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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词中的宪法

时间:2014-10-21 09:34

关于宪法在我心的句子

法律人必看电影《辩护人》15句经典台词1、7年的旧账,你就想用这点钱草草了了吗

自古以来旧账不是用钱,而是用往来来还的。

让你常来的意思,知道没。

2、大家好,我是像夜店小弟一样,发传单丢律师脸的没教养的宋佑硕,找我做房产登记的不太多但收入还凑合,也不用把钱分给中间人,都吃好喝好,我先走了。

3、这算什么违法

这是因为这些滥用法律的人,国家才变成现在这个德行。

4、现在最不可靠的就是电视节目,还有报纸,难道你不知道那些按事实报道的新闻记者都被炒鱿鱼了吗

即使你忙着挣自己的钱,你也睁眼好好看看,社会变成什么样子了。

5、如果他们都是赤色分子的话,大韩民国早就覆灭了。

我的父亲曾是一名特警,他曾说过,“如果警察开始追捕犯人,那么国家就要保不住了,警察的存在不是为了抓人,而是为了防止犯罪发生。

”在625事件中,他被虐杀了。

6、禁止会面是违法的,你难道不知道吗

你们这个拘留所,难道你刑法、宪法还高一等吗

我看这个拘留所得先让们这些人进去啊。

等我进去确认完如果不是,我就先把你告了,你看着办吧。

7、有异议。

就是因为审判没开始才要提出来。

看刑事诉讼法280条,在共潘婷上不能拘束被告人,我申请现在马上解开手铐和绳索。

还有,看刑事诉讼法第275条第3项,写着被告人要在法庭正殿入座。

宪法第26条第4项,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法理的判断只能根据这次审判提交的证据来做,审判还没开始呢,任何把被告人当犯罪的法庭习惯性行为,本辩护人都无法认同,公

求作业答案:我国宪法明确规定:“

关于法治的句子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彰显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2、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3、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的信仰。

  4、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宪法广宣传,社会更安宁

  5、以宪为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人为本,共同构建法治社会。

  6、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坚决实施依法治国,让宪法走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遍及我们生活的点点滴滴

  7、学法爱法维护法,知法用法行天下。

  8、依宪治国,处处政通人和;依法兴邦,人人安居乐业。

  9、古语云:“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只有法律才能保障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权利和只有

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母法,也是根本大法。

大学生更是要主动知法、学法,带头做宪法的“代言人”

  1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11、积极学宪,懂法明理,规行矩步,一生受益;人人守法,处处和谐,更好明天,同心协力。

  12、普法人甘愿用自己的青春与汗水做法治中国的奠基石,致敬

我们和你们一起奔跑在实现法治梦、中国梦的路上。

  13、法律知识很重要,学法懂法不可少

学法入心底,不触高压线

首发过生活,幸福有保障

用法维权益,说话有底气

知法守法做表率,家邻和睦安宁在,人人欢乐笑开怀。

  14、忠于宪法,服务社会。

  15、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普及宪法知识与价值,让宪法权威深入民心,人民才有法的保障,国家才能更加富强

  16、为官者依法,国泰民安;为名者依法,和谐发展;为商者依法,商机无限;为友者依法,高朋满座。

  17、知法分清荣辱,学法明辨是非,用法处理纷争,懂法不会吃亏。

手法从我做起,护法人人有责,宣法社会更美。

  18、普法的核心在于普宪,依宪治国,发挥宪法作用,树立宪法权威,塑造宪法信仰。

宪法作为最重要之法律,一定要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

  19、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

  20、如果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一棵大树,宪法就是这棵大树的根基。

宪法是法之统帅,从宪法出发,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

  21、学习宪法,就是要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宪法观念,培养宪法意识,普及宪法知识,塑造宪法文化,使宪法更加贴近我们生活,成为生活中的规则与习惯。

  22、新时期的宪法经历了几次修正以来,更具有独特的中国特色,依法治国,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使我们每个人都成为最终的受益者,宪法保障无处不在,宪法精神无处不在

  23、宪法让我感受到国家对人民的尊重和保护,守法学法,从你我做起。

  24、宪法,乃国之根本,民之倚仗。

  25、宪法是根亦是魂,立国之本此为准,护法守法不在口,依法行事在走心。

  26、感受宪法价值,扩大宪法基础,注重宪法形象,维护宪法尊严,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为人民幸福生活护航

  27、法由民出,权依法使,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弘扬宪法,遵纪守法,办事依法,最好办法。

