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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诉讼法的格言

时间:2020-05-31 19:05

民事诉讼法有关名言

1、法律是人类社会实践智慧的结晶,是为了维护人类正义道德和利益而制定的。

2、一个国家的法律,维护的是整个国家的稳定和繁荣,更是要保护全体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3、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人类享受着充分的自由,而离开了法律范围的“自由”,最终是对自由的毁灭。

4、学法、普法、懂法,不但是对自身利益的一种保护,更是对大多数人和整个社会利益的一种贡献。

5、法律是公民行为的准绳,公民以准绳唯命,一旦脱离,何去

何从

何喜

何忧

难了

6、以法律为导向,用公仆的身份调解民众之事;用法律作依托,行公民之义务维护法律之神圣。

7、有力不在个子高,有理不在声音高,学法明理天下事,依法问题全能了。

8、法律与利益同在,依法与文明同行,在关键的时候都要想想应尽的义务。

9、法制保障了民主,法治促进了和谐,在非常时期更要维护群众的权利和利益。

10、法律赋予公民的是权利和义务;公民依附法律的是人格和尊严。

拜求程序正义在诉讼法中的表现

【摘要】程序正义是人们追求的对象,什么样的程序是正义的

必须考虑设立程序的目的,设立程序的最终目的是程序当事人权利的保护,可以说程序是当事人权利的大宪章。

当事人权利来源于何处

最终来源于设立程序的人的人性需求。

因此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反之,就是不正义的,程序正义的标准就是程序的人性标准。

【关键词】程序 正义 人性 一、问题的提出 “程序正义”一词通常有二方面的意义,其一,指按法定程序办事过程所体现的正义。

例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如果按本条做了,至少在审判侦查、起诉和审判的组成人员方面就是正义的,否则就是不正义的,因为“任何人都不应当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其二,指符合某种标准的程序所体现的正义。

如上例,如果诉讼法没有规定司法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时应当自行回避,就不是正义的程序,因为它忽视了人的趋利性。

符合什么标准的程序是正义的

即程序正义的标准是什么

程序正义的标准依其内容可分为技术标准和价值标准,前者如立法的简明扼要、逻辑的缜密、期限设计的恰当等,后者如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允许当事人申辩等。

技术标准以立法经验和客观存在为依据,价值标准以程序立法的目的为依据。

本文着重讨论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

从逻辑推论,对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的研究,应该与程序立法的历史同步,虽然我们现在还无法断定程序正义价值标准研究起于何时。

但是,自觉的系统的研究仅仅开始于二十世纪的七十年代,在我国则是上世纪末。

1977年美国杜克大学教授米奇尔曼在《程序性正当法律程序的形式与协作目标》中,阐述了程序正义的价值标准:尊严价值、参与价值、威慑价值和实现价值。

1981年耶鲁大学教授马修发表《行政性正当法律程序:对尊严理论的探讨》,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尊严价值理论。

陈瑞华评论说:“马修尊严理论的核心,其实就是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使那些利益受到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

就是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本身得到实现的目标,也是一项法律程序公正与否的尺度。

” 与马修同时代的康乃尔大学的萨默斯教授、佛罗里达州立大学贝勒斯教授提出或深化了类似的观点。

陈瑞华认为,程序正义有六个要素:参与、中立、对等、司法理性、及时性和终结性。

以上中外学者对程序正义的研究有历史性贡献主要有:第一,确立了程序的独立价值地位,提出了程序正义的命题,程序不再是实体法的附庸。

第二,在肯定程序正义品性基础上,意识到衡量程序正义的标准问题。

第三,初步提出了衡量程序正义标准:尊严、平等、参与、隐私、可预测、透明、中立、理性、及时和终结等等,提出了设计程序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价值目标,深化了程序正义的理论基础,特别是把程序正义标准与程序关系主体即人的尊严联系起来,是其突出成就。

但是,其不足仍然是明显的:第一,尊严、中立等价值标准不足以概括程序的正义内涵,例如,程序设计是否应该考虑程序主体的生存、亲情、自由和发展

第二,尊严、平等、参与、隐私等价值标准既是对立又是统一的,那么统一于什么

应该有一个共同的东西把它们统一到程序正义的旗帜下。

第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应该是对立统一的,不能为了强调程序正义而割裂程序和实体二者的联系。

