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经典台词 > 民事审判长台词

民事审判长台词

时间:2019-04-03 19:40

求模拟法庭当庭宣判的台词模板。

只要最后当庭宣判的部分。

审判长:(敲锥)下面继续开庭,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李三的供词、辩解以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作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阶段充分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证人当庭所说证言及公诉人员当庭出示宣读的未到庭的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形式来源合法,内容相互印证,能够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下面对本案进行宣判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三驾车撞人后为逃避罪责,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应予惩处,河源市指控被告人李三犯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三系初犯,且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依法比照给予减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三犯,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3万元(敲锥),本判决为口头宣判,判决书将在五日内向你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审判长:下面宣布闭庭,把被告人李三带出法庭(敲锥)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退庭书记员:请旁听人员退庭

审判长常说的话有那些,如开庭

一般是:今天XX人民法院在这是公开审理XX与XX什么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审判员XX、XX和XX组成合议庭,XX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XX担任庭审记录。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的规定),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下面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简要交待……原告、被告是否清楚

……下面开始……以上是的开场白。

另外,在说以上开场白之前,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这些由书记员做。

哪些人可以担任民事审判中合议庭的审判长

模拟法庭——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人物:审判长1审判员4人书记员1原告1被告2原告代理人3被告代理人3一、庭审准备阶段书记员: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审判长:(敲击法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请向法庭报告你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及家庭住址。

被告:被告代理人:●原被告双方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无异议

原、被告:没有。

●经核实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担任审判长,会同审判员…....。

.......。

.......。

........。

依法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申请回避的权利。

如果双方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

民事案件,审判长询问当事人是否可以由其独自询问,是否可以由审判长记录询问笔录

1、民事案件中不存在询问笔录这个说法,询问笔录只在刑事纠纷钟存在。

2、刑事案件询问笔录一般也是在公安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中存在,不会由法院法官去做询问笔录。

法律上没有规定法官有权去做询问笔录的。

因此,你的提问中提到民事案件法官做询问笔录肯定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的。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审判长之间是个什么关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合议庭,另一种是独任审判员。

合议庭是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审判员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这两种审判组织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但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案件审判组织。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只有两项:一是在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二是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而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理,再审案件的实体审理仍然应当以合议庭的组织形式进行。

可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除决定院长回避和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之外,不再具有其他审判职能。

再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制。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与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即都是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

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问题,以及处理院长发现的本院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与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可以成为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法定审判组织,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只有在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审判委员会能否对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取决于合议庭是否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处理。

我国法院组织法也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同时,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但是,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有关诉讼法的内容加以具体落实。

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具有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职能,那么,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这一职权。

因为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则和基本规程,人民法院不论以何种形式的审判组织审理案件,都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按照这一逻辑,鉴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重大的、疑难的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

无审判长的民事判决书是否有效

中院的内设机构并不是统一标准,主要根据辖区的人口总和与案源的情况来设立,一般设有民庭一至两个,刑庭一至两个,知识产权庭,行政审判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局)、法警支队、办公室、研究室、技术室、监察室、行政装备处、政治部、机关党委等机构。

但并不是一致的,比如成都市中院与阿里地区的中院设置就不会一样;黑龙江农垦中院与哈尔滨市中院的设置与规模就不一样。

  成都市中院的机构设置:  根据成委办(2001)83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机关机构改革方案》,确定我院内设15个职能部门和政治部、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经院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各部门的职能和人员配置如下:  一、刑事审判第一庭(少年审判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除经济犯罪以外的一、二审刑事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数(19人):庭长1人(兼少审庭庭长),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少审庭副庭长);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4个:其中审判长4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8人;书记员4人。

  二、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刑事一审、二审经济犯罪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3个:其中审判长3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书记员3人。

  三、民事审判第一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婚姻家庭、人身权利、房地产合同纠纷和公民之间各类合同纠纷的一审、二审案件;指导人民法庭的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35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7个:审判长7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1人;书记员9  人。

  四、民事审判第二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除民事审判第一庭工作职责以外的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之间、法人之间、法人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各类合同及侵权纠纷和企业破产等的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42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6人;合议庭9个:审判长9人(含副庭长2人),合议庭其他成员14人;书记员11人。

  五、民事审判第三庭(知识产权庭)  (一)职能:依法审理专利、商标、著作权权属和侵权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知识产权和涉外、涉港澳台民事一审、二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民事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14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庭前准备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3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即2名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3人。

  六、行政审判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一)职能:依法审理一、二审行政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行政审判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应由我院审理的各类国家赔偿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12人):庭长1人(兼赔偿办主任),副庭长2人(其中有1人兼赔偿办副主任);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2人;合议庭2个:审判长2人(含副庭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4人;书记员2人。

  七、立案庭  (一)职能:对我院依法受理的各类案件登记立案和审查立案;负责我院申诉复查信访接待工作;依法审理管辖争议案件;对不服全市两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提出的各类申诉以及再审申请进行审查。

经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审判监督庭及有关审判庭审理或指定再审;依法实行诉前保全、起诉时提起的财产、证据保全措施;负责司法救助工作;负责各审判业务庭的鉴定、审计、评估的委托工作;对本院审判、处理的各类案件进行流程管理;办理其他有关的立案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庭长1人,副庭长2人;综合组:审判长1人,程序性法官7人;立案组:1个合议庭,审判长1人,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申诉复查信访组:3个合议庭,审判长3人,合议庭其他成员5人;程序性法官3人负责信访工作;书记员3人。

