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事法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六十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综上所述:第一、杨某陈述属于受害人的陈述形式的法定证据。
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形式的法定证据。
李某某住处搜查出的证据属于物证(脏物)形式的法定证据。
案发现场监控属于视听资料形式的法定证据。
第二、言辞证据:受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魏某某、陈某某的供述或者辩解 实物证据: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住处搜查出的赃物 为实物证据 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住处搜查出的赃物。
案发现场监控记录 三人实施抢劫经过的视频资料 间接证据:受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辩解。
第三、关于9岁的王某是否能当证人的问题在刑诉法60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年幼的证人不可作证,所以9岁王某不能作证
关于法律的事例
案例1: 记者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院,亳州市公务员考试舞弊案5涉嫌故意泄露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日前被检察机关逮捕。
6月14日,亳州市举行的安徽省招收公务员考试下午开考5分钟左右,无线电检测车即检测到亳州职业技术学院考场信号异常,经警方技术确认和现场搜索,当场查获张超、王宇、周云鹏等人。
经初步查明,今年4月,为使王昆通过安徽省公务员招警考试,张双翼让张超购买了一套考试作弊设备,考前张超与王宇、周云鹏联系要求考试时予以帮忙。
6月14日,王昆携带作弊设备进入考场,张超、张双翼、王宇、周云鹏、杨从坤(另案处理)则分别驾驶两辆轿车到亳州市职业技术学院考场。
考试开始后,王昆通过微型摄像头将试卷题目传送给王宇、周云鹏做好答案,再由张超用对讲机把答案传给王昆。
目前,谯城区检察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将王昆、张超、张双翼逮捕,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将王宇、周云鹏两名试用民警逮捕。
案例2: 近日,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李亚东、李红有期徒刑三年和二年零六个月。
2009年1月4日,刑满释放不久的李亚东、李红预谋采用盗窃骨灰的方式向死者家属勒索,并用他人身份证办理了用于作案的银行卡及移动电话。
23日晚,二人窜至嘉兴经济开发区一座坟墓,用锤子砸开朱某的父亲的墓玻璃,盗走装有骨灰的骨灰盒,将写有联系方式的蛇皮袋留在墓中。
朱某获悉后打电话联系时,二李索要1万元。
事后,朱某向二李提供的银行账号内打入2000元,但李亚东坚持索要剩余8000元。
朱某报案后,二李不久落入法网。
法院审理认为,李亚东、李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盗窃死者骨灰要挟死者亲属的手段敲诈勒索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
鉴于二人均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案例3: 一天晚上,某县中学的4位学生,傍晚闯进了城郊某中学的男生寝室里,掏出匕首威胁并殴打宿舍学生,共抢劫200余元。
由于受害学生报案及时,他们在回家40分钟后同时落网。
案例分析:在此案中,行为人“在客观上表现为对财物的保管者、所有者、守护者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迫使其交出财物”;在方法上,实施暴力,公然“对被害人的身体实施打击或者强制,例如,捆绑、殴打、禁闭、伤害等等”,严重威胁着他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在主观上,是有意地采用暴力手段,夺取钱物,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4位学生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
我国刑法还对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1)犯罪时已满16岁的人是完全负刑事责任时期。
因为他们的智力随着年龄的增长已具有分辨是非善恶的能力,应当要求他们对自己的一切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2)犯罪时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是相对负刑事责任时期,对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破、投毒等犯罪负刑事责任。
这4位学生犯罪时3位16周岁,一位15周岁,理应根据刑事责任年龄,追究他们应负的法律责任。
案例4: 16岁的中学生刘某是某中学高二学生,家庭条件很好,刘某从小就娇生惯养,在学校不求上进,几乎每天都出入网吧并染上了赌博的恶习,花钱如流水,时间长了,父母知道他的恶习,便严格控制他的经济来源。
由于找父母要钱这条路走不通,又实在渴望出去潇洒一下,一天,他趁父母外出之机,将家里的5000元现金偷走。
一个多月后,刘某的父母发现5000元现金被盗,很快就怀疑到他,于是追问儿子有没有拿家里的钱。
此时,5000元钱都快被他挥霍光了,刘某害怕家长责备,便一再说自己没有拿,其父亲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查后将犯罪目标锁定在刘某身上。
在大量事实面前刘某不得不承认钱是自己偷的,公安机关遂将其刑事拘留,后转为逮捕。
父母知道窃贼是自家的儿子后,认为儿子偷拿父母的钱财不犯罪,他们也不想追究责任,要求公安机关释放刘某,但公安机关认为刘某已涉嫌犯罪,因此对于刘某父母的请求未予允许。
案例分析:盗窃父母或近亲属的财物,在是否构成犯罪和处罚上有其特殊性。
法律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刘某偷盗自家钱财达5000元,数额大,在父母追问时又拒不承认,且把偷拿的钱用于赌博和挥霍,结合这些情节看,刘某应当属于“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情形。
司法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将刘某刑事拘留,这是完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
