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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文化格言

时间:2020-01-08 16:35

我国检查机关的侦查监督内容是什么

一、侦查活动监督的意义  1、侦查活动监督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体现。

  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必须依法进行。

如果侦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往往就会造成冤假错案。

加强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从而保证侦查活动的正确、合法进行,保证刑事诉讼任务的顺利完成。

  2、侦查活动监督有利于及时纠正侦查活动中违法现象。

  侦查活动监督目的归根到底就是发现、纠正、预防侦查活动的违法行为。

正如《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那样:“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工作中,如果发现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在司法实践中认真地履行侦查活动监督权,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就将不断减少。

  3、侦查活动监督是遏制司法腐败的有力措施。

  对侦查活动中的违法情形,轻则及时口头提出纠正意见,较重则经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若不被采纳,报告上级检察机关,依法督促落实。

如果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要移送给本院侦查部门审查。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侦查活动越来越规范,对犯罪的打击更加有力,侦查活动中的腐败现象愈来愈少,与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大力开展是分不开的。

  二、当前侦查活动监督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的一项重要职能。

现阶段我国的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由于监督机制缺陷、立法不完善以及司法体制的原因而存在诸多问题,需要进行改革,以不断强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权的效力。

  1、监督主体地位弱化。

  我国立法在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的同时,又确立了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监督是单向的,而制约是双向的。

根据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的运作关系,检察机关可以制约公安机关,同样公安机关也可以制约检察机关。

公安机关的反向制约,肯定了侦查的独立性,抑制了检察职能的发挥,对侦查活动监督权的行使形成一定阻碍作用,使得法律监督的权威性难以充分体现,这也是有些地方和有些事件中侦查权失控的重要原因。

  2、监督内容形式化。

  虽然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一切侦查活动都有权监督,但在我国现行的监督机制下,除了逮捕犯罪嫌疑人必须经检察机关批准外,侦查活动中其他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处分,包括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都可以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

大部分侦查行为和侦查手段的运用由侦查机关自行掌握,侦查机关享有广泛的侦查权,在程序上缺少外部制约机制,使得侦查活动具有“任意主义”倾向。

  3、监督方式置后、被动。

  现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实施侦查活动监督的主要途径是通过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发现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而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的大量工作是书面审查侦查机关报送的材料,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反映在案卷中。

即使犯罪嫌疑人反映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因难以收集充分的证据多数难以查实。

有些虽然能够查实并对违法行为人给予了制裁,但侵犯公民合法权利已经成为事实,无法挽回。

这种监督的置后性、参与程度的有限性以及权力行使的被动性,使检察机关难以有效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违法,不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4、监督手段不力,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应当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公安机关应当将纠正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同时,《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检察机关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接受的,由上级检察机关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督促下级公安机关纠正。

但对公安机关拒不纠正的,却没有明确的法律后果和制裁规范,使得监督效果大打折扣。

  5、监督程序缺少具体的法律规范。

  关于公安机关逮捕后变更强制措施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但是,并未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在变更强制措施时,具体以什么形式、在什么时间内通知人民检察院。

因此,实践中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存在随意性,检察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不利于对公安机关实施监督。

  三、强化侦查活动监督的途径  1、强化检察机关作为监督主体的法律地位。

  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控制向来是检察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且检察官的客观、公正义务是当今世界检察机关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检察机关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的最重要的屏障。

因此,我国侦查活动监督体制改革的关键就是重塑公检之间“互相制约”的格局,即在“互相制约”中充分体现检察机关的监督权,构建起层次递进的工作关系,赋予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更为全面、强大的控制权力,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主体地位。

  2、转变观念,加强对侦查活动监督工作的领导。

  长期以来,审查批捕部门把主要精力放在审批案件上,对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监督任务,没有完全担负起来。

究其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对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认识得不够,对法律赋予的侦查活动监督职责落实得不够;二是“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思想在不少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

  3、从办案入手,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

  为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应从侦查工作易出问题的地方入手,针对侦查活动易出问题的环节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并根据所发现的不同情况采取追诉、口头纠正、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等形式进行监督,以保证监督的有效性、针对性,从而把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1)、查程序,看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侦查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情况,该院针对侦查工作程序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在办案中着重审查以下几个环节:一是采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二是对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是否按规定告知;三是刑事拘留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四是取证、扣押物品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在审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跟踪监督,督促纠正和改进。

  (2)、查实体,看有无漏诉  主要是审查公安机关在实体处理方面是否合法。

一是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错诉,有无遗漏罪行;二是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是否都追诉到位;三是法定情节(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的认定是否准确。

