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民族团结的名人名言有哪些
我们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心的源泉。
--- 周恩来单眼皮呢,确是极大的缺陷,内心的丰富没有充分流露的工具,宛如大陆国没有海港,物产不易出口。
进了学校,她才知道单眼皮是日本女人的国徽,因此那个足智多谋、偷天换日的民族建立美容院,除掉身子的长短没法充分改造,“倭奴”的国号只好忍受,此外面部器官无不可以修补,丑的变美,怪物改成妖精。
------钱钟书 爱国主义的力量多么伟大呀
在它面前,人的爱生之念,畏苦之情,算得什么呢
在它面前,人本身也算得是甚么呢
-----车尔尼雪夫斯基爱国心再和敌人的仇恨用乘法乘起来——-只有这样的爱国心才能导向胜利。
------奥斯特洛夫斯基父亲子女兄弟姊妹等称谓,并不是简单的荣誉称号,而是一种负有完全确定的异常郑重的相互义务的称呼,这些义务的总和便构成这些民族的制度的实质部分。
--------【德】恩格斯 他(罗曼罗兰)通过无形的音乐,说明人类伟大的东西不属于一个时代一个民族,它像一束神圣的火炬,超越时代的界线,从一个大师手里传到另一个大师手里而永远光芒四射,除非人类停止呼能吸,它才会熄灭。
------ 茨威格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成天下之才者在教化。
------胡瑗民族国家的创造,绝不是毅力单薄的民族主义联合会所能济事的,只有具备钢铁般坚决意志的单独运动,才能打倒其他一切运动而获得最後胜利。
-------希特勒
维护民族团结
1、中华民族的各族人民都反对外来民族的压迫,都要用反抗的手段解除这种压迫。
——2、正是这种民族主义强迫民族和民族之间相互疏远。
它们很像森林中的树要,都想傲然独立,但在地下深处,它们的根却盘结交错,在地面上空,它们的枝叶却相互依偎。
3、我爱我们的民族,这是我们自信的源泉。
4、维护促进民族团结。
民族团结包括不同民族之间的团结,也包含着民族内部的团结。
律师警句、格言
1.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高尚的职业,这个职业在促进社会进步和维护法律秩序方面,有着良好的传统和远大的前程。
律师作为国家进步的先锋,总是热情地捍卫人类的自由和法律的统治。
对于那些有着敏锐才智、具有从事艰苦工作能力和抱负的年轻人来说,律师这个职业有着无限宽广的前景。
这个职业给他们提供一个机会,使他们能够在正确地执行正义与维护法律准则方面发挥他们的作用 --B·马利克 2.律师这个职业是一个伟大的职业,为了完成这一职业的责任,这一职业的每个成员都必须忘我地投身于他的职责。
律师是有才能者的伟大职业,无论环境的荣衰,还是命运的变迁,都不能阻止这些有才能者前进的步伐。
从事这一职业需要具有渊博的知识、很高的精神能力和广泛的文化。
--基舒·普拉萨德 3.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戈帕尔吉·梅罗特拉 4.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制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D·N·辛哈 5.我们要让法律成为这个国家的政治信仰--林肯 6.一个在未被定罪之前,都是无辜的。
我恨罪恶,但我从不恨罪人 --丹诺 7.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8.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 9.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
律师有三种境界:第一个境界是有高度责任心,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第二个境界是有社会良心,为弱势群体、为权利被践踏的人伸张正义;第三个境界是有历史使命感,敢于为中国的法治与宪政,挑战权威、挑战体制—江平 10.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即使只能做一个花瓶,我也要在里面插一枝含露带刺的玫瑰。
--张思之 11.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 12.律师要始终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服务者、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的保障者、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者。
--周永康 13.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 14.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 15.没有律师就没有法治。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田文昌 16.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一天时间也建不起法治的罗马城。
地位与权力终究要用自己的努力来换取。
困境面前,律师要自强不息,走出一条属于自己的路。
--巩沙 17.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栾少湖 18.法治社会的律师应该是公民私权利的忠实代表,是社会理性不同声音的忠实代表,是以私权利制约公权力的忠实代表。
律师的执业权利与地位,是一个社会民主法治进程和人权保障最灵敏的晴雨表。
--吕良彪19.没有小案子,只有小律师。
失败的教训往往比成功的经验更重要。
--钱列阳20.做有思想的律师,让法治成为信仰。
中国律师应有自己的思想,自己的信仰,自己的团队,自己的力量。
--刘辉21.律师别拿自己太当回事,也不要拿自己不当回事。
-陆咏歌 22.屡战屡败,屡败屡战。
--翟建 23.律师是个良心活。
--段建国24.依法辩曲直,仗义论是非。
上帝想让谁灭亡,首先让他疯狂。
感恩、敬畏、诚信、睿智、善良、学习、责任、自律。
律师挣人家钱都是乘人之危,人家摊事才找你,所以要讲良心,服好务。
--岳成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威
厄尔)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
皮物特) ●法律被抹杀便产生专制独裁(英国) ●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爱献生) ●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因为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因为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德谟耶克斯) ●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
伍
威尔逊) ●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伯克) ●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不健全的法律统治时间不会长(英国) ●法律是朝三暮四的(欧洲)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罗伯顿) ●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弥尔顿)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被败坏的道德践踏了的法律还有何意义
