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的经典案例
1.(1)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
(2)不服,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只能对具体的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提起。
(3)可以,因为县卫生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就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为它直接涉及到相对人的利益受损。
2.(1)本案中被告为A区和市技术监督局,根据第二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如果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在原告起诉前,该行政机关给撤销的,由继续承受的机关作为被告,如果没有承受机关的,则由作出撤销该机关的机关作被告。
所以本题中的被告就为A区和市技术监督局。
(2)汤某是本案的原告。
因为根据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以原告身份提起。
法律案例
第一、依据:篇幅所限,不赘述。
参照楼上 雁北海恋 的答案。
第二、结论: 1、甲承担主要责任
因为损害是甲饲养的动物造成的。
他明知 可能会造成损害,却不采取防范措施,放任这种损害的发生。
他是有过错的。
2、乙负有次要责任。
他被告知可能有损害发生,却轻信不会发生损害,也有过错。
如果我来判定,大体上按7:3 或 6:4 比例分别承担损失。
法律案例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雇佣关系的相关问题并没有具体规定。
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可以找到相应的规定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根据以上司法解释结合案情,只要甲的亲属能够证明甲乙之间成立雇佣关系,并且交通事故是在甲履行雇佣活动中发生的那么其索赔要求就可以得到支持。
法律案例
答:1,反映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义包括三个方面:(1)任何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平等地履行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2)公民的合法权益都一律平等地受到保护,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决不允许任何违法犯罪分子逍遥法外;(3)在法律面前,不允许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人不得强迫任何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惩罚。
这三个方面合起来,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完整理解。
2,相比而言,死刑的使用比其他刑罚更为严苛,因为死刑剥夺的是人的生命权,是对于人最为重要的权利,因此,死刑审判、复核、执行程序都严于其他刑罚。
主要表现在:死刑的适用一律由高院核准执行,只有高院才有死刑核准权。
另外,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1998〕23号 1998年6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89次会议通过) 第三百四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执行死刑命令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立即报告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由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裁判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的。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规定的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核准死刑的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法律基础案例
什么样的案例都行吗
比如说,甲在自己家门前的车底下修车,但小偷乙来偷甲的车,但并不知道甲在车下,把甲给压死了。
在中国和在美国法律上对乙的行为认定有什么不同
法律案例
很简单,直接从犯罪构成来分析:1、主体,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主观方面,具有伤害的故意;3、客体,田某的人身权利;4、客观方面(比较复杂点):a.危害行为,实施了危害行为;b.危害后果,造成了轻伤并导致死亡;c.因果关系,轻伤和死亡确实是因林某的击打造成。
所以,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唯一有点犹豫的地方就是林某主观上并没有想伤害田某致死,也没想到会造成死亡,但这不足以否定他主观上的犯罪故意,他打几拳,目的就是伤害,至于伤害的后果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只会影响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