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法律的格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崇德尚法、德法同行”格言警句
弘扬正气崇德尚法以人为本增进和谐一心为民显公正惩恶扬善促和谐肩扛日月手持正义1、创先争优做先锋,岗位奉献当模范,履职尽责树形象。
2、争创先进庭室,争当优秀法官。
3、为科学发展创先进,为颍上崛起争先锋。
4、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5、解放思想争先进,科学发展当先锋。
6、勤学务实,争做行家里手;爱岗敬业,勇创审判佳绩。
7、调解优先,促社会稳定和谐;司法为民,做群众满意法官。
8、创建“五好”先进基层党组织,争当“五带头”优秀共产党员。
9、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努力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10、创先争优,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11、树“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形象,当“案结事了”的标兵
写一句赞美母爱的诗句或格言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
(罗曼罗兰) 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那便是母亲的呼唤(但丁) 妈妈你在哪儿,哪儿就是最快乐的地方(英国) 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里面怎能不甜
(雨果)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纪伯伦)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世界上一切其他都是假的,空的,唯有母亲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
(印度)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
(邓肯) 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
(英国) 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的相象
他们的心始终一样。
每一个母亲都有一颗极为纯真的赤子之心。
(惠特曼) 女人固然是脆弱的,母亲却是坚强的(法国)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
(英国) 五言古诗《送母回乡》“停车茫茫顾,困我成楚囚。
感伤从中起,悲泪哽在喉。
慈母方病重,欲将名医投。
车接今在急,天竟情不留
母爱无所报,人生更何求
” 《别老母》 搴帷别母河梁去,白发愁看泪眼枯。
惨惨柴门风雪夜,此时有子不如无。
游子吟 慈母手中线,游子身上衣,临行密密缝,意恐迟迟归我读大学时,校园茶房的拐角处有一位卖鞋垫的农村妇女,四十多岁的年纪,脸上布满沉霜刻下的印痕。
我的一位同学打水回来,总要停下来和她说上几句话,买上一双两双鞋垫。
我不解,同学解释说,我觉得她特像我远隔千里的老母亲,你知道,我有好久没回去了。
参加工作后,有一次需要填写一些个人资料,填到母亲一栏时我犯了愁:我不知道母亲是属什么的,更不知道她的生日是哪一天。
同事们都叹息:哎,现在的年轻人,真是太粗心大意了。
我感到阵阵羞赧。
也曾经在周末和朋友同事出去吃饭,有时候玩的高兴,多喝了几杯,就不想回去了,全然忘了自己答应过母亲,晚上要回去的。
直到有一天,一位朋友喝了几杯就坚持要走,大家都笑话他是“妻管严”。
他笑着说,自己答应过九点以前回家的,怕回去晚了母亲睡不着。
于是大家不再笑他,一提到母亲,所有的人都可以理解。
我有一位做警察的朋友,每次执行任务回来,不是衣服破了,就是身上有这样那样的伤痕。
他说他最怕见母亲了,“老太太眼尖得很,哪里衣服破了,哪里有伤了,一眼就看得出来”。
现在他每次回家都先检查自己,免得老母亲看到问个不停,“做母亲的,心真是细啊”,我这位朋友感慨道。
我老家有一对母子,儿子憨憨傻傻的,用常人的话说就是“缺心眼”。
我回老家,总会在街上碰到这个傻儿子。
有时候很多人捉弄他,做母亲的总会过来赶散人群。
有一次放学回来的孩子们用泥巴投掷那个傻儿子,我于心不忍,走上去驱散孩子,这时候她的母亲跑过来,一把拉起儿子,脸上满是关爱。
傻孩子依偎在母亲的怀里,委委屈屈的比划着。
她的母亲感激的看着我,眼睛里亮亮的盈满泪光,我的心一下子酸酸涩涩的。
这位母亲,她的心里有多苦,别人又怎会知道
可是不管发生什么,无论你是贫贱还是卑微,就只有她陪在你身边,就只有她陪你落泪,只有她等你回来。
我一位朋友的孩子,非常调皮捣蛋,经常和朋友对着干。
母亲节那天学校组织看电影《妈妈再爱我一次》,小家伙回来后哭得一塌糊涂。
对她的母亲说:妈妈,我今后再不惹你生气了,你千万别再哭了好吗
我这位朋友当场就哭了,做母亲的啊,就为孩子的这样一句话,再多的委屈、再大的辛酸,都可以化作幸福的泪滴了。