不过,刘某偷盗的财物毕竟是自己家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比在社会上作案要小,加之他属于未成年人,因此法院在宣告其有罪的同时,通常会给予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刑事审判的法庭辩论是现场发挥的吗
1、公诉人:案件卷宗、起诉书、讯问被告人预案、公诉意见。
书记员带出庭笔录。
2、辩护人:案件复印件、询问预案、辩护意见、以及自行收集的证据。
3、合议庭:案件复印件、法官讯问预案、起诉书(如果新任的法官要带着程序说辞的以防违反诉讼法) 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辩论控辩双方都是看稿子的,如果有分歧,就分歧进行第二轮辩论,如果没有准备的话就是即兴的,但是准备充分的话还是念稿子。
请懂民事和刑事法律的支援。
模拟小法庭剧本--校园偷窃 [书记员]:原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被告及其代理人是否到庭,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请关闭各类通讯工具、不准录音、录像、摄影。
2、不准鼓掌、吵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3、未经审判员许可,不准发言,提问; 4、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殴打审判人员等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
[书记员]:请全体起立。
请审判长和审判员入庭。
(审判长、审判员依次就座。
)[审判长]:大家请坐。
[书记员]法庭准备工作就绪,请指示开庭。
审1:黄河路第二小学五六班模拟法庭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
传被告人韩流到庭。
(法警带被告人韩流到被告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出生年月
:民族
出生地
文化程度
家庭住址
被:韩流。
97年9月21日 。
汉。
广东深圳。
在读小学六年级。
XX。
审:以前有无受过法律处分
被:没有。
审:这次何时被刑事拘留
被:十月十日。
审:何时被逮捕
被:十月三十日。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是否收到
被:收到。
审:何时收到
被:十天前。
审:深圳市罗芳小学少年法庭现在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深圳市罗芳小学韩流偷窃一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庭审中享有以下权利:1.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影响公正的,可以请求换人。
2. 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审: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站)深圳市罗芳小学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韩流,男,199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在读深圳市罗芳小学六年级,广东深圳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韩流伙同其他班学生张三(已另案处理),于2008年10月8日下午5时许在罗芳小学快乐园地处,趁原告韩流不注意,将其放在地上的书包偷出,偷得派克牌钢笔一支和人民币现金50元后,将书包扔到三楼厕所内,携赃物逃离。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韩流处,已追缴现金50元和钢笔(均暂存本院)。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伙同他人,采用偷盗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已构成盗窃罪。
为严肃法纪,维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审:本庭现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调查。
审:被告人韩流,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明白了没有
答:听明白了。
审:是否修改陈述
答:不修改。
公:你是什么时间到学校快乐园地的
被:放学后,大概4点50分。
公:来干什么
被 :玩。
公:到快乐园地后怎么想起来去偷钱
被:因为看到地上的书包旁边没有人,只是想看看里面有什么东西,并没想要偷。
公:谁想起去把书包里的钱和钢笔拿走的
被:我。
公:偷走后打算干什么
被:没想好。
公:那张三(同伙)呢
被:他在旁边看着是否有人来。
公:你们偷到了什么
被:现金50元和一支钢笔。
公:谁拿钱物的
被:我。
公:讯问完毕。
审:辩护人你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
(审判长向被告辩护律师问道。
)辩:有。
审:辩护人,你现在可以向被告讯问了。
辨:你是否平时放学后按时回家
被:是的。
辨:你以前有没有私自拿过别人东西的行为
被:从来没有。
辨:你平时学习成绩如何
被:平均成绩B+。
辨:你经常去网吧玩吗
被:从来没有。
辨:讯问完毕。
审:原、被告双方有补充讯问、发问的可以申请。
原、被:没有。
审:下面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公诉人请法庭传证人XXX到庭。
审:本庭准许传证人XXX到庭。
(法警带证人到证人席。
)审:你叫什么名字
证:XXX。
审:年龄
证:9岁。
审:班级
证:四年级三班。
审:根据法律规定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言,有意作伪证者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XXX你能否保证如实作证
证:能。
审:证人请在保证书上签字。
(陪审员一拿出保证书让证人签字。
)审:公诉人你现在可以向证人发问。
公:你能否把当时的情况再陈述一遍。
证: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20分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看见两个人身上都背着书包,却突然从地上抓其另一个书包飞快地跑向教学楼。
我一直跟他们到了三楼厕所,躲在一旁,看见他们把书包里的东西都倒在地上,拿了一支笔和一张钱就跑了。
公:你当时看到的两个人,有没有在现场
证:有。
就是他。
(证人手指向被告人。
)公:发问完毕。
审:被告人,你对证人的证言有无异议
被:没有。
审:证人XXX退庭。
审:公诉人可以继续举证。
公:现在宣读原告证言:(原告宣读)证 人 证 言2008年10月8日下午5点左右,我在快乐园地玩,准备离开时,才发现我的书包不见了。
我马上报告了大队部,经大队部的搜查,在三楼厕所内发现了散落一地的书,经我一清点,发现丢了一只派克钢笔和准备叫杂志费的50元钱。
