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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学生普法格言警句

时间:2013-08-23 00:08

中学生普法征文

法在我心中 在我耳畔,在我心中,有一句话时时响起:要遵纪守法

  从我有记忆起,爸爸妈妈就在我心里播下了“法”的种子:他们整天跟我说“君君,要遵纪守法

”过马路时,他们告诉我,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要闯红灯;和小朋友一起玩时,他们告诉我不能欺负小朋友,要和小朋友互相谦让,一起玩。

在街上看见警察,他们还会吓唬我:君君,要是你做了坏事,警察叔叔会把你抓起来的

末了还加上一句:你千万不要做坏事啊

那时,我只隐约地知道不能做坏事,但是其实我不明白为什么不能做坏事。

  及至上学,法在我心里慢慢生根了。

上学后,教育我遵纪守法的人多了,那就是学校的教师们。

和爸爸妈妈一样,老师也整天告诉我们应该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怎样遵守规章制度。

不同的是,老师不仅告诉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而且学校还请来了很多叔叔阿姨给我们讲违法乱纪的危害,用活生生的例子教育我们要遵纪守法。

在他们的教育下,看到那些活生生的例子,我知道了:做坏事不仅仅是要被警察抓起来这么简单,更重要的是做了坏事会给别人也会给自己带来不方便,会影响别人的生活,也会改变自己的生活,让自己走向深渊。

  时间一天天过去,我也在慢慢长大。

在电视报道上,在报刊杂志上,甚至就在我自己的生活中,我看到了,也深深地意识到:遵纪守法应该从小做起,我们应该从小学会在法律的制约下生活。

否则,很可能会触犯法律,而如果触犯了法律,最终后悔的会是自己

法律就是为了保障我们每个人正常自由地生活而制定的,法律约束的就是争强好霸的人的不当的会影响别人生活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行为。

如果我们从小不学会约束自己,争强好胜,就很容易会触犯法律了。

到那时可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很可能会抱憾终身。

法在我心里扎根了。

  将来我们还要走上社会。

那时法更重要。

我们更应该时刻提醒自己遵纪守法,让法的警钟声时刻在我们耳边响起。

  法在心中,自然心安,法在心中,自然理得

法制教育的名人名言

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3.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4.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5.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6.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7.法律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8.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9.法者,天下之仪也。

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

中学生普法征文关于今日说法的

让每个孩子沐浴在法律的阳光下――纪念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崔丽 王海洲 王亦君 编者按 青少年是国家的希望和未来,青少年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决定着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高瞻远瞩地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

”事实上,从“一五”普法开始到“四五”普法规划,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和法律保护,一直是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已成为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和共同行动。

在第二个“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来临之际,我们推出这一专版,根本目的即在于,通过宣传《宪法》这一国家根本大法,让贯穿于《宪法》核心的公民权利义务意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等基本法治观念,如春风化雨,点点滴滴沁入青少年学生的头脑和心中。

法制教育纳入教学体系 10月25日,北京。

一间普通的会议室内,来自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等部门的有关领导,正在召开一个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为主题的会议。

此次会议颇为引人注目的是,不仅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教育部部长陈至立、中央综治办主任陈冀平、团中央等高层领导悉数出席,与此同时,会议的内容还通过电视电话信号,传送给设在全国各地的分会场。

此次会议传递出了一个极为重要的信息:我国正在努力构建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

这非同寻常之举意味着,法律知识的学习被纳入到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我国学生知识结构中法制教育比重大大增强。

不容回避的是,我国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令人忧虑。

一项调查显示,我国中学生对《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本了解分别只有24.7%和16.4%。

对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张潘仕指出,中学生对与其权利义务密切相关的这两部法律尚且知之甚少,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目前我国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仍有待全面提高。

我国青少年所占人口比重很大,各级各类在校学生达2.4亿多人。

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的生长发育阶段,辨别是非能力较差,自控能力较弱,可塑性强,容易受到各种消极因素的影响。

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仍然比较突出。

青少年团伙犯罪和有组织的犯罪增多,暴力化的程度加剧,犯罪年龄也向低龄化发展,其中法治观念淡薄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

正视现在是为了铸造未来。

为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日前,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团中央四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意见》重点勾勒了我国法制教育体系的构成,即小学法制教育主要对学生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学生们爱国意识、交通安全意识、环保意识、自护意识以及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要着重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观念教育,增强学生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守法用法意识,提高自我约束、自我保护能力,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