每次司法所的同事向我征询如何调解农村儿女不赡养老人的问题时,我都表示无法理解。
我说作儿女的不赡养老人,我个人觉得不可思议。
一个人从小到大,做父母的要付出多少心血,操碎多少心,我们做儿女的根本体会不到。
我说真要有这样的人,不说他的良心大大的坏了吧,至少我看不起他。
写到这里,我又想起了我的母亲。
我工作忙,妹妹又在很远的地方工作,我经常是两三个星期回家一次。
到家里电话一响,我说好的好的,我马上回去。
然后是风一样的又走了。
发展到后来,只要我的电话一响,母亲就问我,是单位有事吧,那可别耽误了工作。
有一次我晚上回去了,到家里黑呼呼的,我叫了几声,母亲答应着出来了。
原来停电了,母亲就坐在黑暗里,经受思念的煎熬。
看到我,她一脸的欣喜,我点上蜡烛,在烛光里母亲的脸疲惫而慈祥。
我说妈我吃过了,你别忙了,我就和你说说话。
我说我晚上不走了,就陪你。
那天晚上我们母子聊了很久很久,我第一次发觉,我遗忘了母亲,遗忘了母亲孤独的心。
现在只要有空,我都要抽出时间回去。
别人笑我,说小卢啊,又没有女朋友,还回去干嘛。
我也笑着回答,说回去陪陪老母亲,咱不能做陈世美。
想起小时候玩的蒲公英,每到时候,风一吹,蒲公英就飘的满天都是。
做母亲的同样如此,孩子大了,总要出去闯天下,也总有一天要离开她。
母亲就这样注视着孩子的长大,看着孩子们欢天喜地的开创新生活,她的心里,充满着甜蜜,又伴着忧伤,最后是失落。
可是她从来不说,一旦你说要留下来陪她,做母亲的倒急了,催着你离开。
而我们做孩子的,又往往粗心大意,说叫走就走,一走就把母亲给忘了,全然不记得在很远很远的地方,谁还倚在门口等我们归来。
不要说你工作多忙,也不要说你离不开身,地球离了你照样转。
抽出时间,回老家看看我们的老母亲吧,看看这个把爱和世界都给了我们的、我们生命中最可亲近的人。
或许什么都不要带,只要陪她在午后的阳光里说说话就够了,千万不要让做母亲的她的心空如大海。
与母亲有关的名言或俗语
描写母爱的格言 1 冈察尔的名言:母亲的爱是永远不会枯竭的。
这说明母爱是非常伟大的,是永远伴随在我们身边的。
2 老舍说的:失去了慈母便像花插在瓶子里,虽然还有色有香,却失去了根。
我觉得这句话说明慈母对一个人是非常重要的,就想根对花一样重要。
3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4 母爱是一种巨大的火焰。
(罗曼·罗兰) 5 世界上有一种最美丽的声音,那便是母亲的呼唤。
(但丁) 6 慈母的胳膊是慈爱构成的,孩子睡在里面怎能不甜
(雨果) 7 人的嘴唇所能发出的最甜美的字眼,就是母亲,最美好的呼唤,就是“妈妈”。
(纪伯伦) 8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9 成功的时候,谁都是朋友。
但只有母亲———她是失败时的伴侣。
(郑振铎) 10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
(邓肯) 11 全世界的母亲多么的相像
他们的心始终一样。
每一个母亲都有一颗极为纯真的赤子之心。
(惠特曼) 12 世界上的一切光荣和骄傲,都来自母亲。
(高尔基) 13 人生最美的东西之一就是母爱,这是无私的爱,道德与之相形见拙。
(日本) 14 妈妈你在哪儿,哪儿就是最快乐的地方(英国) 15 母爱是世间最伟大的力量 (米尔) 16 世界上一切其他都是假的,空的,唯有母亲才是真的,永恒的,不灭的。
(印度) 17 记忆中的母亲啊
最心爱的恋人啊,您是我所有的欢乐,所有的情谊。
(法国) 18 母爱是多么强烈、自私、狂热地占据我们整个心灵的感情(邓肯) 19 在孩子的嘴上和心中,母亲就是上帝。
(英国) 20 母爱是人类情绪中最美丽的,因为这种情绪没有利禄之心掺杂其间(法国) 21 女人固然是脆弱的,母亲却是坚强的(法国) 22 没有无私的,自我牺牲的母爱的帮助,孩子的心灵将是一片荒漠。
(英国)
如何做好法官助理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纵深发展,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业已提到议事日程,而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个突破口和关键点。
因为,切实解决程序不严、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仅仅靠审判方式改革是不够的,必须启动审判管理体制改革。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设立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以此全面推进法官精英化进程,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政治坚定、思想过硬、具有深厚法学功底、丰富审判经验和广泛社会阅历的法官手中,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为此,大东法院在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方式上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在民二庭进行了法官助理制度的改革试点工作,实行审判活动的主辅分离,案件的繁简分流,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繁杂、琐碎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专司审判,将送达、排期、接收诉讼材料、庭前调解等辅助性工作交由法官助理完成。
