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法警个人总结
法警2013年个人工作2013年人在院党组和法警大队领导的指导和同的关心帮助下格遵守法警大队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司法警察本职工作职责,积极为全院审判工作服务,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各项工作任务和院队领导交办的事项,现将本人年度工作、学习情况汇报如下:一、坚持理论学习,着力提高个人素质一年来,本人能自觉强化学习意识,积极参加院、队组织的各类学习教育活动,坚持用先进的理论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从而使我进一步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了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
同时,为了更好的胜任本职工作,适应不断发展的司法需求,在日常的业务工作和学习中,我坚持通过集中听讲座、浏览互联网站、查阅资料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强对与司法审判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学习研究,坚持向老领导、老同志学习处理难题,优化工作的措施办法,不断提高在实践中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切实使自己对当前形势下如何更好的履行司法职责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和把握,知识结构得到了更新和完善,政策理论水平得到了新的提高。
一年来,本人坚持记录学习笔记2万余字、撰写心得体会2篇,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学习任务。
二、认真履行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今年以来,我紧紧围绕院党组、法警大队中心工作,认真履行法警职责,努力实现履职承诺,为院队的各项工作尽到了应有的职责。
一是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为审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为了有效保障我院司法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我根据各个庭室的工作需求和法警大队的统一安排部署,坚持每周提前做好押解、值庭、看管等方面工作部署,明确人员,明确岗位,明确责任,尤其在一些重大庭审活动中,做到提前了解案情,制订实施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保证了各项审判工作的有序开展。
在押解、看管、值庭、执行死刑等工作环节能够做到坚守岗位,认真负责,高度警惕,及时察看被告人思想情绪和行为变化,及时排除和预防了多起被告人脱逃、自残和伤害事件的发生,保证了全院办案的安全。
一年来,本人累计值庭95场次,押解、看管被告121多人次,执行死刑3次,工作期间无一例自杀、自残、脱逃事故发生,有力的保障了我院审判工作的进行。
二是做好值班工作,坚决为全院安全保卫提供有力保障。
在我院,法警大队还担负着我院的安全警卫工作,担负着每天24小时繁重的值班任务,为了给我院安全保卫工作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值班期间,我坚持做到对每一位来访人员进行登记和检查,夜间值班坚持做到每天对机关院内和楼内进行定时或不定时巡查,并及时填写值班日志,对重大事件第一时间向院党组和主管院长汇报。
在值班工作中,有的当事人上访缠诉,有的当事人无理取闹,我都能耐心细致的对他们进行说服教育,对有些长期纠缠、谩骂、侮辱、诽谤法官的行为,经说服教育无效后,我会主动请示院队领导,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疏导,既维护了我院司法良好形象,又保证了审判秩序的正常进行。
三是自觉服从领导,努力完成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自觉服从院、队领导安排部署,做到随叫随到、随时出警,有力配合其他庭室协助执行任务,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积极参加全院各类警务活动,在各类庭审观摩活动中,我能够按照院、队安排部署,积极参与制定《押解值庭看管实施方案》,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具体责任,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圆满完成了警务保障任务,保证了庭审活动顺利进行。
同时,不断加强以押解、看管及情况处置、擒敌拳、处置突发事件等动作的练习,不但锻炼了身体,而且提高了自身业务综合技能,为更好的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提供了身体保证。
积极参加全市法院系统各类文体活动,增强了中队干警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更加激发了我爱岗敬业的决心和信心。
三、遵守规章制度,尽力塑造良好形象今年以来,我能积极参加院里开展的各类廉政警示教育活动,严格遵守“五个严禁”、“六条禁令”以及院、队各项规章和工作纪律,严格要求自己,时时处处督促自己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
在廉洁自律方面,我能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在思想上保持警钟长鸣,在工作安排上正确对待,不做任何违法违纪的事情,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积极维护中队团结,与人为善,和谐相处,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塑造良好形象。
回顾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虽然在院队领导和同志们的关心帮助下取得了一些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一是学习还不够深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还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二是工作标准还不够高;三是开拓创新精神还不够强,工作缺乏创新。