原告人:汤灏2000年11月20日审: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被:没有。
审: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何异议
辩:没有.审:公诉人继续向法庭举证。
公:现在向法庭提交追缴的物品:(由法警出示封闭在塑料袋内的派克钢笔和50元人民币。
)审:被告人、辩护人对该物证有何异议
被、辩:没有。
审:公诉人有无其他证据提交法庭
公:举证完毕。
审:被告人有无证据提交法庭
被:没有。
审:辩护人你有无证据要提交法庭
辩:没有。
审: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作为公诉人,就韩流偷窃一案提起公诉,本案证据确凿,案情清晰。
被告人还很年轻,理应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获得幸福美好的生活,但被告人企图不劳而获,走上犯罪道路。
为教育犯人,为严肃法纪,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予以严惩。
最后要求陪审团给以被告人处罚4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两周。
被辩: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我们是罗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接受韩流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
开庭前,本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的见面,基本了解案情,刚才又听了法庭对案件的调查,对案情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首先,对于公诉人提出的证据没有异议,但我有几点需要澄清。
第一, 我的当事人在学校,他的表现一向良好,学习成绩比较优异;第二,他从来没有偷窃的行为;第三,他诚实善良,孝顺父母,从来不去网吧;第四,他曾因拾金不昧受到过学校嘉奖。
第五,我的当事人目前只是小学生,所受的法制纪律教育还比较少,法制观念比较淡薄。
但我并不是说不懂法就不要受到法律制裁。
但是如果他懂法,结果可能不是这样。
我的当事人在被抓后在公安机关交待态度良好,且无犯罪前科。
请法庭基于以上各点考虑,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被告人律师的意思是不是说,不懂得法律,就不应该给以法律制裁。
被辩:当然不是这个意思,但是法律不外乎人情,我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考虑到这一点。
原辨:我们的确对被告人怀有深切的同情,但是同情不能代替法律,相反我们认为只有对被告人予以严惩,才能真 正教育被告人,才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偷窃行为在青少年中时有发生,虚荣心、贪小便宜、社会不良影响、家庭管教不严都会使他们沾染上不良恶习,如不及时予以教育纠正,会使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如果这次不对被告加以严惩,那么,将会有更多的韩流(被告名字)出现
被辨:处理学生偷窃事件,不能简单草率,要善于分析,采取妥善办法解决。
对有偷窃行为的学生,应从思想教育入手,循循善诱,因势利导,使其认识到所犯错误的严重性和危害性,给予改错的机会,自我纠正。
只要其主动退赃,都应给予从轻量刑。
原辨:校园中的偷窃问题日趋严重,呈上升趋势,这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偷窃行为危害青少年,危害家庭社会,如不及时发现制止,今日校园中的小偷就可能成为明日社会上的大盗
被辨:原告律师说得很对。
但是,关键是偷窃事件发生后,我们采取什么样的态度处理这个问题至关重要
如上面这个案例,设想案件发生以后,如果我们简单省事,那么结果是当事人就会因触犯法律而被校方开除,那么这个同学就可能被推向社会,沦为社会青年而无法继续读书。
所以我们应该采取一种“攻心”的处理方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使品德不良的同学心灵上受到震撼,感到内疚,主动退出赃物,交还失主。
这样,就给了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他从这件事中吸取教训,使他继续完成学业,以后一样会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
原辨:(沉默,无语)审:(问原辨)辩护人有无新的辩解
原辨:没有。
审:法庭辩论终结。
被告人,你现在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及对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作简要的发言。
被:我当时只是想去快乐园地玩,并不是打算去偷东西的。
后来发现地上有个书包比较漂亮,出于好奇,才走过去看看。
这时,(同伙)张三说干脆把书包拿走。
我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造成危害。
我请求要求法庭从轻处罚。
(发挥)审:现在休庭,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
(审判长左右分别跟两个陪审员商议一会儿)审:现在继续开庭。
现在进行宣判: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流偷窃他人财物,已构成偷窃罪。
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本案中的被告人毕竟还是未成年人,思想幼稚单纯,有时受虚荣心或利益驱动,难免会有贪心,贪小便宜的想法,但只要我们教育方法得当,是可以挽救的。
鉴于被告人韩流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对被告人予以酌定从轻处罚。
判决如下:[书记员] :请全体起立。
(站)审:一、被告人韩流犯偷窃罪,判罚30小时社区公益服务,并打扫本班教室卫生一周,当庭退还偷窃物品。
二、今天系口头宣判,在闭庭后5日内送达判决书。
如不服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罗芳小学少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刑事案件的庭审现场程序是怎样的
详细
1,开庭2,法庭调查。
调查出庭人的身份。
交换证据、质证。
询问证人部分,询问鉴定人部分,讯问被告和辩护人询问被告部分。
3,法庭辩论。
针对争议的部分,各方发表意见。
4,最后陈述。
熟悉刑事法律的请帮我看看,这是什麼罪
第一种情况,当事人并不犯罪,也不算违法,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种情况,目击者虽然可能破坏了现场,取走证物,影响破案,但还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