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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心保护妇女儿童唯美句子

时间:2015-07-06 18:47

“关爱儿童”美好的句子有哪些

中华共和国未成年人法  (1991年9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主席令第50号公布)  (相关资料: 法律2篇 行政法规11篇 部门规章35篇 司法解释8篇 其他规范性文件7篇 地方法规173篇 裁判文书20篇 相关论文62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4篇)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6篇)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2篇)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裁判文书2篇)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5篇)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相关论文2篇)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3篇)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相关资料: 相关论文1篇)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相关资料: 法律1篇 司法解释1篇)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2篇)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裁判文书1篇)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相关资料: 裁判文书3篇)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1篇)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6篇)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2篇)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二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女孩多大年龄后才能被称为是妇女

妇女的定义是成年女子的通称,其中“妇”即有已婚女子、妻子的含义。

妇女是成年女子的通称。

不单纯指已婚妇女,年满18岁的女青年也可称妇女,18岁以下称少女,14岁以下称幼女,7岁以下称儿童。

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可以说,所有女性在法律上都可以认为是“妇女”。

赞美鼓励孩子的优美句子

鼓励孩子学习的话人若软弱就是自己最敌人。

天才是百分之一的加上百分之九十九的努力。

快乐要懂得分享,才能加倍的快乐。

每天告诉自己一次,“我真的很不错”。

发光并非太阳的专利,你也可以发光。

人若勇敢就是自己最好的朋友。

人生最大的错误是不断担心会犯错。

天才就是百分之九十九的汗水加百分之一的灵感 --爱迪生人生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

快乐不是因为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

业精于勤而荒于嬉,行成于思而毁于随 --韩愈天才就是无止境刻苦勤奋的能力 --卡莱尔.因害怕失败而不敢放手一搏,永远不会成功。

.想像力比知识更重要。

鼓励孩子努力学习的话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 -郭沫若“不可能”只存在于蠢人的字典里。

贵有恒何必三更眠五更起,最无益只怕一日曝十日寒。

成功=艰苦劳动+正确方法+少说空话 --爱因斯坦.所有的胜利,与征服自己的胜利比起来,都是微不足道。

人的大脑和肢体一样,多用则灵,不用则废 -茅以升.觉得自己做得到和做不到,其实只在一念之间。

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

自古以来学有建树的人,都离不开一个“苦”字。

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 --华罗庚把自己当傻瓜,不懂就问,你会学的更多。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哲理句子勤劳一日,可得一夜安眠;勤劳一生,可得幸福长眠 --达·芬奇肯承认错误则错已改了一半。

自己要先看得起自己,别人才会看得起你。

一个今天胜过两个明天。

一切伟大的行动和思想,都有一个微不足道的开始。

不论你在什么时候开始,重要的是开始之后就不要停止。

好学而不勤问非真好学者。

灵感不过是“顽强的劳动而获得的奖赏” --列宾你想成为幸福的人吗?但愿你首先学会吃得起苦 --屠格涅夫鼓励孩子的话1、诚实是做人的第一美德。

2、聪明出于勤奋,天才在于积累。

3、驾驭命运的舵是奋斗。

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

4、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5、以善心爱人,以善语待人。

孩子,让我们共同营造一片爱心世界。

6、事实上,成功仅代表了你工作的1%,成功是99%失败的结果。

7、失败是什么?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

8、成功的法则极为简单,但简单并不代表容易。

9、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10、你可以选择这样的“三心二意”:信心、恒心、决心;创意、乐意。

11、人生的关键在于:只要你做了,输和赢都很精彩。

12、应该将注意的焦点集中在寻找方法上,而不是借口上。

13、当梦想和现实面对时,总是很痛苦的。

要么你被痛苦击倒,要么你把痛苦踩在脚下。

14、好的想法是十分钱一打,真正无价的是能够实现这些想法的人。

15、说话是没有硝烟的战争,三言两语说得好能赢得人心,三言两语说不好能招来杀身之祸。

16、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17、成功的第一步就是:你要敢和别人不一样。

18、那些尝试去做某事却失败的人,比那些什么也不尝试做却成功的人不知要好上多少。

19、当你感到悲哀痛苦时,最好是去学些什么东西。

学习会使你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20、人的才华就如海绵的水,没有外力的挤压,它是绝对流不出来的。

流出来后,海绵才能吸收新的源泉。

21、没有天生的信心,只有不断培养的信心。

22、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23、人能走多远?这话不要问双脚,而是要问志向;人能攀登多高?这话不要问身躯,而是要问意志;人能创造多少?这话不要问双手,而是要问智慧;人能看多远?这话不要问眼睛,而是要问胸襟。