本文从人性的角度,试图系统论证程序正义的人性价值标准及其理论基础。

二、人性的基本内涵 人性是什么

众说纷纭。

笔者认为,基本人性是人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需求倾向。

卢梭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

” 生存是人类历史的前提。

在人的幼年,生存是一种本能,过了幼年阶段,人的生存欲望就超越了本能,总是带着一项或多项“任务”生活着。

人因珍爱自己的生命而珍爱他人的生命,自己要生存,就必须让别人能生存。

人类一开始就是群体的生活方式,原始社会最严厉的处罚,就是把人赶出部落。

今天的个人似乎越来越独立了,其实不然,人们的相互联系和依靠越来越重要了。

尊严就是把人当作人看待,是人的普遍的需要。

尊严是人特有的生活方式,没有尊严,特别是没有内心的尊严,就不成为人。

人的尊严,基于人的自然属性,与一个人的权力、金钱、寿命、相貌等无关。

尊严像空气一样,不引人注意,却非常重要。

亲情是人对其关系密切的人的眷恋和关爱,有父母子女亲情、夫妻亲情、朋友亲情、种族亲情等等。

父母子女亲情以血缘为基础,是亲情的核心,不可替代。

夫妻亲情俗称爱情,以性为基础,但不止于性,包含着互相尊重、互相依恋、彼此关怀的道德情感。

名誉是社会对一个人的评价。

周恩来曾称名誉是人的第二生命,亚当·斯密称人最大的不幸是名誉上不应有的损失。

人们曾询问托尔斯泰创作的动力,他出人意料地答道:对于荣誉的渴望。

所以,德国伦理学家弗里德里希·包尔生说:“最高的名望和荣誉是大多数曾给历史带来转折点的人们的最强有力的动机——在亚历山大、凯撒、弗里德里希、拿破仑那里就是这样。

而且,假如在人的记忆中没有对荣誉、名望和不朽的憧憬,伟大的精神和艺术成就也就不可能获得。

” 人人都希望自己有个好名誉,因为名誉与自己的利益和价值有一致性。

小孩从懂事开始,就希望被他人的称赞,这种希望一直伴随着其生命旅程。

自由也是基本的人性。

人的自由是多元的、多层次的,从其存在形式看有思想自由和行动自由。

帕特利克·亨利曾喊出:“不自由,勿宁死”,康德则认为自由是唯一原始的人性权利。

卢梭说:“放弃自己的自由,就是放弃去做人,就是放弃人类的权利。

” 中国古代缺少自由的精神,严复在翻译约翰·密尔《论自由》的时候,怎么也找不到“liberty”的恰当的对应词,他非常焦虑,推开窗户,低吟柳宗元的诗:“破额山前碧玉流,骚人遥驻木兰舟,春风无限潇湘意,欲采萍花不自由”。

他由此才得到灵感。

发展需求是人的特性。

人的需要有一个最大的特点:永不满足。

在一种低层次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以后,仅仅会有一段短时间的“高峰体验”,人还会产生更高层次的需求,人永远在追求之中,追求的最后目标是人永远不能达到的目标。

希望能够按照自己所希望的方式生活,就成了人所特有的一种需要:自我发展的需要。

如果说人性的内容呈现无限多样性,以上探讨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自由、发展等是基本人性,那么,人性还有更广泛的内容,如认识、学习、创新、自觉、自控等等都是人性的表现,只不过与前列相比,具有继发性特征,后列是基本人性的拓展和深化。

基本人性普遍地绝对地存在,不以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宗教信仰、职业特性、文化程度、地理气候、种族肤色为根据,只要是人就有人性。

三、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实证分析 以刑事诉讼法中的逮捕为例。

为什么设立逮捕制度

按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设立逮捕制度的目的是防止社会危害性发生。

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对侦查活动的干扰,继续犯罪或可能给被害人、证人带来的威胁。

犯罪嫌疑人逃跑和妨碍取证,是为了规避法律制裁。

犯罪嫌疑人为什么要规避法律制裁

就是避免自己的名誉和自由等权利受到贬损和限制。

詹姆斯·威尔逊和理查德·赫恩斯在《犯罪与人性》中说,“犯罪的所得包括物质利益、性满足、复仇和同伙的承认等;犯罪后果包括良心的责备、被害者的报复、朋友和同事的非难和可能的惩罚”。

这里“犯罪的所得”即作案人所趋的主要之“利”,“犯罪后果”即作案人所避的主要之“害”。

因此逃避法律制裁几乎是人的本能,而逮捕制度正是基于人的本能也就是人性的倾向而设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为了自己的生存、尊严、亲情、名誉和发展,会逃避法律制裁,逮捕制度的作用就在于抑制被强制人规避法律制裁的意识和行为。

为了防止人性的恶而设立逮捕制度的,这是针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但是同时也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因为可能会出现权利之恶。

并且工作人员最终也是普通人,也具有一般的人性特征,“有权力的人行使权力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 如果权力没有界限,就会导致权力腐败。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恣意枉为,保护被强制人的正当权利,刑事诉讼法就逮捕制度还设立了更多的程序要求,如果说第61条是针对被强制人的话,那么第59、60、66、67、68、69、70、71、72、73、74、75、76、77条都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条款。

因此,可以说,逮捕制度对于犯罪嫌疑人、对司法人员来说,都是基于基本的人性,具体指人的生存需求、尊严需求、亲情需求、自由需求和发展需求。

四、程序正义人性标准的理论分析 (一)程序法的主体是人 提出这个问题似乎有点幼稚,因为从法理学来说,这是一个常识,但现实生活表明,这个常识常常被误解了。

我们眼中往往只有国家、政党、社会、阶级、集体和抽象的人,而忘记了活生生的人。

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国家、政府、政党、经济组织,也包括自然人,自然人是最普遍的主体。

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认识到国家并不是唯一的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一切社会主体都是程序法律关系主体,但阶级不是法治的主体。

