种践踏,阻碍着社会、政治、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而、基尼系数的不断扩大,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都产生了一定的恶性影响,直接威胁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所以,目前的个税改革,只是对以为不公平政策的调整,是坚持公平原则下的适当的微调,而并非对富人所赚的钱的大量剥夺,这又如何谈的上是仇富呢

其次,对富人适当的征税难道就一定导致他们不想去赚钱

进而导致整个社会的无效率

作为一名经济学家,关注投入产出比,强调效率无可非议。

但是,就整个社会的良性发展而言,公平较之效率更关键。

没有公平根本就谈不上效率,因为不公平必然导致矛盾丛生、暴力冲突甚至革命,也必然损害效率,导致无效率、正负效率相抵,甚至带来“负效应”的增长。

所以,要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整合社会资源,形成合力,实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始终把公平的价值理念放在首位。

因为“公平是效率的根本保证”,既是“社会发展的根本动力”,也是“社会发展的最佳状态”。

社会公平的实现,不仅不会损害效率,相反,能够形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合力,实现更大的效率和效益。

这样的社会,不仅富人会一如既往的靠自己的聪明才智继续打拼,实现个人创业的价值理想。

底层的民众,也会看到希望,也会积极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个人致富的愿望。

否则,既无利益表达途径,也无利益表达的话语权,只能遭受不公平的剥夺,连生存也维护不了,那这个社会对他们而言又有何意义

以过激的手段维护自己的生存权也就成了可能,这是非常可怕的。

所以,只有把公正作为社会公共政策的伦理目标和首要价值,创造正义的制度环境基础,达到全社会最大程度的正义,社会的发展才能最有效率和效益,才能和谐。

任何破坏正义、没有公正的制度势必导致严重的社会冲突、对抗甚至暴力革命,也势必是无效率的,更勿论效益与绩效。

而个税改革,无疑是回应了当前社会的热点问题,是顺应当前时代潮流的,不存在什么仇富、降低社会经济发展效率之说。

三、 截至2010年1月,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共抓获涉黑涉恶人员3193人,冻结、扣押、查封涉案资产21.746亿元。

重庆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涉黑人员565人,提起公诉涉黑案件31件534人,一审开庭审理26件417人,已宣判20件304人;二审受理涉黑案件10件154人,已宣判6件71人。

4月14日,也许注定就是个要死的日子,连谐音都饶不了他。

这一天,重庆五大黑帮的“保护伞”文强因犯有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一审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打黑除恶斗争仍在继续……

如何理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观后感

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之日起,就把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始终不渝的价值目标。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的巨大成就,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了物质基础和有利条件。

随着我国社会深刻变革,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各种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

同时,由于我国还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仍然任重道远。

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八大精神,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摆在现代化建设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切实抓出成效,使全体人民能够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多更好地平等参与、平等竞争、平等发展、平等享有。

要逐步建立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逐步实现全体公民在社会发展的各方面都享有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实现机会均等,为每一位社会成员提供创业发展、奉献社会、追求幸福、实现人生价值的同等机会;实现在法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让每一位社会成员平等地享有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承担责任,平等地受到保护。

为此,将通过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进一步完善民主权利保障制度,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将坚持执法为民、公正司法,加快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

加快建立覆盖全国城乡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调整财政收支结构,把更多财政资金投向公共服务领域,投入教育、就业、医疗、社会保障、社会治安等领域,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使公共服务成果更好惠及广大人民群众。

如何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面对我国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正确认识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大意义。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社会公正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一些人尤其是个别领导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把社会公正的价值看轻了、位置摆低了不无关系。

事实上,人类社会的历史已经证明,社会公正对于社会犹如空气对于人一样,都是一种必需品,须臾不可离开。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没有社会公正的引领,经济的增长并不必然带来社会公益品的增长、贫困人口的减少、公共服务的均等、社会福利的共享等,反而有可能导致两极分化。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二.大力发展生产力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先决条件。

始终坚持发展首位,在发展中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有机统一。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抽象的口号,须具备现实的社会经济条件和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的要求,增加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因此,在新世纪新阶段,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三.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

党的明确指出,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要按照提出的制度建设的六个方面的任务和要求,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

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只有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社会公正制度体系具体化为实践中的措施和行动,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共建共享社会发展的政治经济文化成果,才能真正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而体现的优越性,最终促进社会和谐。

社会保障是政府实现社会公平的主要手段之一。

建立健全,有助于改善贫困群体的生活处境,缓解贫富差距过大带来的社会矛盾和冲突。

社会保障的目标应立足于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通过社会救助、社会养老保险、失业救助保险、社会福利以及社会优抚等多个方面的措施来实现社会公正和社会安全。

