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有句法律谚语叫“法律不强人所难”,如何理解
1自下而上的法律,比如英美的习惯法,都是人们很容易做到的。
(如果一部法律是超然的,完美但是不能落实,也不过是一本废纸。
比如那些自上而下,照搬照抄别人、不考虑自己国家实际情况的法律。
)2近代宪法主要以对限制问题和人权保障问题为标志。
现代宪法的特色是自由权和社会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公共医疗、、限制垄断等……) 当代宪法的特色是集体人权的保障(发展中国家和倡导的,我国很典型) 这里面都体现的“人”“人本”“人权”。
3民法中的。
西方有句谚语:法律部强人所难说说自己的观点
格言:“法律不强人所难(Lex non cogit and impossibilia;Lex neminem cogit ad impossibilia)”, 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
这里体现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康德曾就道德方面提出,“因为你应当做,所以你能够做”(Du kannst, denn du sollst)。
就道德而言或许可以提出这种严格要求,但在法的世界,尤其刑法领域,只能说“因为你能够做,所以你应当做”。
法律不能命令人们实施不可能实施的行为,也不能禁止人们实施不可避免的行为,这便是这一格言的基本含义。
正义是国家的基础,这是法的重要理念,但不可否认,正义概念本身就存在矛盾,正义从其要求来看是排除恣意的,故它原则上以一般正义表现出来,但一般化的正义适用于各具体的事态时,常常出现不正义的结果。
这就是一般化正义与个别化正义的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前者会带来冷酷与僵硬,后者会导致恣意与不公。
但法律必须首先实现公平,以实现一般化正义为原则,以实现个别化正义为补充。
法律是社会的规范,他不是以圣人、英雄为标准,而是以一般人、普通人为标准的。
一般的、抽象的法律规范的形成,是着眼于一般化的正义,但同时考虑到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出现损害个别化的正义结果。
于是刑法设立一般规范的同时,又设立一些特殊规范,旨在实现二者协调。
在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合法行为,只能违法时,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便避免了一般化的正义与个别化的正义之间的矛盾关系。
“法律不强人所难”的格言,正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这一格言真正上升为刑法理论,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即“期待可能性理论”。
这一理论认为,如果根据当时具体情况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责任(罪过),因而不能令他承担刑事责任。
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理论认为,犯罪的成立条件是构成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或称责任),期待可能性是有责性的内容。
但各国刑法典本身并未明文将缺乏期待可能性规定为责任阻却事由,对于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依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存在分歧: 德国的通说认为期待可能性只是刑法所规定之责任阻却事由的理论基础,在法无明文规定情况下,不能以其宣告无罪。
如果无限定地适用期待可能性的理论,就可能导致刑法的弹性过大。
作者张明楷教授也支持这种观点,即不能直接根据期待可能性理论宣告行为无罪。
与其相反,日本通说则认为,缺乏期待可能性是一种超法规的责任阻却事由,即在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宣告无罪。
如果单纯将期待可能性理论作为刑法规定的责任阻却事由的解释原理,就不能充分发挥这一理论的作用。
接着作者讨论了期待可能性与故意、过失的关系,并列举了三种不同的学说,并结合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指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故意、过失的积极要素,期待可能性是故意、过失的前提。
没有期待可能性时,就是不可抗力,就是缺乏故意、过失,行为人因此不承担责任。
这里还有一个难点,即期待可能性之判断标准问题。
引申出两个问题:一、什么叫“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二、以什么为标准判断行为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对第一个问题,作者通过对不作为犯的理论的考察来得出:“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应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能力与客观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
主要有四个方面情形: 一、由于客观环境、条件所限而不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二、行为人无实施其他合法行为的主观能力;三、虽可以实施其他合法行为,但他必须冒生命危险;四、虽可以实施,但必须冒身体重伤的危险。
后两种情况说明行为人面临大困难,如一法律格言所言“大困难视为不可能(Magna difficultas impossibiliatati aequiperatur)”。
对第二个问题,作者通过讨论大陆法系的三种学说(行为人标准说,平均人标准说和法规范标准说)以及其批判表明了自己的观点,他认为,就有无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而言,应当以行为人的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为基础,再根据处于行为人地位的平均人标准进行判断。
但对于具何种程度可能性时才承担责任,当以国家要求或法秩序为标准。
最后,作者总结了“法律不强人所难”格言的含义:根据行为人主观的、个人的事实,以一般人为标准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不可能实施其他合法行为时,法律不要求其实施合法行为,即使行为人没有实施合法行为而实施了禁止行为的,也不能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律不强人所难。
阐释。
正确的是
选项在补充里。
第三个答案正确。
其实可以排除一下,首先A答案完全不扣题,B答案也错,不知晓就无义务
其实很多人违法都是缺乏某些法律意识。
D答案也不对,天灾不能控制不代表法律不做相关规定,况且标题是“不强‘人’所难”。
C答案涉及到的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什么的,人对类似的不能预见的事不承担“过错”责任
首先这个选项表述是正确的,并且紧扣标题,所以选它
这是我做题的分析,希望有用。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六条关于法律的名言,要求标明出处,作者,国籍
法谚的经典,在于代表和传承的精神,使备旺盛的生,历久弥新。
在使用法谚之最好读懂它蕴含的意思,至少你应该在精神上与之有那么一刻共鸣,否则,在文章中引用再多的谚语也只是摆设。
下面简单挑了六条给你,更多的经典,在别处。
1、服从法律:无论是我或任何人都不能摆脱法律的光荣的束缚。
——法。
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第51页。
2、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法。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第314页。
