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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雪天交警格言

时间:2014-11-20 22:07

看图写话《下雪天的交警叔叔》

寒冷的冬天到来了,但是还有一些建筑工人还在不停的盖楼房;公交车司机还在接送过往的路人;但是我觉得最辛苦的还是“马路天使”交警叔叔。

不管刮风还是下雨、下雪,每一个交警叔叔都站在自己的岗位上指挥着来来往往的车辆,让人们安全行驶,有秩序的来有秩序地去;当红绿灯坏了的时候,交警叔叔就用手势代替红绿灯,以免出意外,交警叔叔那么辛苦还要指挥成千上万的车辆,真不容易呀!我眼中的交警叔叔像城市里的一个个雕塑,每一个手势都那么有力,每一声哨声都那么嘹亮。

不管炎热的夏天还是寒冷的冬天,交警叔叔们都站在自己的岗位上,指挥着交通。

如果没有“马路天使”交警叔叔,我们这个世界的车辆也乱了套,这样一天会出多少次车祸呢?我以后也要做一个像交警叔叔一样的人

下雪天交警把车堵在高速上是好事还是坏事

当然是好事啊,大雪天路滑视线不清而且没装防滑链的车子很容易发生打滑的危险,所以说交警封路也是为了大家的安全着想啊,当然是好事咯

请问,交警一天工作的流程是什么,早上几点上班,下午几点下班

上班一般做什么工作

请具体讲解,谢谢

交警工作是很平凡的,早6点30分上岗,平均两个小时一换班;晚上7点下班。

经常有特勤,如有,下班也休息不了,也要接着出勤;如遇刮风、下雨、下雪或有特殊情况,都要牺牲个人休息时间,加班工作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

第七十 在道路上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保护现场;造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  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释义] 本条是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义务的规定。

  交通事故当事人是指与交通事故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包括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其他道路使用者。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地点及其有关的空间范围。

本条共分为三款。

  第一款规定的事故当事人的现场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停车义务。

在道路上运行发生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的车辆对事故发生影响的车轮,从事故的地点到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位置,往往是确定事故现场范围的重要依据,发生事故后,有关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这是第一义务。

明知发生事故后不采取紧急措施立即停车的,属于有意变动现场,驾车逃逸的更是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

  第二,现场保护义务。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需要说明的是,这里虽只要求车辆驾驶人停车保护现场,但保护现场的义务人并不限于车辆驾驶人,在车辆驾驶人受伤等情况下,乘车人也有保护现场的义务。

  交通事故现场是反映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前后过程的空间场所,存在大量的事故痕迹和物证,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勘验现场、分析原因、认定责任和处理事故的关键。

当事人应当在事故发生后妥善保护事故现场。

如果事故现场因为当事人的原因,没有很好地得到保护,一旦受到人为或者自然原因的破坏,就很难复原,会给现场勘察带来困难,并可能会影响到准确地处理交通事故。

  保护事故现场,可以采取下列的方法:  1、交通事故发生后,要立即确定现场范围,用白灰、沙石、树枝、绳索等将现场标围封闭,并注意保护,禁止车辆和行人进入。

标围现场,应当尽量做到不妨碍交通。

  2、遇有下雨、下雪、刮风等自然现象,对现场可能造成破坏时,可用席子、塑料布等将现场上的尸体、血迹、车痕、制动印痕和其他散落物等遮盖起来。

  3、现场如果要抢救伤员,应当标记伤员的原始位置,以证明现场的变动情况。

  4、如果现场有扩大事故的因素,如汽油外溢、车上装有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时,应立即设法消除,并向周围的行人讲明现场的危险性。

必要时,将危险车辆驶离现场。

  5、要注意寻找目击证人,记下见证人的身份、地址等。

  6、在繁华或者重要的路段发生的事故,要服从值勤民警的指挥,在作好标记后,将车辆移出现场,以恢复正常交通,但是不准擅自移动车辆,也不准不标记而移动车辆。

  在保护现场时,应当重点保护以下事故现场痕迹:1、路面痕迹,如:车辆制动印痕、扎压痕迹、侧滑印痕、行人鞋底与路面擦痕以及油迹、水迹、血迹等;2、车辆及人体擦撞痕迹,如:各种车辆部件造成的刮痕、沟槽、服装搓擦痕、车身浮尘擦痕等;3、路面遗留物,如:玻璃、漆片等散落物以及人体组织剥落物等。

