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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门审犯人经典台词

时间:2014-03-19 11:46

跪求:我国古代衙门审理案件程序等等及最后的结案陈词。

(最好能举例)感激涕零

在我国古代一个县衙里,专门设有刑房,主管全县民事、刑事案件,负责堂审记录、现场勘验、拟差票、放文牍、收贮刑事档案等事务。

  刑房下属有管年、狱卒、刽子手、仵作、稳婆等。

下设招房,负责原告填写表格、笔录、口供,为知县判决提供依据。

刑房还负责协助知县勘察案发现场,填写、县衙的拘传、催科等公务,衙役必须执有吏房开出的差票方可执行公务。

同时负责拟写公文,并办理在押犯人清册、治安状况详文及自理案件循环簿卷宗。

结案后整理通案材料,入档封存。

  民刑诉讼的主要途径:一是由当事人自己或被害者家属直接到官府告发,称为告。

大门东侧有一鼓架,鼓架上放大鼓一面,这是专供告状人击鼓喊冤用的。

如没有人命案或大冤,告状人是不能随便击鼓喊冤的;但告状人击了堂鼓,知县就必须立即升堂理事。

二是由监察御史或“察举非法”、“举劾犯罪”以及官吏之间互相纠举。

古代司法实践中重口供,被告的口供往往是定罪量刑的凭据。

在古代,用刑是合法的,公堂上常有县太爷大喝“不动大刑,量你不招”。

重刑之下,罪犯招供画押,知县往往凭罪犯的口供,便可当堂定罪,这样就难免有屈打成招冤案的发生,如、中的主人公,莫不是受刑不过而屈招画押。

  古代知县公堂常用刑有:杖、夹棍、拶子,施刑者为三班中的皂班人员。

刑审之下,很难保证案件客观公正地审理。

尤其碰上昏庸无能的知县,草菅人命便不足为奇了。

  取得口供后,三日以后再复审,以观其供词是否相同,复审以后进行判决,并向被告宣读判词,叫“读鞫”。

判决后,允许犯人请求复讯,即乞鞫,期限为三个月。

  在民事诉讼中,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审讯结束后,要求犯人书写状纸、画押,作为判决的依据,即当堂画押。