3、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面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情况和时运而变化。
——德。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第7页。
4、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美。
林肯 5、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
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6、在法律帝国里,法院是帝国的首都,而法官则是帝国的王侯。
法院和法官对于法治的实现至关重要,他们是正义的守护者。
——美。
德沃金《法律帝国》 其他: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人们在利用法律所给予的保护他们权利的机会时,财产是一个决定的因素。
——拉基斯 渴不饮盗泉水,热不息恶木阴。
——[晋]陆机 气死莫告状,饿死莫做贼。
——[清]《增广贤文》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
——[清]《增广贤文》 天理自乍现时充拓,如磨尘镜,光彩渐增,若惮其难,而稍为退步,便远隔千山。
——[清]《增广贤文》 历览前朝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偷情是不会有好结果的,它纯粹是个祸因。
——[古罗马](哲学家)普劳图斯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国](思想家)卢梭 凡是不能说的一切都要保持沉默。
——维特根斯坦 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人治之间的基本区别。
——[美]道格拉斯 法者,定分止争也。
——韩非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善有善报,恶有恶报。
事实胜于雄辩 制治于未乱,保邦于未危。
——《尚书》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
——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
——北宋司马光 法不可知,威不可测。
多行不义必自毙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冤有头,债有主。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前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必须为明天做准备。
它必须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佐 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为了正义,哪怕它天崩地裂
——古罗马格言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要求 没有程序的正义就没有实体的正义 任何人不得转让超过自己权利之权利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子的法官 法官谙知法律 在法庭上,只有证据,没有事实。
约定必须遵守 特例不应成为立法之依据 以公正的逻辑代替武力的逻辑是法律本质的全部所在。
——卜思天·儒佩基奇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
——[英]洛克《政府论》 只要爱自由,就足以建立共和国,但是,能够维护共和国和使它繁荣的,只有爱法律。
——[法]马布利 你所说的话不一定正确,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伏尔泰 那不知道自己缺乏自由之意志的人才是真正的贫穷者。
——[德]尼采 人一出生就口含一枚金币,一面写着平等,一面写着自由,这枚金币叫人权。
——卢梭 法律应当与道德保持一致。
——[美]富勒 法律应当与权利保持一致。
——[美]德沃金 法律应当与正义保持一致。
——[美]罗尔斯 惩罚在罪犯看来应该是他的行为的必然结果,——因而也应该是他本身的行为。
他受惩罚的界限应该是他行为的界限。
——马克思 刑罚可以防止一般邪恶的许多后果,但是刑罚不能铲除邪恶本身。
——孟德斯鸠 无论是显贵和富人都不应当有权用金钱赎买反对弱者和穷人的罪行。
否则,财富——由于法律的保护,它对爱劳动的奖赏——就会成为暴政的支柱。
——贝卡利亚 谁握有国家的立法权或最高权力,谁就应该以既定的、向全国人民公布周知的、经常有效的法律,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来实行统治;应该由公正无私的法官根据这些法律来裁判纠纷。
——洛克 最好的刑事政策,便是最好的社会政策。
——李斯特(v. Litzt)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国大法官 柯克爵士 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 场所支配行为 有社会,斯有法律。
举轻明重 徒法无以自行 公法易逝,私法长存。
最后一句:法律如果不被人们所信仰,它就是一纸空文。
什么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求详解,容易理解的回答,不要粘贴复制的
感谢~
期待不可能性(期待可能性的不存在)是指在行为当时具体情况下,不可能期待他能够实施不是该犯罪行为的其他合法行为。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法律不能要求人们做不可能的事。
概念是如此,具体真不容易理解,想要知道可以参加的德、日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
什么是刑法期待可能性理论和法律不强人所难原则
两个问题我的理解也只停很浅的程度上。
1):所谓期待可,指的是从行为时的具况看,可以期待行为人不为违法行为,而实施适法行为的情形。
要将一个人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考量,就必须要求这个人在作出这种行为之前能够通过可能的渠道去知悉这个行为产生的后果。
这是刑法的可预测性的要求,同时也是期待可能性理论中的前置性要求。
最能体现这个要求的规定就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不满14周岁的人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因为不满14周岁的孩子没有义务“懂法”。
如果一个人在做出某种违法行为之前知道这种行为可能受到刑法的调整,还要视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是不是有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
如果这个人在当时那种情况下有两种行为可以选择:一个合法一个违法。
并且这两种行为都可以达到同一目的。
那么此时他就具有期待可能性。
如果他实施了违法行为的话,法律就可以对其进行处罚。
反之,如果当时就只剩一种可能解决问题的途径,即违法行为,那么这个人在当时就没有期待可能性,法律就无法对其进行处罚。
具体体现在刑法总则中就是紧急避险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2):“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的含义相同,比如说最近热烈讨论的将“见义勇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之中的问题。
见义勇为和舍己为人是高尚的道德情操,如果一个人具有这种品德的话将受到社会的广泛赞誉。
但大多数人是不具备这种高尚品德的,人生来自私,“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就是对这种自私的敷衍。
所以,法律不能要求大多数人去做与自己的本性相违背的事。
这就是“法律不强人所难”的含义。
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