然而,为什么我们看不见人

一是传统法律文化的负面作用,二是现行法律的国家本位主义取向。

三是法治至上、法律至上在当今社会出现了某些异化。

法眼无人,法律的统治蜕化成法律的奴役,在法律活动中,仅仅看到法律规范本身,把它看成孤立的、静止的规则,而看不到其与法律目的、价值、法整体之间的联系,看不到法之为人而立的初衷,把人看作客体,将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变成毫无人性的机械运动。

在这种观念的影响下,人们往往将人法分割,只虑事、不思人,使法律规范远离人性,更不能随时代之进步而在法律中给人更多的关怀和尊重。

(二)程序法律是人制订的 立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神,不是国家,也不是统治阶级。

谁在立法

神的启示这个最古老观点已经不值一驳。

法律是不是国家制订的

从表面看,任何法律都是国家制订的,由特定的具体的国家机关承担立法的任务,如我国人大行使立法权。

但是,应该看到,立法机关是由人组成的,如果没有人,立法机关还有什么

法律是不是由统治阶级制订的,肯定是的,但阶级是由人组成的。

基于同样的思路,执法的主体最终是人,不是行政机关;司法和诉讼的最终主体是人,不是司法机关;守法的主体最终也是人。

人的本质决定了法的本质,人的命运也决定着法的命运。

但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盛行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就此概念而言,如果剔除那些限定词,则法的本质亦基本清楚,即,“法是……行为规范的总和”。

法的本质反而模糊不清了。

如果强调法的根本属性是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同的社会阶级和不同的社会制度中的法律,彼此何以有继承和借鉴的可能?其继承和借鉴的东西是什么?很难自圆其说。

(三)程序法的内容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社会法律生活表明,权利和权力才是法律世界最重要、最常见、最基本的法现象,法学应当以权利和权力为最基本研究对象和分析起点,从而形成新的范畴结构和新的法现象解释体系。

” 如果我们承认程序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人,那么程序法律的内容就是人的权利和义务。

以刑事诉讼为例,有三类“人”,一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一是受害人,一是司法机关,这三类主体最终都是自然人。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就是这三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不管是司法机关,还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最终都是自然人,因此诉讼权利义务都归根到底是人的权利义务。

司法人员代表司法机关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似乎与司法人员个人的权利与义务无关,实则不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人民检察院诉讼规则》、《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399、400、401、402条等具体规定了检察官的权利和义务。

整个诉讼程序的法理结构就是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权利的制约司法工作人员的权利,“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就体现在对裁判者权力的制约以及对被裁判者程序性权利的保障上。

” (四)人性需要是程序权利义务的内存依据 基本人性凝结成人的基本权利。

生存需要产生生存权,人的生命不可剥夺,困境中的生命应该得到拯救。

人有珍惜自己生命的权利,也有珍惜他人生命的义务。

尊严需要形成人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有把自己看作人的权利,更有把他人看作人的义务。

亲情需要产生亲权。

亲情是精神的归宿,亲缘是亲情的载体。

亲缘关系具有自然性、普遍性、稳定性、功能性、利益性和精神性,特别是其中的血缘关系,是一种与生俱来、不能选择、不能替代、不能否认、饱含温情、维系家庭、稳定社会、繁衍人口、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每个人都拥有,每个人都需要。

每个人都有保护亲缘的义务,每个人都有享受亲缘的权利。

名誉需要产生名誉权,人有捍卫名誉的权利,也有尊重他人名誉的义务。

自由需要产生自由权,人有自己的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

发展需要产生发展权,自己要发展,他人也要发展;穷人要发展,富人也要发展;“好人”要发展,罪犯也要发展。

依照人性构建的程序权利义务,应该能够成为程序关系主体的自觉意志和行为,为什么还需要法律去规定,特别是还需要刑法的强制保障

有二类原因。

第一,人能够按照人性的方式生存和发展,但资本、市场等物质力量的异化及阶级斗争、民族斗争的激化,扭曲了人性,在某些时期、某些地方,法治的人性色彩淡化了甚至被抹杀了。

在某些时候,大众之恶也可能伤害人性。

第二,人性有其恶的一面。

荀子说:“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是,故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焉。

” 柏拉图说:“人类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会像最野蛮的野兽那样坏。

”“不能过分相信统治者的智慧和良心,即使是一名年轻英明的统治者,权力也能把他变成暴君。

”柏拉图用吉格斯指环透彻地说明了这一点。

孟德斯鸠、 麦迪逊、 杰弗逊 都论证过权力拥有者“潜恶”的存在,因此对权力所有者与权力的谨慎与防范成为一种现实的必要。

人性自身的缺陷的存在决定了这种“谨慎”与“防范”不能靠人本身,而必须靠客观化了的人性即合乎人性的制度与法律。

既然人性恶有其固有的属性,那么又为什么能克服

也有二大力量,其一,人性善的本质力量。

人们追求健康的体魄、社会的尊重、真挚的亲情、行为的自由和发展的机会,都是一种与社会进步一致的力量,是一种“善”的力量。

其二,社会力量。

在社会力量面前,个人有力量总是微弱的,人不得不正视社会力量,服从社会支配。

人按人性行为,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以人性善为实施动力。

从一定意义上讲,法的产生,是人性导致人类行为有善有恶的必然结果,有善有恶是法存在的人性基础。

人的恶性与人的恶行,才使法有了抑制的对象,才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

人的善性与人的善行,使法的产生成为了必要和可能,甚至法的存在本身就是人性中善的表现。

程序法的作用就是扬善抑恶。

如果真正做到了扬善抑恶,程序正义也就实现了。

(五)人性是衡量程序正义的根本价值标准 传统的立法价值原则,通说认为主要有四项,《立法法》总则中明确规定为宪法原则、法治原则、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