对于死刑犯,在判决后执行前,由上级司法专差官吏,对在押犯进行审录,称为“录囚”,经过“录囚”认为无误方可执行,类似于我们今天的“复核”。

时,知县往往要当监斩官。

  对于诉讼期限,宋朝开始有了明确规定:大事不过二十五日,中事不过二十日,小事不过十日。

  审判后,犯人就被投入监牢,根据案情戴枷或钳、等刑具。

  监狱内也设有临时的羁押场所,即羁候所。

凡与案件有干系的证人、乡邻、尸亲、嫌疑犯和初审后须审转复核的人犯,均为临时羁押处所对象。

  实际上,古代也有复审制度,叫做秋审。

秋审是复审各省死件的一种制度,源于明朝,因在每年秋季举行而得名。

古代大多在秋季,于霜降以后冬至以前执行。

古代大概是受儒家“天人感应”、“顺天行诛”的理论影响,认为秋末冬初,天地一片肃杀之气,此时执行死刑是“顺应天意”。

但是,也有例外,凡朝廷遇有登基、死葬、灾异而实行大赦,赦乃德化之道、仁政之端,也包括死刑犯。

西汉200余年,大赦达80次。

但“谋反大逆等罪”不包括,更不受的时间限制,往往斩立决。

  对于“政治犯”的处罚,明朝是十分严厉的。

当然,那些扰乱社会稳定的盗贼,也属于严厉打击的对象,并且总结出了一些缉拿盗贼的方法。

在古代,有经验的捕役通常采取如下方法使盗贼归案:  一是因时因地随时改变缉捕方案。

按照人们平常的思维,盗贼都应在夜间作案,且来去不超过10公里,因此多在案发地点附近访问侦查。

二是对于缉捕到堂的盗贼,察言观色,严审细问。

有些罪犯,特别是惯犯,面对捕役的审问十分冷静,且谎言编得天衣无缝。

此时,有经验的捕役并不轻率地施刑,而是反复审问,调查落实,以期发现罪犯的蛛丝马迹,追查出真赃实据,才对其量刑定罪。

三是对真正的同案犯、窝主,一经发出拘捕令,捕役就立即带人捉拿、拷打。

不然,让其搬走赃物,失掉证据,案子就不好破了。

  古代正式规定破案的期限,包括通缉在内,是三年零四个月。

超过规定期限而未抓获的,就要受到官吏的弹劾。

如果有意隐瞒、遮掩、拖着不办理,以后如经告发,或是上司查访出来和别的悬案破案时附带破案,依照规章条文,受理官员应当予以革职

古代衙门审讯犯人时的照片简笔画

古代衙门在审犯人的时候他是不拍照的因为怕老百姓知道这件事情都是秘密进行的所以现在我们不知道这些照

古代衙门里为什么要打犯人屁股

一般来说,所有都要从基县一级)审起,由县的知县审理。

除非是大案、要案,反、大逆案等。

如果县里审理不了或是一方不服,可以上报或上诉到府或州(指直隶州而不是散州)一级,由知府或是知州审理,相当于现在的二审。

如果府、州还未能解决,则可由按察使司接手,相当于现在的终审。

为了尽量避免冤案的发生率,朝廷定期会派遣御史作为巡按到各省巡查。

如果说按察使司解决不了的案子或是民众有不服判决的案子,可以到按院上告。

当然,也可以进京击“登闻鼓”递交状子,然后由大理寺或是刑部接手。

在古代,原则上不鼓励越级上诉。

即使有不服判决的地方,也要逐级上诉,否则大家都往上面一级去靠,会带来司法程序的混乱。

越级上诉的人都要先打板子,如果是越级上诉告官的话,即使赢了,也以流放。

案件如果是发生在府城里,也不是由知府直接审。

每个府的所在地都设有县(称“附廓县”),即使是京城顺天府的所在地,也设有宛平、大兴等京县。

发生案件的话先由案发地所在县审理。

如果案件是发生在州城里,则可以由知州直接审理,因为州城都不设附廓县,州城的事务由知州直接管理。

为什么古代审犯人都要讲升堂

古代的三品官审犯人的整个过程是怎样的啊

一、升堂,旧谓官吏登堂理事为“升堂”。

清 翟灏 《通俗编·居处》:“《定命録》: 张文瓘 少时,曾有人相之云:‘当为相,然不得堂食。

’及在此位,每升堂欲食,即腹胀痛。

按,凡州县临厅事,今皆谓之升堂。

”二、审按流程:1、起诉。

普通民、刑事当事人称原告(亦称原造、控告人、首告人等)、被告(亦称被造、被控人),争讼的双方合称“两造”。

“造者,至也。

”也就是说断案具备的条件应是原被告双方都至公堂,方能审明案情。

告状的书面文书称诉状、呈状等。

古时民有冤屈,先赴该管州县衙门击鼓告状,值班衙役先问明事由、案情轻重、有无词状。

若无呈状,带你去找代书(官府指定并备案的书写状纸之人)帮写,然后将状纸呈县官过目,决定准讼日期、交刑名师爷办理有关审案事宜,出差票传唤原被告及干连佐证到案。

如遇命盗等紧急案件,值班衙役要立即禀报县官出签派人究查。

如遇案情重大,将情况回明县官,县官将立即坐堂单方问供,各房吏役伺侯,刑房迅速出票派差役查拿究办。

若属细微小事,当事人动辄击鼓喊冤,县官即行升堂,动用刑罚责惩击鼓人,以严肃法堂,抑止小民随意兴讼起诉的刁风恶习再次发生。

诉讼须逐级进行,即先向所辖州县一级司法机关提出,断决不服,才许向上一级司法机关上诉。

严禁越诉,凡越诉者及接受越诉的官吏都要受处罚。

若犯罪人在案发前主动向官署自告犯罪事实,谓“自首”,自首情实的原则上可以免、减刑。

关于民事诉讼受理,有“务限”规定,如清代自“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三十日止”停止审案,其用意是不影响农忙季节,但重大案件不在此限。

