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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范家属格言

时间:2019-07-01 11:19

作为优秀员工的家属,感言怎么说

套路一般都这样。

大家好,我是的家属,很高兴有这样的机会和大家分享下我的感受,我感到很荣幸,而这荣幸背后也有些许辛苦,然后开始简单诉苦,然后话锋一转,说这些辛苦带来了你老公的提升,家庭的幸福等等,这要归功于你老公有这么好的平台,和支持帮助他的领导,同事等等,表示真诚感谢。

最后祝愿他公司如何如何。

谢谢收场。

优秀员工家属事迹怎么写?

第一段 大话热爱XX 热爱XX 尊导 拥护共产党之类的就像写自我鉴定一第二段 怎么优秀,为什么优秀都做了哪些工作,做了哪些好事全部写出来就OK。

第三段 写点表扬和希望继续保持和发扬的话结束

模范家庭事迹材料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孩子一生的老师,家长的教导、家长的言行,直接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甚至于他们的一生。

家长对孩子的教育是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

家长们都希望把孩子培养成为一个身心健康、具有独立人格、对社会有用的人才,因此,我们非常注意对孩子的培养教育。

平时除了重视孩子的智力发展外,更注重在非智力因素方面的教育和引导。

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重视孩子心灵的成长,从小培养他有一颗感恩的心,回报社会  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会影响孩子的一生。

我们从小教育孩子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不要计较个人得失,尽自已的力量帮助需要帮助的人,比如坐公共汽车时,见到老人上车,孩子能主动给老人让坐。

对于别人的帮助要铭记在心,学会感谢别人。

常言说,“受人点滴之恩,当以涌泉相报,”让孩子生活在充满温暖、充满爱的世界里,感受生活的快乐。

  二、培养孩子广泛的爱好和兴趣  除了正常的学习外,孩子还应该有广泛的爱好和兴趣,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这样,孩子的生活才会多姿多彩。

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现在整个社会、学校、家庭都愈发重视孩子的成长、成才。

“望子成龙”这种“基因意识”在人类得到了淋漓尽致的表达。

我们教育孩子首先要做一个正直、诚信

军人保密守则

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1、不该说的不说。

2、不密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不看。

4、不该带的秘密不带。

5、不在私人书信中涉及秘密。

6、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7、不用普通邮电传送秘密。

8、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秘密。

9、不私自复制、保存和销毁秘密。

10、不带秘密载体探亲、访友、旅游。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守则》是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制定的,《保密条例》是军队保密工作的基本依据。

《保密条例》自1996年3月24日由中央军委发布施行以来,对于规范全军人员的保密行为,维护军事秘密安全,保障军事斗争准备和军队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军队保密形势和客观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国家和军队保密工作的政策制度有了新的发展,亟需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完善。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坚持以胡主席和中央军委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遵循信息化条件下军队保密工作的特点规律,依据近年来军委、总部制定的保密政策规定,吸收部队的实践经验,并注重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相衔接,充实完善了新形势下军队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规定,增强了时代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新修订的《保密条例》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部分)军事秘密的范围和等级第八条 军事秘密包括符合本例第二条规定的下列事项:(一)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规划及其实施情况;(二)军事部署,作战和其他重要军事行动的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三)战备演习、军事训练计划及其实施情况;(四)军事情报及其来源,通信、电子对抗和其他特种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五)武装力量的组织编制,部队的任务、实力、素质、状态等基本情况,军以下部队及特殊单位的番号;(六)国防动员计划及其实施情况;(七)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配备情况和补充、维修能力,特种军事装备的战术技术性能;(八)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研究的重要项目、成果及其应用情况;(九)军队政治工作中不宜公开的事项;(十)国防费的分配和使用,军事物资的筹措、生产、供应和储备等情况;(十一)军事设施及军事设施保护情况;(十二)军援、军贸和其他对外军事交往活动中的有关情况;(十三)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第九条 军事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是重要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军事秘密,泄露会使国防和军队的安全与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条 军事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以及国防科工委依照本条例第二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确定,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军事秘密密级的确定、调整与解除第十一条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应当按照军事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及时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在确定密级前,产生该事项的单位应当按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确定保密期限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对是否属于军事秘密和属于何等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依照下列权限确定:(一)秘密级由团级以上单位确定;(二)机密级由师级以上单位确定;(三)绝密级由军级以上单位确定。

