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缠论 买卖点问题
首先,要改正一点,缠论的买卖点不是基于线段的破坏,而是背驰。
用a+A+b,的盘背举例:首先走势上走出a+A+b,首先力度的比较不能a与b比,这个是非常关键的,很多人都错在这里。
为什么,因为a已经结束了,而b还在伸延中,也就是不能用结束了的与还在伸长中的比较,很多人说出现背了又背的情况,就是这个问题。
首先应该b内部比较,b内部出现背驰时,再与a比,若此时b的力度还是于小a ,那么b内部的背驰点就是一个买卖点。
缠论中什么时候不存在第一类买卖点呢
为什么不存在呢
说说个人粗浅感受:其实缠论是一套定性的方法,让操作有依据,但并非定量的方法让操作每次必然赚或一定是收益最大。
走势终完美不等于操作总赚钱。
三类买点,一买的不确定性不用说了,周期级别越小越危险,因为假见底,衍生浪越多。
出一个衍生浪当然就是买错了,止损呗。
二买的不确定性在于,如果接下来持续中枢震荡那就很熬人,或者失败的三浪上升,搞不好倒赔止损。
类二买其实比二买要好,大多数情况下,比如一轮牛市,中间都是有中枢震荡,震荡快结束时候类二买至少心理上比二买少煎熬,当然了,失败的可能性也是一样的,买完向上出中枢不成,下来同样是只好止损。
三买是抓主升三浪,抓对了收益特别大,但在我这种水平比较低的人看来蛮危险的,因为一二买类二买,你套了,如果对整个大盘大趋势有把握,你可以不按照缠论止损,反而再跌30%你还可以接着补,类似于机构们玩的什么“二元建仓”。
三买这东西打穿止损位等于做头,从道理上就必须止损了,否则还不如干脆不学技术。
问题是出现三买一般都在牛市或个股相应周期的大反弹里,你止损了将来又上来也很有可能。
所以要做三买最好结合更大级别周期的位置来看,还要看力度。
卖点的话倒过来就一样,但缠论原则上没有三卖,只有一卖二卖,股市靠做多赚钱(当然做期货那另当别论),谁要是等到三卖再卖已经亏到姥姥家去了。
缠论中,第二三类买卖点回调是否要形成一笔才有效
不是形成一笔,是次级别背驰,并且二买最安全,三买最有利润
买卖人口的处罚
根据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根据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备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