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法警2013年个人工作2013年人在院党组和法警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同的关心帮助下格遵守法警大队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司法警察本职工作职责,积极为全院审判工作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队领导交办的事项,现将本人年度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一、坚持理论学习,着力提高个人素质一年来,本人能自觉强化学习意识,积极参加院、队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从而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
同时,为了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司法需求,在日常的业务工作和学习中,我坚持通过集中听讲座、浏览互联网站、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坚持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处理难题,优化工作的措施办法,不断提高在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使自己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履行司法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知识结构得到了更新和完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
一年来,本人坚持记录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心得体会2篇,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学习任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今年以来,我紧紧围绕院党组、法警大队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警职责,努力实现履职承诺,为院队的各项工作尽到了应有的职责。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有效保障我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根据各个庭室的工作需求和法警大队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每周提前做好押解、值庭、看管等方面工作部署,明确人员,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尤其在一些重大庭审活动中,做到提前了解案情,制订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环节能够做到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高度警惕,及时察看被告人思想情绪和行为变化,及时排除和预防了多起被告人脱逃、自残和伤害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全院办案的安全。
一年来,本人累计值庭95场次,押解、看管被告121多人次,执行死刑3次,工作期间无一例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发生,有力的保障了我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二是做好值班工作,坚决为全院安全保卫提供有力保障。
在我院,法警大队还担负着我院的安全警卫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为了给我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值班期间,我坚持做到对每一位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夜间值班坚持做到每天对机关院内和楼内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并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对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院党组和主管院长汇报。
在值班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我都能耐心细致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对有些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经说服教育无效后,我会主动请示院队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导,既维护了我院司法良好形象,又保证了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是自觉服从领导,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自觉服从院、队领导安排部署,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有力配合其他庭室协助执行任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全院各类警务活动,在各类庭审观摩活动中,我能够按照院、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制定《押解值庭看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警务保障任务,保证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加强以押解、看管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处置突发事件等动作的练习,不但锻炼了身体,而且提高了自身业务综合技能,为更好的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身体保证。
积极参加全市法院系统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了中队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激发了我爱岗敬业的决心和信心。
三、遵守规章制度,尽力塑造良好形象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参加院里开展的各类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队各项规章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在工作安排上正确对待,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维护中队团结,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良好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虽然在院队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学习还不够深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工作标准还不够高;三是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强,工作缺乏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2014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以便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院、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明年工作打算1. 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2. 进一步钻研本职工作业务,努力增强综合业务能力;3. 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工作亮点;4. 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一名法警很光荣也很辛苦,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法院法警工作。
---------- 本篇摘自网络
法警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一、法警全面参与障民事审法定的职责,不能官审理个案的需要为前提。
1、作目的性上讲,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履行自己的职责,其目的不仅仅是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更是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审判的权威和国家的形象。
严格地讲,法警的职责是既不能放弃也不能被免除。
所以,法警是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不能仅以审判法官是否需要为标准,更应当从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出发。
为了保障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更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应当成为民事审判的法定成员,必须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2、从法律性规定来看,法警不仅是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成员,而且是一支不或缺、不可替代的司法保障力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法警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法警是依法参与审判活动的重要成员”。
另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值庭规则》、《法庭规则》还具体规定了法警的职责。
其中法警在民事 判中的职责是:(1)、送达法律文书、诉讼文书;(2)、参与对裁定(诉讼保全)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3)对必须到庭而拒不到庭的的被告执行拘传,强制其到庭;(4)、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对进入法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旁听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5)、传递证据材料、传带证人、鉴定人;(6)、对妨碍诉讼、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庭秩序,危及审判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人员采取训诫、责令退出法庭、强制带离、实行拘留、强制缴纳罚款等强制措施。