中专、职校和技校要突出与所学专业知识相关和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大学法制教育要突出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掌握民事法律、市场经济法律与世贸组织规则基本知识,树立宪法意识、权利义务对等意识和依法办事意识。

尤为重要的是,今后,法制教育状况将被纳入学校教育质量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估体系,法制教育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情况也将作为评估学校工作的重要内容。

同时,学生学法和遵纪守法的情况也将纳入升学、招生、招工、参军考核内容。

有关人士认为,这份《意见》的下发,表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被提升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高度。

这是建设一个法治国家的明智之举和战略之措。

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网络,正在全国各地构建、编织。

司法工作者到教学第一线 北京市昌平区检察官房家燕还有一个职务,是学校法制辅导员。

她经常被邀请去中学讲法制课。

一次,房家燕到一所中学去讲法制课,刚走到校门口,看见一伙十五六岁的男学生围在一起,插腰瞪眼,有的还吵嚷着:“放学见,咱们没完,有你没我。

”房家燕正准备上前,这时铃声响了,学生们都集中到教室来听房家燕的法制课。

房检察官的心中始终无法放下那几个吵架的孩子。

她在讲课时特意举了学生因吵架动手酿成惨祸的例子。

她说,同学之间有矛盾要学会沟通,互谅互让,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大打出手。

这种一时头脑发热导致的后果不仅会给同学造成伤害,还会给学校、家长带来巨大创痛。

她语重心长地告诫说:“孩子们,无论什么时候,头脑中都要有‘法’这根弦啊

”房家燕的目光关切地滑过每一张学生的脸。

课后,那几个男生围过来,红着脸说:“阿姨,刚才您讲的这些中学生案例,让我们知道了什么是违法犯罪,我们不想走上犯罪道路,那太可怕了。

现在我们知道该怎样做了。

”男孩们把手拉在了一起。

那一刻,房家燕感到,所有的劳累和担心都化做了欣慰。

这也使房家燕更加热心于法制辅导员这个“业余”职务了。

目前,像房家燕检察官这样的法制辅导员以及法制副校长正活跃在全国各中小学校里。

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多由来自政法一线的人员担任。

他们具备良好的法律知识,可以利用学校特定的文化传播空间,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形式多样、有针对性的法制教育。

在增强广大中小学生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以及综合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的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已成为近年来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中的一道风景线。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目前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设置还有很多局限性,如工作缺乏计划性和针对性,工作方式和授课内容单一,缺少与学校有效的双向沟通、联系松散,法制副校长职责不甚明确等。

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说,因为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自身工作十分忙碌,不可能每天在学校,少有时间接触学生,而且他们平时的法律工作重点并不一定是与未成年人有关,再者,由于他们的法制副校长职务并不固定,工作和职务的变动,都会影响学校法制教育的长期开展。

日前,海淀区教委经与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协商,共同推出了“中小学法律教师培训项目”,以着重培养中小学校自己的法律教师为目标,初步决定为海淀区每所中小学校培养一名法律教师。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与未成年人相关的法律、未成年人权利义务法律教育、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如何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及处理程序,使法律教师担当起学校法律教育及处理日常校园涉法问题的职责。

一位接受培训的老师说,我们接受了系统的法律专业培训,再给学生们上法制课,就不会像以前那样现学现卖或照本宣科了。

“相信学生们的法制课会上得更加精彩。

”这位老师充满自信。

从被动接受到主动参与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采取适应青少年学生特点的、各种生动活泼、喜闻乐见的普法活动,才能易于为学生们接受。

学生们走出课堂,积极进行社会实践,开辟了普法“第二课堂”的广阔空间。

大连市育文中学的一堂法律常识课上,同学们经过一个月精心准备的模拟法庭开庭了。

这次庭审案例是关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

案件听起来专业性很强,但同学们模拟成控辩双方,不时援引刑法,争辩得十分激烈。

旁听的同学们被深深地吸引着,也都积极开动脑筋分析案情和对照法条。

像这样的模拟法庭课,正在课堂上越来越多地上演,它以直观性、参与性、鲜活性的特点,成为在青少年学生中普及法律常识的一种有效形式。

各种有声有色、丰富多彩的法制“第二课堂”在各地学校广泛开展。

有的学校利用课外活动、主题班会、专题讲座等形式,不断扩大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有的通过开展学法用法征文、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活动,增加学生的参与程度,得到更多法制实践的体验;有的组织旁听庭审、参观监狱和劳教场所,通过生动具体的案例和当事人的现身说法,使学生感受到法律的公正与威严。

