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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检察文化格言

时间:2018-08-25 06:01

浅谈检察文化与队伍建设

党的十七大在部署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的同时,突出强调了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性,作出了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重大战略部署。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人,以文化建设提高检察机关群体素质,促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已经成为检察机关的共识。

基层检察院作为检察机关的基本组成部分,是全部检察工作的基础,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因此如何推动基层检察院检察文化建设,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是党的十七大提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

一、检察文化的内涵 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

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

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

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

他律的事例 名人名言

他律的事例1、古代最著名的《孟母三迁》典故。

2、古代《孙武练兵》典故。

3、古代《房谋杜断》典故4、学校、老师对孩子们的教育。

5、儿童的启蒙教育。

6、劝阻司机喝酒。

7、法律、法规等的重要性。

……重要的言语:1、孟子:“人无信不立,业信不兴,国无信不宁。

”2、无规矩不成方圆。

3、纸包不住火。

4、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5、溺爱之子不成材,小树不修不成苗。

……他律与自律辩论的相关资料(来源于网络):==================================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古人云“不理不破”。

我再次阐述一下我方观点:学生良好习惯养成靠他律。

在我今天的理解来看,这就要求他律施己的措施来保证良好习惯的养成。

集体的文明、和谐需要其中的个体之间的彼此磨合,有时甚至要舍弃一些自我原则与利益。

比如宿舍熄灯,老大觉得九点比较好,老二的原则是九点半比较好,老三认为十点熄灯也不算晚。

三个人都比较自律,但要实现宿舍的和谐,就必须得达成一个共识,这就是他律

一个个独立的文明个体如何在没有统一标准的情况下形成文明整体

下面我们从社会角度来探讨一下他律优越于自律

一种制度越是依赖于个人美德,个人美德越是会加速丧失,因为美德已缺少所需要的制度保障:一种制度约不依赖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个人美德,越有利于更多地保存个人美德,因为这时美德尚有制度为之保驾。

如果只靠自律,那我们制定法律的目的何在,如果大学生养成文明习惯靠自律,那我们要学校制定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干吗,一个完全自律的学校是一个没有秩序的学校,一个完全自律的社会是没有秩序的原始社会,因此他律也是优于自律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需要丰富的理论内涵和理论体系,而且需要通过大量的社会条例,包括政治制度条例,经济条例,司法条例,检察条例等体现出来,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检察制度建设,也就是建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我国特色检察制度的三个基本特点首个就是“法律监督性”。

这里也再次说明:我国的检察制度是作用在我国可以自律的各部门基础之上的他律,体现了他律完全是优于自律的。

下面再次回到我们的校园里。

在我们的校园里,可以经常看到类似于“勿践踏草坪”、等等的标牌,这不是暗示我们你们的自律还不够,时刻需要他律来规范吗

他律的纠错功能伴随我们一生,我们不是一直都在不断的学习、规范自己。

一味的自律是不行的,如果都要等待自律来解决,中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只怕是雾里看花、水中望月吧。

(二)古人云“不立不破”。

我先阐述一下我方观点:他律重于自律。

所谓他律是指依靠外界事物来约束控制自己的行为;而自律则指社会中的个体要自我约束,自我控制。

无论自律和他律,目的都是为了完善个人与促进社会的生产。

“法者天下之公器”,“国有国法,家有家规”。

他律在个人与社会的发展中起到极重要的作用。

不可否认,自律也在完善个人与发展社会中占有的地位,但相对于他律,自律有不可忽视的局限性。

首先,自律的标准是分散的,不统一的。

自律所依据的标准是人的内心准则。

在当今社会,社会意识的多元化趋势使得个人的内心准则即价值观多元化。

分散的个人如此,社会本身也如此。

在不同意识形态的控制下,同一行为会有不同的评判结果,因而仅依靠自律,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

而他律则遵守社会准则,有一个社会的统一标准,为社会秩序的稳定构建提供了一个平台。

其次,自律不能长期稳定的发挥效用。

再次,自律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力是薄弱的。

自律依据的内心准则的权威性必须通过他律的社会舆论与法律规定在确立,没有他律,就无自律的权威性。

权威性消失,又如何使自律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可见,他律相对于自律有很大的优越性。

因而他律重于自律。

反方:一辩主席、对方辩友、各位同学大家好

首先,我认为对方辩友对我方观点的解释并不完整。

何为他律

他律就是他人对自我的培养、教育;外部规章制度,对个体的约束、规范,客观环境对人的影响。

广而言之,人一生中一切外力的作用都可称之为他律。

下面由我来陈述我方观点。

现代社会是一个法制社会。

这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

法律规范着我们每个人的行为。

不可想象,我们这个世界如果没有法律,人类将会怎样

心理学家研究表明:青少年正处于心理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时期,面对纷纭复杂的社会,会产生不知所措的心理压力,如果得不到及时引导,就会形成心理疾患,导致心理障碍。

青少年自身因素使然。

青少年时期身体发育急剧变化,我们阅历浅,知识和经验不足,认识力,理解力,思维力和亲情力都远远落后于成年人。

这种生理发育和心理发育的不平衡是我们生活中出现许多困惑,烦恼和躁动不安,产生心理问题。

我们正处在人生特殊时期,更加需要他律。

让我们再来看看当前形势。

中国是个人口众多的国家。

对于有着十三亿人口的央央大国,正是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体系,国家繁荣昌盛,社会稳定,这都是他律的成效啊