针对这些问题和不足,我将在2014年的工作中,努力克服,以便更好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完成院、队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四、明年工作打算1. 进一步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2. 进一步钻研本职工作业务,努力增强综合业务能力;3. 进一步增强开拓创新意识,大胆探索创新工作亮点;4. 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时刻做到保持清正廉洁。
作为一名法警很光荣也很辛苦,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法院法警工作。
---------- 本篇摘自网络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如何提高履职能力
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措施对策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法警工作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理顺和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 1.建立完善司法警察进人和清退制度。
司法警察应坚持严格考试制度,按照司法警察应当具备的条件,面向社会和公开招录,并适当从军转干部中选用一些年龄轻、素质好的人员充实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从源头上改善队伍的人员结构。
对素质不高,且违纪违规人员,要坚决清出司法警察队伍。
2.建立和规范司法警察编制管理制度。
司法警察的编制设置,应保证办案所需。
依照有关规定,按照8%~12%的比例配备人员。
要充分利用编制管理这个杠杆,把好人员入口关,对编制内的司法警察,必须用于办案需要,坚决纠正占着司法警察编制不干司法警察工作的现象。
同时,应注重按照编制配备门领导职务.落实相关待遇。
3.建立和完善司法警察履职机制。
依据司法警察职责要求,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和完善一套符合检察工作规律、具有司法警察特点的办案工作机制,如,警务值班、编队管理、用警派警、警务协作、信息沟通、奖励处罚等制度规章,用制度规范保障履职到位。
4.建立健全司法警察和平台。
根据承担任务,比照其他警种的配置,装备必要的武器、通讯、交通工具和警械具。
尤其应结合“两房”建设的有利契机,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立具有高科技、数字化和安全、规范的警务工作区(或称办案工作区),以此整合办案资源,为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提供平台。
5.建立完善办案安全责任机制。
随着司法警察工作的发展,履行职责范围的扩大,必须把加强办案安全工作摆在重要位置来抓。
门要每月进行一次办案安全防范教育,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措施检查,每半年进行一次安全防范工作总结。
同时,要定期分析办案安全形势,加强安全措施的督导,及时发现和纠正办案苗头和问题,切实将办案安全责任分解到人、落实到人。
6.强化办案服务的监督制约机制。
警务工作开展到哪里,思想教育和监督就应延伸到哪里。
一是抓好案前教育。
交办案件任务时,要一并提要求,筑牢道德纪律防线。
二是抓好案中监督。
对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作风纪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对违规违纪的司法警察,要严肃处理。
三是抓好案后监督。
案件办结后,对有反映的人员,应由院部门会同门,到发案单位或以电话、发函等方式,了解核实情况,并听取对警务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是抓好法警八小时以外的监督。
实行司法警察业余时间的报告制度,积极发挥司法警察家属的作用。
此外,还可以不定期地走访,了解司法警察八小时以外的情况,堵塞管理漏洞。
五是实行警务公开。
适时适度公开司法警察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职责,既可借助外力加强队伍管理,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与群众的联系,取得群众的信任与支持。
(二)着力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能力和素质 1.进行以法律为主的各类知识的学习。
鼓励司法警察参加函授、网络教育及进修,在学习的时间和经费上给予必要保障。
为了适应新形势,司法警察还必须掌握车辆驾驶、熟练使用电脑,为实现办公现代化打下基础。
2.进行以提高执法能力为重点的。
一是定期举办业务培训班。
警务部门要制定培训计划,搞好分级培训,转变以往以警衔晋升培训为主,调整为警衔、技能为一体的综合培训,并注意加强培训的考核验收,确保培训质量。
二是强化岗位练兵。
以提出的一熟(熟悉法警职责)、两懂(懂检察业务、懂办案程序)、三会(会使用枪械具、会擒拿技术、会微机操作)为标准,广泛开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等活动,不断提高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能力和水平。
3.进行以服务于办案需要的。
不定期地请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和心理专家进行辅导,让司法警察掌握心理常识,增强与犯罪嫌疑人进行面对面交谈的技巧,协助检察官做好说服教育和思想稳定工作。
(三)不断探索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途径和办法 1.明确职责,依法办案。
严格按照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的规定,充分履行司法警察各项职责。