法定的职责,就当全面履行。
不仅法警自身不能放弃,而且任何组织或个人也无权免除。
3、从司法实践来看,法官、书记员在外出执行送达、财产保全、调查取证中经常遭到辱骂、威胁、甚至殴打,庭审中时常发生当事人、旁听人员相互辱骂、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辱骂法官,当事人持刀当庭自伤、自杀,无关人员突然擅自闯入法庭等情况。
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不仅影响法院民事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更严重的是破坏了法庭的严肃、损害了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
另一方面,这些情况的发生往往是审判法官难以预料的。
审判法官根本无法确定审判中是否需要法警提供保障。
但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再临时要求法警处置,可能就晚了、被动了。
所以,为了保障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法院审判的权威,法警必须全面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并以国家权力即国家法律规定的职务权力制止、打击一切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
二、法警参与,保障民事审判活动应以法律的规定为依据,体现在民事审判活动的全过程。
1、庭审前:法警必须依据法律性规定,认真履行下列职责:独立完成有关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送达工作。
要积极参与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活动,全力协助法官、书记员的诉讼保全工作;要全力为法官、书记员进行调查取证工作做好安全警卫;要依法拘传必须到庭的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
减轻法官、书记员的工作量,制止在庭审前的一切妨碍诉讼乃至违法犯罪行为,保障法官、书记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民事审判活动能够按时、有效进行。
2、庭审中:民事合议审判庭或独任审判庭必须在开庭前一天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及简要案情,特别是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等通报法警部门。
法警部门必须根据通报情况和一般规律,认真分析,作出人员、装备的组织准备。
并拟定处置突发情况的预案,做好值庭中的防范工作。
及时指派值庭法警参与民事审判活动。
参加庭审的法警必须按时到达岗位,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
依据《法庭规则》、《值庭规则》、《法警条例》、《民诉法》的有关规定,法警在庭审中必须认真履行“安全检查,禁止醉酒人、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不该进入的人进入法庭,禁止任何人携带管制刀具、枪支及易燃易暴、危险品等进行入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对哄闹、冲击法庭、辱骂、威胁审判人员、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间的争吵、扭打、故意损坏法庭设施、擅闯审判区、擅自录音、录像、记录等一系列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进行警告、训诫、强制拉出法庭。
按照审判法官的指令及时传递证据、引导证人、鉴定人”。
以全面服务审判,预防、制止庭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保障法庭的严肃、庄重和民事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国家法律和法院审判的权威与尊严。
三、要真正发挥法警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确保民事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必须加强法警队伍的建设。
特别是要增加法警人数,壮大法警队伍。
目前基层法院法警人数一般只有5-8人,不到法院人数的8%(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是12%)。
而在正常情况下,法院各岗位所需法警的情况是:法院门厅警卫1名,刑事押解、值庭日均2—3名,执行送达日均1—2名,协助、参与执行2—3名,民事、行政庭前保障日均3-5名,民事、行政开庭值庭3-5名(按法院平均每天同时开庭案件3-5个,每个庭审派1名法警值庭计算)。
总计需要法警11—19名。
所以现有法警人数不到所需法警的一半。
而且现有法警年龄老化(平均年龄已超过40岁),专业知识、技能整体不够理想。
很难胜任全面保障法院审判的现实需要。
针对这些情况,必须大力加强法警队伍的自身建设。
1、利用政法行政编制,从军转干部、地方院校、警官学校引进新法警。
利用地方政府批准的财政拨款编制,招聘合同制法警。
以充实警力,调整法警年龄、提高知识结构,逐步实现法警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
增强法警队伍的整体力量。
2、加强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提高队伍政治思想素质,确保队伍的纯洁性。
培养政治过硬,作风优良,甘愿献身法警事业的法警人才。
提高法警队伍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3、加强业务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知识水平,提高警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履行法警职责打下坚实的基础。
从法警角度谈廉洁司法
简单得很,不是自己的别要,不符合程序的不做,产生个人好恶的时候转换角度,不符合规矩的不为,敬业勤恳
法院法警是否收归公安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三)送达法律文书;(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七)执行死刑;(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四)身体健康;(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监狱警察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有哪些
防控措施包括:一是由监狱纪委列出廉政岗位风险点,并评估风险防范等级。
根据容易发生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私利,影响公正执法形象。
二是列出责任清单,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分管监狱领导的责任。
三是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四是落实责任,推行“一岗双责任”。
五是落实防控措施,强化监督责任。
法警归不归公安局管
不归 法警的正式名称是人民法法警察。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列 1997年5月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 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 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 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 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 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 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 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 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 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 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 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 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 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 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 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 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 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 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 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 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 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 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 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 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 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 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警察宣誓誓词
国公安廉政宣言》全文:国旗在上察的一言一行不玷污金色的盾牌。
宪法在上,警察的一思一决不触犯法律的尊严。
人民在上,警察的一生一世,决不辜负人民的期望。
我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宣誓:为了国家的昌盛,为了人民的安宁;中国警察,与各种犯罪活动进行永无休止的斗争,直至流尽最后一滴血。
为了神圣的使命,为了牺牲的战友;中国警察,宁愿清贫,永不贪赃。
以我廉洁,守护正义。
从警一日,清廉终生。
公安部部长是警察,为什么司法部部长不是警察
司法警察,在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均有。
监狱归司法部管辖。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指依法从事监狱管理、执行刑罚、改造罪犯工作的人民警察。
监狱人民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