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是什么意思
具体是做什么
对农民有什么影响
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坚强支柱,是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手段,是增强服务功能,促进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迫切需要。
因此,新形势下,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促进村级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就成为我们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急需破解的难题。
一、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现实意义同时存在的问题1.村干部思想认识不到位。
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愿搞。
“这一届干满,下一届还不知道能不能选上”的心理包袱在大多数村干部心中普遍存在,再加上当前大多数村集体经济困难,很多村干部存在畏难情绪,不愿放开手脚工作,对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不高;二是无力搞。
各村村干部平均职数为5-7名,大部分时间都放在上级层层安排的事务性工作上,对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投入足够的精力;三是没法搞。
部分村干部眼界不够开阔,对于发展和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没有思路,没有点子,没有办法,不知何从入手。
2.是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集体资金使用不当。
由于缺乏正确的引导和有效的监督,有少部分集体经济收入较高的村委会不把资金合理用在发展集体经济上,而是用在吃喝玩乐上,致使集体经济无从发展。
3.村干部素质有待提高。
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思
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则丶程序等,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
农村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正是因为上村集体经济组织含义确定性已经杂的历史沿革,使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问题,在我国现行法律上也无据可查,是一个空白点。
法学理论界对这一标准的界定也相当有争议。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历史沿革以及人口因需流动等相关不确定因素,成员的确权成为村集体内部自治性的事务。
就目前的争论,无论以户籍、第一轮承包时间、以及是否以在该村耕种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这些标准都可以归纳为两大类,既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的积累。
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劳动的联合和资本的联合这一重要特征来看,确定成员资格可以从两方面来判断,也就是劳动的积累和资本的积累。
第一种情形,第一轮承包期间承包了本集体的土地、果树等,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这就体现了劳动的联合,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第二种情形,向接受村缴纳了入户费、公共事业费,向接受村投资修路、办企业等就是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了积累,体现了资本的联合,也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因此,凡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的就应当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其成员资格予以确认。
这符合公平、诚信的原则。
四、对策目前积于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没有明确的认定标准,又积于该问题属于村集体内部自治事务范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要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农户代表同意。
但同时该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又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即是针对这种以多数人的意见否决少数人的成员权是否符合《宪法》所赋予公民的权利
应当被确认为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是又被排除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外后的救济手段有哪些
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从目前的状况来看,分为以下三种情况:首先,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各地法院目前的措施都是不予立案,因为成员的界定问题属于村集体的自治性事务。
其次,如果就该问题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之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并进而对其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最后,在缴纳了资本积累以及采取了上诉行政措施的情形下仍不能取得成员资格的,依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财产并赔偿增值部分。
这种情况下虽然挽回了一定的经济损失,但是并没有从本质上彻底解决成员身份的界定问题,也是潜在的矛盾。
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界定问题直接涉及到产权制度改革中股份量化以及日后的收益问题,故在进行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前提请相关立法部门本着公平、诚信的原则,尽快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标准,一方面可以加快产权制度改革的进行,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人民群众内部矛盾,从而避免使矛盾升级,进而使信访量激增。
切实做到有法可依,让人民群众在遭遇不公待遇时可以诉求有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