经过一年的运行,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凸现成效,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正确裁判率达99.3%,调解率高达51.5%。
大东法院的法官助理试点工作引起各级领导的高度重视,在全市法院经验交流会上做了经验介绍,受到充分肯定,被誉为“大东模式”,要求在全市法院推广。
\ 一、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1、法官助理制度的历史渊源。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历史久远,制度完善,以美国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法官助理其主要职责是协助法官查阅卷宗,根据起诉书和答辩状中的请求和反驳找出双方争议的焦点,给法官提供一份案件基本情况和审理要点的备忘录;为法官草拟法律意见书,编辑、校对判决和裁定;为法官提供学术界有关法律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是“不享有审判权的法官助手,在法官的指导下,协助法官完成判决以外的法律性任务”,被称为“不穿法袍的法官”。
基于国情和文化差异,各国法官助理虽然承担的工作内容不尽相同,但就其基本性质来说都是法官的助手,承担判决以外的法律事务。
国外法官助理制度成为其司法高效的保证,也为我们的推行提供了可靠论据和可行借鉴。
2、现实的社会要求。
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要维护公平和正义,必须确保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审判工作的公正、高效和权威。
而要实现上述目的,走法官职业化、精英化,使审判权真正掌握在精英法官手中是必由之路。
目前,现行的过于庞杂的法官职责使法官的角色呈现了“政治化、行政化和非职业化”的特点,法官不仅承担着案件的“审”与“判”,还承担着审前准备阶段大量的辅助性、事务性工作。
此外,法官还需要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进行理论研究和实务探索,从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执行法律。
此外,法官还需要担负起法制宣传、指导书记员工作等职责。
这种管理模式显然与现代以分工精细、层次清晰、职责明确为要求的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不相符合。
同时,法官所面临的审判工作形势日益严峻,收案数量大幅增加,疑难案件层出不穷,而法官依然维持着十几年前的数量,审判工作的压力达到极限,在这种状态下,审判效率和质量很难保障。
因此,审判工作应实行主辅分离是审判管理机制改革的必须。
3、推行的内在要求。
基于上述因素,党组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考察,决定在民二庭率先进行法官助理制度的试点工作。
这主要是基于两点考虑:一是该庭主要负责审理房地产和劳动争议纠纷案件,这两个类型的案件涉及法律纷繁复杂,且以往上诉率及上访率高,更审改判率也是居高不下,以该庭作为试点,可以充分检验这项改革的成果;二是鉴于目前人们理念、司法体制和机制等方面的原因,不宜在全院推行,先在一个庭试点更为稳妥。
二、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基本思路与发展设想 实行法官助理的基本思路:以主审法官的裁判工作为中心,按照裁判工作以及裁判辅助工作特点和内在规律的要求,合理配置法官助理,建立起分工明确、密切配合、高效协调、符合审判工作规律的审判单元运作机制。
因此,改革试点工作我们主要基于以下原则和模式进行的: 1、从人员配置上,突出体现走精英法官之路。
根据民二庭审判工作特点及收、结案情况,为充分调动主审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及内在潜力,把原有的三个合议庭的九名法官减少为三名主审法官,每名主审法官配备一名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
主审法官从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具有丰富工作经验的现职优秀审判长中选任或竞聘产生。
法官助理本着自愿原则,由主审法官在具有审判职称的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中选聘。
2、从职责划分上,突出体现“主辅分离”的原则。
