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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武交战廉政格言

时间:2017-04-09 21:28

《日内瓦公约》的内容是什么

日内瓦公约  1864~1949年在瑞士日内瓦缔结的关于保护平民和战争受难者的一系列国际公约的总称。

日内瓦公约是随着红十字会运动的产生、发展而制订的。

1863年,由瑞士公民J.H.迪南发起的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80年改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于日内瓦诞生。

次年8月在该委员会倡导下,瑞士政府在日内瓦召集了有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参加的国际会议。

8月22日,与会12国签署《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境遇的公约》(亦称《万国红十字公约》)。

这是关于战时伤病员待遇的第一个日内瓦公约,它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规定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接待和照顾,并按公约规定的条件遣返他们。

该公约的签署标志着战争法规中人道主义法的诞生。

在1864年日内瓦公约基础上,经过1906年、1929年和1949年先后几次修订和补充,发展为1949年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1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2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3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1949年日内瓦第4公约)。

该四公约于1949年8月12日由中国、苏联、美国、英国、法国等61个国家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50年10月21日生效。

至1994年8月,共有187个国家和地区以批准、加入或通知继承等不同方式成为日内瓦四公约的缔约国。

《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4条正文及两个附件,主要内容是:确认敌对双方伤病员在任何情况下应该无区别地予以人道待遇的原则;禁止对伤病员的生命和人身施加任何危害或暴行,特别是禁止谋杀、酷刑、供生物学实验或故意不给予医疗救助及照顾;医疗单位及其建筑物、器材和人员不受侵犯,但应有明显的白底红十字或红新月及红狮与日标志。

《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63条正文及1个附件,是对1907年海牙第10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在适用范围、保护对象、基本原则等方面,与第1公约完全相同,只是结合海战的特点,规定了海战中保护伤病员、医院船及其人员的特殊原则和规则。

该公约仅适用于舰上部队,登陆部队仍适用日内瓦第1公约所规定的原则和规则。

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43条正文和5个附件,是对1929年同名公约的修订和补充。

它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保护对象,针对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德日法西斯虐杀战俘的暴行,详细规定了保护战俘和战俘待遇的原则和规则。

主要内容是:战俘系处在敌国国家权力管辖之下,而非处在俘获他的个人或军事单位的权力之下,故拘留国应对战俘负责,并给予人道待遇和保护;战俘的自用物品,除武器、马匹、军事装备和军事文件外,应仍归战俘保有;战俘的住宿、饮食及卫生医疗照顾等应得到保障;对战俘可以拘禁,但除适用刑事和纪律制裁外不得监禁;不得命令战俘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劳动;战事停止后,应立即释放或遣返战俘,不得迟延;在任何情况下,战俘均不得放弃公约所赋予的一部或全部权利;在对某人是否具有战俘地位发生疑问的情况下,未经主管法庭作出决定之前,此人应享有约的保护。

《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共有159条正文和3个附件。

在1899年海牙第2公约和1907年海牙第4公约附件中只有一些零散的保护平民的条文(见海牙公约)。

此公约是对这些条文的补充和发展。

其主要内容是:处于冲突一方权力下的敌方平民应受到保护和人道待遇,包括准予安全离境,保障未被遣返的平民的基本权利等;禁止破坏不设防的城镇、乡村;禁止杀害、胁迫、虐待和驱逐和平居民;禁止体罚和酷刑;和平居民的人身、家庭、荣誉、财产、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应受到尊重;禁止集体惩罚和扣押人质等。

日内瓦四公约中有许多新的共同原则,主要有:①公约不但适用于一切经过宣战的战争,而且适用于一切武装冲突,即使冲突一方甚至双方不承认存在战争状态。

②公约不但适用于缔约国之间,而且在冲突一方不是缔约国时,其他缔约国在其相互关系中仍受公约之拘束;若上述非缔约国接受并援用公约之规定,则其他缔约国对该国之关系亦受公约之拘束,即公约取消了海牙公约中“普遍参加条款”的限制。

③公约不但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而且为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如内战中的战争受难者规定了冲突各方应遵守的最低限度准则:不实际参加战事之人员,包括放下武器之武装部队人员及因伤病、拘留或其他原因而失去战斗力之人员在内,在一切情况下应予以人道待遇;伤者、病者应予收集与照顾。

④公约在一定限度内承认了游击战的合法性和游击队员的战斗员资格。

⑤公约不但禁止占领国破坏占领地的私有财产,而且禁止破坏属于国家、集体或合作组织的财产,即承认两种所有制的平等地位。

日内瓦公约及1977年的《日内瓦四公约附加议定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主要渊源。

然而,日内瓦公约虽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却并未被普遍遵行。

几十年来,在地区性战争和武装冲突包括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日内瓦公约屡遭破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52年7月13日发表声明, 宣布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于1949年8月12日签署的日内瓦四公约。

