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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委员会格言

时间:2017-01-27 01:13

检察院 格言

检察院格言检察院格言1、无私奉献做党的忠诚卫士,廉洁自律当群众的贴心人。

2、廉洁善长久,贪欲罪加身。

3、监督是良医,从政人不可讳疾忌医;批评为良药,决策者当听逆耳忠言。

4、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

5、讲学习不作庸官,讲政治不做昏官,讲正气不做贪官,讲务实不做浮官,讲创新不做懒官。

6、常修为政之德,常听百姓之声。

7、廉洁自守能提升生命价值,放纵私欲是自毁锦绣人生。

8、为检清正廉洁,应看名利淡如水;执法公正严明,当视人民为父母。

9、一身正气办事,两袖清风做人。

10、廉洁方能聚人,律己方能服人,身正方能带人,无私方能感人。

11、为官当自律,甘心清贫,不触“高压线”;做人须正己,诚信守法,勿打“擦边球”。

12、清风扶正气,廉字值千金。

13、群众来找我,实际上是来找党和政府。

14、为官一任不清廉,辱没人格万人嫌。

15、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推动法院工作上新台阶。

16、群众信任我,实质上是信赖党和政府。

17、劲松立险处,正气显人格。

18、世上万物皆有度,无度则乱;天下百姓都盼廉,廉则利民。

19、清廉是进步的阶梯,腐败是灭亡的快车。

20、位不在高,廉洁则名;权不在重,为民则通。

21、讲事实,讲法律,文明接待,视民如己;拒权钱,拒诱惑,公正立案,清明似水。

22、鱼为诱饵吞钩,人因贪婪囹圄。

23、用权好比双刃剑,为人民则福,图私利则祸;立身当如自洁莲,出淤泥不染,濯清涟不妖。

24、勤廉为民,心廉自安,持廉守正。

25、劝君为官一身清,留得身后政声明。

26、人人廉政,腐败必亡;人人自律,党风自强。

27、冰炭不能同器,水火不能相容,廉腐不能共存。

28、群众检察心连心共建平安好社区。

29、不贪不沾,一生平安。

30、慎交友,勤务政,笃诚信,去虚妄。

31、廉不慕贵,勤不攀利,松柏气节,云海胸怀。

32、酒色财气四堵墙,魑魅魍魉里边藏;清贫廉洁真自在,奉公守法乐逍遥。

33、秉公执法威自显,善听民言检更廉。

34、司法关注民生,审判服务百姓。

35、大幅提高服务效能切实维护合法权益;不断提升法治观念积极构建和谐关系。

36、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司法。

37、民心似海,应珍惜点滴之水;权重如山,勿滥用半捧之土。

38、清水肥水,拿薪水都要廉洁从政;大官小官,凡做官就应清白为民。

39、历览前贤国与家,成由勤俭败由奢。

40、莲因洁而尊,人因莲而正。

41、执政守住清贫,为官以勤为先。

42、给花园扎上栅栏,可以防侵扰;给良心扎上栅栏,可以拒腐蚀。

43、讲勤公忠廉,养浩然正气。

44、珍爱现在,拒腐防变。

45、群众参与、反腐倡廉、服务和谐。

46、别做晚上睡不着觉的事情,那样会伤神折寿,得不偿失。

47、律己廉为首,立世德在先。

48、立志言为本,修身行为先。

49、做人诚信为本,从检勤廉为先。

50、守受一时之寂寞,毋取万古之凄凉。

51、依法办案,攀得起公平正义;执法为民,守得住清贫寂寞。

52、廉则年如一日,好过;贪则日似一年,难熬。

53、不为权势之压摧眉折腰,不为非分之念流于污浊,不为庸俗之情有悖原则,不为得失之果丧失追求。

54、勤政从一言一行做起,廉政从一分一厘拒之。

55、以廉为矛,可破人情网,以正为盾,可过金钱关。

56、宁可清贫自乐,不可浊富多忧。

57、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58、两袖清风,不沾肥田三分露;一身正气,更喜悬崖百丈冰。