四.加强制度建设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根本保障。

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保证。

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第一,完善民主权利的保障制度巩固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地位。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权利是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必须在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民主协商制度、这些基本政治制度的前提下,从各个层次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健全民主程序,丰富民主形式,实现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

第二,完善法律制度,夯实社会和谐的法治基础。

加强法制建设,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基本保障。

要坚持公民在,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从全体人民的利益出发制定法律,防止立法“部门利益化”。

必须加紧构建与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切实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地位,规范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

要完善和发展有关民主政治、保障公民权利、推进社会事业、规范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第三,完善司法体制机制,加强社会和谐的司法保障。

要以司法公正为目标,从人民群众反映最突出的、制约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着手,推进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加强司法的民主建设,健全公开审判、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等制度,发挥律师、公证、和解、调解、仲裁的积极作用。

加强司法救助,对贫困群众减免诉讼费。

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加强和改进执行工作。

维护司法廉洁,严肃追究徇私枉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充分发挥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职能作用,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法治保障。

第四,完善公共财政制度,逐步实现。

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要调整财政收支结构,加大财政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再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等方面的投入。

逐步增加国家财政投资规模,不断增强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给能力,调节收入分配,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要健全公共财政体制,使财力与事权相匹配。

完善中央和地方共享税的分成办法,加大的力度,促进转移支付的规范化、法制化,完善财政奖励补助政策,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保障各级政权建设的需要。

第五,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加强对收入分配的宏观调节,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逐步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调节过高收入,坚决取缔非法收入。

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健全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和指导。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加强征管和调节。

努力缓解和遏制地区之间、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促进共同富裕。

五.建立公正的利益协调机制,社会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建立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公正的利益表达机制,为社会各阶层提供利益表达的制度性平台,使多元化的利益诉求,通过正当的渠道予以表达,为政府了解世情、整合民意、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和基础。

一是要进一步拓宽利益表达的渠道。

要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人翁地位,创造条件让个人有充分的利益表达权。

要畅通利益表达的主渠道,完善人大和政协的职责监督和任用制度,让人大和政协更好地发挥职能。

同时要进一步发挥社团、行业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和城乡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以此建立人民代表大会、专家委员会与社会组织三者共同参与利益诉求的公众参与模式,实现决策的民主化、专业化、科学化;二是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

政府要扮演好“公正裁判”的角色,着力解决好各类企业中工会机构缺位、职能弱化的问题,要逐步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和工会组成的谈判制度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切实保护劳动者及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第二、建立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

利益本质上上是一种社会关系。

社会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反映了人与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只有确立了公平公正的利益分配机制,社会秩序才有稳固的基础。

首先,要打破市场分割,建立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建立机会平等、参与平等、权利平等的利益诉求机制,这就需要一方面在政策的制定上,应保障所涉及所有的利益主体有参与权、发言权和竞争权,使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大多数人的意愿。

另一方面,要完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的建议采纳制度。

最后,不断完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收入分配制度。

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利益分配的主轴,也是保证收入分配社会主义性质的客观要求,不能因为按劳分配会形成收入差距,就回归到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更不能无视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要创新劳动者增加收入的分配方式,要在收入分配上形成合理的报酬差距,并优化差异的激励作用。

六.形成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合力。

我们强调理性看待社会公正问题,目的就是为了妥善解决这一问题,以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社会公正。

妥善解决社会公正问题,努力实现社会公正,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其中,应突出三个重点,这就是认识到位、举措得力、形成合力。

第一,认识到位。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

实现社会公正,前提是提高认识。

首先,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

社会公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价值和基本特征,就像一面旗帜、一座灯塔,引领着我国社会的发展方向,也不断增强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其次,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保障作用。

社会公正通过权利的合理分配、义务的合理承担,使人们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和有序发展。

不公正的社会必然是一个不和谐、不稳定的社会,极端的不公正必然导致社会的动荡、发展的中断。

第三,社会公正对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动力作用。

公正与效率既有相互排斥的一面,也有相互统一的一面。

持续的高效率必定要以社会公正为基础。

当一个社会只注重效率而导致公正缺失时,贫富的悬殊、规则的不公、社会的动荡等使得高效率也不可能长久维持。

这时,必须通过提高社会公正水平来提升效率,让社会公正成为社会发展的动力。

从这个意义上说,公正和效率如同社会发展的两个轮子,共同驱动着社会的发展。

我们应该根据特定历史阶段社会发展的需求,在公正与效率之间作出合理安排,以形成有利于社会发展的最强动力。

举措得力。

实现社会公正,需要采取切中肯綮的举措。

其中,最为重要的举措就是实现科学发展,不断做大蛋糕,努力分好蛋糕。

可以肯定,如果我们个人缺乏公正之心,总是由屁股决定脑袋:当自己属于社会不公中受损的一方时就愤愤不平、希望马上改变;而一旦自己属于受益的一方时则沾沾自喜,阻挠变革,那么,实现社会公正的道路必将变得漫长而坎坷。