严格地说,前两项原则仅仅是技术原则,后两项既是技术原则,更是价值原则。

但是,笔者认为,民主原则和科学原则不能准确地概括立法的价值。

苏格拉底是民主的牺牲品, 苏格拉底的悲剧会重演吗

可能,希特勒和“文革”就是证明;将来还会重演吗

可能,因为民主本身有其不可克服缺陷。

其一,真理在刚“出土”的时候,只有少数关注它的人它的人才能看到,真理开始只在少数人手里,但认可真理的权力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此时,真理可能被否定。

其二,民主的实质是多数原则,不是全民原则,可能出现多数人之恶。

其三,民主毕竟是手段和工具,它不是与人与生俱来的,不能说明人的价值。

因此民主作为立法的原则值得反思。

科学原则是不是立法的基本原则

科学立法,内在包含了人性立法的因素,是在对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肯定的立法。

但是,科学是历史阶段的科学,因为我们掌握的是相对真理,被标签为科学的东西不一定是科学技术或者不完全科学。

退一步说,尽管是按科学规律立法,但是科学与人性的异化也是客观存在的。

马克思说:“我们的一切发现和进步,似乎结果是使物质力量具有理智生命,而人的生命则化为愚钝的物质力量。

”这就是说尽管科学无所不能,可以给人类带来巨大的利益,但不一定会给人类带来幸福与美。

爱因斯坦曾告诫那些未来的科学家和工程师:如果你们想使你们一生的工作对人类有益,那么你们只了解应用科学本身还是不够的。

关心人本身必须始终成为一切技术努力的主要目标,要关心如何组织人的劳动和商品分配,从而以这样的方式保证我们科学思维的结果可以造福于人类,而不致成为诅咒的祸害。

当你们沉思你们的图表和方程式时,永远不要忘记这一点

鉴于以上分析,真正能体现立法的价值目标的是人性原则。

因为人性是确定的、具体的、全面的和概括的。

“理性宣布: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都是无益的,最终也是有害的。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 “法律程序的设计者、指挥者时刻不能忘记面对的是有自由意志的自治主体。

” 威廉·布伦南法官曾说过:“我一直认为法院的一个最重要的作用是捍卫每个人秉于人的自我价值而怀有的正当期望。

” 符合人性的程序是正义的程序,违背人性的程序是非正义的程序。

应该肯定,我国的程序设计基本是正义的,但是也有缺陷,如刑事诉讼法第48条。

妻子知道丈夫确实犯了罪,那她作证还是不作证

作证时说真话还是说假话

法律的价值之一是维护社会的主流价值体系,如团结、安全、秩序、亲情、友爱等。

多元价值主体之间肯定会有冲突,那么就必然产生价值平衡的法律需求,不能为了社会安全牺牲亲情,也不能为了亲情牺牲社会安全,因为两者都是社会存在的条件,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的必需条件。

在一个夫妻无爱、父子反目、兄弟成仇的环境里,人性将被扭曲,活力将被扼杀。

法律应该实现,但强迫亲属作证的法律一般不能实现,不能法律实现的法律不如不制订。

法律是解决矛盾的而不是制造矛盾的,第48条就是制造矛盾。

朱苏力教授曾说:“国家法律有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似乎容易得到有效的贯彻。

其实,真正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的法律,是那些与通行习惯和惯例相一致或相近的规定。

” 这里的通行习惯和惯例,我想应该是关注人性的。

“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古老的立法格言,法律肯定的应该是社会肯定的,法律否定的,应该是社会否定的,也就是一般人能做到的。

罗尔斯说:“法治所要求和禁止的行为应该是人们合理地被期望能够去做或能够避免的行为,……它不能提出一种不可能做到的义务。

” 为什么

因为法律是社会关系的反映和固定,法律与社会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法学家的作用在于研究和确定社会到底是什么,用什么法律式表达。

因此,马克思说:“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

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

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

” 法学家并不制造法律,而是发现法律。

法学家发现的法律应该是一般人都希望的并且能够做到的。

亲属作证义务的履行,是一般人都不希望的,甚至是反对的,是强人所难。

参考资料: 法律论文资料库

有什么关于法制的格言或谚语吗?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一件事不能判两次罪  紧急时无法律(紧急避险)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法谚  契约是当事人间的法律  任何人均不得因其不法行为而获益  法院不得对于未向其诉求的事项有所作为  当事人给法官事实,法官给当事人法律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