  第三,伤员抢救义务。

救死扶伤是一种传统美德,而对交通事故当事人而言,抢救受伤人员是他们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因为一时不可能有专业的医护人员救助伤者,在这样的紧急情况下,当事人迅速、及时地抢救受伤人员可以防止受伤人员病情恶化,以至造成死亡,从而减轻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抢救受伤人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

如果受伤人员出血,应当照准出血部位,用毛巾、手帕等采用捆绑或者压按的方式止血;如果受伤人员失去知觉或者呕吐,应当将受伤人员横卧、舒身躺下,保证其呼吸道畅通,避免因姿势不对导致咽喉被堵塞窒息;如果受伤人员颈部或者头部受伤,抢救时不要晃动,尽量保持其原有姿势等待专业护理人员救助;如果发现受伤人员骨折,应当用木版、木棍等物将骨折部位固定,减少移动;如果受伤人员被压在车轮下,可以移动车辆将受伤人员移出,但应当标记车轮方位和受伤人员倒卧位置。

  交通事故发生后,应当尽量拦截过往的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

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可以使用肇事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去医院,但应当先标好停车位置,即各个车轮的位置、走向、制动印痕的起止点等。

如果车上还有其他人员,应当留下保护现场。

驾驶员在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后,应当立即返回现场。

  第四,报警义务。

根据本条的规定,车辆驾驶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迅速报告值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一项法定义务,这项义务也是其他有能力的事故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都有条件报警而没有报警,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场合,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

  当事人报警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向就近的值勤交通警察报告;2、拨打“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3、请求顺路车辆上的驾驶人或者其他人员向值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报告;4、在偏远地区,可就近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报告,请求转告。

  报案时,应当尽量讲明事故发生地点、车辆牌号、损失情况,特别要讲明人员伤亡情况及处理措施,以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相应措施。

如果交通事故引起火灾,当事人应当先报告火警,再进行事故报警。

  第五,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的协助义务。

  这里的协助义务,是指协助驾驶员进行现场保护、抢救伤员以及向值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报告事故等。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在未造成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对现场的处理规定。

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事实和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没有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并且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第二种情况是因为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或者尽管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仍然不愿意撤离现场,希望交通警察来处理交通事故,明确责任和赔偿。

我们将分别进行说明。

  第一种情况,即,当事人即行撤离现场、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这项规定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而采取的允许当事人自我解决争议的机制。

这个机制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这种机制可以大大降低事故对道路通行的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是道路发生堵塞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们经常可以看见道路因并不严重的交通事故而造成拥堵,致使道路通行的能力严重下降,影响了其他道路参与者的通行。

在这种情况下,道路交通事故本身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不大,但因拥堵造成的间接损失远远超过直接损失。

第二,允许事故当事人自行处理事故,赋予了事故当事人对没有人身伤亡事故进行“私了”的权利,这是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体制上的重大改革。

这一规定否定了以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一概不能自行解决、只能听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做法。

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主解决自己的事情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制度上的空间。

  根据这一款的规定,当事人自主解决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首先,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如果造成了人员伤亡,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报警,不得撤离、破坏现场。

  第二,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没有争议。

在这里,所谓事故的事实是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事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等信息。

事故的成因则包括当事人的过错、道路的情况、车辆是否发生故障等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和事故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

所谓没有争议,是指当事人对财产损失和双方的责任等情况,已经基本上达成了一致。

  第三,当事人自愿自主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事宜。

即行撤离现场,必须是当事人自主自愿的结果,只有这样,才能在撤离现场后自行协商解决损害赔偿事宜。

如果尽管当事人对事故的事实和成因没有争议,但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愿意撤离现场,也是不能撤离的。

  需要强调说明的是,这里所指的当事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当事人。

例如,在涉及三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中,两方已经达成一致,第三方仍存在不同意见的,当事人不能自行撤离。