只有每个人都具有公正之心,为实现社会公正不懈努力,才能让社会公正放射出比太阳还要灿烂的光辉。

国家怎样让人民群众感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永恒的主题,是人类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目标,是衡量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尺度,同时,也是构建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近期,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向全国政法队伍提出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

这一要求既体现了对全国政法工作的高度重视和寄予厚望,同时,也是对全国政法队伍全体成员的极大鞭策和鼓舞。

具体到我们法院的本职工作中来,如何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法院办理的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我感觉,这是一个应该从成为法官的那一天起,我们就必须深思熟虑的问题。

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法院办理的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认为,应该从以下的几个方面进行加强。

一、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处理每一件案件的思想。

思想是行动之源,我们只有在头脑中牢固树立公平正义的思想,才能保证我们在处理每件案件时能够真正做到公平正义。

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是宪法赋予我们的神圣职责,我们做为法官,守护着这个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从狭义来说,我们就是公平正义的最忠实的守护者。

我们不能心存麻痹,我们要知道,我们的一次不公正判决,可能只占我们承办案件的几十分之一,甚至几百分之一,但对于特定的某一个当事人来说,那就是100%的不公平,就很少能引发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正义处理案件的怀疑。

怀疑的累积,必然会引发人民群众对法院公平正义判决的信任危机。

在头脑中,我们就应该把我们假想成一名主刀医生,纠纷就是一台你要面对的“事关人命”的手术,判决就是一把无形的手术刀,而公平正义就是唯一正确的手术方案,如果我们的刀下偏了,危及的不仅仅是一条生命,更危及的是人民群众对你本身,对你所在的“医院”的信任和支持,他们会怀疑你以后进行手术的成功性,他们甚至会怀疑整个医院医生进行手术的成功性。

二、努力学习自身业务知识,增强自身文化底蕴。

过硬的业务素质是保证案件质量的关键,做为法官,你只有熟悉并正确掌握使用法律条款,才能把案件办理的公平正义,尤其是当前的法律环境,法律条款修改的比较频繁,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也是层出不穷,我们只有不断地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才能具备办理铁案的理论条件。

如果我们法官是一架天平,那么我们掌握使用的法律知识就是天平一头的砝码,如果它出现了偏差,那么就不会得出真正的公平。

我们自身业务素质的提高,需要的是自己不断的努力学习和不断地在实践中积累审判经验。

我们要将自己打造成专家型审判人员,我们要牢记高素质、精业务才是办理公平正义案件的前提。

同时,我们也要切忌不能机械死板地适用法律去处理一些纷繁复杂的纠纷,我们要深刻剖析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实质,灵活地去适用它解决纠纷,如果你承办的案件,即使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得出的裁判结果却让各方当事人都不满意,那么这样的案件怎么能让人民群众从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呢

中华文化博大精深,这是老祖宗留给我们最宝贵的遗产。

做为一名合格的法官,我们不仅要通晓各种法律知识,同时也要不断地加强我们自身的文化修养,不断地增强我们的文化底蕴。

读诗诵词,不仅会缓解我们的工作压力,陶冶我们的情操,更会豁达我们的心胸,开拓我们处理复杂纠纷的思维;阅读古文不仅仅会让我们通古知今,更会教给我们做人的道理,让公平正义之气留在我们心中。

只有身存一身正气,才能保证我们能够公平正义的处理每一件案件。

三、在办案的每一个环节,公平正义地对待每一位当事人。

不要把公平正义只拘泥于裁判结果上,我们只有在我们处理案件的每一个流程,每一个细小的支节上让每一位当事人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才会对整个案件感受到公平正义。

立案,是我们承办案件的第一个流程,用老百姓的话说,法院医院是他们最不愿意来的地方。

那么,他们既然来到了这个他们最不愿意来的地方,必然是鼓了很大勇气,怀揣着很大的委屈。

所以在这个环节,我们必须热情耐心地去接待他们。

符合立案条件的,我们无条件的给他们立案,并向他们交代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法权利和应该承担诉讼义务。

如果不符合立案条件,也不要简单粗暴的拒绝他们于大门之外,这时,就更需要我们耐心地去做解释工作。

向他们阐明不立案的理由,给他们翻法条,讲解法条,如果有其他的救济渠道的,向他们介绍其他救济渠道。

固然,当事人的素质有高低,理解能力有强弱,但我相信,我们的热心,我们的耐心,我们的真心,绝对会打消他们的疑虑,绝对会让他们在法院的“门诊室”就能感到法院承办每一件案件都是公平正义的。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做为法官一定要严格律己,必须依法办案,并且一定要在接待当事人,庭审等一些细节上多加注意,不要让当事人产生丝毫的“合理怀疑”。

