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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为民快板台词

时间:2018-08-09 04:44

人民法院的宗旨是什么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的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是指导一国法律制度设计和司法、执法、守法实践的思想基础和主导价值追求,决定着法治活动、法治行为和法治效果。

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就是要坚持我们的国体和政体,坚持社会主义本质论,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论等战略思想为指导,立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并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是人民法院司法的灵魂和思想基础。

因此,我们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认认真真地学习好、掌握好、贯彻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真正从思想上认识和理解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

  当前,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相适应的地方。

一是有些审判人员重实体轻程序,不能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

二是不善于把为大局服务和依法审判有机结合起来,就案办案,不注重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顾此失彼,效果不好,有时正确的裁判群众也不能接受,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三是不少法院领导和审判人员存在特权思想,在司法活动中高高在上,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喝令训斥,衙门作风。

四是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对法院司法活动影响和干扰很大。

由于法院的人、财、物管理体制受制于地方,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往往以地方和部门利益为重,不同程度地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五是少数法官办三案,司法不公,严重影响了人民法院形象。

六是在主动和善于接受党的领导上做得还不够好,有的事无巨细都要向党委汇报,处处要求党委表态,否则就认为党委不支持法院工作。

有的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主动汇报,片面强调独立办案,甚至对党委重要的指导意见也不重视,酿成大的问题后,又处处汇报,丧失了处理的最佳时机。

上述问题表现形式不同,程度也不一样,但在相当层面存在着。

究其根源,主要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导致司法指导思想、司法观念产生混乱,司法工作出现偏差,影响了人民法院工作全面开展,影响了司法活动的权威和公信度。

这些问题的存在,充分说明了在人民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司法为民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关心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

这是对司法权利的一种制约。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树立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要求法官只依照法律和良心办案,法律体现一般的社会公共理念,是对法官权力的支持、限制与制约,良心是保证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的基本条件,良心是法官依据个人的理念对社会公共理念的理解和解释,法官的良心是社会公共理念、个人良知和价值观的综合体现——法官的个人理念:包括夺道德、政治、常识、哲学的价值选择。

  1、对于法官而言,职业道德比理念更重要。

目前,法官的首要素质要求是道德素质的提高,其次才是技术层面的问题。

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官司法理念的最本质要求,公正才能对良心精心守护,由此,才可能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官。

黄松有说过:“判决是经过法官道德过滤过的法律。

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要恪守司法公正,不能背离公正这一主题。

  2、司法独立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主要标志,是现代宪政的重要内容,揭示了现代法治的一般规律,因而已成为人类政治文明的有益成果。

现代社会中高度的司法独立机制的法院制度、要求法官在具体审判过程中得独立于一切主体包括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个人、其他法官与法院。

香港法律所规定的每一位香港法官就任前都必须作出的“以无惧、无偏、无私、无欺之精神,维护法制,主持正义”的宣言,典型地体现了法官良心独立的意蕴,即法官不受任何外部不当或无关因素的影响,仅仅依据法律和法律程序,按照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是相辅相成的。

现代社会关注法院的独立性,其目的固然在于通过这种独立适当分离法院与政治、社会以包括司法功能的良好发挥。

这并不能排除由纠纷自然性质所决定的当事人意见之合法表达机制,也不能排斥与当事人厉害关系相关之利益集团以正常方式行使意见表达权,法院独立也不排斥公民和新闻媒体的批评。

事后的、公开的、言之成理的批评,不会侵犯法院之独立性,而是现代民主社会日常生活的惯常现象。

  3、司法的权威性,是指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

由于司法机构是代表国家执行法律、裁决纠纷,司法具有权威性、实际上表明了法律的权威性。

司法的权威性正是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的基础和前提。

司法权是国家统治社会的重要公权力。

在现代社会、司法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几乎所有的法律领域,司法都可以介入,各类冲突和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依循一定的程序转化为技术性的问题进行处理。

正是由于司法作用的突出而使司法的权威得到加强。

在我国,自新中国司法机构建立以来,司法历来强调民主性,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并没有得到高度重视。

然而,由于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沿袭政审合一、司法从属于行政的体制和观念的影响,特别是由于长期集中型的管理体制决定的行政权力管理和支配全部的社会生活的特点,造成了我国法院一直受行政的制约,加上司法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都受各地政府的支配,因此,司法并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

随着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加强,法院处理案件在数量和范围上的不断扩大,其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在提高,尤其是随着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颁布,法院已经享有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从而可以监督政府严重依法行政,这就使其权威性大大增强。