履行职务中,要认真制定预案和措施,科学合理安排警力,明确工作的重点和要求。
同时,要严格诉讼程序,文明执法、规范办案,自觉做到“到位不越位”,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完成各项警务任务。
2.完善追逃、协查机制。
一是建立追逃工作责任制。
警务部门可根据每个司法警察的专长,进行内部分工,对追逃任务实行专人负责。
二是建立追逃奖励制度。
通过各种形式,鼓舞斗志,营造氛围,宣扬奖励典型,对在追逃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是实行警务协查。
司法警察在完成追逃等任务中,警力不足时,应及时申请上级警务部门协调警力,保证办案所需。
3.探索“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
在案件侦查和诉讼过程中,司法警察应在分管检察长统一领导和检察官的指挥下,全面参与办案,履行警务职责。
办案中,要加强与检察官密切配合,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在检警配合中完成警务任务。
这种“检警一体化”的办案模式,既可改变司法警察被动履职的现状,也可调动司法警察参与办案的积极性。
4.科技强警,提高效率。
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警察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有条件的单位,应建立起警务一级网或局域网,在信息管理和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推行网上派警,对用警的申请和审批均可在网络上进行,以此提高警务工作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5.转变工作方式,加强警务协作。
上级警务部门应担当起对下级业务部门的指导,尽快建立起上下级警务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制定相应工作运作措施。
通过警务协作进行跨区域警务协调,形成上下联动、左右互动的工作运行体系,形成办案工作合力,改变部分基层院各自为战和警力不足的现状。
如何做好法警工作
司法警察警务基本技能训练包一、训练科目)单兵队列(二敌拳(三)警棍术二、参训人员全体司法警察。
三、训练地点各武警中队训练场地。
四、训练时间(一)周一至周五,上午封闭式训练,下午回单位上班。
(二)每天早上8点40分所有参训法警在法院办公楼二楼大厅集合,统一乘坐警车到训练地。
训练期间刑庭上午要开庭的案件,由大队领导事先与刑庭领导协商统一调整到下午审理。
五、训练方式由法院聘请县武警中队的教官对我院法警进行训练。
六、训练经费实报实销七、纪律要求(一)全体参训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纪律,听从武警教官和指挥员(大队长)的指挥,服从命令;刻苦训练,发扬不怕吃苦,不怕疲劳的精神,克服厌战情绪。
(二)严格考勤制度,每天训练前和训练结束后都进行点名,无故不参训者,按矿工处理并将考勤表交院政治处。
(三)到训练地往返车辆由院办公室调派。
八、着装要求参训人员一律着训练装进行训练。
略谈如何进一步加强基层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铜梁县法院 叶春内容提要:司法警察是法院的一支重要司法力量,对各项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起着保障作用,审判形势的发展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
本文通过对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危害进行分析,从而提出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基本途径,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的司法法警如何通过强化思想建设、素质建设、作风建设,成为一支政治合格、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纪律严明、工作胜任、保障有力、组织放心、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队伍。
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直接领导的一支武装力量,是法院队伍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担负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看管人犯和罪犯、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执行重大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强制措施、执行死刑和其他生效法律文书、保卫审判机关安全、处置突发性事件等任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特性要求其应具有较强的综合素质。
然而,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素质建设等诸多方面不同程度存在一些问题,制约和影响法警队伍建设和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基层法院法警队伍存在的问题1、执法权不明确。
随着法院规范化建设的深入推进,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在不断拓宽,提押看管人犯、协助民商事案件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等,但对司法警察在执法过程中的职权,相关法律无明确规定。
表现在:司法警察地位与作用不明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挥下履行职权,表明法警在司法活动中的作用是辅助的性质,仅能执行指令而不能作出指令,法警工作的从属地位严重影响其发挥作用。
司法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
