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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十字格言

时间:2016-04-03 15:40

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活动的横幅上面应该写什么

我过去也写过两句类似的用于急救宣教,或许你们可以用于参考:“挽救生命,你也能做到。

”“It's your turn to save lives ”

红十字培训之后的感想

主要学习心肺复苏术,现场救护包扎等,对出现交通事故后能先行自救,不至于出现休克等。

培训后会发一个救护员证,没有证是不能参加驾照考试的。

红十字会到学校进行急救知识培训简报

兴仁县第六中学安全教育教学工作信息简报兴仁县第六中学2016年9月22日县红十字会到我校开展“世界急救日”宣传活动为了让学生了解自救互救知识,掌握急救技能,让学生在遇到突发情况时能确实迅速采取正确有效的急救措施,2016年9月22日,兴仁县红十字会到我校开展了“世界急救日”宣传活动,我校师生1000余人参加了活动。

活动初始,我校黄贵忠校长代表学校对红十字会的各位领导及志愿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并致辞,紧接着县红十字会赵会长向同学们介绍了红十字会的起源发展、组织机构、标志及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使同学们对红十字有了初步了解。

随后,红十字会专职培训老师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救护技巧对生活中遇到突发状况急救、徒手心肺复苏、溺水紧急救护等内容作了详细的讲解,为了使学生更深入了的了解各项救护技巧、掌握心肺复苏要领,培训老师和学生们在现场展开了深入互动。

对心肺复苏进行了实操演练、手把手向同学们传授了急救手法和注意事项。

活动最后,红十字会的志愿者们还为我校贫困学生捐赠了30床棉被,确实解决了他们生活上的后顾之忧。

此次活动的开展,为我校师生普及了自救互救技能知识,提高了师生应对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应变能力,加强了安全意识,对促进平安校园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

可以不去红十字会培训么

是红十字会的干部培训,还是红十字会提供的培训如果是前者,最好去,因为这个培训一般是一年工作的部署会,看来你应该是没去过,如果有意愿了解红十字相关知识,会有相当大的收获,我去的时候感觉终于找到组织了。

不去的话,也没事,红十字工作的强制性并不高,但是想好如何应付自己的领导。

如果是后者,可以不去。

但是,红十字会提供的培训一般是比较有意思的。

红十字会的职能是什么

红十字会的职责:  1、与救灾。

每当大的自然发生,中国红十即开展社会募捐活为灾区筹集赈济款物,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派出医疗队到灾区服务。

中国红十字会建有区域性的和省级的备灾救灾中心,储备救灾物资,培训救灾人员。

  2、卫生救护。

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培训初级卫生救护人员,以减轻意外伤害造成的伤亡。

  3、社区服务。

各级红十字会组织广大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对散居在社会上的孤老病残者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服务。

兴办社会福利事业,参与国家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于社会上最易受损害的群体。

4、宣传和传播。

利用各种媒介、各种形式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宣传红十字会的宗旨、任务。

5、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宣传动员群众无偿献血,协助政府表彰奖励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和个人。

经政府批准负责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管理。

6、红十字青少年。

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中建立红十字组织,发展会员,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进行精神文明教育及青少年的卫生健康教育,促进学生的德育发展;开展国际红十字青少年的友好交往。

7、台湾事务。

为海峡两岸同胞服务,处理查人转信,探亲衍生等问题,两岸红十字组织积极开展卫生救护交流、赈灾及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8、对外交往。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红十字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

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  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  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

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  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红十字运动一共有7项基本原则,7项原则分别为:  人道 Humanity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

在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努力防止并减轻人们的疾苦,不论这种痛苦发生在什么地方。

本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

  公正 Impartiality :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偏见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

  中立 Neutrality :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

  独立Independence :本运动是独立的。

虽然各国红十字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经常保持独立,以便任何时候都能按本运动的原则行事。

  志愿服务 Voluntary Service :本运动是个志愿运动,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

  统一Unity :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

它必须向所有的人开放,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

  普遍Universality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

在运动中,所有红十字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和义务,相互支援。

加入红十字会的条件有哪些

本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会员。

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附红十字会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及普遍七项基本原则,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八条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会址设在北京。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各级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纠正滥用红十字标志现象;  (二)开展救灾的准备工作,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三)开展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基层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四)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开展社会服务及社区红十字服务工作;组织会员、志愿工作者在社区开展社会服务、宣传培训、募捐救助活动;  (六)推动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开展预防控制艾滋病宣传和健康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救助工作;开展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七)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八)宣传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七项基本原则;  (九)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十)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一)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二)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三)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四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五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六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七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公共通信工具。