24、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

永往直前路永远就在脚下,永往直前你永远是最高的那位,相信自己,一切皆有可能。

25、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

26、一个能从别人的观念来看事情,能了解别人心灵活动的人永远不必为自己的前途担心。

27、环境永远不会十全十美,消极的人受环境控制,积极的人却控制环境。

鼓励孩子积极向上的经典语句一、激励孩子积极向上的6句话1、你将会成为了不起的人---激励会在孩子身上产生神奇的效应。

2、别怕,你肯定能行---鼓励是孩子的最大的精神支柱

3、只要今天比昨天强就好---赞美孩子的每一点进步。

4、有个女儿真好---父亲要多多肯定和赏识儿女。

5、你一定是个聪明的孩子,成绩一定会赶上去的---鼓励让成绩差的孩子树立信心6、你一定是个人生的强者---鼓励孩子勇敢地面对困难。

二、使孩子充满自信的7句话1、孩子,你仍然很棒----积极培养孩子的自信心。

2、孩子,你一点也不笨---尊重与信任让孩子变得信心十足。

3、告诉自己,“我能做到”---正确诱导帮助孩子树立信心。

4、我很欣赏你在ㄨㄨ方面的才能---放大优点能增强孩子的自信心。

5、我相信你能找回学习的信心---帮助孩子重新树立学习上的自信心。

6、你将来会成大器的,好好努力吧---用语言暗示培养孩子的自信心。

7、孩子,我们也去试一试

三、促使孩子学习更优秀的7句话1、凡事都要有个计划,学习也一样---让孩子学会制定学习计划。

2、珍惜时间,就是珍惜生命让孩子学会---让孩子学会珍惜每一寸光阴。

3、你再好好思考思考---让孩子学会勤于思考。

4、提出一个问题,我就奖励你---引导孩子敢于提问、善于提问。

5、你就按自己的想法去做吧---给孩子学习上的自由。

6、做完作业再玩,不是玩得更开心吗---积极引导贪玩的孩子学习上用功

7、只要努力,下次就一定能考好---正确对待成绩不好的孩子。

四、促进孩子品行高尚的8句话1、品德比分数更重要---让孩子明白人品比任何都重要。

2、诚实是做人的第一美德---培养孩子高尚的品行。

3、竞争中的公平最可贵---让孩子养成公正无私的品格。

4、凡事都要问一问自己的良心---教孩子做事一定要讲良心。

5、要学会说一声:谢谢---培养孩子的感恩之心。

6、你知道关心父母,这让我很开心---让孩子在体验中学会尊敬父母。

7、我很高兴你有一颗同情心----培养孩子对他人的同情之心

8、我希望你是一个懂礼貌的孩子---让孩子学会礼貌待人。

五、鼓励孩子自立自强的11句话1、你想做的事情由你自已决定---对孩子进行自主自立教育。

2、自已去做吧,不要依赖别人---培养孩子的自立自强的品行。

3、你可以锻炼一下自己的嘛---鼓励孩子对自己的事情做出决定。

4、路是自己选的,就要对自己负责---让孩子学会对自己负责。

5、你大胆去锻炼一下不是很好吗---积极培养孩子的勇敢精神

6、拿出男子汉的勇气,闯过来---有意识地培养孩子的意志力。

7、你自己解决这个问题---让孩子学会直面挫折和困境。

8、能够管理自己是你将来成功的保障---让孩子从小学会自律。

9、跌倒了,要自己爬起来---不要让孩子过度依赖父母。

10、你一定要自己走路去上学---不要过分地溺爱孩子。

11、由你去交钱,好吗---从购物中锻炼孩子的独立能力

六、帮助孩子热爱劳动的5句话1、劳动能让你更快乐---让孩子体验劳动的快乐。

2、你多做几次就会了---鼓励孩子养成爱劳动的习惯。

3、第一次,谁都一样---让孩子爱上做家务。

4、好孩子,自己的事自己做---让孩子学会整理自己的东西。

5、你也来尝尝当家的滋味---培养孩子当家做主的责任感。

七、引导孩子学会与人交往的6句话1、孩子,做人要坦荡,待人要坦诚---让孩子学会坦诚对到他人。

2、你要学会融入集体中---让孩子学会与别人合作。

3、用你的诚心赢得他人的欢迎---帮助孩子扭转不受欢迎的局面。

4、不要随便地怀疑别人---帮助孩子消除对他人的猜疑心。

5、朋友之间要相互信任和理解---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与他人的矛盾。

6、同学之间要友爱互助---帮助孩子消除和他人的冲突。