《暂行条例》具体规定了司法警察具有8项职权,但实为8项具体工作内容而非职权。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警察队伍,在司法过程中拥有哪些警察权却无从规定,没有清楚的职权规定,致使法警在司法过程中处置事件的方法、措施、手段不明确,显得无所适从。
2、管理体制不规范。
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按照最高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要求,司法警察必须实行编队和双重领导的管理体制。
但不少基层法院虽然按有关规定设置了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却将司法警察分别配置于审判业务庭,受所在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承担相关业务庭的值庭、法律文书送达等任务,实行块块管理;有些法院虽已编队,但固定法警少,兼职法警多,使司法警察机构形同虚设,只有在法院执行全院重大任务时,司法警察才被集中起来由法院统一指挥。
司法警察队伍的这种管理状况反映出,司法警察作为法院内设机构在法院的地位比较低,其队伍建设仍没引起足够重视。
3、人员结构不合理。
法院成立司法警察(大队、支队、总队)以来,没有司法警察录用的统一规定,各法院录用的方法不尽相同。
有的法院将审判业务技能不高的书记员、审判员转为法警,有的法院将司机、勤杂人员当法警使用,大量军队转业干部被充实到法警队伍,致使法警队伍老龄化严重。
加之缺乏基本的文化、业务素养,整体素质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工作的需要。
再有就是法警数量缺编严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专职司法警察按所在法院控编的12%配备,根据警力不足的实际和审判工作的需要,各级法院可在控编总数12%的基础上,增配适量聘任制司法警察,每个法院至少应配一名女法警。
按照此规定,许多基层法院警力配备不足,在押解、值庭和看管上警力匮乏,被告人脱逃、自杀、自残等事件时有发生。
4、法警素质不够高。
由于司法警察的进出口不通畅,许多基层法院司法警察的素质不够高,主要表现在:一是现有法警普遍体能较弱,体质较差,业务技能不高,尤其是军事素质不高。
少数法警年龄偏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军事训练,导致战斗力不强,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时,拉不出,打不赢。
二是业务知识水平不高。
现有法警多数是法院其他部门(多数是不能适应审判工作需要)转行,以及部队转业干部安排入法警队伍。
总体上文化层次较低,具备法律专业学历不多,难以适应法警队伍建设要求,致使执法活动中方法简单粗暴,动辄乱用警械、警具,影响了法院的形象。
三是综合工作能力不强。
在法院内部,法警多数被视为“看家护院”的角色,忽略或不重视法警的素质提高和队伍建设,即使抓也是停留在口头上,行动上做的不到位,对法警的学历、人员构成、装备配置、业务培训等重视不够,法警队伍综合能力不强,难以适应职务工作需要。
5、技能训练不经常。
司法警察技能训练的根本目的是建设一支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为审判工作提供优质、高效、强有力和全面的警务保障。
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应保证每周不少于半天的专门训练时间,每月召开一次训练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每季度组织一次单警专业技能训练考核;每年组织一次达标训练考核。
但相当多的基层法院法警技能训练因主观重视不够、受工作冲突、训练经费不到位、装备不完善等影响,难以形成制度化、经常化,甚至一些基层法院从未开展过技能训练。
二、法警队伍存在问题带来的危害第一、有碍于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也就是说司法警察的职责是法定的,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
而现有司法警察中人员身份繁杂,严格讲是有些不具备法警身份,不是司法警察职责的执法主体。
此外,相关法规对人民司法警察的职权未加以明确与限制,法警在平常的警务活动怎么开展工作、如何履行职能、责任义务的承担等都没有相关法规界定,致使司法警察开展工作有“无法无据”之嫌。
第二、有碍于法警队伍长远建设。
司法警察的主要来源是法院内部干警、职工转行和军队复转人员,由于法警队伍成分复杂,结构不合理,身份不一致,日常管理中对其要求标准很难一致,造成责任高低不等,人员参差不齐的现状。
加之,多数法警未经系统专业岗位培训,执法过程中因业务不熟,而无法迅速开展工作。
还有就是一些没经过规范化训练的法警,修养较差,纪律松懈,作风涣散,缺乏革命理想和责任意识,难以担负起法警工作的重任,影响和制约法警队伍职业化建设。
此外,人民法院是以审判工作为核心,司法警察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司法警察所担负的工作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工作是服务、服从审判,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法警队伍中低人一等的思想严重,甚至一些法院领导也认为法警工作是配角,未认真解决法警的待遇(职级、津贴、补助、保险)等问题,严重挫伤工作积极性,并造成优秀人才流失或吸收不到优秀人才进入法警队伍。
第三、有碍于规范化的科学管理。
司法警察是一支准军事化的司法队伍,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模式,但一些基层法院现将司法警察分散到庭室、由法警实际所在岗位领导管理、做法警工作范围外的事情、不参与司法警察直辖机构考核等等,这种“块块管理”的做法使编队管理、双重领导形同虚设管理混乱。
加之,基层法院法警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参差不齐,在业务培训、学历教育上很难达到较高标准,有些强度大、难度高的体能训练、业务技能训练难以实现,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有碍于司法警察职能履行。