各地学校还结合实际,建成了一批青少年法律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法律服务热线等,这些活动成为吸引广大青少年学习法律知识、参加社会法制实践的新载体。

据介绍,自去年8月全国第一所青少年法律学校正式成立以来,全国很多地区已全面开展了青少年法律学校创建活动。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经创建3000多所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培训青少年近400万人。

一项调查显示,中学生期待的学习法律知识的形式以主体参与性为主,如了解案例、模拟法庭、课堂辩论和同学讨论、参观展览等,比例高达70.7%。

对此,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员张潘仕分析认为,这说明学生希望能够在主体参与的形式下,积极主动地获取法律知识,使自己能够融入现实社会的实际中,把握在未来法制社会中的命运,这恰恰符合现实社会对学生综合素质教育与培养的要求。

在广东省,开展了全省范围内的“四个一”系列活动:创作一台法制教育小品剧,组织一场法律知识竞赛,开展一次有奖征文比赛,编印一本连环画册。

共有800多万人次的学生参加了活动,小品剧在全省巡回演出100场,场场爆满。

在浙江省,则把校园文化活动作为法制教育的有效载体,提高学生学法的兴趣和积极性。

他们一方面充分运用橱窗、黑板报、墙报等学校最常规的宣传阵地,普及法律知识;另一方面,组织学法兴趣小组,通过“红领巾法制学校”、“少年警校”、“青少年法律学校”等相对固定的法制教育基地,定期开展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夏令营等形式多样的活动。

在天津市,今年在全市中小学、中专职业学校学生中开展了“争做遵纪守法小公民”征文比赛活动,共收到征文作品十万余篇。

塘沽区在去年“12·4”法制宣传日期间举办了中小学生自编“法制报”比赛,全区6万余名中小学生,人人动手参与制作,共报送3000余份图文并茂、内容丰富的参赛作品,在世纪广场长达40米的玻璃橱窗内展示,形成了一条独特的“普法长廊”。

1999年10月,中央综治办、公安部、司法部、团中央四部委联合主办了题为《为了明天》的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展览,引起社会广泛重视。

这次展览共吸引了100多万青少年学生和教师观看。

法学专家指出,普法在形式上应该改变单纯的说教方式,在内容上要结合孩子们能够感受到的事物,通过一系列学生易于接受的法制实践活动,将法律知识深入浅出地融入学生们熟悉的社会生活中,使法制教育变成一种生动直观的生活体验,从而使法律知识和意识自然融入学生们的头脑和生活中。

近日,由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举办的大型“亿万青少年普法行”活动也正式启动,这一活动将历时三年,特别强调针对青少年特点,组织普法论坛、普法大赛、征文、普法万里行夏令营及普法大型文艺晚会的形式,大力宣扬“关爱青春,与法同行”的主题。

“法律就在每个人周围” 在“关爱青春,与法同行”亿万青少年普法行的活动启动仪式上,中央电视台法制栏目主持人撒贝宁讲了一个故事。

去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中,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做了一期节目,内容是讲一个十几岁女孩被人奸污,歹徒却不能绳之以法。

他的父亲气愤地跑去把那人杀了,结果入狱。

当记者来采访时,弱小的女孩子自始至终躺在床上,背对着镜头叙述。

当采访结束,记者往村外走时,一个记者不由自主地回了一下头,却突然看见那个女孩正依在门旁,目送着记者。

雨雾中,女孩的笑脸很模糊,然而却清晰地烙印在记者心中。

撒贝宁说,对这个身心遭受极大摧残的女孩来说,只有法律是她未来生活全部的支撑和希望。

法学专家指出,目前一方面青少年违法犯罪现象仍比较突出,另一方面,侵犯青少年合法权益和破坏青少年成长环境的违法犯罪也呈增长趋势。

青少年特别是在校学生是弱势群体,他们往往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仅要使青少年懂法、守法,而且要培养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其自我防范能力,进而成长为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合格公民。