八、鼓励孩子勇于纠正缺点的12句话1、无论什麽时候都不要说谎---帮助孩子戒掉说谎的习惯。

2、每个人都有值得学习的地方---莫让孩子妄自尊大。

3、自我约束是对自己负责---纠正孩子自我放纵的恶习。

4、骂人是一种可耻行为---纠正孩子说脏话的毛病。

5、你一定要学会控制你的脾气---帮助孩子克服爱发脾气的毛病。

6、你是个懂事的孩子---纠正孩子任性的毛病。

7、有耐心才能做好任何事情---纠正孩子缺乏耐心的毛病。

8、我们找个锻炼细心的事情做一做---改正孩子做事马虎的毛病。

9、凡事都要冷静,不能急躁---帮助孩子改变急躁的情绪。

10、游戏可以玩,但不能沉迷其中---要求孩子远离网络游戏。

11、胆子大些,再大些---帮助孩子克服胆怯。

12、偏食会妨害你的成长---纠正孩子偏食的毛病。

鼓励孩子的经典语句大全1、自己打败自己是最可悲的失败,自己战胜自己是最可贵的胜利。

2、智慧,不是死的默念,而是生的沉思。

3、只有一条路不能选择——那就是放弃的路;只有一条路不能拒绝——那就是成长的路。

4、征服畏惧、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确实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获得成功的经验。

5、不要等待机会,而要创造机会。

6、嘲讽是一种力量,消极的力量。

赞扬也是一种力量,但却是积极的力量。

7、成功不是将来才有的,而是从决定去做的那一刻起,持续累积而成。

8、当你感到悲哀痛苦时,最好是去学些什么东西。

学习会使你永远立于不败之地。

9、当你尽了自己的最大努力时,失败也是伟大的。

10、当一个人先从自己的内心开始奋斗,他就是个有价值的人。

11、积极者相信只有推动自己才能推动世界,只要推动自己就能推动世界。

12、即使爬到最高的山上,一次也只能脚踏实地地迈一步。

13、驾驭命运的舵是奋斗。

不抱有一丝幻想,不放弃一点机会,不停止一日努力。

14、坚韧是成功的一大要素,只要在门上敲得够久、够大声,终会把人唤醒的。

15、没有比脚更长的路,没有比人更高的山。

永往直前路永远就在脚下,永往直前你永远是最高的那位,相信自己,一切皆有可能。

16、没有口水与汗水,就没有成功的泪水。

17、当一个小小的心念变成成为行为时,便能成了习惯;从而形成性格,而性格就决定你一生的成败。

18、奋斗没有终点,任何时候都是一个起点。

19、构成我们学习最大障碍的是已知的东西,而不是未知的东西。

20、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忍不拔之志。

21、环境不会改变,解决之道在于改变自己。

22、积极的人在每一次忧患中都看到一个机会, 而消极的人则在每个机会都看到某种忧患。

23、积极思考造成积极人生,消极思考造成消极人生。

24、大多数人想要改造这个世界,但却罕有人想改造自己。

25、成功与不成功之间有时距离很短——只要后者再向前几步。

26、成功的信念在人脑中的作用就如闹钟,会在你需要时将你唤醒。

27、成功的人是跟别人学习经验,失败的人只跟自己学习经验。

28、没有哪种教育能及得上逆境。

29、没有一种不通过蔑视、忍受和奋斗就可以征服的命运。

30、每一发奋努力的背后,必有加倍的赏赐。

31、每一个成功者都有一个开始。

勇于开始,才能找到成功的路。

32、一个有信念者所开发出的力量,大于99个只有兴趣者。

33、用行动祈祷比用言语更能够使上帝了解。

34、有事者,事竟成;破釜沉舟,百二秦关终归楚;苦心人,天不负;卧薪尝胆,三千越甲可吞吴。

35、与其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

36、再长的路,一步步也能走完,再短的路,不迈开双脚也无法到达。

37、在真实的生命里,每桩伟业都由信心开始,并由信心跨出第一步。

38、一个人最大的破产是绝望,最大的资产是希望。

39、行动是治愈恐惧的良药,而犹豫、拖延将不断滋养恐惧。

40、行动是成功的阶梯,行动越多,登得越高。

41、吸取你的前辈所做的一切,然后再往前走。

42、我们这个世界,从不会给一个伤心的落伍者颁发奖牌。

43、伟人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与别人共处逆境时,别人失去了信心,他却下决心实现自己的目标。