59、用真诚赢得信任,以党性凝聚人心。

60、知愧柞,恤民思清廉。

61、养廉贵在自律,立德贵在践行,执法贵在从严,为民贵在忠诚。

62、廉乃做官之本,律为作人之道。

63、为人要勤奋,为民要服务;为党要奉献,为官要廉政。

64、廉洁从政两袖清风昭后世,贪图钱财一朝失足愧对今生。

65、管住口是前提,管住手是关键,管住心是根本。

66、如果你失去了金钱,则失之甚少;如果你失去了自由,就失去了一切。

67、从检当立公仆志,执法应怀爱民心。

68、贪不遏,必害人害己;欲不止,必迷心毁身。

69、蚁穴失察必崩大堤,小贿不拒定成巨贪。

70、慎初以防吃喝,慎独远离玩乐,慎交以保身正,慎微永保清廉。

71、手莫长,心莫贪,尽职尽责做好官。

72、一身正气、光明磊落,风吹浪打何所惧;两袖清风,廉洁无私,半夜敲门心不惊。

73、无偏袒,无私心,只认一个公理;不欺下,不媚上,唯凭一片丹心。

74、履行职责公平正义,淡泊名利清正廉洁。

75、廉者靠勤劳智慧倡树丰碑,贪者用金钱权力自掘坟墓。

76、法眼明察秋毫,莫贪点滴分文;利剑断是非,勿存半点侥幸。

77、做人要堂堂正正,从政要清清白白,工作要勤勤恳恳。

78、廉政事业重如山,个人名利淡如水。

79、规范执法行为,优化工作流程;历实法治基础强化法治管理。

80、立检以公为本,倡廉以慎为要。

81、政治素质是根本当好公仆勤为民一身正气常律己两袖清风不染尘。

82、毛毛细雨湿衣裳,点点私心毁名节。

83、清风凉自林谷出,句子大全廉洁源从自律来。

84、廉洁奉公,家事国事皆为心头之事;贪污受贿,风声雨声尽是警笛之声。

85、守忠诚,素心傲骨,一生清廉亦得百世流芳;忘原则,贪权逐利,飞蛾扑火徒留千古骂名。

86、欲壑难平,谨记知足常乐;奢侈无度,务必艰苦奋斗。

87、戒贪,贪则无品;戒骄,骄则无知;戒情,情则无进。

88、人生最大的财富不是腰缠万贯,也不是拥有国姿天香,而是拥有一个身心健康的体魄。

89、公正执法,持之以恒;履行监督,一丝不苟。

90、廉者,思无邪勤者,事有成。

91、发扬艰苦朴素作风,弘扬务实求真精神。

92、志存高远,功业全凭实干。

心守清廉,名誉尤重小节。

93、一句“您好”,一句“请坐”,是我与群众零距离沟通的开始。

94、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

95、慎始勿被蝇头小利所惑,慎终,勿让正气名节不保。

96、守得住清贫胜似福,耐得住寂寞持亮节,抗得住诱惑保平安。

97、事权财权人权,贪权是腐败之源;公开公正公平,公心乃廉政之基。

国际条约的解释,成立需要什么条件

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而为确立其相互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国际条约包括一般性的条约和特别条约。

  1.一般性的国际条约通常是大多数或多数国家参加的,主题事项涉及世界性问题,起着创立一般适用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作用。

比如,  生物多样性公约  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  中立条约  渥太华禁雷公约  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  罗马公约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反导条约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特别条约,一般由两个或几个国家为特定事项缔结的。

比如,北大西洋公约组织,上海合作组织等。

  3.基本内容是政治、经济、贸易、法律、文化、军事等方面的相互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如:WTO规则,世界贸易协定等对WTO成员的组织和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国际条约的名称很多,有条约、公约、协定、协定书、宪章、签约和宣言等。

  4.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成立条件:必须经过四个步骤之后,方可成立生效。

  第一、谈判。

  指国家间就条约内容和缔结等事项进行交涉的过程。

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外,开始时通常须审查代表是否奉有谈判条约的全权。

谈判结果订成双方一致同意的正式文本。

多边条约的谈判通过国际会议的形式进行,条约草案提交会议通过。

在联合国范围内缔结的国际条约,条约文本由联合国大会或为此专门召开的。

  第二、签字。

  指由受权签约的代表在条约正式文本上签名,以表示缔约国同意接受条约的拘束。

双边条约签字前由缔约国双方代表互阅签约的全权证书,多边条约则由缔约国代表组成全权证书审查委员会审查。

一般的条约自签字之日起即行生效,不需批准或其它手续。

在国际组织范围内缔结国际公约,有时不经过签字这种传统程序,而是根据该组织的组织文件规定,由主管机关将公约拟定后,径送各国审议批准。

  第三、批准。

  指国家有权机构对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最后确认。

根据各国的宪法和实践,有权批准条约的一般是国家元首或议会,有时国家元首根据议会的决议来批准。

有些条约可采取简易的批准方式,即由政府核准。

一般说国家没有义务必须批准其代表所签署的条约。

除批准外,一国表示同意接受条约拘束还可用接受、赞同等新方式。

  第四、交换批准书。

  双边条约获得批准后,通常要交换批准书。

多边条约则要把批准书交存于条约规定的负责保管批准书的保管者。

除另有规定外,双边条约自交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需要全体或一定数目的签字国交存批准书。

历史上独身名人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在其设计与运行的近60年间逐步发展与完善,但同时也存在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第一、作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在内部结构设置与其功能要求上不协调。

作为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按照结构功能主义观点,社会行为的主观取向是作为建构理论分析框架的基点,“功能先决条件“,有什么样的功能要求就应建构起相对应的结构。

以美国为例,其国会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两院的委员会,包括常设委员会、非凡委员会和联合委员会三类,涉及外交、军事、财经等各个方面,其数量在1885年时只有60个左右,1990年时已发展到300个。