第十三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调整或者解除,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四条 军事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要延长的,由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决定;军事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密的,产生该事项的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保密制度第十五条 接触军事秘密以工作需要为原则。

产生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范围;接触军事秘密事项的单位,应当确定接触该事项的人员。

第十六条 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管、移交、销毁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签字手续,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复制军事秘密载体,必须严格控制。

确需复制时,须经原密级确定的单位同意或者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

第十八条 携带军事秘密载体外出,必须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相应保护措施。

携带绝密级载体外出的,还必须报同级管理保密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未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任何单位或者人员不得将军事秘密载体携带、传递出境。

因特殊原因需要向境外组织、人员提供军事秘密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并报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不需要保存的秘密载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后,及时销毁,并由二人以上到指定场所监销。

第二十一条 存储、处理、传输军事秘密的技术设备、设施、系统、网络、场所等,必须符合技术安全保密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有线、无线通信中传递军事秘密,必须根据其密级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严禁使用明码或者未经总部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密码传递军事秘密。

第二十三条军事设施和其他涉密场所、部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保密防护措施,未经有相应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不得对外开放。

第二十四条 掌握和经管重要军事秘密的人员出境,必须严格控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其出境后会危及军事秘密安全的,不得批准出境。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会议,主办单位应当对会议场所组织保密安全检查,采取保密措施,并指定人员按照保密规定管理会议文件、资料。

第二十六条 公开出版发行军事报刊、书籍、地图、声像制品,公开展示军事装备、国防科学技术成果,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军事秘密。

拟公开发表的军事学术、国防科学技术论文和反映军队情况的各类稿件,投稿前必须经撰稿人所在单位或者文稿涉及事项的主管单位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家属、亲友及其他无关人员泄露军事秘密。

  第二十八条 发生泄密事件应当及时报告保密工作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并迅速查明被泄露军事秘密的内容、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程度,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九条全军所有单位都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保密教育。

保密教育列入部队政治教育和院校教学计划,分别由政治机关和院校教学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军事秘密载体、涉密技术系统和涉密场所进行保密检查。

保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及所属单位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战时或者执行特殊任务时,除执行本条例外,有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上级指示和担负的任务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军事秘密安全。

第三十二条 全军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守则。

优秀家长感言

尊敬的老师:您好

感谢学校授予的荣誉, 我是怀着感激的心情来写这个获奖感言的。

首先,我感谢学校给孩子提供了良好的学习环境,较先进的学习设备,营造了积极向上的学习氛围;其次感谢五﹒(3)班的每一位老师,是你们对冯永苒在学习上孜孜不倦的教导、生活上无微不至的关怀,让苒苒能够健康成长、快乐学习;最后我要特别感谢班主任刘老师,您一直以来无论是在学习上对苒苒的鼓励与引导,还是在生活上母亲般的关爱,伴随着她不断的成长与进步。

老师是孩子在学校的“家长”,而我们做父母的则是孩子校外的家长。

我们除了积极配合老师的工作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家庭教育。

俗话说“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家长就像一面旗帜,往往孩子们都对家长的一举一动、一言一行耳濡目染,因此作好榜样是每个家长义不容辞的责任。