声明指出:“各该公约的内容基本上是有利于国际持久和平并符合人道主义原则的”;同时针对公约的不足之处提出4项保留:①对第1、第2、第3公约第10条和第4公约第11条的保留是:保护国的代替必须经被保护者本国同意。

②对第3公约第12条、第4公约第45条的保留是:战俘或平民被移交于他国后,原拘留国仍不应解除责任。

③对第4公约总的保留是:占领区以外的平民也应适用公约的保护。

④对第3公约第85条的保留是:依据纽伦堡及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判原则被判为战争罪犯的战俘不得享受公约的利益。

1956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批准承认日内瓦四公约的决定中,重申了对上述条款所作的保留

对越南自卫反击战是怎么回事

领导,指挥个是谁

对自卫反击战主导:徐向前、许世友、杨得志;黎笋、甲。

  对越自卫反击战国官方称为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或对越自卫还击保卫边疆作战,在民间被习惯称作对越自卫反击战,越南称之为1979年北部边界战争或越中边界战争,国际上则又将其视为第三次印度支那战争的一部分),是指于1979年2月17日至3月16日爆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以下简称越南)之间的战争。

越南在苏联的支持下,对中国采取敌对行为。

中国采取反制措施,在短时间内占领了越南北部20余个重要城市和县镇,一个月之内便宣布胜利,撤出了越南。

越南在中方撤出之后,宣布越南取得了战争的胜利。

这场战争令中越两国关系进一步恶化直至最低点。

进入八十年代后两国继续对抗,在罗家坪大山、法卡山、扣林山、老山、者阴山等地区又相继爆发了边界冲突,时间持续达十年。

九十年代苏联解体后,两国关系逐步恢复正常,陆地边界也最终划定。

  通过十年边境战争,中国打击了越南自越战胜利后膨胀的信心,维护了中国西南边疆的稳定,同时促进了东南亚的和平局面,并为柬埔寨问题的最终解决打开了道路。

对越南方面来说战争的影响是持久的,国力遭到了长期消耗和破坏,最终不得不改弦更张。

1979年,中国军队在撤退回国的过程中回收了此前援助越南的大量物资,并沿途破坏了越北地区的军政设施、公路、铁路、矿山。

什么是战争的基本动因

战争种集体和有组织地互相使用暴力的行为,是敌方为到一定的政治、经济土的完整性等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战斗。

由于触发战争的往往是政治家而非军人,因此战争亦被视为政治和外交的极端手段。

广义来说,并不是只有人类才有战争。

蚂蚁和黑猩猩等等少数生物都有战争行为。

战争是政治集团之间、民族(部落)之间、国家(联盟)之间的矛盾最高的斗争表现形式,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最高、最暴力的手段,通常也是最快捷最有效果的解决办法,也可以解释为使用暴力手段对秩序的破坏与维护、崩溃与重建。

历史上对战争及其产生根源有各种不同观点。

自然主义战争学者认为,战争的根源在于自然环境和人类的生物本性,并认为战争是自然的和永恒的现象。

宗教战争论者则认为战争是上帝对人的惩罚,并用超自然力量解释战争起因。

种族主义者则认为,战争的起因是优劣民族之间差别。

近现代地缘主义政治学者则认为战争是基于地理环境,即为争夺一定的生存空间和自然资源引起的。

马尔萨斯主义者则认为,人口过剩和饥饿是战争的真正原因。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战争既非从来就有,也不是永恒的,战争是社会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在私有制产生以后,随着阶级和国家的形成,出现压迫和被压迫时才出现的。

历史上有各种类型的战争,包括侵略战争和自卫战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有传统战争和现代战争;局部战争和世界战争等多种类型。

马克思主义者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认识战争,提出了无产阶级战争观,认为战争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不同阶级、民族、国家和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是现代战争的根源;战争依对人类社会发展的促进和阻碍区分为正义和非正义两大类,拥护正义战争,反对非正义战争;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联合起来,彻底消灭阶级剥削制度,实现全人类的解放,才能实现世界的永久和平,等等。

在二战之前(包括二战),战争是由于参战各国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所导致的。

在战后,直至21世纪初,大多是由于多极化与单极化的矛盾激化而导致的,但以后因宗教文化民族冲突升华引发的战争将是主要原因(如:巴以冲突)。

战争的根源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因素。

对战争状态的描述也有多种方式,现代国家主要从法律角度对战争进行描述。

认为战争是交战国之间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

这种战争状态通常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是法律状态,它往往是交战双方或一方宣战,但彼此之间并不一定有实际的战争冲突。

通常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布战争状态。

交战国家一旦进入战争状态,它们之间就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争关系,战争法也同时开始适用。

对战争的描述除从法律角度外,还可以从军事角度、政治角度等方面进行论述。

所以,我们在不损失自己的国土、尊严以及影响我们生活的前提下,最好不发动战争,越迟发动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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