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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格言

时间:2017-03-09 22:28

古罗马五大法学家不包括以下哪一位

古罗马最著名的五大法学家:盖尤斯、伯比尼安、保罗、乌尔比安、莫迪斯蒂努斯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将法律规划为

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历史上第一次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

仅供参考。

东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任何意欲研究法的人,首先应当懂得‘法’这个词从何而来。

它从□□一词而来:

公元 426年,《引证法》正式承认盖尤斯、J.保罗、D.乌尔比安、A.帕比尼安和H.莫迪斯蒂努斯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具有法律效力;并规定凡法律问题未经明文规定的,悉依五大法学家的解答加以解决;如他们的解答并不一致,取决于多数;人数相同时则以帕比尼安的解释为准。

1、盖尤斯(约公元130~180年),罗马帝国前期著名法学家,代表作为《法学阶梯》,该书是唯一一部流传至今的古代罗马法学家的文献,成为查士丁尼编纂同名法典的范本。

2、帕比尼安(约公元140~212年),帝国前期罗马的著名法学家,担任过申诉官、帝国高级法院院长和被认为是副皇帝高位的近卫都督之职,行使军事和司法大权。

其代表作有37卷《法律问答集》、19卷《解答集》、19卷《解说书》。

其学说具有极高的权威性,直至4世纪,君士坦丁皇帝仍命令属下整理他的学说。

在《学说引证法》中并明确规定,在五大法学家的意见相左时,以帕比尼安的学说为准。

3、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4、保罗(约公元222年去世),担任过帕比尼安法院的陪审法官,最著名的著作是关于告示的80卷注释书,在《学说汇纂》中摘录了他的2081段作品。

5、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谁能详细的介绍一下 莫蒂斯蒂努斯 罗马五大法学家里的

^_^他的资料还真的很少哦,查了半天只有这些。

孟代斯梯安(又译为莫迪斯蒂努斯,约公元244年去世),是乌尔比安的学生,也是五大法学家中名气最小的一位。

《学说汇纂》中有关他的著作,只有344段。

他的老师乌尔比安(约公元170~228年),担任过帝国高级法院法官助理、帝国议事会成员,近卫都督,做过皇帝的法律顾问。

乌尔比安是公认的古代罗马最伟大的法学家之一,是罗马法学的集大成者,查士丁尼的《学说汇纂》摘录的9142段法学家的著述中,其中乌尔比安的著作就有2464段。

最先提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也是乌尔比安。

追问: 这些我都知道 回答: 哦 那抱歉 了,帮不到你了。

呵呵不好意思

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

所谓罗马法,一般乏指罗马奴隶制国家的全部法律,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

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这个时期的法律,也包括公元7世纪以前罗马帝国的法律。

罗马最古老的立法文献——公元前5世纪中叶的十二表法。

元老院――是罗马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享有军事、外交、财政以及监督等方面的权利。

立法方面,除对各种会议通过的法律有批准权外,不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可宣告为无效,遇有紧急情况能停止法律的适用等。

进入帝国时期,法学界空前活跃,诸家争鸣,形成了普罗库路士和沙比努士两大学派。

帝国后期,由于君主制公开确立,立法权被视为皇帝个人的神圣权利,皇帝敕令在法律体系中占据统治地位,其形式较多,大致分为敕谕(对全国发布的命令)、敕裁(对非常诉讼及主要上诉案件所作的裁判)、敕答(对官吏或个人提出的法律疑难问题做出的解答)和敕示(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四种。

第一部官方的罗马皇帝敕令汇编――狄奥多西二世统治时颁布的(狄奥多西法典)。

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和死后不久,当时先后编出《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中世纪时期统称为《国法大全》(又译《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其中有理论性的法学专著、学说,又有许多法律、决议、法令、卷帙浩繁,内容丰富,是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奴隶制成文法典。

标志着罗马法本身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阶段。

罗马法的分类罗马法学家从不同角度、用不同标准将罗马法划分为下列四类:(一) 公法和私法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是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首创。

前者包括宗教信仰、祭司的法律地位、司法官吏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的规定;后者主要指财产所有权、债权、婚姻家庭和继承方面的规范。

(二) 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是指一切用书面形式发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成文法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主要包括各种民众大会通过的法律、元老院的决议、皇帝的敕令。