(贺拉斯) ●当友爱蔚然成风的时候,法律也就可以告废除了——(亨布林克洛) ●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威索林)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托富勒) ●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爱科克) ●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一定颓败(塞内加) ●一个国家的绝对公理,是受着这个国家的完美的理智法律启发——的(乔特)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宋苏辙) ●以法服人,其外若密,以德实疏;以德结人,其外虽疏,其中——实密(宋吕苏辙) ●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希腊) ●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我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我们不得不为自己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己关在里面(博莱索) ●不体现民意的法律是绝对行不通的(埃哈伯德) ●人民的幸福是至高无个的法(西塞罗)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人民应该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歌德) ●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马略) ●战鼓一响,法律无声(英国) ●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起,可是人类却把它拆开——(查科尔顿)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 富勒) ●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 ● ●谁都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谁也都不应该受法律的欺凌,当我们要求人们遵守法律时,无需征得他们的同意(西罗斯福) ●法律在你之上,你切不可愈越(托富勒) ●人人皆受制于法律(比克斯塔夫) ●制定法律的人首先触犯法律,这样的法律还有什么意义——(贝蒂) ●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 ●王子不在法律之上,而法律却在王子之上(小普林尼) ●法看谁犯,事看谁干 ●任何势力不应凌驾于法律之上(西塞罗) ●权力和纲纪是不能同存共荣的(恺撒) ●法律的专横是不共戴天的仇敌(伯克) ●法律如果推不开特权的门,也一定跨不进人民的心 ●人们最看重的是特权,哪怕是主持葬礼特权——(詹拉洛威尔) ●法律就像蜘蛛网,只捕捉入网中的小者,而遇到富者和强者就只好听任其把网子扯得粉碎(阿纳卡西斯) ●网儿撒出去,并不是为了捕捉危害我们的鹰和鸢,而是为了抓那些丝毫不妨碍我们的无辜小鸟(忒壬斯) ●法律总是蹂躏赤贫者,而阔人们总是支配法律(哥尔斯密) ●裁决总宣布乌鸦无罪,却判鸽子有罪(玉外纳) ●当权者的观点就是最有力的法律(爱科克) ●最高法院追随当政者(美国) ●君主乃至高无上的法() ●大贼脱身法,小贼被吊死(英国) ●法律对不够处罚条件的对象是无能为力的(托富勒) ●再严厉的法律也不能使浪子回头,挥霍者节俭,酒鬼清醒——(塞斯迈尔斯) ●任何法律都有漏洞,就看你能不能找到(法国) ●法律可以揭露罪恶,却不能消除罪恶(弥尔顿) ●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 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 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为真理而斗争是人生最大的乐趣——布鲁诺(意大利) ●最快乐的事莫过于无拘无束。
——培根(英国) ●人生的价值,并不是用时间,而是用深度去衡量的。
—— 列夫 托尔斯泰 ●芸芸众生,孰不爱生
爱生之极,进而爱群。
—— 秋瑾 ●生活就是战斗。
—— 柯罗连科 ●先相信你自己,然后别人才会相信你。
—— 屠格涅夫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 孔丘 ●不戚戚于贫*,不汲汲于富贵。
—— 陶渊明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nb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A)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W)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菲力普斯W)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英国政治家伯克E)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L) ●我不同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法国作家伏尔泰)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狄更斯)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丁尼生)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道尔爵士)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美国废奴运动领袖 菲力普斯 )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 达雷尔 )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国小说家 狄更斯 ) ●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国作家 瓦谢尔 )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国作家 丁尼生 ) ●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可以穿网而过,大的可以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英国诗人申斯通 )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剧作家 索福克勒斯)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A)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F)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 柯南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 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 好的秩序。
( 古希腊哲学家 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美国总统 杰斐逊) ●美国人生活中最显著而又有益的事情莫过于对法律的广泛研究了。
(法国法官托克维尔 ) ●惩罚是对正义 的伸张。