  法律不强人所难  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权利  不知事实可以作为借口,但不知法却不能开脱(罪责)。

  任何人不因思想受处罚(Nemocogitationis poenam patitur ; Cogitationis poenamnemo patitur)。

——罗马法法谚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即不能对不具有犯意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如意外事件、精神错乱、年幼无知等均不能归责于行为人)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法官不得因没有法律拒绝裁判。

  为了不使刑罚成为某人或某些人对其他公民施加的暴行,从本质上说,刑罚应该使公开的,及时的,必需的,在既定条件下尽量轻微的,同犯罪相对称的并由法律规定的。

——贝卡里亚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私有财产的真正基础即有占有,是一种事实。

一个不可解释的事实,而不是权利。

只是由于社会赋予实际占有以法律的规定,实际占有才具有合法占有的性质。

——马克思  任何人在被证明有罪前,皆应被视为无辜。

  任何人无义务控告自己。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in dubio prereo)。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就主要是指警察必须根据法庭传召出庭作证)  证明责任是诉讼的脊梁。

  素朴的绝对的正义感,往往却是证据法则最大的杀手。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托马斯·福勒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德国谚语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美]爱德华·S·考文  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漩涡所侵蚀,并逐渐地溃灭。

[意]贝卡里亚  好的法律应该提供的不只是程序正义。

它应该既强有力又公平;应该有助于界定公众利益并致力于达到实体正义。

[美]诺内特 塞尔兹尼克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的方式为自己获利  行使自己权利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限  不得推定任何人遗弃自己的财物。

  契约胜法律。

The agreement of the parties overrides the law.  避免损害者较取得利益者为优先。

  债务证书在债务人之手中时,推定该债务已清偿。

An evidence of debt found in possession of the debor is presumed to be paid.  法理乃法律之精神。

The reason of the law is the soul of the law.  人民之安宁乃最高之法律。

The safety of the people is the supreme law.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法律解释者都希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文明的标志。

  ——费尔德  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埃利希说:“除了法官的人格以外,没有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公正”。

也即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终保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6页上。

  法律的生命一直并非是逻辑,法律的生命一直是经验.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7页  只有专家们才有能力测定他们(法官)的各种质量,赞赏他们的重要性。

但是他们的判断——法律家阶层的判断————会传给,并感染普通人的意识和确信。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19 页。

  但是还有一个更为一般的原则,它深深扎根与普遍的正义情感中,这就是:“没有人应当从他自己的不公中获取利益或者从他人的错误中占便宜。

  ~~~~~~~美国本杰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第23页。

  多年出事法律的教学和研究工作,使我深深认识到法学的基础在民法。

罗马法的发展就是罗马民法的发展,英美法的发展也是这样的。

民法与法学有着密切不可分的关系,在实践法之价值之外,并训练法律人的思考方法,培养个人人格自主性,维护个人的自由和平等,以及教育人民为权利而奋斗,为法律而奋斗。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自序。

  王泽鉴教授在这套丛书中做到以理论为根据,以案例为依托,以类型化为手段,以分析法学为方法,以丰富的社会生活为土壤,使民法研究从象牙塔里走出来,开拓了极为广阔的发展研究空间。

  ``~~~~~~~~~~~~~~法学家江平在王泽鉴的序言。

  台湾法学家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特点是民法理论研究与民法判例研究密切结合,谋求学说与判例的协调和结合,理论和实务之相互沟通。

这是一种崭新的法学研究方法,法学研究风气,法学论文协作方法和法学论文样式。

不仅法学家喜,法科学生喜欢读,法官和律师也喜欢读,原因在于此。

  ~~~~~~~~~~~~ 法学家梁慧星的序言  国家应该尊重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国家也责任培养公民对他人的和自己的财产权利的尊重和热情,仓廪足而知礼节,一个私有草产极大丰富的国家和民族,才可能是一个道德文明昌盛的国家和民族。