使主审法官集中精力专司庭审和案件裁判,重点把握查清事实、证据认证、法律适用;将审判工作中的一些辅助性事务工作剥离出来,交由法官助理具体承担,保证法官专心于“审”和“判”,审判流程将会更加科学、规范,大大地促进了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从廉政建设上,突出体现法官中立的原则。
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法官不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同当事人接触的法官助理则不会参与案件的审理与裁判,只是完成大量的程序性工作,这就在主审法官和当事人之间形成“隔离带”,减少可能发生的不廉洁行为,有助于维护司法的独立和公正。
4、从业绩考核上看,突出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主审法官和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是一个三位一体的统一体。
主审法官要对所审理的全部案件负全责,对结案率、上诉率、改发率、调解率、信访率、督办率等审判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实行进行量化考核,完不成既定任务的,年终自动辞职。
法官助理工作的好坏、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配合是否默契,直接影响主审法官的工作业绩,使主审法官与助理之间形成一个荣辱共同体,拧成一股绳,有利于调动二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互动性。
5、从主审法官司法理念上看,突出强化调解意识。
不拘一格开展调解,建立庭前、庭中、庭后三维立体调解制度,让调解不再是“一次性工作”。
转变服务理念,变当事人请求调解为法官主动调解,力争庭审前息诉止争。
大力推行主管院长、庭长参与案件调解制,对某些影响面广、难于调成的案件,主管院长或庭长亲自出面协调化解。
积极寻求帮助,对某些特殊案件争取人大、政府、政协等各方力量的支持,以加大调解力度。
注重判后释明工作,强化说服疏导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
三、法官助理制度显著成效 由于司法资源的合理配置,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后,诉讼的公正性与效率性均因法官助理制度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1、审判效率大幅提高。
民二庭实行法官助理制以来,在法官数量减少三分之二,受理案件同比上升50%的情况下,审结案件973件,比上年上升47.6%,主审法官人均结案409件,最高达440 件。
2、审判质量更有保证。
由于法官助理的积极工作,使主审法官从大量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主审法官有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来研究案件审判,学习业务知识,庭审及法律文书质量得到全面提升。
更审改判率由去年同期的2.7%下降到0.7%,正确裁判率达到99.3%的崭新高度。
3、审判程序更加规范。
按照法官助理与主审法官的职责分工,助理具体负责案件的程序审查,实践证明由具有相当法律专业水准的法官助理来专门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无论是案件的送达,排期开庭还是宣判、归档都更加及时规范,案件的审限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主审法官的开庭排期更加科学有序。
三名主审法官的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85%,卷宗归档也达到了100%。
前不久,市法院法官绩效考评小组来院检查时,对民二庭的案件质量,特别是案件审理周期、卷宗装订质量等给予了高度评价。
4、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立大大提高审判的公正性。
法官助理的设立使主审法官在庭前不接触当事人,也不接触案件具体材料,一切案情必须通过庭审查明,排除了主审法官庭前与当事人接触的机会,避免其庭前先入为主的弊端。
保证了主审法官中立、超然地行使审判权,公正裁判。
5、审判社会效果更加突出。
民二庭坚持从维护稳定和促进和谐出发,本着应调尽调的原则,把法官助理的庭前调解、主审法官的当庭调解、主管院长和庭长的协调解决以及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协调处理有机结合起来,全方位地开展调解工作,妥善调解了一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劳动争议、拖欠职工工资、物业管理纠纷等社会关注的焦点案件、集团性案件。