而美国的行政部分,包括总统办事机构、政府各部、军事机构等仅有34个。

因此,几乎提出的每个议案都可按其主题先提交给一个或几个有管辖权的委员会审议后再付诸表决。

可见,这些委员会真正实现了与政府各部间的一一对应,从而无论是议案提出时的研究审核,还是审核通过后的实施监督都真正实现了国会的功能。

相对于中国,1997年经改革后的国务院机构设置为:组成部门25个、直属机构17个、办事机构6个、部位归口治理的国家局机构19个、再加上直属事业单位9个,共77个之多。

而从相应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来看,以第九届全国人大为例,仅设置了民族、法律、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外事、华侨、内务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以及农业与农村共9个专门委员会,但就在此次人大会上共收到各种议案达830件之多。

很显然,这之间存在很大的不协调关系,全国人大也很难有效的对此进行审议与监督,也既无法实现其设置的功能要求。

第二、1979年中国宪法规定,县级以下单位的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设计,同级人民政府由同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这意味着目前县级以下政府由直接选举产生。

而与之相对应,目前县级以上政府的组成则由间接选举产生。

这就产生了如何协调基层直接民主与高层间接民主之间的合法性程度问题。

人民主权学说的集大成者卢梭主张主权属于人民,政府权利来自人民,政府不过是人民的代理人。

目前无论东西方什么类型的国家,在政治制度设计上均采纳这一思想。

但由于当时科技、人民民主习惯等原因,在大国主要采用间接民主的代议制方式。

但是间接民主尽管由人民的代表代替人民进行选举,但并不能达到直接民主的效果,原因有:⑴代表本身是否都能忠实地代表人民进行选举尚值得怀疑,在此基础上,他们投票来选举代表是否反映民意自然也属可质疑的对象。

⑵更进一步地讲,就算代表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民意,但由于人大代表的投票非此即彼,不可能反映他所代表的全体选民的真实意志。

正因为此,在当代,随着科技手段等相关方面的发展,现代民主国家主要以直接民主的方式来组成政府。

就中国目前的选举制度而言,可以设想,按照制度设计的渐进性特点,将来某一天直接选举会逐步扩大到市、省一级,而当时中心行政机关仍由间接选举产生,由于合法性程度与直接选举的程度成正比,那么一旦中心与地方产生矛盾并激化,中心政府获取的支持将有少于地方政府的可能,甚至有被架空的危险。

以前苏联1989年8·19事件为例,群众及士兵之所以关键时刻公然违反苏共中心的命令,反而支持俄罗斯联邦领导人叶利钦,虽然与当时其他国内外复杂因素有关,但苏联本身选举制度设计上的内在缺陷也难辞其咎。

因此,笔者认为,中国目前应尽快采取各种措施完善人大代表的代表性问题,尤其在“是否代表“与“能否代表“两个方面。

第三,法律制度方面,应急待解决人民爱法、尊法与崇法的习惯。

近些年,虽然中国在法制建设上已取得重大成就,但与目前转型期所出现的问题相比,仍显不够。

以2001年1至11月为例,该期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等犯罪大案15877件,其中100万元以上的案件1280件;查办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9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8136件,其中重特大案件2146件;查办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行贿犯罪嫌疑人1704人,同比上升39。

2%。

由此可见,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在于其普遍性,而问题的根源则在于中国传统文化道德体系中的自我规范的失效和法制的不健全。

中国古代关于“人治“与“法治“的争论只是统治方法的分歧,并未涉及民主和专制问题。

以孔子名义提出“为政在人,其人存则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人治格言倡导“人治“,这与其后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情愿依靠于明镜高悬的“包公“为民作主的思想是一致的。

可见,中国古代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制。

但是,中国古代尽管选择了“人治“,但同时也有强大的道德文化作为自我约束的工具,即通过反思而熟悉自我、评价自我,如孟子主张“自反“、“内省“来修养自己;荀子提出“治气养心之本“等;经验证实这是自我道德建构必要的过程,“文化规范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对那些试图转化为要求的愿望在数量和种类上构成某种外在的限制“,并且“文化规范代代相传,指导并调节着某一种愿望……“。

是这种内省文化发展的转折点。

新文化倡导者以民主和科学精神批判中国旧文化,重点是儒学孔道,并认为要革新新社会,“非得创造新的信仰、新的人生观、改革旧制度,打破旧习惯不可“。

1949年后,则是近现代对文化更大的一次摧残,它用革命形式进行文化运动,将此前刚刚形成的文化体系再一次粉碎,彻底制造了第二次文化断裂。

非凡是它以文化的遭受摧残达到政治的控制目的,严重违反文化发展的潮流,从而彻底粉碎了人们的传统与道德观念、精神信仰,为目前的社会道德体系匮乏与严重缺少信仰现象埋下了祸根,这一影响一直延续至今。