(英国 奥古斯丁) ●实际上,我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美国作家 马克 吐温)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是普通,越是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英国作家柯南 道尔爵士 ) ●在个人自己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国法学家 波洛克 )●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我们必须坚定地拒绝遵守。
我们应该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因为规章制度赋予我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我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因为如果我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我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美国作家马克 吐温) 参考地址:
关于“人与人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名言名句有哪些
我国是56个民族组成的统一多民族国家。
改革开放30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各族人民同心同德、和衷共济、携手向前,从容应对并经受住了国际国内各种挑战和压力的考验,保持了经济发展、政治安定、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良好局面。
我们党关于协调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理论方针政策不断与时俱进,波澜壮阔的现代化建设实践不断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注入活力,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日益巩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不断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彻底否定社会主义时期“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实现了民族工作思想理论上的拨乱反正。
“文革”十年内乱结束后,我们党和国家面临向何处去的重大历史关头,我国民族团结也面临历史选择:继续奉行还是彻底放弃“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理论
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辟了恢复和改善我国民族关系的正确航道。
以1979年全国边防工作会议和1980年中共中央批转《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为标志,我们党重申被实践证明的正确民族政策,彻底否定所谓“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的错误理论,明确社会主义时期民族关系的性质是各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提出要不断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民族关系。
这一“否”一“明”,实现了民族工作指导思想的拨乱反正,迎来了我国民族关系的明媚春天。
与此同时,维护民族关系的重心也随着党和国家工作中心的转移而转移。
同志明确指出:“要使生产发展起来,人民富裕起来”;“只有这件事办好了,才能巩固民族团结”。
中央专门召开西藏、云南、新疆、内蒙古、青海、海南岛等一系列座谈会,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研究部署帮助民族地区改变贫困落后面貌、加强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策措施。
从此,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迈开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民族团结焕发出勃勃生机。
把发展作为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核心,不断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
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苏东剧变,世界民族主义浪潮汹涌,国际敌对势力借机加紧对我实施西化、分化,我国民族关系面临严峻考验。
在这一重大历史关头,江泽民同志明确指出,民族问题既包括民族自身的发展,又包括民族之间,民族与阶级、国家等方面的关系。
这个阐述,进一步深刻揭示了民族问题的内涵,明确了新形势下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任务和途径。
当代中国的民族关系问题,归根结底是发展问题。
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巩固民族团结的第一基础和第一要求。
因此,我们党一再强调,增强民族团结的核心问题,就是要积极创造条件,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
正是因为有了这一理论突破,才有了沿边开放战略、“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西部大开发战略等一系列大思路大手笔,才有了民族地区大发展、少数民族生活大改善、民族关系大巩固的生动局面,才有了中国在民族主义浪潮汹涌世界之时的“风景这边独好”。
鲜明提出民族工作的主题和根本任务,进一步明确新时期民族工作的前进方向。
随着人类社会迈入新的世纪,我国也进入了改革发展的关键阶段。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胡锦涛同志鲜明指出,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是新世纪新阶段民族工作的主题。
共同团结奋斗,就是要把全国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上来,凝聚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上来,凝聚到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上来。
共同繁荣发展,就是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千方百计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生活水平。
“两个共同”的提出,打开了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新天地。
今年以来,针对我国民族关系的新情况新问题,胡锦涛同志进一步指出:“促进民族团结、实现共同进步是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
”这一论断,突出强调了民族团结的极端重要性,为我们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民族工作指明了方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发展是硬道理,是第一要务;团结是硬任务,是第一职责。
要紧紧围绕“两个共同”的民族工作主题,牢牢把握民族工作的根本任务,狠抓团结促发展、抓好发展促团结,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使团结和发展紧密结合起来、有机统一起来,相互促进、相得益彰。
