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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廉政格言警句图片

时间:2017-03-15 07:06

看守所级别评定标准

【法规名称】 关于印发的通知  【颁布机构】   【发 文 号】 公通字[2006]19号  【颁布时间】 2006-1-27  【实施时间】 2006-1-27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印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加强拘留所正规化建设,公安部决定对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

现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拘留所等级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拘留所工作,促进拘留所正规化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拘留所实行等级化管理,拘留所的等级评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拘留所等级评定坚持实事求是、日常检查与考核评定相结合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进行。

  第四条 拘留所等级分为标兵级、一级、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

一级以下拘留所评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标兵级拘留所评定工作不定期进行。

  公安部评定一级拘留所,并适时从连续被评定为一级的拘留所中择优评选若干个年度标兵拘留所。

各省级评定二级、三级和不达标级拘留所。

  公安部负责对全国拘留所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拘留所等级依据必备条件和考核性标准评定。

必备条件是拘留所达标晋级必须具备的条件,实行一票否决;考核性标准包括九个方面的单项工作,实行计分考核制,总分为100分。

  具备三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60分以上的,评定为三级拘留所;具备二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80分以上的,评定为二级拘留所;具备一级拘留所必备条件且考核性标准得分在90分以上的,评定为一级拘留所。

达不到三级拘留所标准,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申报的,为不达标拘留所。

  第六条 公安部适时从连续不达标的拘留所中确定若干个全国后进拘留所进行挂牌治理。

  第二章 评定标准  第一节 必备条件  第七条 三级拘留所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年度小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中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3起。

  (二)严格依法凭决定拘留的法律文书收拘被拘留人员,按期解除拘留。

  (三)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24小时双人值班巡视制度。

  (四)建立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一日生活制度。

  (五)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行为规范,监管秩序良好。

  (六)对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和严管的分级管理制度。

对于违法行为轻微且在所期间表现良好的被拘留人员实行普管;对有可能转为逮捕、、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其他强制措施或者处理的以及不服从管理的被拘留人员实行严管。

  (七)尊重被拘留人员人格,无打骂、体罚、虐待被拘留人员现象。

  (八)无被拘留人员与其他被监管人员混关混管现象。

  (九)财务制度健全,专款专用,账目清楚。

被拘留人员伙食达到规定标准。

无非法收取保证金和乱收费现象。

  (十)单设所应当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管理教育、医务、技术、财会等民警和。

  合设所必须确定专职负责拘留所工作的所领导和民警。

  配备女民警管理女性被拘留人员。

  (十一)领导班子健全,团结协作,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十二)民警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50%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十三)民警实行,建立并实行考核奖惩机制。

  (十四)本年度民警在监管活动中无违法违纪行为。

中型所因发生1起一般责任事故,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特大型所因发生3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十五)本年度民警无违反“”行为。

  (十六)拘留所设置规范。

与其他监管场所合设的,必须单独设置拘留区,其中与看守所合设的,拘留区必须设置在警戒围墙以外。

  中型以上拘留所单独设置。

  (十七)拘留所应当设置值班室、管教室、教室、询问室、图书室、文体活动室、会见室、医务室、浴室等功能用房。

  单设所应当划分拘留区、办公区、劳动区。

  (十八)基础设施无安全隐患。

  (十九)拘室采光通风状况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

  (二十)普管拘室实行床位制。

  (二十一)应当配备电话、医疗器材、监控设备、电教设备、应急照明设备、被拘留人员报告装置、应急警报装置、消防器材、工作用车、生活用车等。

  (二十二)被拘留人员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

  (二十三)本级公安机关每半年至少研究1次拘留所工作;局(处)长每半年、分管局(处)长每月至少深入拘留所检查工作1次。

  (二十四)所容所貌清洁整齐,环境绿化优美。

  (二十五)拘留所公务费纳入所属公安机关预算统一保障。

  (二十六)考核评定中无弄虚作假现象。

  第八条 二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三级所。

  (二)本年度中型所未发生责任事故,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1起,特大型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不超过2起。

  (三)所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所领导班子成员平均年龄不超过45周岁;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二分之一。

  (四)本年度民警无违法违纪行为。

大型所因发生1起、特大型所因发生2起一般责任事故而使民警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除外。

  (五)三分之二以上民警熟练掌握计算机实用技术。

  (六)每周对被拘留人员集体教育时间不少于10课时,组织被拘留人员开展文体活动不少于2次。

  (七)被拘留人员每周室外活动时间不少于10小时。

  (八)拘留区设有餐厅,除严管人员外,其余被拘留人员实行集体就餐。

  设有可供被拘留人员集体训练、活动的操场。

  (九)基础设施完善,达到拘留所建设标准要求。

  (十)近3年受过地市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九条 一级拘留所除达到第七条、第八条标准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连续2年被评定为二级所。

  (二)本年度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领导班子坚强有力,政绩突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民警对所长工作满意率不低于80%;45周岁以下民警不少于民警总数的三分之二。