  此外,还要说明的一点是,在符合上述条件场合,当事人有交通违章行为,也不影响他们即时撤离现场。

尽管这样可能使有交通违章行为的当事人逃避了违章处罚责任,但这种牺牲和保障道路快速、畅通的巨大效益比较也是值得的。

  本款规定的第二种情况,是发生的交通事故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但当事人对事实、成因等有争议,或者尽管没有争议,仍然愿意等候警察前来处理的。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按照常规的交通事故处理程序,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处理。

  本条第三款规定了在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当事人有义务撤离现场后,再就有关损害赔偿事宜进行协商处理。

如果说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下,自行撤离现场是法律赋予事故当事人的一种权利,那么在第三款中,撤离现场则成为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

这样规定的立法政策也是为了尽可能减少交通事故,尤其是轻微交通事故因当事人的纠纷而给道路通行造成的影响。

我在下雪天把电动车挂到了对方轻伤交警说对方有责任现在对方不认还让我掏钱我该怎么办

遇到这种事,首先你不能慌,得沉住气,不该出的不要出

看图写话一年级雪中的交警叔叔

寒冷的冬天到来了,但是还有一些建筑工人还在不停的盖楼房;公交车司机还在接送过往的路人;但是我觉得最辛苦的还是“马路天使”交警叔叔。

不管刮风还是下雨、下雪,每一个交警叔叔都站在自己的岗位上指挥着来来往往的车辆,让人们安全行驶,有秩序的来有秩序地去;当红绿灯坏了的时候,交警叔叔就用手势代替红绿灯,以免出意外,交警叔叔那么辛苦还要指挥成千上万的车辆,真不容易呀!我眼中的交警叔叔像城市里的一个个雕塑,每一个手势都那么有力,每一声哨声都那么嘹亮。

不管炎热的夏天还是寒冷的冬天,交警叔叔们都站在自己的岗位上,指挥着交通。

如果没有“马路天使”交警叔叔,我们这个世界的车辆也乱了套,这样一天会出多少次车祸呢?我以后也要做一个像交警叔叔一样的人。

全国平均一天能出多少起交通事故

2010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3906164起比上升35.9%。

其中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

与去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18839起,下降7.9%;死亡人数减少2534人,下降3.7%;受伤人数减少21050人,下降7.7%;直接财产损失增加1196.7万元,上升1.3%。

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244起,同比减少32起,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269起,同比增加8起;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34起,同比增加10起。

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3686652起,与去年相比,增加1050895起,上升39.9%。

  一、东部地区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多,西部地区一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上多。

全国53.4%的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东部地区,造成的死亡人数占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8.9%。

广东、浙江、江苏、山东事故死亡人数均超过4000人,为全国事故死亡人数最多的4个省份。

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是事故376起,同比增加32起。

8个省份中,7个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超过50起,占全国超过50起省份数量的53.8%。

其中,4个省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增量超过10起,占全国增量超过10起省份数量的80%。

湖北、湖南、江西总量多、增量大。

西部地区发生一次死亡5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19起、同比增加15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18起、同比增加10起。

除陕西、重庆外,其余10个省(区)均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增多。

有21个省(区、市)共发生了3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同比增加10起。

其中四川4起,广东、云南、西藏各3起,辽宁、江西、山东、新疆各2起。

一是西南片区事故突出,东北、中南、西北片区反弹。

西南片区发生11起,同比增加5起,总量、增量均居全国六片区之首。

东北片区发生4起、同比增加3起,中南片区发生6起、同比增加3起,西北片区发生5起、同比增加4起。

二是发生事故的新增省份多。

与2009年相比,内蒙古、辽宁、吉林、江苏、河南、四川、青海、宁夏、新疆等9个省(区)为2010年新增事故省份,占发生事故省份数量的42.9%。

三是超速行驶肇事突出,、等违法行为肇事增多。

12起事故因超速行驶肇事导致,占35.3%。

肇事3起,同比增加2起,、违法超车、违法占道行驶、肇事各2起,同比均上升。

此外涉及客车超员和货车、低速货车、违法载人事故12起,同比增加2起。

四是营运客车事故多。

共17起,同比增加5起。

其中肇事14起,同比增加5起。

大型肇事4起,同比增加3起。

五是城市道路、县乡道路事故上升。

2005年至2009年的5年时间里,城市道路仅发生4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2010年城市道路发生5起,同比增加5起。