  28、学法,知法,立身守法;用法,护法,办事依法。

  29、坚守努力,接力前行,法治的力量就会生生不息,法治中国的梦想也定会实现。

  30、莫道行路难,守法路自宽。

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吗

一、“你保持沉默

”——来熟悉美国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

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

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

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

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

”这句话就是著名的“”,也称“米 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

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 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

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

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

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

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

虽然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

“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

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

他被判了20年监禁。

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接受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

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

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

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

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

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

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

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

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

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

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二、Miranda Warnings(米兰达警告)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d refuse to answer questions.Anything you do say may be used against you in a court of law.You have the right to consult an attorney before speaking to the police and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now or in the future.If you cannot afford an attorney,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before any questioning if you wish.If you decide to answer questions now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 you will still have the right to stop answering at any time until you talk to an attorney.Knowing and understanding your rights as I have explained them to you, are you willing to answer my questions without an attorney present?宪法要求我告知你以下权利:1.,你对任何一个警察所说的一切都将可能被作为法庭对你不利的证据。

2.你有权利在接受警察询问之前委托律师,他(她)可以陪伴你受询问的全过程。

3.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只要你愿意,在所有询问之前将免费为你提供一名律师。

4.如果你愿意回答问题,你在任何时间都可以终止谈话。

如果你希望跟你对律师谈话,你可以在任何时间停止回答问题,并且你可以让律师一直伴随你询问的全过程。

三、“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读过法学院的人,多被问过这么一道哈佛“公正课”式的问题:一颗核弹即将在市中心引爆,一名嫌犯知道核弹的藏匿地点,但抵死不招,政府能否以刑讯手段,逼迫他招认

正方反方,都能搬出许多道理。

有人说,刑讯是小恶,恐怖事件是大恶,政府可以用小恶制止大恶。

也有人说,,今天你以反恐为由施暴,明天就可以公共安全为借口,任意滥用刑讯,所以必须不惜一切代价,捍卫程序正义。

后一种说法,始终有点儿一厢情愿的味道。

事实上,几乎没有任何一国政府,在面对极端恐怖事件时,能够坚守住程序正义的底线。

美国前总统小布什在新近出版的自传中就承认,“9·11”事件后,为防止更多的恐怖袭击,他亲自批准过对多名“基地”组织成员动用水刑。

而类似的法律、道德困境,后来也成为诸多影视剧的主题,如著名剧集、电影。

有意思的是,编剧自己也清楚,倡导紧急状况下的刑讯,是一种“政治不正确”,所以尽管观众看得开心、解气,编剧事后总会给主人公安排一些法律上的“麻烦”。

说到美剧,没有什么比“。

你所说的每句话,将成为呈堂证供”这段台词更加深入人心了。

而它的出处,正是联邦最高法院1966年判决的“米兰达诉案”。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为防止政府屈打成招、制造冤狱,专门设定了“不自证己罪特权”,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但是,在1966年之前,这项特权并没有得到程序保障。

警察经常在讯问嫌疑人前,不告诉他们其实有保持沉默和聘请律师在场的权利。

为此,最高法院在“米兰达案”判决中明确宣布,警察讯问嫌犯前,必须进行权利告知,否则的话,靠讯问获得的证言或证物,统统无效。

“米兰达案”判决在保障刑事被告人权方面,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却受到保守派民众的批判和攻击,他们认为这样的规定束缚警察手脚,不利于维护“法律和秩序”。

1984年,最高法院不得不在“纽约州诉夸尔斯案”中,创设了“公共安全”例外。

在这起案件中,警察逮捕一名强奸嫌犯时,发现他身携枪套,便问道:“枪呢

”根据嫌犯指认,警察找到一把手枪。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认定,警察如果为保护公共安全,可以未经“米兰达告知”,直接讯问嫌犯。

2000年,保守派大法官已在最高法院占据多数席位,他们打算借“迪克森诉美国案”,推翻“米兰达案”。

此案庭审期间,斯蒂芬·布雷耶大法官语重心长地说:“全世界估计有20亿人听过这些话。

在他被讯问之前,他会被告知,他有权保持沉默,他所说的每一句话都将作为呈堂证供,在律师赶到之前,他可以什么也不说,如果请不起律师,政府可以为他指定一个。

在已经过去的30年中,这些话成为美国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难道不是这样吗

”或许是这番话提醒了部分保守派大法官,他们几经斟酌后,还是决定对“米兰达案”手下留情。

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执笔的判决意见坦陈:“‘米兰达案’判决已经融入了警方的日常工作,并成为在这个国家的文化的一部分。