“望子成龙、望女成凤”是我们每个家长的心愿,但是我们不能急于求成,否则会给孩子造成极大的压力。

我们既要关注孩子的学习,更要关注孩子的心灵。

经常以朋友的身份与孩子交谈,这样孩子会对你敞开心扉,从而保持积极向上、乐观自信的心态,轻松主动地去学习。

其实孩子需要我们听她说说,经常鼓励、表扬为主,做错事也要试着用委婉的方法去改变她的错误,让她有所觉悟,主动改正。

这样会使孩子在学习、生活中更加快乐成长,也可以让孩子从小就开始独立自主。

以上是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我们共同的目的都是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快乐学习,希望我和老师们能够共同携手让苒苒更上一层楼。

再次表达我的感激,老师您辛苦了

您长久以来的付出,让我们做家长的很感动。

在此,向您深深鞠躬。

最后,祝愿我们的学校明天会更好。

冯永苒家长

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标准是怎么界定的

人民解放军关于战功的原则、等级、标准准权限和实施方法的法规性文件。

中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制定。

1963年9月2日颁布。

共10条96款。

《条例(草案)》规定,凡是个人或单位在执行战斗和战斗保障等任务中,成绩良好,超出一般水平的,都应当评功授奖。

功分为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

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的,授予英雄或模范称号。

评功贯彻领导和群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群众评议、党支部审查、领导机关批准或领导提名、群众评议的方法进行,必要时也可由领导机关直接评定。

对于立功或者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个人,还分别授予立功奖章或者英雄模范奖章,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立功证书,酌情给予物质奖励,并向其家属发喜报。

对于立功的单位,由部队首长通令嘉奖,领导机关发给奖状;立一等功或获得英雄、模范称号的单位,授予奖旗。

《条例(草案)》还规定,凡是牺牲或病故的人员生前有功绩的,一律评功,符合英雄或模范条件的,追授英雄或模范称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主要是: (一)被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或者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五; (二)被军区(方面军)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百分之三十;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二十五;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百分之十五;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百分之五。

一般华为怎么给家属安排工作的

您好

关于随军家属安排工作的问题,各军区、个军分区并不完全一样。

这里以台州军分区的规定为例发布如下。

供参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批转省人力社保厅省军区政治部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4〕25号)精神,规范并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为主、内部为辅,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采取多元化安置模式,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稳定就业、更高质量就业。

第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各级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的安置对象为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台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五条 随军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安置对象,予以优先安置:(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三)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四)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10年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第六条 随军家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范围:(一)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受过刑事处罚的;(二)患精神疾病和其他严重疾病医疗期未满或因其他健康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工作的;(三)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置,或安置后被辞退或辞职的。

第三章 安置方式第七条 计划安置。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职级相近和就地就近原则,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妥善安置。

第八条 考核与招聘安置。

下列情况在核定编制使用计划内由当地政府督导用人单位对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实行考核与招聘:(一)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岗位相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流动的相关规定,由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二)随军前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根据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单位类似、就地就近原则,参考随军家属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实际情况,实行直接考核安置。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每年按新招职工不低于1.5%的比例定向考核招聘随军家属。

省、部属在台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省年度安置计划执行。

(三)驻台部队驻地所在的县(市、区)的社区和机关事业单位计划内编外人员,每年可以安排一定的比例,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招聘随军家属。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优化公共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纳入本地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办理失业登记,及时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

每年集中举办1至2次随军家属就业招聘会,积极推荐就业岗位。

(二)鼓励企业吸纳就业。

鼓励和倡导企业积极吸纳随军家属,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办的企业,符合条件的,按税法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

(三)开展公益性岗位就业援助。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

第十条 自主创业安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扶持随军家属自主就业创业,对从事个体经营和创业的随军家属,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税费减免、创业服务、就业援助等方面,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优惠政策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货币补偿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选择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和承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审核,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安置补助费,进入劳动力市场自主择业,政府部门不再负责安置。

台州市区补助标准为5万元,各县(市)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人力社保部门每年9月底向财政部门提供实行货币补偿安置人员名单,财政部门于10月底根据相应标准拨给所在部队,由部队负责发放给享受对象,同时停发政府发放的未就业生活困难补助金。

