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一句话经典语录网
我要投稿 投诉建议
当前位置:一句话经典语录 > 格言 > 律师名片上印制格言

律师名片上印制格言

时间:2013-08-30 02:46

为什么好多律师把自己的名片上印上合伙人字

一般律师事务所都有一些主要的合伙人,这些人都有属于自己代理的客户。

一些名气大的律师定然或多或少有自己固定的关系牢固的客户,成为合伙人的前提就是有自己代理的客户(自然是越多,代理的客户公司规模越大越好)。

因为一些大公司的官司比较复杂庞大,1到2个人自然搞不定,所以作为合伙人就可以共享事务所的各种资源为其服务。

跟股东和董事比起来,合伙人的自主性比较高,合作不好了可以拉走自己的客户自己单干,或者加入别的事务所。

律师名片内容应该怎么写

律师名片也是律师宣传的一种,应当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规范》,应载明执业机构名称、执业证号,未获有权机构认定,不得使用使用“最……”、“优秀”、“著名”、“资深”、“大律师”等名头字号。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二十三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范。

第二十四条 律师发布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应当能够使社会公众辨明是律师广告。

第二十五条 律师广告可以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也可以以律师事务所名义发布。

以律师个人名义发布的律师广告应当注明律师个人所任职的执业机构名称,应当载明律师执业证号。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三十三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进行律师之间或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比较宣传。

律师法对律师执业作出了哪些禁止性规定

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十五)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十六)承办案件期间,在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的; (十七)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在离任后两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或者担任其任职期间承办案件的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十八)违反规定携带非律师人员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在押罪犯,或者在会见中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 (十九)向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律师协会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十)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名义执业的; (二十一)有其他违法或者有悖律师职业道德、公民道德规范的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从事活动,或者擅自改变、出借律师事务所名称的; (二)变更名称、章程、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合伙协议等事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阻挠合伙人、合作人、律师退所的; (四)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发展为合伙人、合作人或者推选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 (五)不按规定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和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委托人支付的各项费用,或者不按规定统一保管、使用律师服务专用文书、财务票据、业务档案的; (六)不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或者不向委托人提交办案费用开支有效凭证的; (七)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索取规定、约定之外的其他费用的; (八)未经批准,擅自在住所以外的地方设立办公点、接待室,或者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聘用律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按规定与应聘者签订聘用合同,不为其办理社会统筹保险的; (十)恶意逃避律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债务的; (十一)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十二)采用支付介绍费、给回扣、许诺利益等不正当方式争揽业务的; (十三)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声誉的; (十五)在同一案件中,委派本所律师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但本县(市)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十六)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七)向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八)允许或者默许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本所律师继续执业的; (十九)采用出具或者提供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律师服务专用文书、收费票据等方式,为尚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违法执业提供便利的; (二十)为未取得律师执业证的人员印制律师名片、标志或者出具其他有关律师身份证明,或者已知本所人员有上述行为而不予制止的; (二十一)允许或者默许本所律师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购买商品、出资旅游、报销费用、装修住宅,或者提供交通、通讯工具的; (二十二)不依法纳税的; (二十三)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一)受到停业整顿处罚后拒不改正,或者在停业整顿期间继续执业的; (二)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律师职业形象

实习律师能单独取证么

就是介绍信上只写我一个人的名字

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取证,律所开的介绍信只写明实习律师的名字,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实习律师的实习证上明确载明持此证者不得单独执业。

实习期间,实习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承办业务;(二)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三)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四)不服从律师事务所、指导律师的监督管理;(五)不遵守集中培训纪律;(六)其他不符合实习要求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的行为。

自己名片上印个XX公司但没有实际公司、这算违法么

是违法。

一、《中华共和国公司 第六条规定:“ 设立公司,应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

你未经登记设立公司已属违法。

工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二、如果你已经开始经营活动,并且你已经开始的经营活动是属于需要事先取得行政许可的,那你就已经属于非法经营。

如果你非法经营的金额达到规定的数额就涉嫌非法经营罪。

以上建议仅供参考。

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明德。

求采纳

实习律师不能单独到法院立案吗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及实习指导律师不得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有下列行为:  (一)独自承办律师业务;  (二)以律师名义在委托代理协议或者法律顾问协议上签字,对外签发法律文书;  (三)以律师名义在法庭、仲裁庭上发表辩护或者代理意见;  (四)以律师名义洽谈、承揽业务;  (五)以律师名义印制名片及其他相关资料;  (六)其他依法应以律师名义从事的活动。

这位未来的同行,希望您能够谨慎行事,别还没领到执业证就被处罚了

请问下,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号的每一位数的意义是什么

律师事务所执业资格编号规则为,自2009年10月1日起,启用新版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新版律师证编号采用17位代码,具体含义如下:第一位为执业证书文本种类代码。

代表执业律师执业证文本,全国统一为1;第二、三位为持证人执业机构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代码。

第四、五位为执业机构所在地市区(县)代码。

第六至九位为首次批准律师执业的年度代码。

由此可以判断律师执业起始年限。

第十位为执业证类别代码。

专职为1,兼职为2,香港为3,澳门为4,台湾为5,公职律师为6,公司律师为7,法律援助为8,军队律师为9。

第十一位为性别代码,男为0,女为1。

本人男性为0。

第十二位至十七位为执业证序列号代码。

公证员怎么称呼

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1988年6月29日 [88]司发公字第1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

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

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

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1988年06月29日 实施日期:1988年06月29日 (中央法规)

声明 :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联系xxxxxxxx.com

Copyright©2020 一句话经典语录 www.yiyyy.com 版权所有

友情链接

心理测试 图片大全 壁纸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