  (四)民警全部熟练掌握网上办公技能。

  (五)拘留所计算机接入公安网,中型以上拘留所建立所内计算机局域网,对被拘留人员实行计算机辅助管理。

  (六)注重经验总结和理论研究,每年有研讨文章发表。

中型以上拘留所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验交流和理论研讨活动。

  (七)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教育模式,有可资其他拘留所借鉴的经验,并被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推广。

  (八)本年度业务工作完成情况处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前列。

  (九)近3年受过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公安机关表彰。

  第二节 考核性标准  第十条 安全工作(10分,每项2分)  (一)严格实行拘留区出入制度。

  (二)安全检查和所情分析会每周不少于1次,掌握不安全因素和被拘留人员思想动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制定处置突发事件预案,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民警熟练掌握预案内容。

  (四)充分发挥监控系统的作用,形成值班、监控、周界控制系统有机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

  (五)严格执行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执法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按照有关规定对入所被拘留人员进行健康和人身、物品安全检查。

  (二)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及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必须遵守的规定。

  (三)依法保障被拘留人员合法权益,对被拘留人员提出的检举、揭发、控告、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材料,及时转送有关部门处理。

  (四)办理请假、出所治疗等手续齐全、规范。

  (五)依法严格执行被拘留人员奖惩制度。

  (六)严格执行询问制度。

  (七)按照规定管理、使用武器和警械。

  第十二条 管理工作(21分,每项3分)  (一)对新入所的被拘留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第一次谈话。

  (二)标牌标识及物品摆放统一规范。

  (三)被拘留人员举止规范,文明礼貌,精神状态良好。

  (四)学习、用餐、文体活动组织良好,秩序井然。

  (五)严格执行会见规定。

  (六)被拘留人员档案规范,工作台账齐全。

  (七)建立健全并严格实行被拘留人员财物保管制度。

  第十三条 教育工作(14分,每项2分)  (一)制定教育计划,教育内容以法律、道德、行为养成为重点,时间安排合理,效果明显。

  (二)对被拘留人员个别谈话教育每人不少于2次。

  (三)针对被拘留人员的性别、年龄、违法行为等开展分类教育。

  (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积极向上的文体活动,活跃被拘留人员生活。

  (五)图书室资料丰富,内容健康。

  (六)建立社会帮教制度,借助社会力量对被拘留人员进行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教育,并有文字记录。

  (七)注重所内文化建设,具有积极向上的教育转化氛围。

  第十四条 队伍建设(12分,每项2分)  (一)所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开拓创新、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所长必须经过省级以上监管业务培训,具有相应的法律和专业知识。

  (三)民警按照岗位职责分工,熟悉本职工作,直接负责管理教育被拘留人员的民警不得少于民警总数的85%。

  (四)积极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民警业务考试成绩全部在及格以上。

  (五)民警着装上岗,佩带证件,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六)民警办公室、值班室、管教室、备勤室干净整齐、内务卫生良好。

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内容有哪些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药管理局制定了《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以称“九不准”)。

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

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二、不准开单提成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三、不准违规收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

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

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

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

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八、不准收受回扣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

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

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对上述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对违反规定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视情节轻重、造成的影响与后果,由所在单位或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或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党政机关都包括哪些单位

公安部部属厅局:  纪委监察局 检查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议、命令的情况;协助公安部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建立健全具有公安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对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队伍纪律作风建设进行调研、分析和指导;拟订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和队伍监督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开展公安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和公安廉政文化建设;受理对公安机关和公安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控告、检举,按照管理权限查处和督办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受理公安系统党员、民警不服处分的申诉。

  警务督察局 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人事训练局  宣传局  经济犯罪侦查局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的主要职责是:调查、汇集、研究、分析全国经济犯罪的情况、动向和规律;制定全国性经济犯罪的对策、方针、措施和规划;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起草经济犯罪侦查的规章、条例、实施细则等,经过公安部领导审核发布实施;掌握全国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以及其它重大经济犯罪活动情况,检查、指导、督促侦查破案工作,必要时派人直接参与和指导某些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工作;组织跨省的重、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并案侦查和其它重大的经济犯罪侦查活动,发挥调度指挥功能,发布全国性的通缉通报,向基层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直接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依法交办的经济犯罪案件。

  治安管理局  拟定治安行政管理工作的政策、规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户籍、居民身份证、民用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剧毒化学品、特种行业;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地方公安机关依法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指导巡警队、特警队建设以及处置重大群体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指导公安派出所和社区警务工作;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重要基础设施、重点建设工程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监督保安服务业的管理工作;指导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边防管理局 一是沿边沿海地区边防管理;二是边境沿海地区、海上治安管理及渔船民管理;三是出入境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的边防检查和监护;四是毗邻香港、澳门边境一线的巡逻警戒,北部湾海上边界巡逻监管;五是涉外边防合作;六是防范、打击沿边沿海地区各种违法犯罪,管辖在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管辖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发生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偷越国(边)境案和破坏界碑、界桩案,以及在边境管理区和沿海地区查获的走私、贩卖、运输毒品和走私制毒物品等案件。

  刑事侦查局  (一)掌握刑事犯罪动态,收集、通报、交流刑事犯罪信息,拟订预防、打击对策。

  (二)组织、指导、监督地方公安机关开展对刑事犯罪的侦查工作。

  (三)拟订刑事技术和警犬技术工作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广应用,为侦办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提供技术支援。