  第十八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救灾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税、免税优惠。

有关部门优先安排运输和办理有关放行手续。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开展活动和宣传工作,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积极支持。

  第三章 会员与志愿工作者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承认本章程,自愿缴纳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红十字会。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公民以个人身份加入红十字会的为个人会员,在校学生加入红十字会的为红十字青少年会员;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的为团体会员。

  第二十三条 个人入会由本人自愿申请,经所在地基层红十字组织批准,报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备案,发给会员证,成为红十字会会员;对红十字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直接吸收为会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加入红十字会,须提出书面申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发给证书和标牌,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单位应有专人负责红十字会工作。

  第二十四条 对中国红十字事业做出贡献的中外人士,可以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荣誉会员称号由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批准,并授予同级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

  第二十五条 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红十字会的有关活动、会议及专业培训;  (二)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四)佩戴红十字标志;  (五)其他合法权益。

  团体会员的权利由该单位法定代表人行使。

  第二十六条 会员的义务:  (一)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传播国际人道法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知识;  (二)遵守《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 按期缴纳会费;  (四)完成红十字会交办的任务;维护红十字会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

会员退会,经原批准机关审核,收回会员证及标牌;个人会员退会的,需报原备案机关备案。

  会员有下列原因之一视为自动退会:  (一)连续两年不参加红十字会活动;  (二)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  (三)团体会员法人撤销、合并、解散。

  第二十八条 中外人士,不分职业、种族、宗教,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志愿提供人道服务,不计报酬,均可成为红十字志愿工作者。

  各级红十字会应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工作者队伍,为志愿工作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其开展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志愿工作者应遵循红十字会宗旨,发扬红十字精神,参与红十字会的活动,提供志愿服务。

  第四章 全国组织机构:  第二十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总会和地方红十字会推选的会员代表以及与有关部门协商产生的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

代表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会员人数和红十字事业发展需要决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选举中国红十字会理事;  (二)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规划;  (五)决定中国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设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名誉理事,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顾问。

名誉会长聘请国家主席担任。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  理事会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其决议。

理事会任期五年,下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换届。

理事构成及比例由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决定。

  理事会会议由常务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

其职责是:  (一)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二)选举常务理事;  (三)选举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  (五)增补、更换或罢免理事;  (六)审查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制定发展红十字事业的大政方针、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的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两次,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其职责是: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的规定,向理事会推荐名誉副会长的人选;  (二)提出修改章程的议案;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计划;  (四)审议总会接受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  (五)向理事会提出更换、增补及罢免理事的议案;  (六)批准成立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  (七)聘请名誉理事;  (八)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执行委员会由驻总会机关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中国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执行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主持总会日常工作;  (二)负责编制总会经费预算,审核总会年度财务决算;  (三)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  (四)管理总会的动产和不动产;  (五)承担总会的民事、法律责任;  (六)负责对外交流与合作;  (七)聘请顾问;授予名誉会员;  (八)批准成立专门委员会;  (九)完成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四条 地方红十字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任期五年。

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可设执行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领导担任,并由同级理事会聘请。

  第三十五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三十六条 基层组织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室、车间、学校的年级建立的红十字组织为会员小组。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会员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进行初级救护培训及健康教育。

  第三十七条 省、地、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同级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专职)副会长和正、副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三十八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享有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三十九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自行制定其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七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一条 红十字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各级红十字会建立经费审查监督制度;接受审计部门审计和相关部门监督。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对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定向捐赠款物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总会建立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依照相关法规建立红十字基金会或设立专项基金。

  第八章 标志会徽会旗:  第四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日内瓦公约规定的白底红十字标志。

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四十七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的制作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49年8月12日缔结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协议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1977年6月8缔结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五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第五十一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 Branch ”。

  第五十二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和学校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红十字会员小组的名称为:单位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员小组”。

  第五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Red Cross(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五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及行业红十字会可依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并报总会备案。

c1还培训十字会是什么

这个组织没听过,如果宣称不用考就可以拿驾证,或者可以帮着买卖分,那就要慎重了,涉及资金,小心遇到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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