某有机玻璃厂由于长期拖欠职工工资及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引起职工积怨,多次聚众上访,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我们摒弃过去“一判了之”的简单做法,采取多方调解、软化矛盾的办案原则,分别找到80位原告和被诉企业,站在公正中立的角度帮助当事人分析案情,释明法律,多次从中调解,终于促使职工和企业互谅互让,握手言和,一起涉案人数达百人之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该庭调解率由上年的19.7%上升到51.5%。
为我院开创调解工作的新局面做出了突出贡献。
民事案件调解工作的经验和做法被市委政法委在全市政法系统予以转发,特别是在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及房地产纠纷案件中积累了宝贵经验,人民法院报以《为劳动者营造和谐的环境》为题,对民二庭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重视调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做法予以报道。
6、法官助理制度将推动法官精英化的进程。
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裁判权不再掌握在大多数法官手中,而是由少数精英法官掌握,必然导致主审法官地位的上升。
用发展的眼光看,实现精英化后的法官阶层必然在社会上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政治待遇与经济待遇,成为无数法律精英向往的地方。
正如当代美国的主审法官,由于具有崇高的地位,无数家资百万的律师均将成为法官视为自身登上事业巅峰之标志。
四、法官助理工作制度的再思考 目前,虽然法官助理试点工作运行态势良好。
但是,依然存在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我们总结、探讨和反思。
1、法官助理的选拔机制有待完善。
目前,受诸多原因的局限,审判队伍中一些法官无论从法律学识、审判经验以及年龄状况等多方面都不具备精英法官的条件,而让这些同志从事法官助理工作还存在人事制度等方面的障碍,长远来看有可能造成法官助理的人员缺乏。
2、法官助理的精英化亟待解决。
审判辅助性事务尽管不像裁判工作那样属于审判工作的核心,但却是裁判权行使的基础,当事人的法律主张需要从审判辅助性工作的法官助理的过滤,他们的工作质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主审法官的裁判质量。
因此,我们在倡导法官精英化的同时也不能忽略法官助理的精英化,加大强化法官助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以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需求, 3、法官助理的考核缺乏量化的标准。
法官助理的工作往往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即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法官助理时常感觉不到自己的独立存在,加之从办案责任上,对法官助理无明确具体工作的量化考核标准,就算完成得好,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上体现,法官助理更多在扮演着“无名英雄”角色,久而久之,容易形成法官助理工作主动性不强,责任意识淡薄的不良后果。
4、要明确法官助理的工作待遇和奖惩。
在设定主审法官时,一般来说对主审法官的待遇都会给出明确交待,而对法官助理的待遇则考虑得较少或考虑滞后。
从主审法官落选成为法官助理者,虽感觉有些失落却也感到轻松,既然技不如人,待遇不如人,工作就不必那么投入了,这种心理的存在是必然的。
所以,法官助理的待遇和奖惩需要明确,要让法官助理充分感觉到独立人格的存在和本职工作的神圣,从而充满自信地去做好每一项“台下”的工作,真正当好主审法官的助手,如果做不到尽职尽责必然受到相应的处罚。
5、法官助理制下的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主审法官既然是精英法官,必然数量相对较少,为了缓解主审法官的工作压力,同时,促使审判公正、公开、透明,如何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积极性,更加合理科学高效的使用人民陪审员是我们今后要积极思考的问题。
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是我国在审判管理机制改革与完善进程中所采取的重要举措,关于法官助理制度的任何思考都应围绕如何促进法官职业化、精英化来进行,都要围绕“以人为本”的人本管理模式开展。
我们相信,随着我院法官助理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日益科学,必将有力地推动司法公正性与效率性,推动审判工作向更高层次发展。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