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关部队保密方面的名言警句
第一百四十一条 军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严守保密纪律,保守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二条 军人必须遵守以下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不说。
(二)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
(三)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四)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
(五)不用非保密本记录秘密。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秘密。
(七)不私自录制、复印、拍摄、摘抄、收藏秘密。
(八)不向无关人员泄露秘密。
(九)不用民用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办理秘密事项。
(十)不带秘密载体游览公共场所或探亲访友。
第一百四十三条 军事秘密载体要有专人保管,严格审批、清点、登记、签字等手续。
在涉外、会议和宣传等活动中,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第一百四十四条 部队要根据工作情况,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严肃处理。
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密就是生命,保密就是保胜利三句话那句在先
保密就是保胜利,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密就是生命。
先从次要到主要,逐步逐步由小到大扩张着。
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
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xxxxxx(以下简称中心)计算机网络(以下简称网络)安全保密工作的管理,保证网络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络管理部负责网络安全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条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各部门的工作职能、重要性和所涉及信息的重要程度等因素,划分不同的子网或网段,并按照方便管理和控制的原则为各子网、网段分配地址段。
中心所在终端接入计算机网络时,都应按照已规划的域名、IP地址规范进行配置,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6个月未使用过的IP地址经与用户确认后回收。
第四条在网络边界部署访问控制设备,启用访问控制功能,设定过滤规则集,规则集涵盖对所有出入边界的数据包的处理方式。
第五条系统内所有工作人员均需按权限使用涉密网、政务内网和政务外网,各用户需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并定期自行更改密码。
第六条凡使用网络中心计算机网络的部门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制作、复制、查阅、传播反动、色情、邪教等有害信息。
第七条各部门应落实安全保密管理责任制,由部长负责本部门网络节点内安全保密工作,监督、检查本部门网络的运行情况,加强系统防范能力,及时处理所发现的问题,消除安全隐患,确保中心信息网络的安全和保密。
第八条各部门坚持“控制源头、加强检查、明确责任、落实制度”和“涉密不上
如何做好网络安全保密工作
保密宣传标语1、慎言慎行保密为先,眼观耳闻预防为主。
2、时时谨记保密之重,刻刻警惕泄密之危。
3、时时遵守保密要求,处处履行保密义务。
4、谋成于密而败于泄,三军之事莫重于密。
5、脑袋里保密的东西,连帽子也不让知道。
6、普及网络保密知识,筑牢网络保密防线。
7、涉密计算机不上网,上网计算机不涉密。
8、加强网络保密管理 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9、加强信息公开管理 落实信息上网责任。
10、牢记保密观,苦练保密功,严把保密关。
11、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及时终止。
12、国家利益高于一切,保密责任重于泰山。
13、责任心是保密之魂,制度化是保密之本。
14、增强保密法制意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15、增强全民保密意识 保障国家秘密安全。
16、做好保密工作是领导干部的基本职责要求。
17、严格落实保密规定 加强网络安全建设。
18、严格落实保密规定,加强信息网络安全。
19、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加大保密执法力度。
20、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依法管理国家秘密。
21、学习贯彻新保密法,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22、学习学校保密制度 落实相关保密责任。
23、严格执行保密法规,加大保密执法力度。
24、严格执行保密法规,依法管理国际秘密。
25、严格做到“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26、泄密隐患就在身边,保密工作从我做起。
27、严格做好“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
28、加
保密就是保安全,保密就是生命,保密就是保胜利三句话那句在先
我觉得 先是保密就是保胜利,然后是保密就是保安全,最后是保密就是生命。
递进的过程
保密局 网络安全工作主要针对哪些单位开展
银行、税务系统,公安、卫生医疗、大的企业(一般都有商业机密)、差不多,应该还有,谁让我只是个中学生呢,见识浅薄呀
军人保密守则
《中民解放军保密守则》1、不该说密不说2、不该问的秘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