司法警察是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的一支准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从事的是“急、难、险、重”工作,特别是执行死刑、处置突发事件和采取强制措施时,危险性、机动性大,承担责任重,这就需要司法警察做到招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就必须有过硬的心理素质、严明的纪律;就必须具备良好的法学理论基础、灵活适用法律法规的综合素质;就必须拥有拉得出打得赢的体能保障,然而部分司法警察业内素质低、年老体弱、对抗能力不强,制服不了暴力抗法者,保护不了法官和装备的安全,无法保证法警职能作用的发挥。
第五、有碍于法院改革整体推进。
《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了法官、法警、书记员三大序列队伍管理模式。
法官队伍已经逐步向专业化、精英化方向发展,法官队伍建设已步入法制化、规范化道路。
但目前的法警队伍建设明显滞后于法官队伍建设,机构不健全、进出不严谨、管理不规范、考核不落实,与法院整体队伍建设不一致。
随着当今形势发展,以及入世后对我国司法活动的要求标准越来越高,执法活动更加文明规范,现有法警队伍素质难以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法院改革形势极不相适应。
三、加强法警队伍建设的基本原则一是法警职权明确化。
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务的根本保证。
司法警察是一支占法院干部总数12%的司法队伍,不能无视他的存在和发展。
因此必须对司法警察职责、职权进一步明细化,从立法上解决法警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如司法调查取证权、执行现场中的处置权等,使司法警察职权同公安警察一样,能够具体化、明确化。
二是队伍管理规范化。
这是司法警察发挥职能作用的必然要求。
严格司法警察进出,落实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法院—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区域的整体作战能力。
完善司法警察教育培训体制,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解决法警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系统教育培训的问题。
三是警务活动效能化。
这是司法警察服务于审判工作的落脚点。
司法警察的主要职能是服务、服从于审判,担负着法院“急、难、险、重”工作,其作用发挥的好坏只能从工作绩效上体现。
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必须克服使用警力时随意性,才能真正做到以一当十,以少胜多,才能确保不贻误战机,保证当事人及法院人、财、物的绝对安全,才能充分体现司法警察这支法院的“武装力量”价值所在。
四是理论研究系统化。
这是司法警察队伍谋求发展的关键所在。
司法警察是一支年轻的具有独特功能的队伍,对其性质、地位、职能以及如何发挥其作用必须不断加强理论研究,而目前法院系统对这一课题的研究相对滞后,理论探讨与司法实践严重脱节,致使法警的工作一直囿于值庭、押解、安全保卫的圈子里。
面对新形势,必须开阔视野,紧密联系法警工作现状加快研究步伐,在理论研究上取得新突破、为新形式下法警队伍的建设拓宽道路。
四、推进法警队伍建设的几点建议(一)强化学习意识,用先进思想武装法警头脑,在打牢思想理论根基上下功夫。
司法警察作为一支准武装力量服务于审判工作却又相对独立于审判工作,它所执行的警务工作带有强制性和威慑作用。
因此,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和政治理论修养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最基本的要求。
要紧紧围绕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牢牢把握“公正与效率”这个法院工作主题,对全体法警进行政治思想教育,组织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使法警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自觉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树立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
要经常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英雄主义教育,增强司法警察敬业精神,增强他们对国家和人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此外,尤其要克服在反腐倡廉上的糊涂思想,那种认为反腐败是法官的事,司法警察不存在腐败的土壤,不存在滋生腐败环境的思想是有害的,要通过理论学习,提高政治敏锐性,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没落思想的侵蚀,增强防腐拒变的能力。
(二)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明确法警法律地位和职权,规范司法警察的执法行为。
司法警察的执法活动是人民法院执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执法情况如何可以直接反映出法院的执法水平,对树立法院司法权威和社会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司法警察要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必须要有规范统一的法律法规作保证,促使其执法行为更具有规范性、合法性、严肃性。
就目前全国而言,还未能形成统一规范的法规体系,对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能、权限进行详细的、规范的界定。
为适应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尽快出台一部适应形势发展和法院警务任务的规范全国司法警察工作的规范性法律法规。
根据法警工作特点,建议在制定司法警察职责权限的规范性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司法警察在执行警务时(特别是在执行公判大会、执行死刑、采取强制措施等等),可享有交警、巡警、治安警等公安民警职责权限,这有利于防止因警力不足或与公安各警种发生不必要矛盾,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严格执法。