  (四)承担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

  (五)组织、指导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工作。

  (六)承办上级交办案件。

  (七)主管物证鉴定中心,南昌、昆明警犬训练基地,沈阳警犬技术学校,南京警犬研究所,中国法医学会,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协会,中国工作犬管理协会。

  出入境管理局 主管全国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下设出入境管理局(处),负责本地区的公安出入境管理工作;绝大多数的地市和工作量大、工作任务比较重的县级公安机关也成立了出入境管理专门机构,具体执行出入境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地方各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的指导,同时接受同级公安机关的领导。

国家在全国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边防检查站,执行出入境边防检查任务。

  消防局 公安部消防局,下设办公室、政治处、政策研究处、防火监督处、标准规范处、战训处、警务处、科技处、宣传处、后勤装备处、审计处、财务处,负责全国消防工作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领导。

  网络安全保卫局  监所管理局  公安部监所管理局是对全国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和安康医院进行归口管理的业务指导部门。

主要职责是:拟定监所管理的政策、制度、规定并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公安机关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中心、安康医院等公安监管场所开展好管理、教育转化、矫治治疗、深挖犯罪、信息化建设、建设保障、生活卫生及公安监管民警队伍建设工作;掌握监所管理工作信息,开展对策调研和情况分析,检查指导公安监管场所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依法保障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公安局  民航总局公安局  1、起草民航安全保卫的相关法规、规章、政策、标准,编制民航安全保卫规划,并监督执行。

  2、审定民用机场、航空公司运行资质中航空保安部分内容,审核民航企事业单位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监督执行。

  3、监督管理民航空防安全工作,规划和指导建立行业空防安全管理系统(SEMS),开展对空防安全威胁因素评估,发布形势分析报告(通报)及防范措施、指令。

  4、负责开展情报信息工作,决定和发布预警等级。

  5、指导处置非法干扰民航安全事件,指导制定处置劫机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培训和演练,承担处置劫机、炸机事件的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6、指导航空运输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业务建设,制定航空安全员训练和考核办法并监督执行。

  7、指导和监督民航安检工作,承担民航安检仪器设备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8、参与民航专机安全警卫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重大活动和会议中的民航安全警卫工作。

  9、监督管理民用机场道路交通、消防和民航禁毒工作,指导机场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民用机场治安和公共活动区道路交通工作。

  10、按规定管理直属公安队伍和空中警察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和范围负责其他机场公安机关领导干部的任前备案工作。

  11、指导审查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项目。

  12、负责民用机场控制区有关通行证件、空勤人员登机证、航空安全员执照等证件发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13、负责民航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和实施民航公安机关警务督察工作。

  14、监督检查民航行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和综合治理工作。

  15、承办民航局和公安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交通管理局  研究拟定道路交通管理政策;组织、指导和监督地方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指导地方公安机关维护城乡道路交通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机动车辆安全检验、牌证发放和驾驶员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和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和指导道路交通管理科研工作;指导地方公安机关参与城市建设、道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规划。

现有处级机构为七个,分别是办公室、秩序管理处、公路巡警指导处、事故对策处、车辆管理处、队伍建设处、科技管理处。

  法制局  (一)编制公安部立法规划。

组织、协调公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

  (二)审核部机关和有关部委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

  (三)指导、监督、检查公安机关立法工作和执法工作,总结交流公安法制工作经验,负责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工作。

  (四)研究执法工作中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改进意见的建议,建立、完善公安机关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和执法责任等制度。

  (五)负责公安机关应用法律、法规的解释和咨询工作,对重大疑难案件、涉外案件、敏感事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意见。

  (六)指导、监督收容教养审批工作及公安机关承办地方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国公安机关听证、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工作。

  (八)参与涉及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重大疑难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研究,维护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

  (九)参与刑事司法协助、引渡条约和国际警务合作协议的起草、谈判等涉外法律事务。

  (十)清理、汇编、编纂公安法规、规章,维护、管理公安法规文献资料库。

  (十一)组织开展公安法制宣传和警察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十二)承办部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际合作局  装备财务局  禁毒局  离退休干部局  1、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落实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

  2、组织离退休干部阅读、学习文件和参加政治活动,加强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3、负责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生活福利、休养和用车等服务保障工作。

  4、组织、协调部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文化、体育活动。

  5、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的丧葬和善后处理事宜。

  6、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7、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委  组织、指导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学习政治理论和公安业务知识;对党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做好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反映干部职工的意见,维护干部职工的正当权益;加强党内监督和党风廉政建设;做好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员发展工作;负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组织建设;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领导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工作,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和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领导部直属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工委等群众组织。

除了12345投诉电话,还有什么电话

消费纠纷联系工商12315噪音扰民联系环保局;12369公安报警台;110城管执;12319价格举报联系发改委;12358交通出行联系交通委;12328产品质量投诉联系质监局;12365旅游投诉联系旅游局;12301劳动纠纷联系劳动局;12333食品药品投诉联系食药局;12331能帮你的只有怎么多了望采纳鞋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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