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方近代法治观念的核心
法治的核心是法制,法制的核心是宪法,宪法的核心是契约,契约的核心是普世价值,普世价值是人类社会普遍认可且存在的价值,即自由,平等,博爱。
儒家法文化如何促成近代法治
儒家法文化在中国法律思长期占据着统治地位仅对维护当时的统治和社会关系起了巨大的作用,而且对今天人们的法律思想意识产生着重大的影响。
虽然在近代遭受了一系列的冲击,儒家法文化中有很多积极因素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有借鉴意义。
中国是一个传统文化很深的国家,所以我们应该对儒家法文化进行理性的、全面的、客观的重新审视,吸取其精华部分为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服务。
英国近代法治确立条件
正如我们所知道的,英国近代无论是变法还是革命都离不开资产阶级,他们充分利用手中的金钱支持农民革命,同时将一些贵族同化为其中一部分。
农民为他们夺取政权,亲近他们的贵族一起分享。
而资产阶级最根本利益是在商业利润上,社会实现法治才能使商业活动平稳进行,一个混乱的社会他的资本不会顺利流通
世界近代史有哪些主要的法治思想家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坎托罗维奇,H.Hermann Kantorowicz(1877~1940)德国法学家,社会学法学派和自由法学派在欧洲的主要代表之一。
1907年开始任教于弗赖堡大学。
1923~1929年以专家身份参加德国众议院战争起因调查委员会工作。
1929~1933年任教于基尔大学,在被纳粹政府解职后,先在纽约社会研究新学院和纽约市立学院,继在英国牛津大学、剑桥大学任教。
主要著作有《为法律科学而斗争》(1906)、《法律科学和社会学》(1911)、《罗马法注释派研究》(与W.W.巴克兰合著,1938)和《法的定义》(写于1938年,1958年出版)。
坎托罗维奇的学说主要思想渊源之一是德国M.韦贝尔(1864~1920)的社会学。
象E.埃利希、R.庞德等人一样,他积极把社会学与法学结合起来,倡导社会学法学派。
在1911年召开的社会学家大会上作《法律科学和社会学》的报告时,称法学为关于价值的科学,社会学是关于事实的科学,指出二者应互为补充。
在哲学上,他信奉I.康德的不可知论,主张价值的相对主义,与新康德主义法学派E.拉斯克(1875~1915)和G.拉德勃鲁赫交往甚密,但没有象他们那样提出系统的新康德主义法学理论。
1906年,坎托罗维奇以笔名发表《为法律科学而斗争》。
在这本使他成名的小册子里,他反对当时在法学中占主导地位的概念论法学,提倡自由法学―社会学法学派的一个支派。
他认为概念论法学往往否认正义观念,忽视社会现实,以为法律仿佛是“自动售货机”,可以简单地通过抽象的逻辑推理,从现行法律中为任何案件获得答案。
他主张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应仅仅适用法律,必要时还应当创造法律。
除“正式法”(formal law)外,“自由法”(free law)也是法的渊源,其中包括习惯、判例理由以及法学家的权威论述。
但是他仍坚持法官应当遵守法律,认为这是保障个人自由和法律安全的必要条件,法官创造法律的活动,应当只限于在法律出现漏洞等情况下进行。
坎托罗维奇的自由法学说与美国现实主义法学派的观点虽有共同之处,但他批评现实主义法学派在强调法官创造法律的权力方面走得太远,认为他们抱有社会学的或职业的偏见,而事实上,他们是根本不可能不顾法律规定而去研究社会现象的。
因为过分强调法的社会决定论,并将法学完全当作经验主义的社会学,而否认法的规范性,就不可能有完整的法学。
在《法的定义》一书中,坎托罗维奇分析了什么是法,特别是法与其他规范的区别。
他为法下的定义是:“规定外部行为的并被认为应交付审判的规则的总和。
”他对法制史、法律思想史和国际政治等学科也曾写过不少著作。
-----------影响世界的100位法学家——康德,IImmanuel Kant(1724~1804)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之一。
出身于东普鲁士的柯尼斯堡(今苏联加里宁格勒)工匠家庭,曾任家庭教师。
1755年起长期任教于柯尼斯堡大学。
他关于法律思想方面的主要著作有《道德的形而上学》(1797)一书,第一部分《法学的形而上学原理》。
康德哲学的基本特征是调和唯物主义和唯心主义,一方面承认有意识之外的“自在之物”,另一方面又宣称这个“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人的认识只及于现象,而不能达到这个“自在之物”。
他的的伦理学也以现象与“自在之物”的对立为前提。
他的法律思想和伦理学是不可分的。
康德认为人属于两个世界:当他处于现象世界,其意志和行为服从因果律,是不自由的;但作为“自在之物”,其意志和行为是自主的,在道德上是可以自由选择的。
道德上的自由意味着人们能够遵守铭刻在众人心中的道德律,而遵守这种道德律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不受外部感觉世界的任何影响的。
最高的道德律是“绝对命令”: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遵守一种意志和行动的准则,这种准则也同时永远能够成为所有的人都奉行的普遍的立法原则或普遍的道德规范。
康德认为,法是以自由为依据的一般法则,是一个人的任意可以和其他人的任意相共存的的条件的总和。
权利有天赋权利和取得权利之分;天赋权利首先是指自由(法律上的自由),即个人不受他人的专横意志的控制,这种自由也意味着平等。
任何人都无权将他人当作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
法是一种相互强制的义务,国家的目的就是在强制性的法律下实现人的权利;国家是许多人以法律为依据的联合。
这一关于国家的定义就意味着通常所讲的“依法治国”,从以上自由、平等的权利产生一系列权利,包括私有财产。
康德也认为,法可分为自然法和实在法,公法和私法。
公法包括宪法和国际法。
国家起源于原始契约,但其根据是理性观念,而不是历史事实。
象J.-J.卢梭一样,他主张众人的意志联合为一个公共意志,主权属于人民;他也反对君主专制,要求代议制,要求实行“三权分立”,要求建立“纯粹共和国”。
但在论述公民政治权利时,他又提出了“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之分;
法治原则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现代的法治理论则循由路径:一个路继续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种则是企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理论。
前者以英国学者拉兹和美国学者富勒为代表。