  (3)、查文书案卷,看是否规范、准确  由于个别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制作文书不严谨,装订案卷不规范,使得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

鉴于此,应把对公安机关案卷文书的审查纳入了监督的范畴。

主要审查:文书制作是否严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无误;案卷装订是否规范;案卷中有无遗漏材料等。

  4、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活动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

  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即通过对公安侦查案件的审查,发现其在适用法律、定性等执行实体法方面和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执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监督纠正。

这样的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有些滞后,不但监督的面不够广,时间上的延伸也有欠缺。

因此,笔者感到,要进一步扩大监督的范围,应当大力推行同步监督的机制,即将侦查监督贯穿于从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

通过立法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将侦查监督由事后监督转为同步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应更新观念,改变过去“坐堂办案”的传统作法,以提前介入为切入点,强化监督力度,促进侦查机关办案质量的提高。

建立与侦查机关的联系会议制度,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

适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注意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涉及到有关证据方面的缺陷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指明取证重点,纠正侦查方向上的偏差,完善、固定证据,从而达到印证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目的。

  在提前介入活动中,不仅要注重与公安机关的配合,而且通过参与讨论、讯问、勘查等活动,现场监督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侦查监督的及时性和效果,促进公安机关侦查水平的规范和提高;现场告知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5、明确监督的法律后果和制裁手段。

  法律必须明确检察机关向侦查人员提出建议或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后侦查人员拒绝接受的法律后果,否则,监督就形同虚设。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建议或者继续违法侦查的侦查人员,可以考虑由检察官要求公安机关予以更换,并追究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活动监督的方法有哪些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合法所进行的专法律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侦查机关专门的调查活动以及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包括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所进行的监督。

  1.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或者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诉讼活动。

这是人民检察院侦查活动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

  2.对看守所监管未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活动的监督。

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合法。

即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羁押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二是看守所监管人员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

  3.对侦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重点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5)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7)在侦查过程中不应当撤案而撤案的;(8)贪污、挪用、调换所扣押、冻结的款物及其孳息的;(9)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10)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11)有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的。

侦查监督科是干什么的

一、侦查科简介:  人民检察院科室。

承办对公关、国家安全机关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的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等工作。

  二、侦查监督科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逮捕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履行审查批准和决定逮捕工作职责。

  2、承办同级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

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要求审查案件事实,写出审查报告,对案件事实负责。

  3、对办理的审查逮捕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在七日内办结;未被拘留的,应在十五日内办结,重大复杂的案件不得超过二十日。

  4、办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承办人应认真审查案卷材料,并对案件事实负责。

  5、对提请复议的案件应在七日内办结。

  6、根据检察长或检委会的决定,认真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及时通知侦查机关执行。

(二)刑事立案监督  1、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积极开展刑事立案监督工作。

  2、加强与同级侦查机关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发案和立案情况。

  3、对同级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该立案而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后及时提出意见,按法定程序进行立案监督。

  4、承办本科依法承接的立案监督案件。

  5、对立案监督的案件,督促侦查机关采取措施尽快侦查终结。

  (三)侦查活动监督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适时介入侦查机关对重特大案件的侦查,了解案情,促使侦查机关及时全面地收集和固定证据。

  2、对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列出明确、具体的补充侦查提纲,交由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3、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制作《提供法庭审判所需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送侦查机关,同时抄送起诉部门。

  4、发现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时,建议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予以纠正。

  5、对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执行情况及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6、承办审查批准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

严格把握批延条件,对超期羁押等违法问题,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如何做好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一点思考

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在县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贯彻******总书记视察安徽时的重要讲话和在会见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积极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突出“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这个主题,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扎实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全面推进平安祁门建设,促进我县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

侦查监督权是检察机关法律 监督职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审查逮捕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提请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决定逮捕是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决定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等侦查机关立案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或者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对于本院侦查部门的立案活动所实施的制约。

侦查活动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监督。

我院侦查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在维护司法公正与保证法律正确统一实施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具体做法是: (一)、认真审查,严把案件质量关。

我们注重正确理解和把握逮捕条件,审查每一起案件都力求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做到证据意识、质量意识丝毫不动摇,在从快的同时,力求稳和准,依照事实和法律作出决定,既要打击犯罪,又要避免无辜者受到追究,确保办案质量。

对重特大案件我们始终坚持提前介入制度,严把案件证据关,确保案件的质量和快捕率。

对于那些重特大案件、团伙案件、疑难案件,以及青少年犯罪等案件,我们基本上件件提前介入,这对把好材料证据关、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我们把侦查监督工作的重点放在逮捕执行情况监督,以及违法取证、超期羁押、违反程序、违法变更强制措施等情况的监督上,一旦发现侦查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我们立即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此外,我院业务部门多次与公安机关一起召开业务工作联系会议,公、检办案干警在会上互通信息分析案情,相互交流、探讨各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改进等方法措施,由于监督有力,方法得当,侦查监督工作也逐步走上了正轨。