(三)建立严格准入制度,畅通法警进出渠道,从源头治理法警素质不高的现状。
解决法警素质不高,应从源头治理。
目前没有法规和文件对法警进入及退出条件、标准进行硬性要求,各地法院标准不一,进入法警队伍的人员结构繁杂、素质参差不齐,致使司法警察“先天不足”,严重影响司法警察队伍专业化、正规化建设。
必须严格法警准入制度,畅通法院进出渠道,参照招录法官的办法凡进必考、择优录用,招录的范围应面向社会,面向高等院校、警官学校,招考的办法、条件、标准必须统一由最高院或省市高级法院制定,体现统一性和严肃性。
招录法警必须突出法警职业的特性,所进法警的身体条件、业务技能、学历要求应做为主要的前提条件,招录法警一律实行聘任制,严格业绩考核,推行优胜劣汰,凡不不能胜任法警工作或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处罚的,坚决予以清出,提高法警队伍的整体素质,走专业化、正规化的建设道路。
研究制定老警退役、转岗相关制度。
为了使法警队伍能始终充满朝气,始终保持旺盛的战斗力,应当对年老体弱、不易在法警岗位继续工作的同志的退警、转岗问题作出妥善安置,从制度上解除法警后顾之忧,使在岗的同志能安心工作。
(四)理顺法警管理体制,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
必需从贯彻《条例》入手,对司法警察进行规范的编队管理,编队过程中,上级法院要大胆纠正下级法院分散管理等不规范管理行为;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录入和退出,领导干部的调配使用,要征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使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工作的垂直领导能行之有效;加强上下级法院之间司法警察的相互交流和联系,上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队伍状况、素质状况,充分发挥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指挥、命令、调动、管理、检查、监督职权。
同时借鉴法官遴选(上级法院从下级法院选拔优秀人才)办法,从基层法院遴选业务精、身体好、业绩显的法警,充实上级法院法警力量,激发基层司法警察立足岗位建功立业,将双重领导机制真正落实到实处。
(五) 切实抓好教育培训,提高法警法律和专业水平,为履行职责奠定坚实基础。
努力学习法律知识,刻苦钻研业务是提高司法警察职业素质的必由之路。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法警法律理论、业务技能、军事本领和标准化作业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要有计划地组织司法警察学习法律知识,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重点是要学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内容,为依法执法奠定法律理论基础。
方法上可以采取分期分批选送至警官学校或者出台政策鼓励司法警察进行法律学历教育,从而提高司法警察的法律素养。
司法警察是法院的“武装力量”,战斗力提高的根本途径就是强化业务技能及军事本领培训,要根据《训练大纲》,周密计划、科学实施、细致组织、严格要求、施行考核、斗硬奖惩,保证技能培训和军事本领训练人员、时间、内容、效果的落实,以此提高法警体能和熟练掌握押解、值庭、看管、警械装备使用规范等,使干警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过硬的业务素质,更为干警灵活、正确、果断处理突发事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真正为审判工作提供高质量的警务保障服务。
此外,完善警务装备也是提高法警实战能力的有力保障,要着力改善法警办公条件,逐步实现装备现代化、办公自动化,为快速出警、全面履职奠定坚实物质基础,以提高司法警察的快速反应能力,增强司法警察在工作中的安全性和防卫能力。
保安执勤伤害他人或受害,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今天我们就保安员的权利和义务两方面来进行探讨。
保安履职致害纠纷及其责任承担一、保安履职致害引发的纠纷。
保安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保安员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些致 人损害的事件:如保安员发现业主有违反小区公共秩序乱停车、访客不按 照约定登记时发生冲突大打出手,致业主或者访客伤害;保安员代客泊车时与他车相撞,给车主带来经济损失等。
另外,还有保安员不履行职责不在岗导致业主求救不能,最终业主提出索赔。
以上种种,在生活中并不少见。
归纳起来,不外乎这么几种情形:一 是保安员履行职责违法,导致他人损 害。
这种情况中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履行职务,已属违法;二是保安依 法、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职务,导致他 人损害发生;三是保安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导致他人损害发生。
而此类事件发生,受害人要求保安员与保安公司、雇佣单位索赔时,保安公司与雇佣单位对于责任问题相互扯皮,从而引发受害人的不满,矛盾激化。
还有的保安公司和雇佣单位答复受害人时称,保安员采用暴力方式致人伤害,属于超越职权范围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应该由保安员个人承担责任,与单位无关。
有的保安公司或者雇佣单位在这种情况下声称保安员违法履行职责,已经被解雇,不知去向,拒绝承担责任。
还有的雇佣单位称与保安员签订了 “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拒绝承担责任。
二、保安履职致害纠纷的法律责任分析。
针对保安员履职致害的几种现象,在生活中引发的纠纷不断。
本文接下来便就不同情况下的该类纠纷进行法律层面的分析和探讨。
(一)保安履行职责违法,导致他人伤害,由此触犯刑法,应由保安员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如曾经有保 安员对业主大打出手,致业主重伤的事件,那么这时保安员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此应无异议。