针对此,各地团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力量,举办了形式多样的青春自护学校、培训班、训练营,采取邀请专家授课、录像观摩、模拟情景训练等,向青少年普及自护知识、传授自护技能,教育学生们拒绝诱惑,远离危险,防范侵害。

2001年7月,团中央、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中国青年报联合主办了“我的自护经历”征文。

活动得到全国青少年普遍关注和踊跃参与,共收到来自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文5000多篇。

学生们通过生动活泼的笔触娓娓讲述学法用法过程中的自护经历,有险象环生的“防范意识帮我逃离魔掌”,有“用法律跟私营老板说‘不’”,有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自己换来新鞋的,还有用所学法律和自己的爸爸打起了官司的……学生们通过自身经历,真切地感受到了法律的力量。

新疆呼图壁县第一小学六年级小学生秦雪,是个“学法用法好少年”。

她看到学校地处繁华地段,车多人多,许多小学生不听学校劝告骑自行车上学。

秦雪找来《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告诉同学们条例中规定“未满12周岁儿童不准在道路上骑自行车”。

她认真地说,法就是告诉我们什么事不应该去做,如果大家都不守规则,就会给自己和别人带来不便,甚至造成伤害。

同学们看到连骑自行车的事都在法律中有规定,真的服了。

一次,放学后,一个陌生男子对班上女同学小玲说,他爸爸被撞伤了,要带她走。

秦雪拦住小玲说,不能跟他去,应该先打电话给家里了解清楚情况。

那个男人一听,灰溜溜地跑了。

事后才知道,根本不存在小玲爸爸被撞伤这回事。

同学们都对秦雪竖起了大拇指。

“小学生从小就应该知道学法、守法的重要性,遇事要沉着冷静,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远离伤害和犯罪。

”秦雪想用自身的经历告诉大家:“法律一点不深奥,它其实就在每个人生活的周围。

” 五加二不再等于零 常有老师感叹,现在学生们所处的教育环境日益复杂,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渗透很厉害。

有人将之比喻为“五加二等于零”,意即学生们在学校受到的五天教育,周六周日在家里和社会上接触两天,等于白搭。

北京东直门中学教育处闫晓东主任说,我们学校可以保证对学生进行充分的教育和宣传,但8小时以外怎么办

“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不光是学校的责任,更是全社会的责任。

”闫晓东说。

构筑青少年学法、用法的良好空间和氛围,离不开社区和家庭。

在北京陶然亭社区里就活跃着一支由100多名未成年人组成的“普法宣传队”。

他们不仅自己是知法、守法好少年,还将在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里学到的法律知识介绍给社区成员。

这支普法宣传队同时担当着社区“违法行为”监督员,对社区里出现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现象及时反映给有关部门。

离异家庭子女小林莉(化名)平时非常活泼,但有一段时间突然变得脾气暴躁。

这一反常现象引起了社区小监督员们的注意,就把这个情况告诉给了社区法律学校的志愿者老师。

在志愿者老师的开导下,小林莉说出了真相:一天晚上她被喝醉了酒的父亲强暴了。

经过多次谈心,小林莉在社区法律学校帮助下终于勇敢地向公安机关举报了父亲的行径。

小林莉的父亲被依法判处16年徒刑。

“在社区里进行青少年法律普及不能只是让孩子被动、僵化地接受。

还要让孩子们在基本掌握了有关法律后,运用法律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陶然亭街道办事处团工委书记崔伟国说:“开展社区青少年普法教育,必须要调动起孩子们普法的积极性。

孩子们的主动参与所带来的影响力是巨大的。

” 为真正达到对社区青少年的普法效果,陶然亭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还引进“外脑”,营造出一种科学普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今年6月,100多名法律专家和工作者被北京市陶然亭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聘请为志愿讲师团成员,他们中有高校法律系教授、大学生、法官、检察官、警察,特别引人注目的是,10位出租车司机也身在其中。