生命比整个世界都珍贵。

  ~~~~~~~~~~~~~~~~~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331,346页  在个人的案件中或是他所看到的案件中不能有疏忽,因此执法从来不能疏忽。

——马克·吐温  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

——克莱门凯  倘若要说服他人,首先就要想方设法使人听得进你所说的话。

——昆体利安  言论自由是一切权利之母。

——卡多索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础。

——伯克  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英]波洛克  奇特几乎总能提供一种线索。

一种犯罪越普通,越不具特点,就越难以查明。

——柯南·道尔  让我们维护公平,那么我们将会得到更多的自由。

——约瑟夫·儒贝尔  倘若世上没有坏人,也就不会有好的律师。

——[英]狄更斯  自然界中没有奖赏和惩罚,只有因果报应。

——[英]瓦谢尔  与其责骂罪恶,不如伸张正义。

——[英]丁尼生  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古希腊]索福克勒斯  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美]霍姆斯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摩西的一些错误》  有二种和平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格言和反省》  最好的法律从习惯产生。

——儒贝尔《冥想录》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惩罚是对正义的伸张。

——[英国]奥古斯丁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有此上士,则必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东汉]虞延  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英国作家]达雷尔 L  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象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意]贝卡利亚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法]罗伯斯比尔  法律又是什么呢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

——卡尔·马克思  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只有战胜者才有权判定什么是战争犯罪。

——加里·维尔  法律存在于另一个世界,但它自认为它是整个世界。

——约翰·莫蒂默  法律应该是稳定的,但不能停止不前。

----庞德  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

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中]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边沁  无犯意则无犯人(Non reu nisi mens sitrea)——英国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

——西方法谚程序先于权利。

——英国法谚  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

(西塞罗)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

---《法学阶梯》  善良的心是最好的法律。

——麦克莱  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

——林 肯  正义从来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公正不是德性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德性;相反,不公正也不是邪恶的一个部分,而是整个邪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  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背谬,所以法律本身必须最为纯洁无垢。

[法]孟德斯鸠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过一场冗长的官司。

  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呆板的公平其实是最大的不公平。

  人与人是不相同的,人们不能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视同仁、人人相等。

——[奥]路德维希·冯·米瑟斯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在我看来,失手杀人其罪尚小,混淆美丑、善恶、正义与不正义,欺世惑众,其罪大矣。

——[古希腊]柏拉图《理想国》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要理解法律,特别是要理解法律的缺陷。

——【英】  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法谚  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其不可避免性。

——贝卡利亚  婚姻的结合要求夫妻双方都要忠实,忠实是一切权利中最神圣的权利。

——【法】卢梭  法律是一切人类智慧聪明的结晶,包括一切社会思想和道德。

——【古希腊】柏拉图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官)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迟到的正义并非正义  谁主张, 谁举证  法律的保护比个人的保护更有力。

  期待比法律更为贤明的明智便是愚蠢。

  法律有效力国民便昌盛。

  造法易,执法难。

  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

  法律不规定正确的定义,而委任善良人裁量。

  不确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难,极度的确定性反而有损确定性。

  法律有时入睡,但决不死亡。

  胸怀造就法学家。

  法律的解释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学家的共同意见具有习惯的力量。

  法之理乃法之魂。

  法律不知父母,只知真实。

  在用语中不存在模糊性时,不得允许探索用语的意图。

  对制定法应当做严格解释。

  习惯是法律的最好解释者。

  没有法律就没有犯罪,没有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实施违法行为或者是基于预谋、或者是基于冲动、或者是基于偶然。

  我们因为自由并为了自由而遵守一切法律。

  法律是安全的盔甲,在法律的保护下任何人都不受侵犯。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市民的安宁和国家的安全。

  书写的文字留下了,说话的声音飞走了。

  审判不应依照先例,而应依照法律。

  没有事先公布的法律就没有刑罚。

  法律不确定时,法律就不存在了。

  简短是法律之友,极度的精确在法律上受到非难。

  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

——〔美〕德沃金  警察是法庭的仆人。

——英美法谚  举证之所在,败诉之所在。

——古罗马法谚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

  ——【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

——西方法谚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

——【英】培根《论司法》  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

——英国法谚  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无救济即无权利。

——英美法谚  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因为,即便是最小的恶果,一旦成了确定的,就总令人心悸。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

行政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1.“三大诉讼法”的共同点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同属于程序法,都是进行诉讼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有着很多共同适用的原则和制度,如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公开,以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合议制,在程序上实行二审终审制,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以及对已生效裁判的审判监督程序等。

2.“三大诉讼法”之间的整体比较2.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2.1.1.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均属于程序法的范畴,都是为了保证实体法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法律。

二者的共同之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1.1. 部分基本原则相同。

二者都有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适用法律平等的原则、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检察监督的原则以及各民族有权利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等。

2.1.1.2. 基本制度相同。

二者都有审判公开制度、回避制度、合议制度、陪审制度以及两审终审制度。

2.1.1.3. 管辖方面的分类相同。

前者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后者的审判管辖中也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分类(当然具体的管辖法院的规定不同),前者有关于指定管辖和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后者也有关于指定管辖和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管辖的规定。

2.1.1.4. 诉讼基本程序相同。

二者均有一审、二审以及审判监督程序这样的基本程序。

2.1.1.5. 诉讼阶段相同。

二者在一审普通程序中都有起诉(但刑事诉讼有公诉和自诉之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和宣判等阶段;也都有执行、上诉以及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等阶段。

2.1.2. 由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2.1.2.1. 具体的目的和任务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解决民事纠纷,保护民事合法权益,维护民事实体法律秩序;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则是查明犯罪事实,惩罚犯罪,维护刑事实体法律秩序。

2.1.2.2. 起诉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是与本案有直接关系的当事人、组织或特定的负有其他义务的人或组织;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外,由检察院代表国家提起公诉,被害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2.1.2.3.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处分原则、支持起诉原则、辩论原则和法院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基本原则;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以及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都是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