平时,本院侦监、监所、公诉等刑检部门牢固树立全院一盘棋思想,互相配合,及时通报了解在押人员的情况,以及批捕后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情况,跟踪监督逮捕后犯罪嫌疑人的归案处理和立案监督案件的起诉、判决情况。

(三)、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维护法律尊严。

刑事立案监督是侦查监督工作的一个重点,也是一个难点,我院始终坚持立案监督案件“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在认真开展审查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对于不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及时发出立案通知或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同时及时将案件办理情况反馈给案件当事人;对于同意公安机关不立案决定的案件,除了认真撰写案件报告外,还认真做好息诉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消极因素上发挥了积极作用。

特别是我院在政法委的领导下,联合多家执法单位召开了关于行政执法立案监督会议,并与参会单位建立了联系会议制度,保证了立案监督的正常开展。

(四)、加强综合治理,维护和谐稳定。

我们积极发挥在综合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参与地方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的集中打击和专项治理,积极投身“严打”整治工作,并积极参加了为中学生开展的法制宣传活动,加强社会治安信息反馈工作和调研工作。

我们积极参与青少年维权活动,努力争创青少年维权岗。

除了多次组织上街宣传保护青少年权益法,我院干警张国平、郭铮等同志还经常深入到学校给同学们做法制宣传讲座。

通过鲜活的事例,生动的讲解了与未成年人有关的法律知识,结合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宣讲了近年来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引用大量典型案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为全校同学们上了一堂生动精彩的法制教育课。

既丰富了学生的法律知识,又澄清了学生生活中的许多模糊认识,受到了全体师生的热烈欢迎。

近两年我院连续被评为市级文明单位,祁门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单位。

2008年我院干警张国平被评为安徽省优秀法制副校长。

2009年6月初我院侦查监督科被授予黄山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荣誉称号。

为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优化青少年成长发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侦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我院的侦查监督工作虽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1、侦查监督工作还未完全做到位。

一是监督手段有限,侦查监督效果难以保障。

二是监督方式滞后,侦查活动中违法行为难监督。

2、相关法律规定欠缺或过于笼统,影响了侦查监督效果。

现行法律虽然对侦查监督的范围、内容等有较明确的规定,但至今仍没有立法意义上的可操作的程序规范,侦查监督工作有法可依,但无程序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

3、侦查监督内部管理机制尚不够完善,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是缺乏规范标准,检察机关对是否追捕、追诉等往往缺乏统一明确的标准,操作随意性较大;二是对本院自侦部门的侦查监督配合的多,监督制约的力度不够。

三、下一步的侦查监督工作思路 今后我们将在总结今年的成功和不足的基础上制定新的工作计划,把严把案件质量关放在首位,认真做好审查批捕工作,做到不枉不纵,不错不漏,使案件质量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切实加强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积极拓宽案源渠道,打开监督工作的新局面。

加强法制宣传、信息调研方面的工作,力争把侦查监督工作做得更好。

一是要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宣传的工作力度,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增强对侦查监督职能重要性的认识。

充分加大检务公开和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职责,从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侦查监督工作;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联系,增强被监督机关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

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探索制度创新,提高侦查监督工作水平。

一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监督队伍的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力度,提高其依法监督的意识和能力。

二要进一步健全完善内部管理机制,规范侦查监督的途径、程序、标准,逐步建立侦查监督案件信息库,将侦查监督情况分类保存,以便收集和总结开展侦查监督的经验,提高侦查监督水平。

三是建立健全沟通联系机制,加强各部门配合联系,共同提高侦查监督工作的实效。

要坚持和完善侦查机关及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思想认识,及时解决办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加强对复杂、疑难案件的讨论研究。

四是加强探索研究,在侦查监督程序规定不完善的前提下,多做一些有益的尝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如建立符合刑事诉讼规律和特点的统一的刑事证据规则,解决对证据要求不一致的问题,提高侦查效率;制定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的发案、破案以及立案、撤案活动告知、备案审查制度。

规范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的适用和自诉案件的标准,以保证在处理问题上的相对一致性。

以上是我院侦查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及一些做法。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在县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加注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更加注重服务社会经济发展,更加注重维护司法公正和公平正义,紧紧围绕大局,正确履行职能,继续深入开展侦查监督工作,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祁门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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