这10位出租车司机定期与社区的未成年人一起学习有关的交通法规,并结合工作中遇到的情况现身说法,帮助孩子们掌握交通法规,强化交通安全意识。

顾黎红是上海市闵行区龙柏街道团工委书记,同时又是所在社区的青少年法律学校校长。

他给记者讲了一个故事。

前段时间,法律学校通过热线了解到一名家住在航四村的青少年陈某由于从小父母离异,缺少家庭关爱,上小学时就染上逃夜、敲诈等不良行为。

中学未毕业就辍学在家,后来发展到了参与盗窃等犯罪活动。

“对于这样一名青少年,只能用爱心感化、用法制帮助”,社区法律学校开始发挥作用。

社区法律学校的两名骨干学员在学校的“授意”下与小陈成为了好朋友。

他们为小陈补习文化,拉小陈一起按时到社区法律学校上课。

后来,小陈在街道的帮助下找到了一份满意的工作。

而在社区法律学校的各种活动中也会经常看到小陈的身影。

学生家长是孩子的影子和启蒙老师,他们的一言一行会直接影响到孩子能否健康的成长,因此在帮学生学法的同时,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还必须加强对家长的法律教育。

很多社区法律学校开办了针对家长的短期法律培训班。

闵行龙柏街道社区青少年法律学校向家长们发放由法律学校自行编撰的“怎样做一个合格监护人”的学习宣传资料。

而有的社区法律学校还针对一些问题家庭开展家访活动,进行近距离的引导。

社区法律学校通过各种途径来逐步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

一项调查表明,仅有11.9%的学生认为家庭是他们了解法律知识的途径之一。

但这并不意味着家庭对中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不重要,只是因为家长给予孩子的法律知识教育只是一些朴素的认识,家长一般不会用法律条文或严肃的案例分析方式。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研究员张潘仕认为,家庭作为与中学生关系最为密切,对中学生有着深刻影响的群体,父母法律意识强弱对子女有重要影响,因此,加强对家长的法制教育,提高家长的法律意识,是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

早在1997年,厦门市就开展了“学生带法回家”活动。

他们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段,让学生将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条文写在专用笔记本上带回家向家长宣传。

经过几年的摸索,该项工作已经走上了形式多样化、活动规范化、检查督促经常化的良性发展道路。

广西柳州第十七中学开办了青少年法律学校,成立社区家庭教育网络,对家长进行法制教育,让家庭受益不少。

有的家长说,过去我们认为孩子是自己的,送不送孩子读书,是我们自己的事,现在认识到不送适龄孩子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

有的家长说,过去觉得孩子是自己的天经地义,孩子不听话,要打要骂别人管不着,现在知道了打骂教育孩子违法,而且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

还有的家长表示,以前忙于做生意,常把孩子赶到门面或摊位帮忙卖东西挣钱,现在知道了,这样做不对。

将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覆盖青少年整个成长环境的法制教育网络,为学生法制教育营造一个健康的立体空间,使学生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人群中,都能感受到一种强烈的法治氛围,是青少年普法面临的一项长期的任务。

让每个孩子沐浴着法律阳光健康成长,这无疑更是一场塑造未来法治社会的基础工程。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02年12月04日

对中学生进行普法教育有什么重大意义

近年来,不是个别中学生的表现出偷盗、抢劫、吸毒、性犯罪、乃至杀人案件时生,震惊全国惊动中央高层的徐力杀害母亲案就是典型案例,还有生打架斗殴致人伤残、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拉帮结派等在中学生中不同程度地体现出来,既让家长痛心不已,又让社会出现不稳定因素,这些都在警示着我们,对中学生的法制教育是十分必要的。

国家通过多次的“普法”,使不少的老百姓在一定程度上知法守法,明白了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多数人不再是“法盲”,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发展,然而,真正了解法律,懂得法律的还是很少的,许多的人对法律仅限于一知半解,甚而歪曲误解。

国家提倡“依法治国”“依法治校”,还需要一个过程,一个普及法律,转变观念的过程。

这需要社会的倡导,更需要学校的教育,学生阶段,对一个人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树立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尤其是中学阶段,所以,在中学进行法制教育,是势在必行的。

引起中学生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改革开放的范围更加宽广,力度逐步加大,社会的物质文明得到长足发展,而与此同时,国外的一些不良思潮及生活方式也涌入国门,部分(不是个别)学生的父母因为或此或彼的原因,造成了不少的缺陷家庭(单亲或父母感情不好),相应也就形成了家庭对子女的关心不够,有的能够单纯提供物质保障,有的连物质都不能保证,还有很多的家庭,是父母在外打工,家里由爷爷奶奶照管,但很多爷爷奶奶是身体欠佳或其他原因,不可能担当好这个责任,好家庭教育的氛围不够健康,使得一些学生舍弃学业,失足走向不良的发展方向,多项调查表明,很多学校的“双差生”就因为家庭原因造成的。