另一方面,要树立司法的权威性,必须要求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司法的权威性首先要依赖于司法的公正性,这就是说,只有当司法是高度公正的时候,人们才能对司法产生信赖和尊重。

这所谓“惟公生明,惟廉则生威”。

  人民法院的司法权是一种判断权,它不同于国家其他机关的行政权,它是以特殊的方式为人民提供服务的。

具体表现在:  第一,司法权从总体上看是一种以判断为功能的服务方式。

它既然是判断权,所以原则上总是以被动性运行为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是消极地而不是积极的去干预人民的生活,可是行政权的运行却总是积极主动地干预人们的社会活动和个人生活的。

司法权以“不告不理”为原则,非因诉方、控方请求不作主动干预。

在没有人要求你作出判断的时候,显然是没有判断权的。

否则其判断结论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行为。

  第二,司法权中立地为民提供服务。

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设计,特地让它具有适度的超然性和中立性。

“司法中立”原本是就司法者态度而言的,司法判决是依法作出的,行政决定是依行政政策作出的。

两者有着依法和依政策的界线和区别。

行政权在它面临的各种社会矛盾面前,其态度具有鲜明的倾向性,使行政人员是尽力根据公共利益找出最有利、最理想的答案。

而司法权在社会矛盾面前,是处于中立位置,由司法人员尽力从法律规则和原则中找出正确的答案。

正如国外人士韦德解释说“法官与行政人员的思想方式是完全不同的,法官的方法是客观的,遵守着他的法律观念;行政人员的方法是经验式的,是权宜之计。

”所以笔者认为:司法中立就是指法院以及法官的态度不受外部因素干扰,包括官员、网民、媒体等影响,至少在个案的判断过程中不应当受这些非法律因素所左右。

  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就是要使新时期人民司法的职业性与人民性得到统一。

但是,人民性与职业性的结合须要通过符合我国社会主义的司法职业伦理来实现。

司法的伦理是职业性和人民性的高度统一的体现。

司法伦理是职业伦理,而不是大众伦理或人文伦理,它结合司法官的职业性工作,是对其职业化工作的每一具体细节所作的要求。

司法官如何既保持职业特点又为人民服务,都体现在司法伦理之中。

  由于司法公正、司法为民正是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讲政治、讲正气及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思想在司法工作中的要求与体现;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打造平安中国、发展社会生产力和各项社会事业要求与保证;是新时期司法工作的最高准则与价值追求。

因此司法工作是为党和人民的中心工作服务的,在创建平安中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新时期的建设目标和中心任务面前,我们的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就要以此作为司法工作的目标任务与价值追求,必须做到公正司法、文明办案、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效率,体现司法公平、正义与良知,将司法为民意识化作我们工作的热情、信念与追求,最大限度地追求人民的满意。

  社会和谐离不开司法公正。

司法的价值在于正义与秩序,而其价值的实现需要通过法院、法官的公正执法来实现,所以良法还须良治。

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

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与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

如果法律都没有了权威,社会生产生活则不能正常进行,社会怎能和谐,怎能安定团结

因此平安中国离不开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公正司法。

而人民的满意、人民的支持则要以我们的司法为民、公正司法作为前提,所以坚持司法为民,确保司法公正是我们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者的价值追求和实现目标。

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方面的演讲稿 我司法局职工

建议: 陨石

执法为民的含义是什么

“执法”的含义  “执法”,顾名思义,就是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

执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执法由行政机关和司法两个部分组成。

狭义的执法就是指司法。

行政执法,是指部分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行使行政职权的活动。

司法是指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据国家的三大诉讼法行使司法权的活动,这里面也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部分职能活动,如劳动改造的执行、监狱内的犯罪侦查等。

我们所讲的“司法为民”是指狭义的执法,仅指司法活动。

  “民”的含义  “为民”当中的“民指的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人们的认识是不一致的.有人认为,他指的是人民,不包括敌人;有人认为,他指的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和其它组织;有人认为,他是指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不包括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人认为,他是指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不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等。

我认为,上述的观点各有道理,但都不够全面。

这个“民”字,应当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人民”,二是“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执法为民”为的就是人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法律规定的各种权利的拥有者,它不仅是指公民个人,还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还有国家和国家机关。

我们所说的“执法为民”既是指政治概念“人民”,也是指法律概念“公民”。

应当做广义的理解。

  “为”民的含义  为民是执法的根本目的,是执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具体来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  1.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正确地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精神和本质。

  2.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正确地运用法律,实施社会主义法治。

  3.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切实增强执法者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感。

