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诉讼中审判员什么情况下要回避
(一)制度 合议制是与独任制相对的审判形式。
合议制是由审判员或与陪审员组成的审判集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二)两审终审制度 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经济案件经过两个审级法院进行审判后,即宣告终结的制度。
两审终审制是案件的审级制度,即案件在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结后,还可以上诉到第二审级的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为案件的最终裁判。
两审终审制有两种情况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所作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
(2)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事人不能上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在不同的审级,合议庭的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再审合议庭,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如果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
(三)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
陪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具体内容是,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陪审制度的规定非常简略,以下几点应当注意: 1.陪审制只适用于第一审案件,但法律并未把陪审员参加案件的审理作为审判组织的一项基本制度,不要求第一审合议庭中必须有陪审员参加。
2.在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的合议庭中,对二者的比例,没有作限制性规定。
3.依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哪些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法律也未作限制性规定,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4.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时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
陪审制度的意义在于:发挥社会公众对司法监督的作用;在审判组织中产生内在的制约与配合机制。
(四)回避制度 适用回避的人员是在审判活动中具有一定审判职能或代行某种职能的人。
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回避的方式和程序。
回避的方式是:当事人申请和有关人员自行回避。
回避的程序是:回避必须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或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都须说明理由。
回避必须有严格批准手续:审判长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和勘验人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是否同意回避,应作出的或书面的决定。
当事人不服从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案的审理。
当事人提出申请到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的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外,被申请回避人员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
(五)公开审判制度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和内容应向群众公开,向社会公开;不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开审判也有例外。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实行公开审判,可能造成消极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法律规定以下案件不宜公开审理:(1)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
国家机密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包括党的机密、政府的机密和军队的机密,以及各种技术和业务秘密。
(2)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主要是男女关系方面和个人生活方面不愿公开张扬的案件。
(3)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
这类案件常涉及当事人生理及性生活方面的情况,或者涉及当事人的商业利益,所以,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应当公开进行。
简述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各种审判程序的审判组织形式
我国共规定了八种审判程序,其形式分别为: 1、第一审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 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 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2、简易程序:简单的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3、: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 人数,必须是单数。
4、再审程序:人民法院按照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 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审理,所作的判决、裁 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提审的,按照第二审 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应 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5、特别程序,包括(1)(2)宣告公民失踪案件;(3)宣告公民死亡 案件;(4)认定公民、案件审理程序;(5)认定财产 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中,除审理或者重大疑难的其他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 庭,且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外,其他按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独任制。
按照 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
6、督促程序: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人民法院只对申请人提出的主张进行形式上的审 查,不传唤,也不进行开庭审理,案件由一个审判员独立审理,并实行一审终 审。
7、公示催告程序:在公示催告阶段,审判组织可以适用独任制,而除权判决阶段,则必须适用合议制。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实行一审终审。
审判委员会委员 审判员 审判长之间是个什么关系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组织形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合议庭,另一种是独任审判员。
合议庭是审理普通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独任审判员是审理简单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除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这两种审判组织之外,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其他的审判组织形式。
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审判委员会,但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案件审判组织。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的职能只有两项:一是在院长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时,决定院长是否应当回避的问题;二是各级法院院长发现本院生效裁判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委员会只讨论决定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而不能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实体审理,再审案件的实体审理仍然应当以合议庭的组织形式进行。
可见,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委员会除决定院长回避和本院生效裁判是否需要再审之外,不再具有其他审判职能。
再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审判委员会职能的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合议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审判员独任制。
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审判组织与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基本相同,即都是实行合议制和独任制。
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样,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的职能是决定本院院长担任审判长在审理刑事案件中的回避问题,以及处理院长发现的本院生效裁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的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组织形式与民事审判组织形式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由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审判委员会可以成为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的法定审判组织,而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类似的规定。
不过,应当指出的是,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只有在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情况下,才能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因此,审判委员会能否对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取决于合议庭是否将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处理。
我国法院组织法也对审判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规定。
按照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和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问题。
同时,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虽然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但是,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必须通过有关诉讼法的内容加以具体落实。
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具有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职能,那么,审判委员会就不能在诉讼程序中行使这一职权。
因为诉讼法是规范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程序规则和基本规程,人民法院不论以何种形式的审判组织审理案件,都应当按照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按照这一逻辑,鉴于民事诉讼法中没有规定审判委员会有权讨论决定重大的、疑难的民事案件,审判委员会只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讨论决定疑难、复杂、重大的刑事案件。
在民事审判中,合议制的审判员人数是怎么规定的?
三人以上的单数合议原则 中国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合议制作为一项诉讼基本原则。
审判合议制,是人民法院以集体审判的形式行使审判权的基本组织形式,是民主集中制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按照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和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某些非讼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外,其他的案件均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
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织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
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
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
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以外,其他案件均应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人数也必须是单数。
合议庭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少数服从多数,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当写入笔录,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凡是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院长认为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由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
实行合议原则,可以防止审判人员独断专行,徇私舞弊,有利于发挥集体智慧,提高办案质量。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的审判员可以在不经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就进行诉讼调解吗
这个要看是哪种诉讼。
刑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安排不同。
不变的部分是庭旁听席正对面的正中间是审判长,审判长两边是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坐在审判人员席位的下前方。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审判人员座位的两边,一边是原告席,另一边是被告席。
证人席一般是正对审判人员。
翻译人员席位不固定。
刑事诉讼:审判人员座位的两边,一边是公诉人席,另一边是辩护人席。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方座位一般与辩护人座位在一起,如果人数特别多,可能会另外安排。
刑事诉讼的被告人坐在正对审判员的方向,旁听席位与审判人员席位中间,挨着旁听席第一排。
证人席位一般在中间。
翻译人员席位不固定。
审判长常说的话有那些,如开庭
一般是:今天XX人民法院在这是公开审理XX与XX什么纠纷一案,现在宣布开庭.本案由审判员XX、XX和XX组成合议庭,XX任审判长并主审本案,书记员XX担任庭审记录。
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回避的规定),原告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是否申请回避
……下面是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简要交待……原告、被告是否清楚
……下面开始……以上是的开场白。
另外,在说以上开场白之前,要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宣布法庭纪律,这些由书记员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