44、伟人所达到并保持着的高处,并不是一飞就到的,而是他们在同伴们都睡着的时候,一步步艰辛地向上攀爬的。

45、那些尝试去做某事却失败的人,比那些什么也不尝试做却成功的人不知要好上多少。

46、你可以选择这样的“三心二意”:信心、恒心、决心;创意、乐意。

47、努力从今天开始,成功从“零”开始。

48、平凡的脚步也可以走完伟大的行程。

49、人的才华就如海绵的水,没有外力的挤压,它是绝对流不出来的。

流出来后,海绵才能吸收新的源泉。

50、人生重要的不是所站的位置,而是所朝的方向。

51、世上没有绝望的处境,只有对处境绝望的人。

52、外在压力增加时,就应增强内在的动力。

53、忘掉失败,不过要牢记失败中的教训。

54、人之所以能,是相信能。

55、如果惧怕前面跌宕的山岩,生命就永远只能是死水一潭。

56、如果你希望成功,以恒心为良友,以经验为参谋,以小心为兄弟,以希望为哨兵。

57、若不给自己设限,则人生中就没有限制你发挥的藩篱。

58、生命之灯因热情而点燃,生命之舟因拼搏而前行。

59、失败是什么

没有什么,只是更走近成功一步;成功是什么

就是走过了所有通向失败的路,只剩下一条路,那就是成功的路。

60、强烈的信仰会赢取坚强的人,然后又使他们更坚强。

61、勤能补拙是良训,一份辛苦一份才

没有绝对聪明的天才,也没有绝对愚蠢的傻子。

天才和傻子是相对而言的,只有努力的人才能成为天才,也只有懒惰的人才能成为傻子。

62、每一日你所付出的代价都比前一日高,因为你的生命又消短了一天,所以每一日你都要更积极。

今天太宝贵,不应该为酸苦的忧虑和辛涩的悔恨所销蚀,抬起下巴,抓住今天,它不再回来。

63、这世上的一切都借希望而完成,农夫不会剥下一粒玉米,如果他不曾希望它长成种粒;单身汉不会娶妻,如果他不曾希望有孩子;商人也不会去工作,如果他不曾希望因此而有收益。

儿童法律保护法

最基本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1年9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个有点长: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关爱女孩行动的宣传主题是什么

主题: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  (一)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促进了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

首先,体现在众多的已婚妇女从一生频繁生育哺育子女、操持家务、服侍老人的家庭奴仆地位中解放出来,为走出家门的妇女学习文化知识、学习生产技能,提高自身科技文化素质赢得了机会和时间,使她们参加社会生产劳动和社区文化活动成为可能。

第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更充分地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对提高家庭收入、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福利。

第三,淡化了农村年轻夫妇婚后到男家落户的传统习俗,使年轻夫妇平等协商选择婚后居住地的自主权利得以实现,并更加强调夫妻对双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女子享有与男子继承家产的平等权利。

第四,给予妇女与丈夫共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子女时间、生育子女数量的平等自主权利。

第五,倡导了生男生女一样好  的新观念,为父母集中对子女教育的物质投入、时间投入和智力投入,提高未来人口的素质创造了条件。

  (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有许多涉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条款。

如:第三条规定:“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十一条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控制人口数量,加强母婴保健,提高人口素质的措施。

”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  (三)倡导生男生女一样好的新型生育观念  第一,《宪法》明确规定男女平等,从根本上保证了男女平等的地位。

第二,科技进步极大地带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我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保证了女孩与男孩享有同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为女孩自立自尊自强,努力学习成才创造了基本条件。

第四,国家法律法规为保证女儿同儿子有平等继承家产的权利、子女有权依法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决定、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保证。

  (四)关心女孩成长,培养女儿成才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为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增强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供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计划生育促进了家庭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投资儿女教育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共同关心计划生育女儿户家庭的生产和生活  为了适应新时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任务、新特点,保证带头实行计划生育女儿户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帮助他们勤劳致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保证他们得到真正的实惠和利益,地方政府应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和完善利益导向机制,建立和发展有利于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社会保障制度,协调科技、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计划生育、建设、民政、工商、地税、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管理、农机管理、农业开发和扶贫办公室、畜牧、农业银行、信用社、供销社等部门,落实有关奖励独生子女父母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规定,并出台鼓励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优先优待政策。

  (六)严厉打击溺弃女婴、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及引产  关爱女孩行动以正面宣传为主,要广泛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条款,宣传溺婴、弃婴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国务院有关部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引产的规定。

  严厉打击溺弃女婴的犯罪行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严禁选择性别引产和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按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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