  4.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依靠人民群众,动员人民群众共同维护社会主义的法律权威和尊严。

  5.从维护人民根本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利出发,端正执法者的执法作风和态度。

如何做到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司法工作作为党执政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解和落实这一要求,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就是要通过全部司法活动,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践行“心为民所想、急为民所急、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体现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精神。

只有这样才能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那么,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笔者认为,应该从如下几个方面去努力。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司法为民思想是我们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指导思想在司法领域的具体运用,我们必须确立司法为民思想对于司法活动的指导地位。

增强司法为民意识才是最终落实司法为民的前提。

首先要增强宗旨意识。

法院要始终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解民忧、排民难、保民安。

为此,要求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和其他一切工作中切实做到为民宗旨要牢,为民之心要诚,为民举措要细,为民效果要实。

切实通过司法行为为人民服务,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

其次要增强感情意识。

司法为民解决的是法院工作人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问题。

法院工作人员应该懂得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

人民是衣食父母,司法权应为人民行使,对人民要抱有深厚的牢不可破的感情。

情通则理达,对人民的感情问题解决好了,才能端正对人民的态度,才能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搞好司法工作。

法院工作人员作为法律的执行者,人民利益的卫士,不能抖威风、耍特权、高高在上、唯我独尊,而要修身奉法,改进司法手段,讲究司法艺术,规范司法行为,增强司法亲和力。

司法对人民有感情,人民才会对司法有信心,司法为民的印象才会树立。

三是增强责任意识。

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

要求法院工作人员要有司法为民,来不得半点疏忽与马虎。

否则,食之无味,寝食难安。

司法为民的理念要牢固,内容要扩展,程度要提高,责任要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体现在法院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之中。

四是增强服务意识。

司法为民,要坚持围绕全国和地方工作大局开展各种服务。

用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使司法工作与党中央同步,与大局合拍,与人民同心。

为此,法院工作人员应切实做到服务意识要主动,服务方式要深入,服务措施要有力,服务工作要依法。

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提出的增强服务意识并不是为某一特定的对象主动提供服务,也不是上门找案源,那就背离了司法的被动性的特征。

司法服务强调的是对业己成诉的案件处理中的服务意识,即在严格执法的同时要热情服务,要以人为本,强调对人的尊重。

通过各项审判执行工作的开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优质的法律服务和有力的司法保障。

五是增强职业意识。

按照公正、务实、清廉的要求,着力抓好法官队伍的政治和业务学习,积极探索更加科学有用的队伍管理模式,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格审判执行工作纪律,增强法官职业道德意识,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廉洁高效,让党放心、人民满意的法官队伍。

二、积极改进审判作风,落实司法便民利民的措施一在司法亲民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在司法活动中大力弘扬司法文明,坚持严格司法与热情服务的统一,坚决杜绝“冷横硬推”的官僚作风,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

一是要注重庭审纪律,杜绝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一切与案件审理无关的活动,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凸显法官居中裁判的地位。

二是要注重文明执法,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向当事人表明身份,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多与当事人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疾风骤雨”。

三是要促使司法审判工作重心下沉,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向基层偏远民众倾斜,使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维护自身权益的客观必然,使下乡巡回办案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二在司法护民方面,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进一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体现司法护民。

一是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

对情况特殊确需延期审理的案件除坚持依法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外,还要及时向涉讼当事人告知延期审理事由。

二是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对经审理后确认有罪的被告人予以及时审判,对无罪的被告人依法予以释放。

三是优先受理、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涉农案件,依法打击和制裁坑、害农行为。

四是及时审结涉及行政机关整治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行为的案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和发展。

五是及时审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和民事案件,依法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六是积极支持企业改制、改革、及时审理、优先执行侵害企业和企业职工以及下岗职工合法权益的案件,为促进本地域经济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七是依法严格施行执行收费制度,及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发放己执行到位的款物,并积极推行债权凭证、劳务抵债等易于实现债权的执行制度和重大执行事项听证制度。

实行执行事务全程分开、增强执行工作的社会透明度。

八是切实加强对枪支、警车、警具的管理,对因违规使用枪支、警具,给人民群众造成危害或损失的,要从严惩处。

九是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四项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的“十三种不得有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惩戒制度”20条和省高院“六个严禁”,加大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十是依法严惩抗拒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在司法便民方面,要大力发扬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尽可能为群众参与诉讼提供时间、地点上的便利,并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进行诉讼,为人民群众利用国家司法资源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