既然“内省“文化遭至破坏,那么只有依靠“法制“进行“外求“。

1949年后初期,司法体系和法制建设取得重要进步,为巩固人民民主政权,促进和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但后来随着政治运动加剧和浮夸风兴起,在1958年的“大跃进“中,中心决定废除和取消此前刚建立起来的人民律师制度、公证制度、以及相应的律师组织、公证机构。

司法活动中的陪审、起诉、诉讼等程序和规定,以及公安、交通治理条理等也不同程度地被否定。

1959年第二届,甚至决定撤消全国司法行政机关,直至““结束,这种状况整整延续20年。

与此同时,监察制度和监察机构也被削弱。

这种情况之下,由于法制遭到空前破坏,中国在国家统治方法上又回到“人治“传统。

但由于和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彻底破坏,传统道德文化体系中的内省部分又荡然无存。

这样,无论“内省“,还是“外求“都失去了支撑。

针对与此,根据绝大多数国外的经验,国内有学者提出建立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有着一定的参考意义: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助于树立宪法的最高权威即宪法至上,而这恰恰是宪政的集中表现;另一方面,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有利于带动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推进宪法实施,加强宪法监督,早日实现宪政蓝图。

第四,在民族制度方面,我们如何既要防止把民族间的差异“虚无化“,又不要走向的另一个极端“绝对化“,使中心与地方的关系达至动态平衡,其中苏联与南联盟的教训值得借鉴。

苏联是在沙俄的废墟上以民族为特征建立起联邦制国家,其民族问题由来已久,历史上征服兼并的民族达120多个。

为巩固其野蛮统治,历代沙皇均对被征服的民族实行残酷压迫与奴役,极力煽动大俄罗斯民族沙文主义情绪,唆使俄罗斯人鄙视、仇恨、欺压非俄罗斯民族。

非俄罗斯地区一切重要职务都由俄罗斯人担任,俄语为官方语言,禁止用非俄罗斯语出版书报,学校禁止用非俄罗斯语授课,非俄罗斯民族被迫俄罗斯化。

十月革命虽然打坏了旧的国家机器,建立起崭新的,但在民族与民族问题上没有根本的改变。

1936年,中心治理企业的产值占全苏联工业总产值的89%,各加盟共和国治理的企业产值仅占11%。

到勃列日涅夫时期,各加盟共和国有权支配的工业产品占全苏工业总产值的比重只有10%左右。

苏联当局不承认当年对少数民族的征服和压迫,而把它说成是“解放“和“自愿归并“,还大力宣扬沙俄时代扩疆有功的统帅,而当少数民族赞扬本民族抗击侵略的英雄人物时,则被谴责为“民族主义“;把民族分为主次,称俄罗斯族是“领导民族“、“最杰出的民族“,而把少数民族看成是“小兄弟“;以行政手段大力推广俄语,凡是反对者都被认为是“民族主义的表现“而受到批判。

大俄罗斯民族主义的泛滥最终激起了其他民族主义的反弹,最终随着国内外政治气候的变化走向分裂。

相比于苏联,南联盟在处理民族问题上走的是另一个极端。

南联盟把民族间的差异绝对化,1968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使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两个少数民族组成的自治省享有了准联邦单位的待遇,1974年又使其升格为联邦单位。

这样塞尔维亚共和国议会通过法令时必须征得下属两个自治省的同意,而这两个自治省的议会通过法令时却无需征得上级行政单位的批准。

不仅如此,1974年宪法还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的各种机构普遍实行由共和国派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凡属重大决策,必须由6个共和国和两个自治省一致同意方可生效。

南称其为表现民族平等的对等原则,用事实上邦联的方式处理民族问题,以至于中心财政仅占全国财政的30%。

同时在国内外重大政策上,各个邦联国有一票否决的权利。

这种把民族间差异绝对化,而忽视其共性的做法,一旦面对国外入侵,只要内部邦联单位拒绝支持中心政府,甚至投降,那么国家在战争中的总体失败以及分裂也在所难免。

南联盟发展到今天的命运不能不说与此有关。

经长期的实践探索和分析比较,中国于1947年5月1日成立内蒙古自治区,意味着选择了民族区域自治的形式为处理民族问题的根本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共同纲领》对在抗日战争时期形成的民族政策从法律上给予了确认。

但“反右“与1967年文革的爆发,使民族政策遭受到重大挫折。

1976年,随着文革结束,民族政策开始重新迈向健康的发展轨道。

但是作为社会发展总问题的一部分,中国民族问题所包含的内容并没有消失,而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社会条件下各不相同。

新中国的成立使以往民族问题中所存在的对抗因素基本消失,但因历史遗留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的相对落后状况并没有根本性的改变。

非凡是随着改革开放与经济建设的深化,东西部地区发展的差距又进一步拉大,这些就构成了现阶段中国民族问题的主要内容。

同时,我国在陆路边境地区居住着34个跨界民族,再加上最近几年各种泛民族主义思潮也影响了我国与相关国家的关系,如泛突厥主义、大哈萨克主义、大蒙古主义等,这些对于我们这个多民族国家将产生严重的后果,因此我们一定要借鉴与吸取相关国家的经验教训正确合理的解决民族问题。

