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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最后一集台词

时间:2014-11-03 16:20

电视剧《养女》中最后一集中的最后四分钟梅子给邓江平说的话

爱一个人,要了解要理解要道歉,也要道谢;要认错,也要改错;要体贴,也要体谅;是接受,而不是忍受;是宽容,而不是纵容;是支持,而不是支配;是慰问,而不是质问;是倾诉,而不是控诉;是难忘,而不是遗忘;是彼此交流,而不是凡事交代;是为对方默默祈求,而不是向对方诸多要求;可以随时牵手,但不要随便分手。

如果你都做到了,即使你不再爱一个人时,也只有怀念与感念,而不是怀恨.

养女35集最后一封封信内容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为何三代以内血亲不可以通婚,那是因为近亲之间有着许多共同的缺陷,而通婚而生后代极易将这些缺陷显露出来,非近亲通婚可以相互弥补掉这些缺陷。

这就是为何不允许近亲通婚的理由,是为了防止人种的退化。

而现在你虽名义上与她是兄妹,但实际上无任何血缘关系,只需要到民政部门提供你养女即可。

至于揭穿了她身世的问题,不用过份担心,你只需对她这样阐述:虽然你是抱养的,但亲人们有谁因此而嫌弃你了

亲情最重要的是因“情”而“亲”,并非因“亲”而“情”,血缘关系并不是最重要的,父子反目、手足相残的事还少吗

所以,你始终就是我们的家人,并不会因为你和我们没有血缘关系而改变,事实也早就证明了这一点。

相信她有能力理解这个问题的,要不你怎么会爱上她呢

你们,祝你们百年好合,后代聪明健康。

电视剧养女大结局最后的几句话

电视剧全集大结局:第42集(电视剧养女大结局)  梅子主动前去医院照顾洋洋。

邓江平告诉梅子这场官司他胜券在握,梅子这才知道,小梅子竟然是邓江平的亲骨肉。

  为了唤回女儿的良知,刘鉴英说破了和梅子的骨肉亲情。

扬言要跟家人断绝关系,被刘鉴英狠狠的抽了一耳光。

  来到洋洋病房门口,看到梅子在里面用心照顾自己女儿,有些感动。

梅子告诉刘芳要把出国的机会让给她,刘芳却认为梅子是在羞辱自己,梅子告诉了刘芳自己的真实想法,刘芳不置可否的离开了……  邓江平与梅子等人在法院门口相遇,狂妄无比的他声称要当庭带走小梅子,就在这时,警察老刘拿着拘捕令带走了邓江平……  刘芳带着洋洋到机场,准备留洋。

她没想到梅子会来送她,两姐妹终于冰释前嫌拥抱在了一起。

  梅子邀请参加婚礼,临走时叫了一声“爸”,老泪纵横……  小梅子一直想见邓江平,希望父亲能够给自己梳一次头。

梅子将会怎么做……

电视剧《养女》的大结局(女主角:梅子)

悲催的女主。

先阳,离了,后来收养了子,和邓江平结婚,邓作只赌博,把梅家败光了,问刘芳的父亲魏建明借了15W,梅子念在夫妻情分上,到刘芳家当保姆还债。

后来梅子母亲被查出肾衰竭,手术费要10W。

梅子到酒店做清洁工,又遇到刘芳,被她百般陷害。

最最后,梅子得到出国的机会,并和向阳结婚,为了婆婆的愿望把机会让给了刘芳。

女主到最后才稍稍翻身,,,坏人啥报应么的,反倒出国了。

坑啊

养女第十七集,第一次有没有给邓江平

给了,我看了

关于养女继承权问题

一,养女的继承权问题:(男女平等,亲生的和收养的同等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的以遗嘱为准,否则按法定继承;  2,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包括养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配偶都是遗产的法定第一序位继承人;同一序位继承人之间,原则上均分遗产;  3,只要当事人不存在我国《继承法》第七条关于丧失继承权的相关规定的,当事人就有法定继承权;  4,如果发生继承纠纷,可以参照我国《继承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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