现实中,由于当前保安队伍文化底子差,不懂法、不守法,年纪较轻、易冲动,因此此类事件出现较多。
(二)保安履行职务导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失,民事赔偿责任较为复 杂,法律规定较为模糊、司法实践处 理结果不一,学术上亦无定论。
现就此进行深入分析。
1、法律规定层面:保安从业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 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保 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保安员在保安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安从业单位 赔付;保安员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从业单位可以依法向保安员追偿。
”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是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应当由雇佣单位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保安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对于无故意、重大过失的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人损害的,由雇佣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而如果保安员是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则如保安员存在故意和过失,应由保安员与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则应当由保安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单位直 接雇佣保安员的情形,不存在异议。
而在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派出 保安员,而由实际的雇佣单位进行管 理的情形中,则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
有的法院判决由雇佣单位与保 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就此种情 况选择由保安、雇佣单位、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 损害的民事责任,如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只要判断保安员是否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确定责 任的承担主体。
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无异议。
关 键是在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雇佣单 位对保安员进行工作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司法实践中也 处理不一。
笔者认为,在保安员由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形下,虽然保安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2、司法实践中,对于雇佣单位直接雇佣保安员的情形,不存在异议。
而在保安公司与保安签订合同、派出 保安员,而由实际的雇佣单位进行管理的情形中,则法院的处理结果不一。
有的法院判决由雇佣单位与保 安承担连带责任,有的法院就此种情况选择由保安、雇佣单位、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3、关于保安员履行职务致他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如雇佣单位直接雇佣的保安员,则只要判断保安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便可确定责任的承担主体。
在这一问题上,法律规定明确、司法实践中也无异议。
关键是在保安公司派出保安员,雇佣单位对保安员进行工作管理的情形下,法律规定较为模糊,而司法实践中也处理不一。
笔者认为,在保安员由保安公司派出、雇佣单位进行实际管理的情形 下,虽然保安员与保安公司之间存在 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 偿。
”(四)雇佣单位或者保安公司赔偿后,对于故意和重大过失的保安 员,可以行使追偿权。
如曾经有保安 误将夜间进入建筑公司工地的周某当作小偷打伤,那么,首先,建筑公司 应该承担该事故对周某造成的连带 赔偿责任,保安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其次,建筑公司应该承担 周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 费。
再次,建筑公司在对周某进行赔偿以后可以对保安员进行追偿。
(五)保安员与雇佣单位签订的单位免责的条款,不能免除单位的责任。
如曾经有物业公司声称保安员殴打他人已经属于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应由保安员承担责任。
这种说法规避法律责任,是错误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因此,保安员的行为属于职 务行为,应当由雇主承担责任。
另外,雇佣单位与保安员签订的“一切责任由其本人承担”的合同条款,规 避法律,损害第三人利益,因而是无效的,物业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保安员不履行职责,导致业主受损的,应当由保安从业单位承担责任。
如保安员不按照约定履 行职责,不在岗、不履责导致业主身体被匪徒伤害的,应当由保安从业 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再向保安 员追偿。
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及其应对一、保安履职受伤产生的纠纷。
