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明楷的刑法格言的展开中有这样一句格言,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是在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对象的时候,一个行为能否被评断为犯罪。
比如,你以为是个人,想杀他,客观上是一个稻草人,这时的犯意就是用这句话评价的。
不存在对象,你却有杀人的思想,并不因此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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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格言
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有三个特性;有体性、有害性、有意性。
有体性即人为性,源于人的身体动静,排除思想犯罪(诸如古代的腹诽罪啦)。
有害性即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放在刑法中即是对刑法保护的法益产生或增加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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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是陈兴良还是张明楷最强
显然是张明楷更高一筹,陈兴良是中国刑法学泰斗高暄铭的高足,之前的学派还是属于高派,如果没有张明楷,陈兴良应该算是年轻一代最出色的了。
但偏偏出了个张明楷,而张明楷一出来就不同凡响,根本不买高暄铭、马克昌这些泰斗的帐,直接把高、马来赖以成名的四要件理论颠覆。
话说,这个四要件,的确很扯淡,都什么年代了,还死守苏俄的刑法理论体系,输了也活该。
虽然高马出动很多弟子来围攻张明楷,但这些虾兵蟹将,根本不是张明楷一个级别的,攻击的越狠,破绽就越大。
目前市面上的刑法书,可以分成两种:一张明楷著,另一是其它人编著的刑法学书。
随着中国的改革,中国的刑法肯定早晚都要全面采用张明楷的理论。
这几年,陈兴良也逐步转向张明楷学派。
张明楷的刑法理论,奠定中国新刑法体系,未来二十年内,都不可能有人超过张明楷。
张明楷的刑法学重要吗
非常重要,目前市面上的刑法书,可以分成两种:一张明楷著,另一是其它人编著的刑法学书。
随着中国的改革,中国的刑法肯定早晚都要全面采用张明楷的理论。
这几年,陈兴良也逐步转向张明楷学派。
张明楷和陈兴良是中国刑法学的双子星座,但张明楷更高一筹,陈兴良是中国刑法学泰斗高暄铭的高足,之前的学派还是属于高派,如果没有张明楷,陈兴良应该算是年轻一代最出色的了。
但偏偏出了个张明楷,而张明楷一出来就不同凡响,根本不买高暄铭、马克昌这些泰斗的帐,直接把高、马来赖以成名的四要件理论颠覆。
话说,这个四要件,的确很扯淡,都什么年代了,还死守苏俄的刑法理论体系,输了也活该。
虽然高马出动很多弟子来围攻张明楷,但这些虾兵蟹将,根本不是张明楷一个级别的,攻击的越狠,破绽就越大。
张明楷的刑法理论,奠定中国新刑法体系,未来二十年内,都不可能有人超过张明楷。
刑法格言的展开 读书笔记
还好,没记错,的确是张明楷的。
那个——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你通读过么
你想写哪一条——不会是整本书吧
.........帮你写......请别指望了~~写不好,你不满意;写好了,舍不得给你~~
关于张明楷《刑法学》
我之前在做一个案例辩论的时候刚好有仔细看了看这一系列的学说,目前主要有三种观点:主观危险说、客观危险说和主客观一致说。
1、主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实施行为时只要主观上自认为其行为有侵害法益的危险,即可定罪。
这就是你说的,甲又杀人故意,即使射击稻草人,也是故意杀人未遂。
这个学说的源头主要是特殊预防主义。
但是按照这个观点,行为人误以为白糖是砒霜,用白糖毒杀被害人,这样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未遂。
这种观点有扩大打击面之嫌,争议很大。
2、客观危险说:认为行为人的行为必须客观上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才能定罪。
即张明楷所持的观点——射击稻草人实际上没有任何危害性,所以不能定罪处罚。
w两手插兜所举例的”迷信犯“之所以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它属于手段不能犯,而射杀稻草人是属于对象不能犯,这个和我们所讨论的三种学说的方向不太一样,我主要是从三种学说的角度来分析危害法益的认定问题。
3、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从主观上有侵害法益的故意,从大众认知的角度看,也认为其行为当时具有法益侵害性,则行为人构罪。
举例:行为人和围观群众都认为行为人手中的枪支有子弹,行为人将枪支对准被害人头部开枪,结果枪支无弹。
按照主客观一致说,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这个折中观点目前较为主流。
(稻草人如果从第三人角度来看确实是人,那么甲故意杀人未遂)张明楷持客观危险说,并且在刑法学第四版当中花了大篇幅批驳了主客观一致说。
具体的我记不太清楚,只记得两点:首先,该理论不科学(我记得我当时看到这句话时笑死了,一下子就想到了网络流行的““这不科学,一定是我打开的方式不对”);其次,所谓的大众认知的角度,不仅难以确认,更可能沦为裁判者的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