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个人理解:从法的规范作用讲,法的确定性是法指引和预测作用的基础,是成文法的优点和最美好的品质,所以,作为指引、评价、预测和处罚公民行为的法律而言,不确定性让人无法忍受,人们将不知道如何行为,不知道何者为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对抗国家权力。
个人理解:从法的规范作用讲,法的确定性是法指引和预测作用的基础,是成文法的优点和最美好的品质,所以,作为指引、评价、预测和处罚公民行为的法律而言,不确定性让人无法忍受,人们将不知道如何行为,不知道何者为对,也不知道应当如何对抗国家权力。
但是,极度的确定性会使得法律格外僵硬,因为社会现实的纷繁复杂,社会发展的迅速和多元,法律由于自身具有的滞后性的缺点,永远无法全部解决法律和现实间的一一对应问题,这时,极度的确定性会变得非常不适用,会导致法律空白或者法律僵硬的情形日益增多,这时,法律的预测性和指引性一样受到了侵害,确定性无法发挥作用,也就是说,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这句话是哪的,有答案么
一起切磋哦~
西方法律格言说:法律不强人所难。
关于这句格言涵义的阐释,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法律不强人所难即不能对自己无法预见的事情承担责任。
选项A说法错误,“人能够做到的”中的人,可能是“圣人”,也可能是“小人”,不能以“圣人”的道德情操要求所有人,也不能以“小人”的标准去。
另外,法律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道德调整的范围不一定都要有法律来规范。
选项B说法错误,义务具有强制履行性,不能以不知晓而拒绝履行。
选项D说法错误,法律明确规定“天灾”是不可抗力,是法律调整的事项
法彦“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折射出什么法学原理
谢谢高手指点。
法不强人所难如果法律去惩罚那些不确定的行为那么法律的效力也必然在实行中大打折扣
请问《必背法律格言197条》在司考中有什么作用
我觉得楼上的说的不对,虽然我没资格考过司考……这些句子对司考来说应该没多大的用处,司考考的是十几门核心课程的详细知识点,对于第四卷来说,如果你知道那些知识点只要条理清楚阐述出来就可以,毕竟那是案例分析,不是写作文,需要优美或哲理的句子
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怎样理解这句话.请问!
“法律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这姆过的一句话,成为了法律人众知的法律格言。
这句话虽然不是在本文中提出的,但这句法律格言表达的精神在《法律的道路》中也有体现,他在强调逻辑方法、形式重要性的同时,也指出尽管逻辑的方法和形式满足于植根于每个人心中确定与和谐的追求,但确定性往往只是个幻想,在逻辑形式背后存在相互竞争的各种立法理由的相关价值和重要性的判断,它常常是含糊不清和无意识的判断。
霍姆斯是在1880年出版的《普通法》里推出这一著名论断的——“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对时代需要的感知,流行的道德和政治理论,对公共政策的直觉,不管你承认与否,甚至法官和他的同胞所共有的偏见对人们决定是否遵守规则所起的作用都远远大于三段论。
法律包含了一个民族许多世纪的发展历史。
它不能被当作由公理和推论组成的数学书。
”他反对的只是认为法律中唯一起作用的是逻辑的观点,而绝不是反对逻辑的作用。
事实上,霍姆斯正是在深刻认识到逻辑的局限性才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的。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民法通则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为什么超过这个时限法律就不予保护
近代以来,经济迅速发展,民法利性越来越凸显,越来越注重维持保护新的关系。
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诉讼时效的就是对此做出的法律保障。
一般诉讼时效有2年,起算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而最长诉讼时效20年的起算时间比较特殊: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
即便权利人不知道被侵害也不再给予法律上的保护。
相对人于诉讼中主张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人民法院不得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制度。
综上,超过20年的可以正常起诉,属于正常受诉范围的法院应当受理,诉讼期间对方提出时效抗辩的,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