2.1.2.4. 某些审判程序的设置不同。

民事诉讼法的第~审程序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刑事诉讼法的第一审程序则分为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

民事诉讼法有特殊程序,例如: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民事诉讼法还有特别程序,例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等。

刑事诉讼法没有这样的程序,但是刑事诉讼法有死刑复核程序。

2.1.2.5. 强制措施不同。

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对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行为人采取的排除其妨害行为的一种强制措施。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从性质上说,它是一种排除妨害的强制性手段,既有教育性,又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各种法定强制方法。

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只有诉讼性,没有惩罚性。

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比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范围要小得多,只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而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的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案外人。

2.1.2.6. 执行程序不同。

民事裁定、判决由当事人自觉履行,如果当事人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经另一方申请,法院才强制执行。

民事执行的目的是实现权利人的民事权利,而不能限制义务人的人身自由。

刑事判决、裁定除由法院执行外还得由有关机关执行。

刑事执行的目的,一般是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剥夺被告人的生命权。

2.2. 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关系2.2.1. 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一样,也是程序法,行政诉讼法从民事诉讼法中脱胎而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外,对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还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例如:民事诉讼中有关回避、证据、期间、送达、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行政案件时可以适用。

2.2.2. 由于行政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对象不同,二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2.2.1. 诉讼的当事人不同。

行政诉讼是解决行政机关或履行公务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其他组织、法人和公民之间在行政管理中引起的纠纷。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是恒定的,当事人之间具有行政隶属关系。

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被告是实施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组织。

民事诉讼是解决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中产生的纠纷,民事诉讼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因案件而异,不能一概而论。

2.2.2.2. 诉讼的性质不同。

行政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行政权利义务问题,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提起的诉讼。

民事诉讼中争执的是关于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即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发生纠纷时提起的诉讼。

2.2.2.3. 目的和任务不同。

行政诉讼法除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外,还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

2.2.2.4. 某些基本原则不同。

民事诉讼法中的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不适用于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基于其特殊性质有其特殊的原则,例如: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当事人诉讼权利平衡原则,被告不得处分法定职权原则等。

2.2.2.5. 诉讼发生的条件不同。

行政纠纷发生后,有的争议须经有关行政机关处理后,在当事人对处理不服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民事纠纷发生后,纠纷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程序因此而发生。

2.2.2.6. 举证责任不同。

行政诉讼中,由被告负举证责任,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民事诉讼中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对自己主张的事实和请求负举证责任。

2.2.2.7. 适用调解的范围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行政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外,人民法院不能以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

这是因为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主管机关,它的职责就是维护国家的利益,保障社会的稳定,保护公民或法人的合法权益,它不能对依据国家法规所作出的决定加以更改或更改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中,自愿、合法调解原则是一项重要原则,贯穿于整个审判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用调解方式处理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

2.2.2.8. 强制执行方面不同。

行政诉讼中,除人民法院外,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成为执行机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范围只限于本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民事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除对财产权进行外,还可以对人身自由进行强制执行,例如强制拘留、强制服兵役等;而民事诉讼的强制执行只能针对财产和行为,不能执行人身。

在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过程中,禁止当事人自行和解,而民事诉讼执行过程中允许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

化,不过是到这里来“赏玩”中国的落后,“欣赏”中国的野蛮,“那里是真在尊重呢,不过是利用!⋯‘无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凡是称赞中国文化的,都只是以主子自居的一部分。

”(《老调子已经唱完》)总之,鲁迅的中西文化观前后经历了一些变迁,但是,这些都是在寻找改变“无声的中国”的情况下变化的。

而且有很多观点也是他一生都坚持并为之实践的。

鲁迅在这个过程中是孤独的,是寂寞的,也是不断地在怀疑的。

他虽然~生都在不停地为文化事业战斗,他的内心里却常常充满了苍凉,时光的幕帘张开又合上,一代代人从出生到墓穴,把一个个生命甩在了光阴的背后,带走的是生命,不变的是现实。

“从来如此,便对么?”一句鲁迅的名言不但表明了他的怀疑精神,也表明了他的不自信,他努力地抗拒着历史,抗拒着旧文化,但是却又怀疑自己的怀疑和抗拒究竟有多大的价值。

甚至他竞怀疑自己不遗余力地破坏和战斗是否正确,会不会害了喜欢他作品的年轻人。

但是,无论鲁迅的挣扎和痛苦多么厉害,在东西文化的碰撞交汇中,他一生都在努力地改造着旧文化,呼唤着新文化。

行政诉讼的管辖原则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二十四条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法律方面的名言

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

——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

——伯克   3、一个国家如果纲纪不正,其国风必须颓败。

——塞内加   4、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正因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

——弗劳德   5、立法者三句修改的话,全部藏书就会变成废纸。

——基希曼   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   7、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

——西塞罗   8、在世界各主要礼貌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构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

——滋贺秀兰   9、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

——爱略特   10、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   11、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   12、疏法胜于密心,宽令胜于严主。

——吕坤(明)《呻吟语·治道》   13、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   14、人们嘴上挂着的法律,其真实含义是财富。

——爱献生   15、任何法律的根本;不,不成文法本身就是讲道理……法律,也----即明示道理。

——爱·科克   16、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我的德行。

——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7、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

——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8、水者火之备,法者止奸之禁也。

——桓宽(汉)《盐铁论·申韩》出处:,转载请保留。

  19、凡是解释越简单的法律,也就是也公正的法律。

——托马斯·莫尔(英)《乌托邦》   20、法者,治之端也。

——荀况(战国)《荀子·君道》   21、人民的愉悦是至高无个的法。

