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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合并台词

时间:2017-05-05 15:09

十八大以后 听说是要机构改革了 安监局要合并是真的吗?

撤销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和药监局。

将原国家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安监总局与卫生部下属的药监局合并,重新组建并定名为国家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总局

两个机构合并成一个需要注意些什么。

就是两个部门一个对内的一个对外的,合并之后有一个两个部门的功能有

看被合并的部门中有没有能力比较强的人,让他做领导,假若不行,那就以一些名头给被合并的加工资。

食药局局长在机构改革人员合并交接会上的发言稿怎么写

答:《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四“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明确: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销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规定,为支持连锁经营的发展,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增值税、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为:其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区域经营的统一核算的连锁企业,需要实行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9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其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内资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凡在总部领导下实行“四个统一”(采取微机联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依照《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从事跨区域连锁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综上所述,对于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的纳税处理应注意把握两点:其一,如果分支机构不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也不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可以汇总纳税;其二,如果经营上实行“四个统一”,财务上不单独核算的连锁经营方式,则可以汇总纳税。

单位合并党组织设置的请示范文

xxx党委(单位上级党委)并县委组织部: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建工作和党员队伍教育管理,因机构改革,我单位拟进一步优化基层党组织设置,将xxx党支部和xxx党支部合并为xxx党组织。

妥否,请批示。

xxx单位(公章) 年月日还有一种办法就是将其中一个更名,另外一个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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