申请并已享受自主创业各项优惠待遇的,不享有本项补偿。

第十二条 双向选择安置。

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在符合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前提下,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并按规定办理聘用或调动手续,由接收单位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

对随军6个月未就业、且无固定收入的随军家属,参照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费,补贴期限不超过24个月,每年12月份由军分区政治部统一办理,当地财政列支。

过渡性生活困难补助与失业保险金不能同时享受。

第四章 安置程序第十四条 申请。

每年9月底前,由随军家属本人填写《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向配偶所在部队提出就业安置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主要应包括: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身份证、户口簿、个人学历及职业(职称)资格证书、就业(上岗)证、近期个人体检报告等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五条 初审。

驻台部队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每年10月底前,向当地军分区系统递交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报材料,由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对其进行初步审核和身份认定,建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信息库,梳理形成次年安置需求汇总,11月底前将相关材料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 复核。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在12月底前对台州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汇总上报的安置需求计划进行复核并认定。

第十七条 计划编制。

安置计划由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组织部、编委办、人力社保局、军分区系统政治部门共同编制后,报当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由当地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当年安置计划。

第十八条 落实安置任务。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落实安置工作。

接收单位在接到安置任务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安置手续,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第五章 相关机制  第十九条 信息互通机制。

军分区系统要及时准确掌握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基本信息,各有关部门要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的用人需求,做好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 检查督导机制。

各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适时召开联席会议,部署年度工作任务,进行检查督导,总结通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工作计划和要求,密切协作配合,扎实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评激励机制。

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军地共建、党管武装考核内容和双拥模范城评比的硬性指标,对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或通报表扬。

对无特殊情况不落实安置任务、不执行安置政策的单位,取消参评双拥工作及其他精神文明建设类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六章 组织领导第二十二条 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军分区政治部主任、市政府联系副秘书长、市人力社保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委组织部、市编委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国资委、台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相关工作,研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督导各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市人力社保局分管副局长任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各县(市、区)相应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

  第二十三条 军分区系统是驻台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协调驻台部队配合同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安置工作。

驻台部队要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协同同级政府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统筹和协调,根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一)组织部门负责党群系统机关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使用的相关协调工作;(三)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就业推荐、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政府系统机关事业单位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的落实;(四)民政部门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和最低生活补助费的发放工作;(五)国资部门负责落实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六)财政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促进就业创业所需经费保障工作;(七)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指艰苦边远地区是指《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的地区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公安部、总政治部等部门关于边防、海岛等部队农村户口军官家属可在原籍转为城镇户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89〕14号)规定的边远国境县(市)、沙漠区、边远三类地区和一、二类岛屿。

第二十六条 台州市本级负责台州军分区、武警台州支队、台州市边防支队、台州市消防支队和步兵预备役二团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其他驻台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由所在县(市、区)负责。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遵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已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老公选为优秀员工,家属说些什么好?

双拥,是指“拥政爱民,拥军优属”。

“双拥模范城”,是指双拥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模范城市,是城 “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市的一项荣誉。

一般分为两个级别:国家级和地方级。

国家级也就是全国性的,荣誉称号为“全国双拥模范城”。

初期,评选对象主要是全国各城市,后来发展包括县、市区等。

[编辑本段]双拥模范城(县)命名管理办法 1993年11月1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双拥工作、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指示,推动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紧紧围绕经济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实际,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部队战斗力的提高为根本任务,把军民共同创建的积极性结合起来,把加强军政军民团结同维护社会稳定结合起来,把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是新时期双拥工作的创举。

第三条 双拥模范城(县)是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成绩突出,并经过一定程序命名的具有榜样和示范作用的先进典型,是当地党委、政府、驻军领导机关和全体军民共同的政治荣誉,是体现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新型军政军民关系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 双拥模范城(县)分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以民政部、总政治部名义命名。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命名。

第五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为:地级市(不含辖县)、县级市、直辖市辖区,县(旗)。