最后,在军事制度上,为保证中国共产党坚持对人民解放军和其他人民武装力量的绝对领导,军队中班有中共党员,排建有党小组,在基层连队设立党支部,在团以上单位设立党委。

而为了从职务上保证党的绝对领导,在团以上单位设政委,营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

政治委员和同级军事指挥员共同负责制定部队作战、练习后勤工作等。

事实上,由于近代历史上军队在导致我国分裂问题上所发挥的恶劣影响,因此当前党有指挥军队的必要性;但同时也就出现两种问题:其一,在机构设置上显得臃肿,机关编制上大下小,上粗下细,机构重叠,结构失调;其二,这样在从政治上保证党对部队绝对领导的同时,也存在一旦政治委员与军事指挥员两者意见不和,甚至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会直接影响到部队的作战效率,甚至胜败。

同时,由于我国正全面进入国际体系,在与国际社会交往的过程中,西方国家军队“国家化“的现实也不可避免地会影响到官兵思维。

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军队、政党与国家三者间的关系,显然非常突出。

有谁知道斯大林的名言及故事

名言:1.一个人的悲剧,一百万人是个统计数据。

2.在苏联的军队里,比前进更需要3.有理想的人,生活总是火热的。

4.思想比武器更有威力。

我们是绝不会给敌人任何武器的。

难道我们会让敌人有思想吗?5.人生最宝贵的是生命,人生最需要的是学习,人生最愉快的是工作,人生最重要的是友谊。

6.伟大的精力只是为了伟大的目的而产生的7.世界上没有人人都不信的谎言,也没有一句谎言都不信或只相信谎言的人8.真理需要谎言大军的保护。

9.不管我们的成绩有多么大,我们仍然因该清醒地估计敌人地力量,提高警惕,决不容许在自己的队伍中有骄傲自大、安然自得和疏忽大意的情绪。

10.要建设,就必须有知识,必须掌握科学。

而要有知识,就必须学习,顽强地、耐心地学习。

向所有的人学习,不论向敌人或朋友都要学习,特别是向敌人学习。

故事:1942年,被法西斯主义拖进战争深渊的苏联人民,把自己的希望寄托在一个以他们的统帅命名的城市,和正在这个城市中进行着的一场大决战上。

正义终于战胜了邪恶,这座城市和斯大林的名字一起被铭刻在了历史的丰碑上。

  约瑟夫·斯大林生于1879年12月21日,父亲是格鲁吉亚哥里镇的一个鞋匠,母亲是农奴的女儿。

双亲都是目不识丁的格鲁吉亚少数民族的下层劳动者。

斯大林家境贫困,父亲制鞋所挣不多的钱大都买酒喝了,母亲拼命工作以便能供儿子上学。

父亲对斯大林的愿望是长大之后做个鞋匠,母亲对他的期望是长大之后做个传教士。

  1888年,母亲把斯大林带到了她当清洁工的哥里镇教会小学,她为儿子申请到每月3卢布的助学金,再加上她每月10卢布工资,这就是他们母子的全部收入。

靠这些,斯大林读完了5年的课程并以优秀的成绩毕业。

  1894年夏,斯大林由校方推荐进入了第比利斯神学院。

这所神学院,学生思想很活跃,是反对沙俄和封建势力的中心。

斯大林在此读了大量的进步书籍。

1898年秋,斯大林参加了社会民主党组织的“麦撒墨达西社”。

1899年5月,由于斯大林的活动引起学院的反感,他被学院开除了。

后来他参加了马克思主义运动,1903年加入布尔什维克。

此后几年至1919 年,斯大林一直是一名积极的党员,曾被沙皇当局逮捕7次,流放了6次。

因为每次判罪很轻,加之他多次越狱逃跑,使他成了布尔什维克的得力人才。

在这期间,他得到了名副其实、恰如其分的称号“斯大林”,意为钢铁之人。

  l917年十月革命成功之后的两年中,斯大林十分活跃。

1922年但任苏联共产党总书记,这个职位帮助他在党内得到了权势。

    1924年1月21日列宁逝世。

列宁患病期间,批评斯大林粗暴,并对斯大林掌握无限权力以后能否永远谨慎地使用这一权力表示“没有把握”,建议将他从总书记这个位置上调开。

5月,中央全会继续选举斯大林为总书记,他担任这一职务直到1952年10月联共(布)第十九次代表大会。

列宁逝世之后,斯大林与加米涅夫、季诺维也夫组成三人同盟,成功地粉碎了托洛茨基及其同伙的势力。

斯大林是政治斗争上的天才,之后顺利地当上了苏联的第一号人物。

  自1934年大权在握后,斯大林发动了一系列的清洗运动。

那些在1917年革命中就当过共产党领袖的人,在苏维埃政府中给列宁当过部长的人,他们多数被斯大林指控有判国罪,被判处死刑,而且有许多都在大庭广众的审判下公开认了罪。

