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古代处罚阴阳人的残酷刑罚
某某氏行为不端,令朕痛心疾首,今赐鸩酒一杯(或白绫三尺),钦此。
古代对通奸怎么处罚。
古代对通奸的处罚很严厉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
春秋时代,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淫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乱伦行为。
公元前407年,魏国以“淫奢逾制”极力主张用刑罚加以制裁,他在中规定了杂律一篇,内有“夫有二妻则诛,妻有外夫则宫,曰淫禁。
”说:“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淫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秦代对“私通”定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
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汉朝延续秦的法律,犯奸必杀。
而似乎又仁慈了些,除了杀头,又添了较“和缓”的肉刑:宫刑。
而对于男人来说,这和死刑差别不是很大。
自唐以后,历代法律对通奸行为都从严处刑。
唐律规定:“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卷二十六)。
从元律开始,刑律中增加了“杀死奸夫”一条,规定:“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明刑律也规定:“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
”“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卷二十五)。
这也许是后世习俗中所谓“捉奸捉双”的由来吧。
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可见在古代,这方面的道德观念还是相当强的。
以至于明确立法,对通奸做出严厉的惩罚。
为什么古代人犯错,处罚方式都是打屁股
中国古代处强奸犯”种方杖刑。
中国古代“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笞刑。
中国古代处罚“强奸犯”的三种方式之绞刑。
在唐确立了“强奸罪”,并施以严厉制裁后,这方面的律例就更详细了: 后周:夫之妇被人强奸,男犯杀,妇人不坐。
元朝:强奸有夫之妇者,死;无夫者,杖一百七;强奸十岁以上女者,杖一百七。
在保护女性免受性侵害的进程上,有了“强奸幼女罪”。
规定:强奸幼女者处死,虽和同强,女不坐。
“幼女”的标准是“止十岁以下”。
另,诸与奸妇同谋药死其妻者皆处死。
明朝:凡豪势之人,强夺良家妻女奸占为妻妾者,绞。
“幼女”的年龄标准提搞两岁,定在十二岁。
另,夫殴妻致死者,绞。
以下情况别论,夫有殴骂妻妾,致妻妾自尽身死者勿论;夫殴妻,非斫伤(用刀斧砍)勿论。
清朝:处罚在违反意愿的背景下的单方强行性行为,制裁也不含糊,沿用明律。
但“夫殴死有罪妻妾不为罪”一条也被继承,对妻因与夫口角而妻自缢,如无伤痕,不予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