2、学校的原因在学校教育中,一些学校仍然搞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脱离国家教育的发展轨道,强调文化成绩,对个别的学习成绩差或行为习惯不好,思想素质落后的学生教育力度不够,关心程度不够,耐心、细致不足,缺乏爱心,认为这些学生“不可教”,要么采取放弃的手段,听之任之;要么将其推向社会;导致学生思想负担加重,心理压力加大,最终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社会的原因一些个别的腐朽的阴暗的社会现象,通过音像、书刊等各种渠道,熏染着我们的学生:黄色杂志、淫秽书籍、暴力影视、各种血腥游戏游离于我们的生活空间。

因为这些原因,使得一些学生产生了一些不良的价值观,以自我为中心,孤独、封闭、怪僻、忧郁、厌世甚至产生暴力思想。

这些都可能导致中学生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制教育的方式法制教育是指侧重于讲授法律法规的特殊的社会规范的教育。

这些特殊的社会规范,它规定了人们的权利与义务。

指出了人们各种行为的界定,让人们明白什么是能够做的,什么是不允许的。

法制教育不是一朝一夕可以一蹴而就的,它必须通过长时间的由浅而深、由大及小、由概及详不断积累的过程。

使学生明白法律与道德,来影响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起到规范行为的作用。

教会学生提高使用法律维护自己权利的意识。

1、专题讲座对中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常见的就是专题讲座:就中学生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比如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正当利益;什么是侵犯别人权利;自己拥有什么权利;怎样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等等。

2、专家讲座进行法制教育可以在适当的时候邀请一些法律专家,对学生进行专门的法制教育,通过这些专家的讲解,使学生对法律法规有更深层次的理解。

3、法治园地的建设法制教育还可以采用“法制园地”的方式,充分利用板报、校报、校刊、广播等学校常见的宣传工具,开设专页、专篇、专场,时常对常见的法律常法规进行宣传、讲解,对一些热点进行点评,请一些有一定专页水准的老师进行辅导。

辨清问题,辨明真理。

4、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利用社会这个大课堂,组织学生经常参加社会实践:去法庭旁听一些典型案例的审理等,以此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从而走向成才之路,成功之路

中学生法律知识

1.什么是法律法律是社会行为规范。

与道德、纪律等规则相比较,法律具有三个最为显著的特征:一是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二是法律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强制性;三是法律对全体社会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

2.违法与犯罪凡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做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根据其违反的法律,可以将它们分为行政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和刑事违法行为。

民事违法行为和行政违法行为的情节比较轻微,相对刑事违法行为而言,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称为一般违法行为。

刑事违法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

任何一类违法行为都有其法律后果,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谓犯罪,是指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触犯刑法并依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具有三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特征;第二,犯罪是一种触犯刑法的行为。

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法律标志;第三,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刑罚当罚性,是犯罪严重危害性及刑事违法性的必然后果。

3.法律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凡未满18周岁的公民都是未成年人。

党和国家对我们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无限关怀,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对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家庭保护,要求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抚养、监护的职责,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

学校保护,要求学校教育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并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实施保护。

社会保护,要求全社会创造一种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社会保护包括对未成年人的社会文化保护、身体健康保护、劳动保护、自由权和精神权的保护等方面。

司法保护,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等依法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专门保护措施。

4.加强自我防范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为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其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而制定的。

这部法律设专章规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给我们划清了明确的是非界限。

许多违法犯罪行为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气开始的。

我们一定要重视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谨慎交友,防微杜渐,避免沾染不良习气,防患于未然。

从小事做起,预防违法犯罪。

5.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我国法律规定:吸毒违法,贩毒有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把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参与赌博,屡教不改”列为严重不良行为;充斥着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电子海洛因”侵蚀和毒害未成年人的精神;邪教是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毒瘤。

