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谁最先提出的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刑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
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但对于这一表述,有的学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并且积极侧面优于消极侧面。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思想基础①)是由刑法与民主的关系、刑法与自由的关系、刑法与秩序的关系决定的:是为了实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折射出当代中国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实现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障。
求法律与正义名言一句
手执干戈,心向莲花。
……形而上下
罪行法定原则是什么?
摘要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基本价值取向,但近年来,随着国外对罪刑法定原则双重理解的讨论为中国刑法学界所关注,引起了对罪刑法定原则内涵和我国刑法关于该原则的规定讨论。
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公开性,而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反对死板僵硬地理解和执行法律,主张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弥补法律主义本身死板教条、落后于时代的缺陷。
本文立足于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环境,对两者是否贴合刑法中的相关规定的立法意图,也更符合司法实践、社会民主化以及保障人权的要求进行了比较论证。
关键词实质罪刑法定原则形式罪刑法定原则刑法解释作者简介:刘天乐,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025-02一、引言没有刑罚就没有犯罪(Nullumcrimensinepoena)这一法律格言意为:某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但如果刑法没有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法后果,该行为就是无罪的。
换言之,这体现的便是“罪刑法定主义”的内容,罪刑法定原则既是刑法铁则,也是宪法原则,更是刑法学的永恒课题。
这一原则包含了成文法主义、禁止事后法、禁止类推和自由保障等等要求,体现了“良法之治”这一文明民主的法律精神。
奉行罪刑法定主义是当代所有文明国家
如何理解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又称罪刑法定主义,即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对犯罪处什么刑,均须由法律预先明文规定,也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这一来自拉丁语的法律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原则含义的高度概括。
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而后,罪刑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相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刑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乃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也随之进一步增强,人民需要罪刑法定,法治社会呼唤罪刑法定。
因此,新刑法在第三条中庄严宣告了这一基本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但对于这一表述,有的学者揭示了其中的“中国特色”;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有两个基本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其积极侧面,第二个方面是消极侧面,并且积极侧面优于消极侧面。
从这个意义上讲,正确适用刑罚权,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这是第一位的;防止刑罚权的滥用,以保障人权,这是第二位的。
我认为,正是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存在,造成了罪刑法定原则应然性与实然性的冲突。
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即思想基础①)是由刑法与民主的关系、刑法与自由的关系、刑法与秩序的关系决定的:是为了实现人民意志,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必须实行罪刑法定原则。
这一原则折射出当代中国是以依法治国、保障人权为其价值取向的,其核心是实现刑法对人权价值的有力保障。
我国新刑法是如何体现罪行法定原则的
我国1979年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
1997年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了类推。
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刑法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刑法总则中的体现我国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是:(1)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认为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触犯刑法的、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2)刑法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例如犯罪故意、犯罪过失、刑事责任能力等。
。
(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为司法机关正确定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在:(1)刑法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即把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大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刑法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即对犯罪人裁量决定刑罚,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3)刑法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为司法机关正确量刑提供了法定标准。
刑法分则中的体现在分则罪名方面,我国刑法作了相当详备的规定。
在1997年刑法修订过程中,将1979年刑法及其后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所涉及的犯罪,经过必要的整理和编纂纳入其中。
同时,还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增设了大量罪名。
例如在经济犯罪方面,1997年刑法规定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
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方面,1997年刑法增设了强制猥亵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等。
刑法分则第七章还专章规定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增设了20多个罪名;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污贿赂罪和渎职罪等各章中,刑法也增设了若干罪名。
这些新增罪名,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此外,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设置方面,刑法亦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
1979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上过于笼统,在法定刑的规定上过于宽简,缺乏立法的明确性和具体性。
1997年刑法在罪状的表述以及法定刑的设置方面,吸收了以往的有益经验,立法在细密化、明确化程度上有所进步。
如何理解“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Cullum crimen singlege, nulla poena sine lege)也可译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与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与刑罚格言的含义完全相同,是刑法罪行法定原则的格言表述,即只要没有制定法的规定,就不存在犯罪与刑罚,这一格言最先是由近代刑法之父费尔巴哈(A.Feuerbuch)于1801年在其刑法教科书中提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