在平日里,我们的自制力是有限的,面对大千世界的种种诱惑,一位学习成绩优秀的人可能为管好自己而骄傲,他却对别人不闻不问。

老师教导过我们:做人第一,学习第二,对于一个学习优秀者,人做得不好,称其为失败。

一个只能管好的自己,称其为自私。

难道我们在教育别人的同时,自己也不是一种提高吗

这种来自于他律的力量,是不可低估的,它让落后的同学进步,使人拥有理想,目标,更使人走向成功。

对于这样一个好观点,我们又怎能拒之于千里之外呢

所以,我方认为青少年健康成长应该靠他律。

这是我的辩论稿,希望对你有帮助。

试述我国检察制度的特色。

当代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政治特色: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已被载入我国《宪法》。

体制特色:“一府两院”架构内的独立机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和政权组织形式。

在人民代表大会之下,国家设立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

“功能特色: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表明法律监督是我国检察机关的根本属性和职责时代特色:与时俱进。

中国检察制度的构建,吸收了人类先进的法治理念和经验的合理内涵,坚持了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核心的先进理论的正确指导,体现了中国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创造性地进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大历史成就。

检察院的政治部主要职能

负责党的、组织、作风建设和建设工作。

开展检察特点的思想工作;协同主管部门和县、区党委负责对县、区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配备及后备干部的考察工作;承办向提请有关人员的任务、撤换工作;承办机构编制工作以及奖励工作;负责对干部人事管理工作、宣传工作,干部工作的指导;负责本院机关的机构设置、和、任免、调配、奖励、干部档案管理、工资管理及的管理工作。

为什么将“检察人员”称作“检察干警”

检察人员不应称作“干警” 应规范使用称谓当今,许多有关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新闻报道及文件中,称呼检察官的词语仍在沿用“干警”一词,一些地方还笼统地将检察官都称为“干警”,笔者认为,这是不合适的。

用词用语的不规范损害检察机关的形象,直接影响到检察机关的规范化建设水平,亟需规范更正。

检察官称谓的来源 据笔者调研,我国检察官的称谓最早见于195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国家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并对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组织、活动原则和行使职权的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据此,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

在这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就称呼“检察官”。

当时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虽然采用了“检察官”名称,但是“干警”仍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范性文件和司法实践中广泛使用。

“干警”称谓有强烈倾向性 长期以来,检察官在我国都是作为“无产阶级专政工具”的形象而出现的。

“干警”一词,不仅现在一些检察官在相互使用,即使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各类书面文件中,也屡见不鲜。

“干警”一词,本源有二:一为来源于公安机关,是公安干部与警察的统称;二为来源于政法干警的统称,是民政干部、公检法的干部与警察的合称。

“干警”一词用到检察官身上,可以牵强地理解为干部和法警的统称,但这中间,却找不到检察官的影子,根本无法反映检察官的本质特征。

而且“干警”称谓,军警化色彩浓厚,有着极强烈的倾向性,与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的法律地位根本不相对应,而且“干警”中,既包括检察院的行政管理人员,也包括法警中的警官,这种多年沿袭下来的范畴其实含义混乱。

因此,“干警”一词根本不适用于描述检察官。

称检察官为“干警”不利于公正执法 检察官的“干警”称谓,抹杀了检察官工作的特殊性,无法给检察官一个公正的准确定位,也从概念上使检察官无法找到自身的明确坐标,进而容易使其失去应有的公平与公正。

赋予检察官“干警”的称号,还体现在抹杀了检察机关、检察官的司法属性,把检察机关、检察官当作行政人员对待的思想。

因为我国的“干部”就是约定俗成的对公务行政人员的称呼,可是如果检察官同时也是“干警”,检察官无疑也成为行政机构中的一员了,这样一来,检察官和法官都是“干警”,成了一家人,难以避免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群众就会出现不明白、不理解、不知所以然的现象,偏袒、倾向由法官和检察官组成的控方的现象发生,由此所办理的案件也无法保证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而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检察官作为行政机构的一个职能部门的行政人员身份出现的话,那么他就有身兼“裁判员”和“运动员”双重身份之嫌,其审判结论的公正性同样令人怀疑。

尽管我们不能简单从检察官的“干警”称谓上推断出我国的检察官独立性不强,但这种称谓还是会影响人们对检察官角色的理解及定位。

同样的,在法院系统也存在类似的问题。

检察官的称谓将日趋规范 可喜的是,大家逐步意识到了这一问题。

“检察干警”的称谓逐渐为“检察人员”所取代,检察用词将逐步走向规范。

笔者发现,在今年初肖杨院长所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已经没有出现 “干警”一词。

在最近几年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检察“干警”的称谓也在减少,而“检察人员”的称呼在增多,特别是今年以来,高检院贾春旺检察长所作的多次讲话中,均未使用“检察干警”一词,而是一律使用“检察人员”。

在当前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高检院政治部编写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一书中间,凡涉及的称呼均为“检察人员”、“检察机关工作人员”,也没有出现“检察干警”词句(如:97页第二段、153页第二、四段)。

例一, 2006年2月24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1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例二,2006年4月26日,贾春旺检察长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使用“检察人员”一词18次,而没有使用“检察干警”一词。

我们相信检察机关通过连续多年开展规范化建设活动,这一不规范现象将越来越少,最终将逐步走向规范。

用语建议 1、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人员”或“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等; 2、区分不同场合将“检察干警”称作“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法警”、“书记员”等; 3、将“全体检察干警”、“广大检察干警”称作“全体检察人员”、“广大检察人员”等等,以此类推。

以上建议,为即兴思考浅见,难免存在不当甚至错误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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