只有这样,民族工作才能适应党和国家事业的新要求、满足各族人民的新期待、符合社会发展的新需要。
深刻阐述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内涵,大力营造维护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团结的良好社会氛围。
胡锦涛同志指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展我国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就是要在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础上,全国各族人民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祖国的繁荣昌盛,维护社会主义祖国的统一安全,同心同德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这一论述,第一次全面、深刻地阐明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科学内涵、重要地位和根本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群众性创建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活动自下而上在中华大地蓬勃展开。
国务院先后召开四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
2005年,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正式确定为国家一项法定活动。
与此同时,胡锦涛同志明确指出,要坚持不懈地开展党和国家的民族理论、民族政策、民族法律法规以及民族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
不仅要教育群众,更要教育干部;不仅要教育少数民族干部,更要教育汉族干部;不仅要教育一般干部,更要教育领导干部。
通过深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在全社会形成了以维护民族团结为荣、以危害民族团结为耻的良好氛围。
科学概括我国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推动“三个离不开”思想更加深入人心。
维护民族团结的基础是搞好民族关系。
胡锦涛同志深刻指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是我国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其中平等是基石,团结是主线,互助是保障,和谐是本质;民族关系是我国政治和社会领域必须认真处理好的五大关系之一;各族人民要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合作、互相帮助,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这些重要论述,表明我们党对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展规律和特点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
在长期历史发展中,我国各民族形成了多元一体格局,特别是近代以来结成了生死相依、休戚与共的血肉联系。
从这一实际出发,我们党明确提出:“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我们党还明确地把民族凝聚力作为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标志,提倡大力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不断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
这一系列重要思想,成为新形势下巩固和发展我国民族关系的重要指导原则。
30年来,我国各民族和睦相处、和衷共济、和谐发展,一个崭新的中华民族巍然屹立在世界民族之林,展现出巨大向心力和强大凝聚力。
突出强调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充分保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进一步打牢民族团结的法治基础。
在民族平等的基础上加强民族团结,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则,也是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的基本内容。
依法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益,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内容,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民族平等不仅包括政治、法律上的平等,而且包括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平等。
民族平等的原则体现在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贯穿于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中。
党的十七大进一步突出强调“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这对于坚持以人为本、加强民族团结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少数民族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依法惩处侵害少数民族权益的行为,不断夯实民族大团结的法治基础。
特别是近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少数民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突破口,扎扎实实为少数民族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各族人民正在共享改革发展的丰硕成果。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强化民族团结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
少数民族干部是党和政府联系少数民族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是搞好民族关系、维护民族团结的第一资源。
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把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摆在更加突出的战略位置,强调少数民族干部是我们党做好民族工作的骨干力量,要努力造就一支宏大的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
胡锦涛同志指出,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建设是一件管根本、管长远的大事,要制定周密规划,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机制,认真组织实施,持之以恒地抓下去。
要把培养各级各类人才作为重要的战略任务来抓,加快培养一大批适应民族地区发展需要的专门人才。