1938年,领导过早期清洗运动的金利克·亚戈达本人也被带上了审判台,承认犯了判国罪,因而被处死刑。

而他的接班人尼古拉·叶左夫最终也遭到清洗,被处以死刑。

在1934年党的代表会议上当选的中央委员中,有2\\\/3还要多的人在随后的清洗中被杀。

由此清晰可见,斯大林的主要目的是要防止在国内出现独立政权。

然而就在清洗运动进入高潮时,斯大林颁布了一部新宪法,称为苏联民主宪法。

  斯大林所制订的经济政策之一就是用强迫手段实行农业集体化。

这一政策在农民当中很不得人心,许多农民加以抵制。

然而30年代初根据斯大林的命令数百万农民不是被杀死就是被饿死,就这样他的政策终于获胜,并且得到全面的贯彻。

但自那以来苏联的农业状况一直不佳。

  斯大林推行的另一项政策就是加速实现苏联的工业化。

这种政策由于有苏联国境外的许多国家效仿,经过一系列的“五年计划”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成功,达到了目的。

尽管斯大林的工业化政策还有不足之处,但总的说来是非常成功的。

苏联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虽然遭受了巨大的物质损失,但是却治愈了战争的创伤,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工业大国。

  1939年,斯大林与希特勒签订了著名的《互不侵犯条约》。

但希特勒出尔反尔,不久即撕毁了这个条约,开始大举进攻苏联。

苏联在斯大林的带领下,同仇敌忾,经过莫斯科保卫战、斯大林格勒保卫战等一系列战役,彻底摧垮了德国法西斯的军队。

1945年5月,苏联士兵将红旗插上了德国国会大厦。

  第二次大战结束时,苏联占领了大半个东欧,斯大林利用这个机会在整个占领区建立了顺从苏联的共产党政府。

一个马克思主义的政府也在南斯拉夫出现了,但是该国没有苏联军队,因而没有变成苏联的卫星国。

为了防止东欧其他共产党国家走南斯拉夫的道路,斯大林在东欧的卫星国也搞了清洗异己分子的运动。

  1953年1月,苏联政府宣布一伙医生由于阴谋暗杀苏联高级官员而被捕。

这听起来使人感到斯大林在计划另一场大规模的清洗运动。

但是1953年3月5日,这位73岁的独裁者在莫斯科克里姆林宫逝世了。

他的遗体被安葬在红场陵墓里,和列宁的遗体并放在一起。

但是在1956年2月赫鲁晓夫发表著名的否定斯大林的演说之后,斯大林的名声在苏联一落千丈。

  斯大林个性的突出特点就是满腹狐疑,几乎到了如痴如狂的程度。

但是他有卓绝的才干,精力旺盛,坚忍不拔,思路敏捷,智慧超群。

请问一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是什么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区别:1.定义不同。

实体法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不同予以划分的一种法律类别,是指规定主要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程序法是保障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现而制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又称诉讼法。

2.涵盖的内容不同。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3.主要功能不同。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参考资料见下文:实体法与程序法  法理学在研究法律和法律现象的过程中,依据不同的标准,将法律分为不同的种类。

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就是其中的一种分类。

一般而言,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来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是规定和确认权利和义务以及职权和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刑法等等;程序法是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或行使,义务和责任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如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法程序法等等。

  早期的法理学中,没有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概念区分。

但实践中,程序却被法庭广泛用于解决纠纷。

18世纪以后,随着程序法概念的产生,才形成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分类法。

据《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程序法是英国功利主义法学家边沁(1748-1832)创造的类概念,用来表示不同于实体法的法律原则和规则的体系。

  应当指出,在概念的分类理解上,不能把程序法与诉讼法相等同,因为程序法是一个大概念,既包括行政程序法、立法程序法和选举规则、议事规则等,也包括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同时,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划分是为了认识、分析和研究法律现象而进行的法理概括,在认识上和实践中,这种划分都不是绝对的,不能机械地、形而上学地理解两者的划分关系。

法律规范体系的实际情况是,实体法中往往有某些程序性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实体法,但其中有一些条文却对有关程序作了规定。

如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又如第四十九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三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立法会如以不少于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行政长官必须在一个月内签署公布或按本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而程序法中往往也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和程序参与人的职权、权利和责任、义务。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一部程序法,但该法的一些条款却规定了实体权利。

如第九条规定:“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又如第十一条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第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察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由于现代立法往往在同一部法律中兼顾实体权利\\\\职权和义务\\\\责任与程序规则,因此,有的学者认为,在现实法律体系中实体法与程序法已经出现了相互兼容的特点。

  实体法和程序法作为法律的整体功能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划分的意义上,两者的功能又有各自的特点和内容。

  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

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有形的利益如对不动产的占有、使用、处分;无形的利益如对资格的确认,对名誉的保护等等。