一是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在当日办理立案手续,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和《诉讼风险提示书》。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当日办理的,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并在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二是对己受理的案件实行排期开庭,并将案件开庭时间、地点等事项对外公开。

三是选择、确定司法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实行名册制度,贯彻当事人的选择为主、法院指定为辅原则,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四在司法利民方面,要努力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合理分担诉讼费用,减轻人民群众的负担,使司法服务能够充分满足群众需求。

一是普遍实行繁简分流机制,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简便案件审理,减轻群众诉累。

二是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人员的业务培训,充分发挥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平息纠纷,减少诉讼。

三是实行诉讼收费项目、标准公开,未公开项目、标准的不予收费。

三、创新工作思路,努力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是司法为民的根本要求。

各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许多司法为民的具体措施,其根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就是要实现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使人民群众满意。

因此,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一切行为路径选择就是要提高司法质量与效率,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共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强烈问题。

第一、坚持严肃执法,解决裁判不公的问题。

公正包含公平和正义,是人民法院司法的核心和灵魂。

追求公正、维护公正、弘扬公正,是人民法官的天职。

践行司法为民思想,最根本的就是要通过多种路径,确保严肃执法,公正裁判,解决群众反映执法不公的问题。

公正裁判的行为路径主要有三条:一是清正廉洁,不办金钱案。

在任何时候,坚持抵制金钱的诱惑,拒绝当事人行贿和各种变相行贿,保持清正廉洁,做到从法如流、执法如山。

二是刚正不阿,不办权力案。

现在,执法环境不尽如人意,政党机关的少数领导为了当事人一方的利益,向法院打招呼说情,希望法院作出有利于一方的不公正裁判。

法官要刚正不阿,威武不屈、不惧权势,抵御各种非法干扰,公正裁判。

三是一身正气,不办人情案。

“案件一进门,两边都托人”是法院办案中的普遍现象,法官要自觉保持一身正气,只讲法律,不讲人情,只讲原则,不讲关系,不偏不倚地中立裁判。

第二、提高办案效率,解决超期审理的问题。

公正与效率是司法活动追求的最大的两大价值目标。

公正与效率是相互统一的,一方面没有公正就没有效率,错误的裁判作出的越快,危害就越快;另一方面,不讲效率的裁判决不是公正的裁判,“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因此,在司法为民的实际中,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案效率不高、超期审理的问题。

解决这个问题的路径主要有以下几条:一是增强审限意识。

树立牢固的司法效率理念,在工作中勤勉敬业,全心全意地致力于履行职责,保证每件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并力求在最短的时间内结案。

二是加强审判管理。

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消除人为的超审限,确保及时审结。

三是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强化合议庭和审判长职责,并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减少案件审理环节,缩短办案时间。

第三、加大执行力度,解决执行难问题。

近年来,“执行难”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也是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问题。

解决“执行难”问题必须经过多种路径,强化多种措施,实行综合治理。

一是要正确理解“执行难”。

“执行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执行难”主要有:由于商业风险等原因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造成的“执行难”;由于司法权威没有树立而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有关法律规定不科学、不完备造成的“执行难”;由于法院执行不力甚至违法执法而造成的“执行难”。

狭义的“执行难”是指客观上能够执行,而由于法院执行不力而没有执行的情况。

二是深化审判方式和执行方式改革。

深化审判方式改革,提高裁判公信力,防止错误的裁判进入执行程序。

深化执行方式改革,建立完善执行命令权、裁决权和实施权“三权分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因执行权过分集中,滋生腐败,导致执行乱而造成“执行难”。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

既反复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督促自觉履行义务,努力提高执行和解率,又要用好、用准、用够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确保执行效果。

四是加强执行工作的法制宣传。

实行诉讼和执行风险告知制度,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对金钱给付案件提醒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以免裁判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识,为执行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强化便民措施,解决告状难问题。

首先,重视信访接待工作。

信访接待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

要建立和健全信访首访制、登记制、限制答复制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告状、申诉、反映社情民意开避畅通渠道,切实做到民有所呼,必有所应。

其次,落实司法救助制度。

依法切实实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解决困难群众和特困企业告状难问题,让困难群众无钱打得起官司,有理打得赢官司;让特困企业通过诉讼收回债权,盘活资金,搞活生产经营。

再次,方便群众诉讼。

现在有些基层法院法庭管辖三四个乡镇,交通偏远的地方距法庭相距几十公里,甚至达百公里,诉讼很不方便、很困难。

法庭要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巡回办案制度,或者在各乡镇建立巡回法庭,或者在农村赶集日定期接待诉讼群众、定期开庭办案,方便群众诉讼,减少群众长途旅行之苦。