要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干部选拔制度,注重在改革发展稳定的实践中考察和识别干部,把更多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选拔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来,充分信任,放手使用。
搞好民族团结的关键是搞好各族干部之间的团结。
我们党反复强调,民族地区的各族干部都是党和国家的干部,都要以党和国家的事业为重,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相互学习、相互帮助,携手为各族群众谋福利、为民族团结作贡献。
迅速壮大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为我国各民族的团结和民族地区的改革发展稳定作出了重大贡献,并越来越多地承担起各条战线的重要责任。
坚持“四个维护”,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
由于历史和现实、国际和国内等多种因素的相互交织,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时有发生。
我们党对此高度重视,明确指出,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群众性,必须讲原则、讲法制、讲政策、讲策略,严格区分和正确把握矛盾性质,从有利于民族团结出发加以慎重妥善的处理。
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
在深刻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党鲜明提出“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方针,为提高驾驭处置影响民族团结问题的能力,为维护民族团结、保持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指导和保证。
30年来,我们党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团结的问题,努力把各类问题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坚决抵制西方敌对势力对我实施的西化、分化,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一切形式的民族分裂活动,形成了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边防巩固的铜墙铁壁。
胡锦涛同志在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强调,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取得一切成绩和进步的根本原因,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发展进步的旗帜,也是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旗帜。
我们坚信,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前景必将越来越光明。
为什么要维护各民族的团结
民族平等,是马克思的基本观点,是我民族政策的基石。
在我各民族不论人口多少住地域大小,经济发展程度如何,语言文字和宗教信仰、风俗习惯是否相同,社会地位一律平等,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义务;汉族和少数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一律平等;任何民族都没有特权,任何民族的权利也没有被限制。
各民族没有高低优劣之分,都为社会发展和历史进步作出过自己独特的贡献。
每个民族所以能够作为一个民族而长期生息繁衍,都有自己生存发展的能力、优点和特点。
社会发展阶段的差别,经济文化发展程度的差别,是历史形成的。
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少数民族与汉族在经济文化发展上的差距的状况,既需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艰苦奋斗、自力更生,更需要国家的大力支持和发达地区的支援帮助,经济发达的民族有责任和义务帮助经济落后的民族,以使他们得以实现法律所赋予的平等权利,否则就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差距,无法达到真正的事实上的民族平等。
党和国家把民族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载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贯穿于其他各项法律法规之中,并采取切实措施保障各种平等权益的实现。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55个少数民族都有本民族的全国人大代表,充分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都有本民族的全国政协委员,对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行民主协商。
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政协第十一届委员会为例,全国人大代表共有2987名,其中少数民族代表411名,占13.8%;全国政协委员共有2237名,其中少数民族委员250名,占11.2%,均高出少数民族所占全国人口的比例。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国民族自治地方由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政府的主席、州长、县(旗)长和人大的主任或副主任;建立了1100多个民族乡,作为民族区域自治的重要补充形式,以保障散杂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
党和国家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大政方针和规划时,充分考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强调区域间、民族间的协调发展;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自主制定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规划,并从本民族本地区的实际出发,可以依法变通执行国家有关经济文化发展的政策。
党和国家尊重和保护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在社会经济和政治生活中,为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提供方便。
少数民族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和辩护。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通用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国家采取特殊措施,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新闻出版事业和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
因此,我国各民族的平等权利是全面的、真实的、彻底的。
各民族在享有各项平等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对国家和社会义务、各民族之间相互的义务以及其他方面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