”自此案之后,“米兰达案”判决才正式进入安全领域。

“9·11”事件之后,受国内反恐形势影响,被告人是否拥有沉默权,再次成为司法界的争论话题。

许多旗帜鲜明的自由派人士,也开始反思过去的观点,甚至提出令公众大跌眼镜的建议。

例如,全美最负盛名的刑辩律师、哈佛法学院教授艾伦·德肖维茨负提出,对于某些恐怖分子,可以在经过严格举证和审批之后,对其实施刑讯,刑讯强度应以不威胁其生命为限。

2003年,最高法院作出的“查韦斯诉马丁内斯案”判决,则从侧面说明,部分大法官其实支持这一做法。

“查韦斯案”与恐怖活动完全无关。

本案中,加州公民马丁内斯骑车上班路上,被正在缉查违禁药品的警察截停。

一名警察试图用手铐铐上他,马丁内斯奋起反抗。

警察随即开枪。

马丁内斯身中五弹,被送往医院急救。

在医院抢救期间,警官查韦斯讯问了马丁内斯。

后者承认自己当时抢了警察的枪,并用枪指着一名警察,所以才中枪。

整个讯问过程,都被警方录音。

由于枪伤使马丁内斯终身瘫痪,双目失明,政府未追诉他责任。

但马丁内斯还是以滥用暴力为由,将警方告上法庭。

庭审过程中,警方出示了当时的讯问录音,试图证明开枪的必要性与合法性。

马丁内斯的律师则提出:警察在讯问自己的当事人之前,并未告知他的“米兰达权利”,而且用中断治疗对他进行威胁,所以相关录音不得作为呈堂证供。

地区法院支持了马丁内斯的诉求,宣布将录音排除在证据之外。

上诉法院维持原判,警方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的法律争议是:如果一个人并不会在刑事案件中受到追诉,对他的强制讯问,是否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不得自证己罪条款”

2003年5月27日,九位大法官以6票对3票判定:警方对马丁内斯的讯问录音属于有效证据,不得被排除。

保守派大法官克拉伦斯·托马斯主笔的判决意见指出:宪法第六修正案的确规定“任何人于任何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成为对自己不利的证人”。

而马丁内斯的证词,也的确对他不利。

但是,本案并非刑事案件,马丁内斯虽然拒捕,却没有受到任何刑事追诉,所以,警察讯问他之前,无须进行“米兰达告知”。

不要小看这个判决的意义,德肖维茨教授为了分析此案,专门写了本书,名叫《我们真有沉默权吗

强制讯问和“9·11”之后的第五修正案》。

他认为,按照大法官们在这起案件中的推理,一个人只要不会受到刑事追诉,或者被豁免刑事责任,就失去了保持沉默的权利。

换言之,警察为探知炸弹的下落、疑犯的踪迹,只要相关证言不会使“证人”本身受到刑事追诉,就可以有恃无恐地对“证人”动用强制措施。

而“证人”们唯一的法律依靠,将只剩下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

如何处理这个道德与法律上的双重困境,是时间老人甩给未来法律人的一道难题。

谁能给我一份有关宪法知识的主持稿

(我们学校升旗仪式要用~)大谢~~~

尊敬的老师,亲爱的同学,大家好

我是五(1)中队的方娅。

很荣幸当上本周的升旗手。

非常感谢老师和同学对我的信任.在班里我是老师的好帮手,又是同学的好伙伴。

请大家相信我,我一定会把鲜艳的五星红旗升上蔚蓝的天空。

谢谢大家

高校学生寝室是否是宪法意义上的受法律保护的公民住宅

这个问题的潜台词是什么呢

这个问题有点偷换概念的意思。

学生寝室只是一般租住性质的住宅,它们的法人是学校,学校是有管理权和监督权的,也就是说,只要居住在内的人员都会受到学校的管理和监督。

只要不违法,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学生不仅是受到学校的保护,也是受到法律的保护。

楼主偷换的概念就是将租住房当作私住民宅是不合理的,相同的是房子,不同的是房子的主体。

寝室的主体是学校,而民宅的主体是个人,这不能在法律这个同一框架下相提并论的。

楼主提这个问题,无非是想知道学校有没有权力管理,显然是有权力的。

但有一点:寝室虽然是出租性质,但也存在个人隐私的问题,若学校在这点上有错,是可以进行投诉的。

有没有关于宪法演讲的背景音乐

拉拉我也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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