职权主要是由于担任一定职务而产生的权力,如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元首的权力、政府首脑的权力、部长市长的权力等。

法律权利的范围和内容通常以法律的规定为准,但在一些法治国家,如英国等,还同时奉行“对于个人的私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禁止的,都是允许的”原则。

通过这种原则规定确立的个人的自由,往往也被认为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

法定职权依法律的规定而产生和行使,在上述法治国家,同时还奉行“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公权行为来讲,凡是法律未予准许的,都是禁止的”原则,因为要是每个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可以超越权限实施行为,那么国家的管理必然会混乱不堪。

在法理学中,义务是与权利相对应的概念,责任是与职权相对应的概念,法律在规定权利和职权的同时,往往也对义务和责任做出相应规定。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

为了描述程序的重要性和公正性,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罗尔斯在《正义论》一书中形象地把公正程序喻为“切蛋糕”的规则。

蛋糕是权利和利益的象征,一个人负责分配蛋糕,如果程序性规则允许他在为别人分配蛋糕时也可以不加限制地为自己留一快,则他将有可能尽量少地分给别人,而尽可能多地留给自己;如果程序性规则规定只有在把蛋糕均等地分配给其他人以后,切蛋糕者本人才能最后领取到自己的那一份蛋糕,那么他就会尽最大努力来均分蛋糕。

可见,程序性规则对于实现实体性权利是至关重要的。

  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对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倾向性态度不尽一致。

在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比较注重程序法规则,以致于提出了诸如“法律即程序”、“无程序即无救济”等著名法律格言,认为实体法上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如果不经过具体的判决程序就只不过是一种主张或者“权利义务的假象”,只是在一定程序过程产生出来的确定性判决中,权利义务才得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实体化。

这种传统的形成,是因为英国历史上实行令状制度。

令状是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以后,由私人申请的可以向皇家法院起诉并以国王名义发布的成文命令或批准令,私人得到令状意味着他的诉权得到了法院确认。

根据这种制度,产生了“无令状就无权利”的诉讼原则。

由于每种令状都有相应的诉讼程序,不同的诉讼请求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经常导致当事人因选择令状错误而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当事人要获得权利必须先经由正确的程序,这就产生了“程序先于权利”的原则。

英国重视程序的传统由此形成,即使在成文法盛行的今天,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也没有多少改变。

这种重视程序的传统亦被美国所继受。

  在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则更加强调实体法,认为实体法居于主导地位,是主法;程序法是为了保证实现实体法的,具有手段和工具的性质,因而是助法,或者称为“附带性规范”。

形成这种观念的理论前提是,社会拥有完美无缺的实体法,程序仅仅是以判决的方式产生出其结果来的机械性过程,即孟德斯鸠描绘的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仅仅充当“自动售货机”的角色的过程。

由 于法院在适用成文法过程中并没有遇到多大困难,法官通过他们在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创造新的诉讼方法或诉权,确立与其相适应的实体权利,改变已经不适应社会生活条件的旧的实体规范,从而促成法律的不断发展。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中,无必要也不可能产生像英国那样的令状制度,程序先于权利的观念亦无存在的客观基础。

  在我国,法理上一般认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之间的相互关系,犹如哲学上讲的内容与形式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样,一定的内容应当具有与它相适应的形式。

正如马克思指出的:“实体法却具有本身特有的必要的诉讼形式。

例如中国法里面一定有笞杖,和中世纪刑律的内容连在一起的诉讼形式一定是拷问,以此类推,自由的公开审判程序,是那种本质上公开的、受自由支配而不受私人利益支配的内容所具有的必然属性。

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像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78页。

)程序法与实体法密不可分,如影随形,相辅相成,相互依存,是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但在我国长期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

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表现为至今立法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违宪监督程序法等重要程序法尚未出台,已有的程序法,即使像刑事诉讼法那样被修改过不长时间的法律,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标准和要求来看,一些内容也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程序置于不顾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例如,法院公开审判早已是我国诉讼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但直到现在,还需要举国上下疾呼“落实公开审判制度”。

又如,在一些地方,以刑讯逼供方式非法获取证据的做法仍屡禁不绝。

种种实例表明,忽视程序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应当进一步有针对性地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尽快转变人们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努力强化人们的程序法意识。