2、审判。

在行政和司法合一的封建政体中,地方各级行政长官又是司法长官。

清代更强调,“非正印官不得受民词”。

对轻微刑案,随即命令当事人到衙受审讯问,谓“传唤”,若传唤不到则予以拘提。

严重刑案击鼓受理后,立即拘提。

传唤的对象,除两造外,还有证人和四邻。

有关赃罪,还须搜捡赃物。

在被告未服罪或案情尚未审理清楚之前,被告不许放回称为“羁押”。

凡告词讼,对问得实,被告已招认并服罪,原告人别无待对事理。

官府应立即放免,不得故意稽留。

对轻犯及被告人经拷讯三次后仍有不认罪者,可“取保放之”。

对答、杖罪以下重病囚犯,也可“保外就医”,待病愈后再依律断决。

对妇人犯奸及死罪应收监外,其他杂犯由本夫收管、无夫者由有服亲属、邻里保管,称为“责付”。

地方发生盗贼及伤害犯罪者,即告随近官府,县级有逮捕权,如罪犯逃亡,比州、比县可协缉或通缉。

如果罪犯持杖拘捕,法律允许捕者“格杀之”。

清代官府派人逮捕罪犯持票拘捕(即相当今逮捕证),对重大案件的罪犯,须在一月内捕获归案,否则谓之失职,并视情况给一定处罚。

证据是诉讼活动中的核心内容,只有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才能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古代断案多以纠问式,一般重视被告口供(招认)而定罪,但并不排除人证、物证、书证、勘验等证据。

审判,古称“断狱”。

断狱的程序和方式是:一是案件审理的管辖。

汉代县级有权判处死刑,唐以后,县级只能判决答杖罪;地区管辖,凡有犯罪,皆由案发所在州县审判。

若牵连两个以上州县的案件,则按轻从重、少从多,后从先等原则,归其中的一个州县审理。

二是回避。

审判官和诉讼当事人之间,有五服内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者,有受业师者、有恩仇嫌者、本部主管官者,皆须回避。

三是审判官的责任,法律规定要据律断案,不能故意或误失人人罪,否则按情节处罚。

四是审判期限,秦已规定有结案期限,唐宋也规定实行“三限”,大事40日,中事20日,小事10 日,其它易决案件不过3 El。

五是依状断狱,不得在本状之外别求他罪。

3、执行。

执行是依法定程序实现判决的内容和要求,答杖罪由原判机关执行;徒、流罪由府、州、县决配,交付专门机关执行。

如流刑有2至3千里之别,也有专门地点。

死刑,如属“情实”的,在行刑前五日再复奏一次。

由刑部将“勾单”连同榜示钉封送兵部发驿,交到该官府行刑。

如孕妇犯死罪,产后百日执行,执行期限,徒流刑应送配所,不能稽留,延迟一日要笞30,3日加一等。

死刑在复奏批下后,过期执行的,一日杖100,二日加一等;未满而执行的,处徒刑一年。

此外,自汉以后渐发展成秋冬行刑制,唐代以后,还规定有禁刑日,不行执行死刑。

古代衙门升堂时用来拍桌子哪东西叫什么

惊堂木。

以下内容援引自:惊堂木也叫醒木,也有叫界方和抚尺的。

一块长方形的硬木,有角儿有棱儿,使用者用中间的手指夹住,轻轻举起,然后在空中稍停,再急落直下也是古时县官用,举起拍于桌上,起到震慑犯人的作用,有时也用来发泄,让堂下人等,安静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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