以往,我们经常不注意这些小节,不耐心去接待当事人,在庭审中谈一些无关庭审的言语,这有许多都是我们的无心之作,以至于在当事人质疑这些细节时,我们会大呼冤枉。

但换位思考一下,各方当事人都是带着种种矛盾到你面前的,他们必然会关注你的一言一行,你对一些细节的忽视,也就必然会动摇你在他们心中的公平正义的形象。

如果你让当事人产生了这种错觉,他又怎么能感受到你承办案件是公平正义的呢

在判决结果出来后,我们一定要向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阐明判决理由。

让当事人赢得清清楚楚,输的明明白白。

院党组做出的每件案件都要对当事人当面审判的决定是非常正确的,它不仅仅是我们履行向当事人宣读判决结果的诉讼流程,更应该是法官向当事人阐明裁判理由的必备程序。

它能够为我们法官公正的承办每一件案件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我们一身正气,又何谓不敢直面当事人呢

同时,这样做也会消除当事人对我们法官是否公平正义承办案件的最后怀疑。

所以说,公平正义不仅仅体现在裁判结果上,它更应该贯穿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们要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承办案件的每一个细节上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

四、加大调解、协调的力度,力争案结事了。

我们不能机械的、呆板的把公平正义停留在表面,而要发展的、创新的去理解它的内涵和实质。

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彻底解决一些社会矛盾是我们法院乃至每一名法官应该承担的一份责任。

并不是每件案件都正确判了,就能够体现公平正义,如果案件判了,但纠纷仍在,矛盾仍存,甚至矛盾会进一步激化,那么又何谓公平,有何谓正义呢

所以,我们不能呆板地为实现表面的公平正义而机械地去裁判案件,我们要在不违反法律,不侵害国家、集体、个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协调的力度去定纷止争,力争案件结束了。

当事人握手言和了,矛盾彻底解决了,这才是真正的公平正义。

五、加强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大宣传力度,树人树事。

我们法院的工作性质,决定了我们只和“打官司”的当事人接触,而隔绝了我们与绝大部分人民群众的信息往来。

古语道,好事不出门,我们曾经承办了许许多多可圈可点的公平正义的案件,我们中间有着许许多多一身正气的好法官,但人群众并不一定知晓。

怎么办,那就要“请进来,传出去”。

把普通的人民群众请进我们法院来,让他们参观我们的工作环境,让他们旁听我们的庭审,让他们翻看我们的卷宗,让他们评判我们的判决书,让他们了解我们的法官,让他们监督我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让他们揭下他们认为的,披在我们身上的“神秘面纱”,让他们清晰透彻地感受到来自我们法院的公平正义。

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把我们法院的典型案例,好法官的典型事迹宣传出去,树人树事。

方程法官的优秀事迹,不仅让我们这些同行为之感动,其必然也会引发社会、引发人民群众对法官为公平正义不懈奋斗的认知。

总之,做为全国政法队伍人群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必须从自身做起,从细节做起,严格律己,公正执法,让人民群众在我们承办的每一件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什么意思

一、公平正义是每一个现代社会孜孜以求的理想和目标,公平,包含公民参与政治经济和社会其他活动的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分配公平。

正义包括社会正义、政治正义和法律正义等。

二、公平正义是衡量一个国家或社会文明发展的标准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满足公民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提升公民的幸福感和满意度,必须具备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较好的物质条件。

在当今中国,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的根本途径,仍然是努力发展社会经济,为实现更高水准的社会公平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公平是制定规则权利的平等。

公平不是平均,公平也不是相等,在人类关系中,公平只是制定规则的权利的平等。

三、公平正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只有切实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人们的心情才能舒畅,各方面的社会关系才能和谐,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能充分发挥出来。

这对当前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公平正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

所谓权利公平,是指公民的权利不因职业和职位的差别而有所不同,其合法的生存、居住、迁移、教育、就业等权利得到同等的保障与尊重。

所谓机会公平,是指公民能普遍地参与社会发展并分享由此而带来的成果。

所谓过程公平,是指公民参与经济政治和社会等各项活动的过程公开透明,不允许某些人通过对过程的控制而谋取不当利益。

所谓结果公平,则主要指在分配上兼顾全体公民的利益,防止过于悬殊的两极分化,以利于共同富裕的实现。

正义的内涵与公平存在若干重叠,但它更多的指向是社会的是非观及荣辱观。

它呼唤社会正气,谴责歪风邪气,与各种社会丑恶现象更是水火不容。

公平正义是古往今来人们衡量理想社会的标准之一,也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价值取向。

就当代中国而言,公平正义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处于十分关键的基础地位。

没有公平正义,社会的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等等也都无法实现。

因此,高扬公平正义的旗帜,从我国社会各个层面体现和推进公平正义的治国理念,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2005年,胡锦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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