  八、审判监督庭  (一)职能:依法审判由本院审理的各类再审案件;办理其他有关的审判监督工作事宜;监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

  (二)人员编制数(7人):庭长1人,副庭长1人;庭前准备组:程序性法官1人;合议庭1个:审判长1人(即副庭长),合议庭其他成员3人;书记员1人。

  九、执行局(庭)  (一)职能:执行本院第一审的生效判决,裁定及调解协议关于财产的决定;执行法律规定的由本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及执行案件;协调解决跨地区的民事、行政以及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裁定中的执行争议;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管理和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内设执行一处、执行二处、综合处。

  (二)人员编制数(41人):局长1人,副局长兼庭长1人,处长或副处长3人;合议庭由正副局长和3名处长(或副处长)组成;执行官11人,其他执行人员25人;共计41人。

具体配置方式:执行一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执行二处16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5人,其他执行人员10人);综合处7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执行官1人,其他执行人员5人)。

  十、办公室  (一)职能:协助院领导组织、协调、处理司法公务;负责院长办公会议等重要会议的组织安排;负责组织综合性会议工作;负责全市法院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即承担本院《法院信息快报》、《法院情况反映》、《法院工作简报》的编辑工作);承担本院涉及全局性的各类文秘稿件的起草工作;负责全市法院综合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联络信息工作;负责机要、档案、保密等工作;负责岗位目标检查管理;负责院志、大事纪要的编写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联系工作;负责对书记官的管理、培训、教育和考核等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档案、保密等相关工作。

  办公室内设书记官处、秘书科、档案科、综合科。

  (二)人员编制数(5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书记官处副处长1人,科长或副科长3人,其他工作人员45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各科人员具体配置方式:档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秘书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

书记官处人员配置方式:副处长由1名副庭级干部专任,其他工作人员37人(含配在庭上的36名书记员)。

  十一、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  (一)职能:指导全市法院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负责专项物资装备、通讯设备、办公智能化的计划、管理及分配;指导人民法庭和审判庭建设,指导监督诉讼费的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管理本院机关行政、事业经费、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公费医疗;负责院机关后勤管理、设备维修和保障工作;负责本院对外接待的具体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的相关工作。

  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内设技术科、车管科、计划财务装备科、行管科。

  (二)人员编制数(29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正副科长6人,其他工作人员20人。

  具体配置方式:技术科6人(正副科长各1人);车管科11人(正副科长各1人);计划财务装备科6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行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内勤1人。

  机关服务中心配备后勤服务事业编制人员42名,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管理。

  十二、研究室  (一)职能:负责组织全市法院的调查研究工作和适用法律、政策的研究指导;承担本院审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司法统计工作和《成都审判》的编辑工作;负责案件质量检查工作;承担与审判工作有关的给人大的专项报告的起草工作;组织协调全市法院法制宣传工作;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调研、司法统计和宣传工作。

  研究室内设调研科、综合科、统计科、宣传科。

  (二)人员编制数(15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科长或副科长4人,其他工作人员8人。

具体配置方式:调研科4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综合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统计科2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宣传科3人(科长或副科长1人)。

  十三、技术室  (一)职能:负责司法鉴定及其他专门性技术工作;代行管理联合司法鉴定中心的职责;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鉴定、技术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6人):主任1人,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四、法警支队  (一)职能:负责司法警察警务工作;警卫法庭、押解人犯、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执行死刑;配合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庭的执行事项;负责机关保卫工作;维护机关秩序;管理指导基层人民法院的相关工作。

  法警支队内设三个大队。

  (二)人员编制数(29人):支队长1人,副支队长2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4人,其他法警22人。

具体配置方式:一大队9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二大队8人(大队长或副大队长1人);三大队9人(正副大队长各1人,兼保卫科正副科长)。

  十五、监察室  (一)职能:负责本院和全市法院系统的监察工作;监督检查本院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政纪律的情况,受理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法院工作人员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调查处理法院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办理督查、督办事项和与人大的联络工作。

  市纪委派驻纪检组,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

  (二)人员编制数(7人):纪检组组长1人,纪检组副组长兼监察室主任1人,监察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4人。

  十六、政治部  (一)职能:负责全市两级人民法院干部队伍思想教育、表彰奖励和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执行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鉴定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地方党委管理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协助主管部门管理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工作;负责党组会议和中心组学习组织工作。

  政治部内设干部处、宣传教育处。

  (二)人员编制数(12人):主任1人,副主任2人,处长或副处长2人,其他人员7人。

具体配置方式:干部处5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宣传教育处4人(处长或副处长1人)。

  十七、机关党委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党员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等工作;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负责本院干警的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化建设;领导本院工、青、妇等群团工作。

  机关党委内设办公室。

  (二)人员编制数(3人):机关党委书记1人,机关党委副书记兼机关党委办公室主任或机关党委办公室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1人。

  十八、离退休人员工作处  (一)职能:负责本院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学习、服务工作。

  (二)人员编制数(5人):处长1人,副处长2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十九、其他  (一)院内设3个临时机构:法官协会、院志办、基建办公室。

  1、法官协会(由机关党委代管)  人员编制数(1人):秘书长1人。

  2、院志办(由办公室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3、基建办公室(由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处代管)人员编制数(3人):主任或副主任1人,其他工作人员2人。

  (二)若在双选后出现审判长缺额现象,由院党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递补。

  二ΟΟ二年三月十二日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