拉兹认为,法治的字面含义是“法的统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治是指“人们应该服从法律并受法律的统治”但是在政治和法律理论中,法治应作狭义之理解。
即“政府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
”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行为必须有法律依据,并且能给人们的行为提供有效的指引。
拉兹还提出了法治八项原则: (1)法不溯及既往,应公开明确; (2)法律应相对稳定; (3)特别法的制定应受公开、稳定、明确的一般规则指导; (4)保障司法独立; (5)遵守自然正义原则:公开审理、不得以偏见司法; (6)法院应对于其它原则的执行握有审查权,即审查议会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应易于接近:省时省钱; (8)预防犯罪的机构在行使裁量权时不得滥用法律。
法治原则法的道德基础时,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项原则。
一般认为富勒尽管关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张的法治原则并不是道德性质的,而实际上不过还是一种形式法治。
后者(既实质法治)开始于德国学者韦伯对资本主义法律合理性的探讨。
自韦伯之后,法兰克福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纽曼继续了对形式法治转向实质法治的观察,并将韦伯关于现代法发展会出现反形式主义的预见向前推进了一大步。
20世纪5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心实质法治问题。
1959年印度德里法学家大会所通过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实质法治价值取向。
如在其关于法治三原则的主张中,第一条就明确提出法治不仅要保障和促进个人的公民与政治权利,且应确保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
美国学者德沃金作为当代西方最有影响的学者之一,虽然没有专门论述法治问题,但从他关于权利的论述中,我们可以看到他对形式法治的明确挑战:他主张道德权利,强调个人可以良心拒绝和非暴力反抗国家不正义的法律;他反对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张给予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和个人以更多保护;他要求捍卫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原则等等,都含有明显的实质法治的精神。
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也有过法治与人治之争,但在内容上与古希腊的法治大相径庭,从发生学的意义而言,中国古代法家的主张也并演绎出近代和现代的法治理论。
从一定意义而言,现代中国的法治理论只是西风东渐的结果。
中国近代法治史 从人治走向法治是人文素养类课程吗
人治,法治的对立概念。
指依靠个人权威性和个人崇拜的作用来管理政权实行政治统治。
法治强调以法治国、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
法制是法律和制度的总称。
统治阶级以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管理国家事务,并且严格依法事的原则,也是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权力建立的用以维护本阶级专政的法律和制度。
人治,是依靠统治者个人的权威治理国家的一种政治表现形式。
在中国人治定义来自于孔子。
他认为“文武之政、布在方策。
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在西方,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曾提出哲人治国论,主张建立哲学王统治,这也属于人治的一种政治思想。
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的一个基本框架。
大到国家的政体,小到个人的言行,都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中运行。
对于现代中国,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才是真正的法治。
什么是法治
英国思想家洛克说:个人可以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禁止;政府不能做任何事情,除非法律许可。
法治,是给公民以最充分的自由,是给政府以尽可能小的权力。
法治社会的真谛在于:公民的权利必须保护,政府的权力必须限制,与此背离的就不是法治社会。
“法制”我国古代已有之,在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是不一样的。
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
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
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事的原则和制度。
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
任何国家都有法,但并非有法制。
法制在不同国家其内容和形式不同。
在君主制国家,君主之言即为法;在资本主义国家,虽然排除了奴隶制、封建制国家法制的专制性质,但资产阶级受阶级本性的局限,当有的法律规定不符合本阶级的利益时,就加以破坏。
只有彻底消灭剥削制度,实现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主义法制。
秦朝法治与近代法治得区别
1.秦朝法治建立在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基础上,而近代法治建立在民主共和制度的基础上。
2.秦代法治的内涵是运用“势、术、法”三种手段统治人民,是一种驭人之术;近代法治是通过完善科学的法律制度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是一种民主保障。
3.秦代的法治只是统治者统治人民的一种手段,维护的是其专制统治,统治阶层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本质上是“人治”;近代法治,赋予法律最高的地位,一切国家生活都在其框架内运行,没有法外公民,是真正的依法治国。
近代法治是随()制度发展起来的
三权分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