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请大家看看我的婚前协议书是否能公证
公证是可以的,可惜这样的协议法律是不保护的。
比如离婚财产中的约定,三项约定都不具备法律效力。
之前那些关于相处之道,就更没有法律效力了。
结婚该不该写婚前协议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 。
修改内容如下: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重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四、第七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五、第八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九、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修改为:“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十三、第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十四、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十五、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十六、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七、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十九、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十、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增加二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二十一、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二十二、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二十三、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二十四、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修改为: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二十六、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二十八、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十九、第三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三十、增加“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一章,作为第五章,增加六条,作为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一)“第四十三条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第四十四条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三)“第四十五条 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四)“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第四十七条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六)“第四十九条 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十一、删去第三十四条。
三十二、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
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三十三、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五十条,修改为:“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
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
我国一夫多妻制是几时废除的
我国古代实行一夫一妾制。
1912年,即民国元年,《民国临时约法》中明文实行一夫一妻制,但由于各种历史原因,直至1950年5月1日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我国才真正彻底废除一夫多妻制。
一夫多妻制国家 现今的非洲大陆和西亚地区,许多国家都实行一夫多妻制。
如塞内加尔、乌干达、利比亚、斯威士兰、埃及、苏丹、埃塞俄比亚、也门、阿联酋、卡塔尔、巴林、约旦、伊拉克、沙特阿拉伯、阿曼、摩洛哥、索马里、南非。
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一夫多妻制越来越成为有争议的话题,支持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
像突尼斯这样的非洲阿拉伯国家很早就从法律上取消了一夫多妻制,贝宁这样的黑非洲国家前不久也宣布取消了这一制度。
塞内加尔是一个被西方看作民主实行较好的国家,但却是个一夫多妻制比较顽固的国家。
塞内加尔总统瓦德2000年在通过新宪法之前虽然提出了许多有关妇女解放的条款,但拒绝取消一夫多妻制,并认为它是“不能禁止”的“古老传统”。
更有甚之,在非洲,还有公开为一夫多妻制辩护的国家元首。
比如,当联合国2003年的一份报告指出斯威士兰艾滋病毒携带者太多的原因之一是一夫多妻制时,该国的国王姆斯瓦蒂三世竟然公开在电视台出来唱反调。
原来,一夫多妻制在这个国家是完全合法的,男人娶几个老婆都可以。
这位今年才37岁的姆斯瓦蒂三世国王从18岁第一次结婚至今,已经有了9个老婆和两个“未婚妻”。
而他的父亲老国王索忽扎,根据他正式的自传,在1921年至1982年统治期间,一共娶了120个妻子。
由于斯威士兰百姓中的艾滋病携带者接近人口的40%,是非洲最高的,因此该国国王的讲话让国内外一片震惊。
据非洲网了解,在现在的非洲许多国家的政府中,实行一夫多妻制的部长不少,甚至个别国家的总统也是一夫多妻,例如南非总统祖马。
我的婚前协议书有效吗
有什么保障吗
请大家帮帮忙
我认为你们的协议书部分有效部分无效,因为同居期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人不得干涉别人的婚姻,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即使有该协议对方仍然可以结婚;对于财产方面对双方有约束力。
结婚协议书
结婚协议书为了相互忠实,维护夫妻,建立和谐美满的,甲乙双方自愿在结婚以前于 年 月日,就有关结婚、婚前财产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债务、子女抚养、老人赡养和特别事项的处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 男女双方要绝对忠诚,不要出现任何形式的背叛,欺骗,要爱女方,照顾女方。
2. 双方在生活细节方面,一定要做到多沟通,尽量减少生活锁事产生的摩擦,所有不涉及原则问题的事情,原则上都要对女方忍让,不能有殴打女方的事情发生,不要和老婆争一时之气。
3. 双方在发生口角时,不要惊动双方的父母,有问题二个人协商解决,不能让双方家里人操心。
4. 女方在男方家生活,不论是婆媳关系还是其他事情,男方一定会处理好,绝对不能让女方受任何委屈. 5. 结婚后双方都应尊重对方,尊敬父母, 要尊重二地的风俗习惯,不得有任何歧视的态度,不能有任何看不起的想法。
6. 男女双方结婚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结婚后,任何一方变心或做出对不起对方的事,要提出离婚,且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将其带走,悔婚方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至18岁. 7. 如果一方发生下列情形,对方可以要求协议离婚并多分或全得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不同意协议离婚而对方起诉离婚可取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
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通奸、嫖娼及其它伤害夫妻感情的情况; 3.家庭暴力; 4.遗弃或者虐待另一方; 5.赌博、吸毒等恶习; 6.其它情形 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