我们只有学会分辨并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才会有健康幸福的生活。

否则,我们会为之付出沉重的代价。

6.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青少年学会自我保护,不仅需要有保护自己的意识和勇气,也要有保护自己的智慧和方法:遭遇意外险情与伤害时,需要冷静,要学会运用最有效的救助方法;遭遇不发分子的侵害时,既要勇敢又要机智,特别是在双方力量对比悬殊的情况下,不要与其硬拼,而要讲究智斗,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伤亡,保住最大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我们维护权益的最有力的武器就是法律。

非诉讼手段,是我们维护合法权益常用的有效手段;如果这种方式仍不能解决问题,我们就要使用诉讼手段,勇敢地到人民法院状告侵权者,通过打官司讨回公道。

7. 正确行使权利,忠实履行义务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

公民在行使权利时要尊重他人权利,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权利,要以合法的方式行使权利。

广义的义务,既包括法律义务,又包括道德义务。

法定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必须履行的。

所谓道德义务,是指社会成员依据社会道德规范,自觉自愿地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的道德责任。

法律鼓励做的,我们积极去做;法律要求做的,我们必须去做;法律禁止做的,我们坚决不做。

在我国,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

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

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8.维护受教育权利,履行受教育义务依据法律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

受教育是法律赋予我们的基本权利,是我们成长和发展的基础。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享有的受教育权。

当我们的受教育权被他人剥夺或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采用非诉讼方式或诉讼方式予以维护。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统一性、公益性的显著特征。

作为正在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生,履行受教育的义务,最主要的有三项:其一,认真履行按时入学的义务;其二,认真履行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的义务,不得中途辍学;其三,认真履行遵守法律和学校纪律,尊敬师长,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9.生命与健康的权利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

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身权利,是公民参加一切社会活动、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

人身自由是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

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生命健康权,不容他人侵犯。

未成年人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的未来,其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

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

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既损害了他人的生命与健康,也损害了自己。

行为人要依法受到相应的制裁。

10.法律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权具体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

人格尊严不可侮,侮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

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侮辱或诽谤他人。

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

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以讨还公道。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盗用、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

无论盗用还是冒用他人姓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

11.法律保护公民个人隐私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的安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能够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

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还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

12.法律保护公民的智力成果所谓智力成果,主要指依靠人类脑力劳动所创造的劳动成果,表现为科学技术成就、发明创造以及文学艺术作品等。

智力成果权也称知识产权,通常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以及反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秘密等。

公民创造智力成果没有年龄限制,享有知识产权当然也不受年龄限制。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权、荣誉权不受侵犯。

作为一个公民,当自己的智力成果受到侵害时,要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们还要积极参与社会对智力成果的保护,尊重他人的脑力劳动,不做侵害他人智力成果的事情。

13.法律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所有权,公民依法享有私有财产继承权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当我们的财产所有权受到侵犯时,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依靠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只有当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才可以继承。

依照我国继承法,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要按照继承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14.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我国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结社权、获得教育权、人格尊严与民族风俗习惯获得尊重权、监督权等9项权利。

①消费者享有安全权。

人身、财产安全,是公民在社会中生存的基本条件。

②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有权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

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④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作为消费者,我们要保持应有的警惕,尽量不给不法经营者以可乘之机,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

在侵权行为发生以后,我们应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使不法经营者显露原形、受到惩治。

我们作为消费者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维护市场秩序,做有修养、守秩序、道德高尚的“上帝”。

1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管理国家。

这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要求。

生活在法治国家里,人人都要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国家利益,依法规范自身行为。

16.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要求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完备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依法治国的前提;“有法必依”要求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中心环节。

“执法必严”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办事,严肃执法、严格执法,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这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违法必究”要求严格追究违法犯罪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治国的必要保证。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

17.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

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从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

18.关心国家大事,正确行使监督权利我国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参加国家管理、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

我们要关注国家建设、国家管理,对于改善环境、整顿秩序、维护治安等身边的事乃至国家大事,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自己建议。

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们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利。

反映情况应当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投诉和举报时,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也不能采用贴大字报、聚众闹事等方法。

19.维护国家安全是我们的义务国家安全,包括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不受侵犯,国家的机密不被窃取、泄露和出卖,社会秩序不被破坏等。

国家的安全关系着整个国家和民族的生死存亡。

没有国家的安全,公民个人的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树立国家安全意识,自觉关心、维护国家安全,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也是青少年热爱祖国的具体体现。

中学生法制小常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年成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年成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年成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年成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二十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

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年成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监护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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