省一级双拥模范城(县)的命名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确定。

第六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要坚持标准,注重实效,保证质量。

第七条 双拥模范城(县)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第二章 双拥模范城(县)的基本标准 第八条 命名双拥模范城(县)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开展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的意见》(国拥[1991]2号)为基本依据,坚持以下标准: (一)组织领导坚强有力。

当地党委、政府和驻军领导机关把双拥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部队建设的总体规划,当作涉及长远、事关全局的大事来抓,健全以军地主要领导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双拥工作领导机构,并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作用。

党政军领导机关形成合力,军地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

(二)国防教育广泛深入。

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优良传统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纳入全民教育体系,列入宣传、教育、文化、新闻、广播影视、出版等部门的工作计划,每年有部署,经常有检查,有适应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的教育制度、教育设施和教育方法。

通过宣传教育,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社会风尚。

(三)双拥活动坚持经常。

双拥工作每年有总体计划,半年有具体安排,节日联谊走访,平时活动经常;每项活动主题鲜明,内容实在,形式活泼,广大军民积极参与;健全规章制度,定期检查总结,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做法逐步规范、完善,不断推进双拥工作社会化、经常化、制度化。

(四)军民共建富有成效。

军民共建精神文明坚持重在建设,把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提供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作为根本任务,并取得明显成效。

军民共学雷锋、同树新风活动持之以恒,为增强各民族大团结、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起到带头作用;军(警)民联防坚持经常,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7O%以上的军民共建点被评为县(团)级以上先进单位。

(五)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防建设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政策、法律和规定,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完善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军事设施得到有效保护,部队执行军事训练、战备执勤、国防施工等各项任务得到地方支持和配合,军队离退休干部、转业和复员退伍军人得到妥善安置,军官家属的工作、生活得到妥善安排,优抚政策得到落实。

部队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尊重地方政府,支持地方工作,维护社会秩序,遵守群众纪律,严格执行民族、宗教政策,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奋勇抢险救灾,积极扶贫,支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六)军政军民关系融洽。

军政军民之间互相关心,互相爱护,互相支持,亲如一家。

无历史遗留问题,无大的军民纠纷。

出现矛盾,军地领导主动出面,及时协商,妥善解决。

第九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依据第八条的规定,提出每届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评选命名的具体要求。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第八条的规定,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区双拥模范城(县)的具体标准。

第三章 命名程序与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由地级市(地区、自治州、盟)党委、政府和驻军推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考核评选,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并命名,同时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第十二条 省级双拥模范城(县)每二年命名一次,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命名的时间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一般二至三年命名一次。

每次命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规定名额择优推荐。

不论曾否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基本标准并获得省级双拥模范城(县)一年以上的单位,均有被推荐资格。

第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向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双拥模范城(县),应征求所在大军区意见,报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批准,尔后写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被推荐单位的事迹材料。

第十五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对报请命名的单位进行审核。

在此基础上,提出初选意见,经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办公室审议后,提交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命名决定,除特殊情况外,应举行命名大会。

第十七条 命名全国双拥模范城(县)授予奖匾,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命名后的管理 第十八条 双拥模范城(县)要以命名为新的起点,坚持巩固、发展、提高的方针,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取得新成绩。

第十九条 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在获得荣誉称号期间,每年年底要作出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双拥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力量对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进行抽查,并通报抽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 被命名为全国双拥模范城(县)后,工作无新的进展或出现问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给予帮助,找出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

第二十二条 双拥模范城(县)如发生重大军民纠纷,军地主要领导应及时出面协调解决,并将情况报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知情不报或不及时采取措施解决的,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严重影响军政军民团结,失去模范作用的,按命名权限撤销其“双拥模范城(县)”荣誉称号,收回奖匾和荣誉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驻军少或没有驻军的市(县),拥军优属工作成绩突出的,授予拥军优属模范城(县)。

其命名程序、权限及管理,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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