净空法师的人生经历

祖德对陈晓旭之死提出了种种疑问,这些疑问是客观存在的,至今也没人能说出个所以然。

这证明,祖德推测陈晓旭诈死一事,具备极大的可能性。

很多网民谩骂祖德,祖德不计较,祖德理解中国几千年来“死者为大”的传统,一个人,如果被告知已死,人们是毫不吝惜誉美之辞的,而不管事实如何、真相如何。

祖德这几天被骂得体无完肤,和这种传统有着极大的关系。

  基于广大网友被蒙蔽的事实,祖德不得不站出来多说几句。

祖德今天先不说陈晓旭究竟死了没,祖德先和大家一起看看,那个被陈晓旭口口声声称为师父的所谓“净空法师”究竟是个什么人。

  净空法师是谁

不说不知道,一说吓一跳

此人竟然是一名二战时期的战犯,一个双手沾满了中国人民鲜血的刽子手

他的真名叫富田直亮,是日本侵华期间一名军官。

根据曾任桂林昭平县人民政府秘书、中共昭平县委党史办公室主任的莫健夫老师的调查,抗日战争时期,日军陆战队队长富田直亮率日本军队进犯广东、广西,烧杀抢掠,无恶不作,犯下了滔天罪行,光是在桂林,富田直亮就指挥屠杀了几十万桂林军民。

莫老师家族中有多位亲属都直接参加了相关的战斗,所以对这个双手沾满中国人民鲜血的富田直亮,就算烧成灰都认得。

而宗教界一些有识之士,也早就对净空的身份产生了质疑,曾专门委托权威机构对昔日富田直亮和今日净空的照片进行鉴定,结论是两张照片正是同一个人。

有关鉴定机构分别从头骨全型、颧骨高度、鼻准垂度、鼻翼张合度,下巴高度、下颌肌的包度,特别是个人心理定势习惯的口咬轮肌的体现型态——-嘴角型、口唇厚度、上下颌门牙突度……一一进行了精密的对比,一切都明确指向净空就是逃脱中国人民审判的侵华日军少壮派战犯——富田直亮

  我国宗教学术界在陈晓旭几个月前出家拜净空为师时就对所谓净空的真实身份来了个大起底,只是一直没有引起相应的重视。

宗教学术界费了好大劲,查清所谓净空此人就是曾在桂林制造大屠杀的原日本军人富田直亮。

战败后,他叫家属上报诈死,自己改了个名字,像丧家之犬偷偷溜回国去,侥幸逃过了中国人民的审判。

后来,富田直亮成为日本派往台湾的“实践学社”成员。

“实践社”听上去像是个民间组织的名称,实际上是个以军事顾问团为幌子到台湾进行国际谍报的间谍组织,这个团体的日本人都用了化名。

  为了更方便地进行谍报活动,富田直亮处心积虑地把自己伪装成一个佛教徒。

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净空以宣扬佛教为幌子,在台湾、香港、新马泰等地进行疯狂的********活动,气焰极其嚣张,一度被我国政府列为头号海外反动分子,禁止其进入大陆。

后来,由于净空在境外招摇撞骗屡被识破,在台湾、香港、新加坡等地根本混不下去。

九十年代,净空向我国政府承诺不再****,获准进入中国大陆。

但狗改不了吃屎,获准进入大陆的净空无恶不作,坏事干尽。

他先用海外资金捐赠麻痹有关部门,数年内这些资金又转成其建立非法分支机构的基金,并强调进入分支机构的成员要变卖、捐出全数家财来入会,构成了净空学会国内分支机构非法集资的普遍方式,不少被骗信徒后悔却欲退不能。

净空依靠这些非法组织,与中国传统佛教僧尼搞磨擦、强占骗取土地、非法占取信徒财产,巳严重干扰了我国佛教事业的正常发展。

从本质上说,净空组织就是一邪教,净空就是一邪教领袖,他不仅是个战犯,还是个超级诈骗犯。

  令佛教界人士啼笑皆非的是,曾有一年,净空在台湾的原女弟子指控净空对她施行了非礼行为,引发了佛教界的轩然大波,于是净空跑到新加坡在会议上发表了反驳:自称自己生来就是无性能力的人,不可能对女人做这种下流举动。

当时全本录音以净空宣传品的方式向海内外做了发放。

也就是这进一步的举动,让佛教界真正大跌眼镜——净空原来真是个彻头彻尾的假比丘

因为佛教界内千百年来都不许无性能力的男子出家为僧的,他们归为废残人员之列,不是出家僧料。

如果净空具备健全男性功能冒犯女士,那他是欺骗狡辩;如果净空并不冒犯女士——无性能力,则构成造假做僧人之罪,两罪必存其一

这个细节堪称  是净空嘴脸的大暴露

他因为自己的无知,煽了自己一巴掌

  陈晓旭拜这样一个刽子手、诈骗犯为师,让人不得不为她担心。

陈晓旭一心向佛是真诚的,但是,她糊里糊涂上了净空的贼船,以她的心无诚府,完全有可能被净空牵着鼻子走

陈晓旭家财万贯,又有美色,净空拐走陈晓旭,打的正是骗财骗色的主意。

当务之急,是呼吁有关部门抓紧时机,把净空这个双手血腥的战犯绳之以法,即使没有陈晓旭事件,他也应该为当年被他屠杀的几十万桂林人民的生命做出一个交代。

同时,祖德也很希望陈晓旭能看到祖德的这篇文章,认清净空的真面目,不要再配合净空演戏了,赶紧回到爱你的亲人、朋友的身边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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