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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工作格言

时间:2015-10-04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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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如果被征收土地是农业用地,不能进行养殖,牲畜就没有赔偿。

  如果是依法批准的养殖用地,牲畜是否算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被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土资源部《关于最新征地补偿的通知》

1、运用合同法(《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4条)2、价值、套内面积、位置三个不降低的底线3、附条件协议(全部签字生效)4、承诺追加条款(红花尔基项目)5、建立危机、竞争和压力态势(世博会选址,汪洋讲话)6、设立复合捆绑奖励7、签订协议后反悔的司法救济(《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8、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和征收决定,不影响协议效力(深圳案例)9、纯商业性拆迁的,由被征收人决定,即协商搬迁10、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公开、公平、科学

征地程序、补偿标准

一、征地程序  申请用地:  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地方政府规定需提交的相应材料、证明和图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同时填写《建设用地申请表》,并附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依法设立的有关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材料;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有耕地的,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地区的,应提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8、提供地价评估报告。

  受理申请并审查有关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用地的申请、审查、报表工作,对应受理的建设项目,在30日内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查。

  审批用地: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上报土地审批文件,按规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实行土地管理部门内部会审制度审批土地。

  征地实施:  经批准的建设用地,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1、征地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机关、文号、土地用途、范围、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补偿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3、安置农业人口;  4、征收用地单位的费税;  5、直辖市征地争议。

  签发用地证书:  1、有偿使用土地的,应签订土地使用合同;  2、以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单位签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  3、用地单位持使用土地证书办理土地登记。

  征地批准后的实施管理:  建设用地批准后直至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之前,应进行跟踪和管理,其主要任务是:  1、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单位按期移交土地;  3、处理征地过程中的各种争议;  4、填写征地结案报告。

  颁发土地使用证:  用地单位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经测绘部门测绘,核定用地面积、确地权属界限,地籍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由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作为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

  二、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

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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