县乡道路发生8起,同比增加3起。

六是增多。

55.9%为翻车、坠车、碰撞固定物、刮撞行人等,共19起,同比增加6起。

其中41.8%为坠车事故,共14起,西部地区有13起。

七是周末事故多。

44.1%的事故发生在周六、周日,共15起,同比增加8起。

八是雨雪雾天气条件及湿滑路面事故多。

共发生9起,同比增加4起。

其中6起发生2月至4月,占雨雪雾天气以及湿滑路面事故的66.7%。

  三、机动车驾驶人酒后驾驶肇事明显减少,超速行驶、未按规定让行、无证驾驶为肇事致人死亡多的三大违法行为,逆向行驶、疲劳驾驶等肇事致人死亡增多。

2010年,92%的事故死亡人数因机动车驾驶人肇事导致,同比下降1.7%。

其中,酒后驾驶肇事导致1981人死亡,占事故死亡总数的3%,同比下降25.7%,为机动车驾驶人违法行为肇事致人死亡最大降幅。

超速行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虽然同比下降2.1%,但仍是肇事导致人员死亡最多的违法行为,造成的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14%。

不按规定让行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占事故总死亡总数的11.9%,同比下降2.9%。

无证驾驶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占事故死亡总数的6.8%。

摩托车是无证驾驶肇事的主要车型,75%的涉及人员伤亡事故因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导致,造成的死亡人数占无证驾驶致死人数额64%。

  逆向行驶导致的死亡事故同比上升2.7%,其中54.7%发生在二、三级公路上;四级公路一般城市道路上因逆向行驶造成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4.9%和6.4%。

疲劳驾驶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

其中,74.6%的死亡事故发生在5至12月,同比上升3.4%。

12月份死亡人数增幅达20.6%。

  四、生产经营性车辆导致亡人事故比例高,一般货运车辆、校车肇事致人死亡增多。

2010年共接报涉及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起数、造成的死亡人数,分别占全国总量的29.9%和40.2%。

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615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事故152起,一次死亡10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26起,分别占全国同类事故的49.4%、56.6%和76.5%,所占比重上升。

7%的事故死亡人数系营运客车肇事导致,同比下降14.4%。

29.7%的事故死亡人数系一般货运车辆肇事导致,同比上升2.7%。

危险品运输车辆、校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10.4%和3.2%。

  五、高速公路事故增多。

2010年,高速公路发生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2%、4%。

其中,中部地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6.7%和10.1%,西部地区事故起数、死忘人数分别上升9.3%和4.5%。

从高速公路发生的亡人事故情况看,40.3%因尾随相撞导致,21.9%为碰撞固定物或静止车辆导致,侧面碰撞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占6.7%,但同比上升13%;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是肇事致人死亡数量多的交通违法行为,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占高速公路死亡人数的18.9%,违法变更车道、违法超车、违法占道、违反交通标志等违法行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占高速公路死亡人数的5.3%,增幅超过15%;阴雨雪雾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事故上升,造成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0%,江西、湖北、湖南、广东、贵州等南方省份阴雨雾天气条件下高速公路事故死亡人数增幅大,河北、辽宁、吉林、甘肃、青海等北方省份雪天高速公路事故死亡人数增幅大,同比均超过15%。

  六、6年以上驾龄驾驶人肇事增多。

全国49%的驾驶人驾龄超过6年,共1.05亿人,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占死亡人数的58.6%,同比上升4.4%。

从6年以上驾龄驾驶车辆肇事情况看,40.1%的亡人事故因驾驶货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同比上升11.8%;28.9%的亡人事故因驾驶小型客车肇事导致,死亡人数同比上升2.2%。

在下雪天有哪些方法可以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保持安全安全车速,控制好方向,和前车保持好安全距离,避免急刹车,减速时尽量用降档的方式,发生侧滑或者轮胎抱死,要冷静,不要相反方向急打,要顺着侧滑的方向,慢慢将方向调整正常,有条件的话应安装防滑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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