广义除包括上述几种外,还包括裁判官的告示、法学家的解答等。

不成文法乏指习惯法,内容包括过去的一些传统的风俗习惯和通行的惯例。

(三) 市民法、万民法和自然法市民法专指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

万民法是市民法的对称,指适用于外国人与外国人、外国人与罗马人所发生的法律关系的法律。

自然法思想是罗马法学家承袭希腊思想家关于自然法的思想,并进一步加以系统化而提出来的。

罗马法历来有二分法和三分法的争论,盖尤斯认为万民法即变相的自然法,故在自己著作《法学阶梯》里分为市民法与自然法。

乌尔比安采用了三分法,查士丁尼安编纂的《法学阶梯》采纳了乌尔比安的见解。

(四) 市民法和长官法(裁判官法)长官法又称官吏法、大法官法,专指由罗马国家高级官吏发布的告示、命令等所构成的法律,其中以最高裁判官颁布的告示数量最多,是长官法的主要组成部分。

与市民法不同,裁判官法不是通过罗马的立法机关制定的。

而是*裁判官的审判实践活动逐步形成的。

(这里大家注意一下:在古罗马,相同国籍的外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时,适用当事人本国法)第二节 罗马私法的基本制度罗马私法的结构和体系是以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私权保护为编制顺序,分为人法、物法和诉讼法三部分。

(=人法+物法+诉讼法)一、 人法制度A.权利主体:1、 自然人(自然人:人格权=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

自>市>家。

)在古代罗马,自然人的含义有二:一是指生物学上的人,包括奴隶在内;二是指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不包括奴隶,在法律上奴隶被视为物件,不是权利主体。

自然人要有法律地位,享有权利能力,必须具有人格。

所谓人格就是享有权利能力的资格,它由自由权、市民权、家族权等三种身份权构成,总称人格权。

其中以自由权为最高,市民权次之,家族权再次之。

罗马人根据不同的社会地位,自由权有很大差别,享有自由身份的人为自由人,没有自由身份的为奴隶,介于两者之间,自由权受到一定限制的称为准奴隶。

市民权是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根据是否享有市民权或享有多少,自然人分为罗马市民、拉丁人和外国人。

家族权是指家族团体中的一员在家族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

按照罗马法,家庭中父有父的身份,子女有子女的身份。

家长(家父)对外能代表一家独立行使各种权利,故又称“自权人”。

其他出于家父权力之下的人(妻、子女等)称为“他权人”。

只有同时具有这三种身份权,才能在政治、经济和家庭等方面享有完全的权力能力,才是一个享有完全人格的人,否则,三种身份权中有一种或两种丧失或发生变化,便成为人格不完全的人,这在罗马法上称为“人格减等”。

2、法人:无完整法人制度,也没有法人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的团体分为两种:社团、财团。

B. 婚姻家庭制度:两种-----有夫权婚姻、无夫权婚姻。

P52二、物法制度物法由物权、继承、债法三部分组成。

  A.物权:在罗马有五种:所有权、役权(地役权、人役权)、地上权、永佃权、担保权(信托、典质、抵押)。

  B.继承:  C.债法:   债发生的原因:在古典时代,发生债的原因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因当事人签订契约而发生债的关系,另一类是由于不法行为(叫做私犯)而发生债的关系。

   罗马法学家把契约分为四大类,即要物、口头、文书和合意契约。

三诉讼法制度:  罗马法学家把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的同时也将诉讼分为公诉和私诉  私诉方面,采用   1、法定诉讼-----〔共和国初期〕最古老又原始的诉讼形式   2、程式诉讼-----〔帝国初期〕比较流行,它克服了一些形式主义的色彩,又扩大了适用范围,不仅限于罗马公民,也审理外国人的违法案件。

其审理仍分法律审理和事实审理两个阶段,但已有不同。

   3、特别诉讼-----〔帝国后期〕唯一通行的诉讼制度第三节 罗马法的影响:P60(作为论述考过)  a.罗马法适应罗马奴隶制社会相当发达的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要求,全面维护了奴隶社会的私有制,巩固了罗马经济基础,促进了商品经济关系广泛的发展;它维护了统治阶级的政治统治,保证国家机关实现权力。

  b.罗马私法的形成和发展具有自己的特点。

它主要凭借法学家的研究、著述和罗马长官的司法活动来对各种财产关系进行调整。

  c.罗马法的影响超出了欧洲,遍及亚、非、南北美各国,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罗马日耳曼体系。

如德、法等国,以罗马法为基础,结合本国的实际,先后制定了民法典。

英国普通法中的契约原则、遗嘱制度和信托规则均来源于罗马法。

  d.综上所述,罗马法在历史上的作用、影响不仅在于它曾服务于罗马奴隶制社会,而且通过各种形式直接或间接促进新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形成,推动资本主义社会商品和货币关系的发展,为后世调整和保障商品生产以及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关系提供了借鉴的现成形式。

公法和私法如何划分

公法与私法依据调整对象、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法划公为公法与私法。

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最早是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来的:“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依照此标准,私法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财产所有权,保障自身利益的追求,如民法、商法。

公法是利用国家权力,宏观调整社会财富分配,调整国家与公民的关系的法律,如行政法、刑法、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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