总之,落实司法为民,就是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从人民群众最盼望之事情做起,不断提高司法为民意识,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工作质量与工作效率。

当然,这项工作不是短时期就能完全实现,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不断探索,逐步落实。

实现司法公正的意义是什么

公正司法,是现代政治民主、进步要,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呼唤司法公正,评价司法公正与否,是任何文明社会公民的正当权利,坚持公正司法是对法权的一种制约,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要求。

  然而近年来,为司法的程序外监督不断升级。

程序外的监督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一些司法不公现象。

但是,由于程序外的监督大多是从普通的生活逻辑出发,主要关注的是实体结果的合乎正当,而司法的过程却是严谨的和理性的,更注重的是审判过程的合乎正当性,这就使得司法人员与其他社会主体在法律思维方式上产生了差别,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监督司法与司法独立的冲突和对立,损害了司法权威。

  因此,追求和维护司法公正,在任何国家,不可能也不应当仅仅是司法机关、法院和法官们自己的事情,维护司法公正应当成为全社会公民共同的任务。

它不仅需要法院自身的努力,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不仅需要培养并不断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更需要维护司法公正的现代司法理念。

对于如何践行司法为民的几点思考

王胜俊院长曾指出,“人民法院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是群众工作部门;人民法官既是司法工作者,也是群众工作者”,可见,司法为民是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

\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我们党最根本的执政理念,也是与时俱进的执政理念。

而司法为民是执政为民思想在司法审判工作中的要求,也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要求和希望,是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

司法工作应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通过全部司法活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做到司法亲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赢得民心,让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亲民之声、便民之举、惠民之实、护民之德,真正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要真正落实司法为民、服务于民这一宗旨,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意识。

定期组织全院干警学习、培训,加强政治理论教育,正确引导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干警“司法为民”的理念。

要让干警明白司法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也属于人民,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始终从人民的角度去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司法工作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在院内、庭内可适当进行工作分工,某些人专攻某一领域的知识,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官队伍,以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

在案件处理时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并用。

比如,对历史遗留问题审判时,要特别了解和学习当时的有关规定,不同类型的案件可由不同的法官来审理。

\ 司法为民,责任重于泰山。

通过学习教育,让司法为民的理念更牢固,内容更扩展,程度更提高,责任更到位,真正把司法为民贯穿于各项司法工作的始终,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人文思想。

\ 二、改进审判作风,提高办案效率。

弘扬司法文明,坚持法治与德治并重,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法官既公正无私又亲切可靠的优良作风。

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严格执法,避免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形象和引起当事人主观臆测的举止;在实施具体司法行为或采取法律强制措施时,应多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与之取得沟通和共识,尽可能以“和风细雨”取代“暴风骤雨”。

办案时要坚持从保护当事人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合法权益入手,通过对案件公正、高效的审判和执行,充分发挥司法对社会关系的规范、调节、引导、保障作用。

严格执行审判流程管理,强化审限跟踪管理制度,确保诉讼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保障被告人正常行使诉讼权利。

\ 司法为民不仅体现在程序和实体上,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体现在效率上。

“迟到的正义就是不正义”,也可以说“迟到的司法为民就是不为民”。

有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由于拖的时间太长,当事人遭受的损失已无法弥补,影响了法律的权威,这显然与司法为民相悖。

提高审判效率,应深化审判方式改革,依法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简便案件审理,减轻群众诉累;切实加强对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的职能作用,平息纠纷,减少诉讼;建立和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对案件审理中的每一个环节实行跟踪动态监管,对有可能超审限的案件及时发督办令进行警示,消除人为的超审限,确保及时审结。

\ 三、创新司法举措,强化便民措施。

信访接待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是司法为民的“第一窗口”。

要建立和健全信访首访制、登记制、限制答复制等便民措施,为群众告状、申诉、反映社情民意开避畅通渠道,做到“庭前讲法、庭后释法”;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远程网上立案,设立巡回法庭,推行巡回办案,通过就地审理、预约开庭,让当事人少跑路、少担心、少误工;认真落实司法救助制度,对涉及城乡贫困居民、下岗职工、老弱病残等社会弱势群体,依法实行减、缓、免交诉讼费用,让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 同志曾说过,领导干部要眼睛向下看,身子往下沉,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

可见,群众基础之重要性。

落实司法为民,就应当时刻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以让群众满意为目的,真正做到想人民所想,急人民所急,做人民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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