保安员的基本职责是维持秩序和安全保卫,因此,在业主遭受危险的时候,保安员有义务挺身而出,保 护业主的安全。
保安员履行自身职责致自身损害的情形屡见不鲜:有保安员为了保卫业主的生命、财产安 全,被盗贼、歹徒打伤;有保安员执行相关规定、履行职责与业主发生冲 突被打伤,如劝“业主不能随便乱停 车”时,受到业主的无端殴打;还有保安员在抢救业主财产时受伤,如保安员帮助抢修某业主家的暖气管时 不慎摔伤……发生以上事件,保安员受伤时, 要求业主赔偿,业主称保安员抢救财物、保护业主安全乃是工作职责,不 应当由业主来承担赔偿责任。
而雇 佣单位、保安公司则称保安员的行为属于“分外之事”是见义勇为、助人 为乐,应当由业主来承担部分的责任。
二、保安履职受伤时应如何维权。
以保安员在抢修业主家的暖气管道时不慎摔伤为例。
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是物业管理服务的一项基本工作。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 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发生安全事故 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同时,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 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保安员在发生安全事故,履行 救助职责时受到的损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事故受伤,既然“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 全防范工作”是物业管理部门的一项工作职责,那么,让业主承担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所以,只要保安员的受伤是由于履行职务而引起,当然均应认定为工伤,由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工 伤待遇。
因此,这时保安员应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雇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
雇佣单位将责任推给业主,是不负责 任的,也是与法律规定相悖的。
需要注意的是,如打伤保安员的分别是盗贼与小区业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
这与工伤待遇是不冲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也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 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 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 持。
因此,如果保安员受伤属于第 三人侵权时,保安员既可依法要求雇 佣单位给予工伤待遇,同时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保安履职致害的一些启示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发展,对保安员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如何加强和规范保安队伍的管理,提高保安队伍的整体素质的问题也越来越迫切。
无论是保安履行职责致他人损害还是自身被伤害,都是我们所不愿意见到的。
而对于这类问题,不能仅仅停留在事件发生后的消极应对上,而应与事前预防相结合。
对于不同的主体,应该有不同的启示:一、对于保安公司来讲,应从以下两方面努力:首先,务必严格招聘保安员的标准条件,加强培养教 育,向用人单位推荐高素质的保安员。
坚持了解掌握聘用人员履职表现,加强监督管理,及时清理辞退不合格人员,保证保安队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
其次,应加强保安员的业务培训,做好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工作。
加强保安员相关的法制教育,提高员工法律意识,避免再次出现保安员伤人事故。
再次,保安公司在向用人单位推荐或委派人员时,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各自对保安员管理的权利义务。
避免因约定不明,发生意外或责任事故后引发争执纠纷及损失。
此外,保安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保安员办理各种保险手续,这样一旦工伤事故发生,保安员便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保护了公司的利益。
二、各雇佣单位应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
具体来说:首先,如果属于自行雇佣保安员的,应依据法律规定 与保安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其次,对职责范围应予以明确。
雇佣单位直接 管理保安员,因此对于保安员的职责应当予以明确,严格管理、严格监督。
再次,各雇佣单位应当加强法律意识, 不得指挥保安员从事违法行为。
三、对于保安员来说,应当有两方面的启示:首先,作为单位雇员,在从事职务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制度,不得擅自脱岗,不得超越职权范围,不得接受违法安排从事非法活动。
如有的保安员法律意识淡薄,认为抓到小偷殴打是 天经地义的,殊不知,任何人殴打小偷导致其受伤害或死亡,都可能构成犯罪,面临着法律制裁。
其次,一旦因为履行职责受到人身伤害,保安员 应当勇于维权,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享 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存在侵权人时,同时要求侵权人赔偿。
四、对于广大业主来说,应有健康的心态,加强与保安员之间的沟通,主动配合保安员的工作,从而保证各单位的安全与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