——西塞罗   22、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性命与国家皆得安全。

——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23、自由是一种务必有其自我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24、法律不可能使本质上是道德的或纯洁的行为变为犯罪行为,正如它不能使犯罪行为又变成纯洁的行为一样。

——雪莱(英)《人权宣言》   25、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

——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26、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

——刘禹锡(唐)《天论上》   27、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8、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

——管子(战国)《管子·法法》(好的文章)   29、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

——(战国)《商君书·定分》   30、宪法创制者给咱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3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32、法律解释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寻获其时代问题的答案。

——拉伦茨   33、人类受制于法律,法律受制于情理。

——托·富勒   34、自然法即神灵法,只是用来约束每一个个体的法律,咱们务必坚定地拒绝遵守。

咱们就应坚定地遵守忽视神灵法的规章制度,正因规章制度赋予咱们和平比较好的政府和稳定,因而对咱们来说,规章制度比神灵法更好,正因如果咱们采用神灵法的话,他会将咱们陷入迷惑无序和无政府状态。

——马克·吐温   35、凡法始立必有病。

——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36、弱者比强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威·厄尔   37、法律一多,公正就少。

——托·富勒   38、在一个国家中,法律永远是由强者的权力制定的。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39、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

——弗洛里奥   40、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

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

——托马斯   41、法律务必依靠某种外部手段来使其机器运转,正因法律规则是不会自动执行的。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42、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孟德斯鸠   43、战鼓一响,法律无声。

——英国   44、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

——托·伍·威尔逊   45、法者,因此禁民为非而使其迁善远罪也。

——欧阳修(宋)《剑州司理参军董寿可大理寺丞制》(短文)   46、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47、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我身上。

——阿奎那   48、没有哪个社会能够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1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杰斐逊   49、荣耀所禁止的法律却往往应允。

——威·索林   50、刑一而正百,杀一而慎万。

——桓宽(汉)《盐铁论·疾贪》   51、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

——马克罗维乌斯   52、法律和制度务必跟上人类思想进步。

——杰弗逊   53、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透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

——【美】霍姆斯《普通法》   5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55、我不一样意你说的话,但是我愿意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

——伏尔泰   56、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是丝毫没有力量的。

——菲力普斯   57、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

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58、法律职业的社会地位是一个民族礼貌的标志。

——费尔德   59、用道德的示范来造就一个人,显然比用法律来约束他更有价值。

——希腊   60、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正因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我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柏拉图   61、尽量大可能把关于他们的意志的知识散布在人民中间,这就是立法机关的义务。

——边沁   62、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63、法律的基本意图是让公民尽可能的愉悦。

——柏拉图(古希腊)《法律篇》   64、上帝把法律和公平凑合在一齐,但是人类却把它拆开。

——查·科尔顿   65、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

——达雷尔(短篇文章)   66、风俗能够造就法律,也能够废除法律。

——塞·约翰逊   67、一切法律都是无用的,正因好人用不着它们,而坏人又不会正因它们而变得规矩起来。

——德谟耶克斯   68、律者,因此定分止争也。

——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69、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容忽视的。

——爱献生   70、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

——爱·科克   71、有两种和平的暴力,那就是法律和礼节。

——歌德   72、举证职责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

——法谚   73、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

——列宁   74、带来安定的是两种力量:法律和礼貌。

——歌德(德)《歌德的格言和感想集》   75、法分明,则贤不得夺不肖,强不得侵弱,众不得暴寡。

——韩非(战国)《韩非子·守道》   76、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

——刘禹锡(唐)《砥石赋》   77、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78、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

——傅玄(晋)《傅子·法刑》   79、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

——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80、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

——赫拉克利特   81、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

——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82、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83、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

——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84、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

——毕达哥拉斯   85、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86、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马基雅弗利   87、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   88、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

——安提戈捏   89、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90、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

——奥维德   91、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

——英国   92、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荷)   93、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

——朱尼厄斯   94、法者,天下之仪也。

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

——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95、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

——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96、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

——洛克(英)《政府论》   97、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就应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98、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   9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100、小恶不容于乡,大恶不容于国。

——苏轼(宋)《策别安万民六》   101、法律的真谛,就是没有绝对的自由,更没有绝对的平等。

——我国著名法学家郭道晖   102、有多少罪孽就会有多少法律。

——弥尔顿   10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亚里士多德   104、如果咱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

这样的法律能够抑恶扬善。

——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105、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

——贝卡利亚(意)《论犯罪和刑罚》   106、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

——崔敦礼(宋)《刍言》   107、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哥尔德斯密斯   108、咱们像鹰一样,生来就是自由的,但是为了生存,咱们不得不为自我编织一个笼子,然后把自我关在里面。

——博莱索   109、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咱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

——高尔斯华绥   110、法律不负杀人的职责,也就像这职责不就应使枪刀担负一个样。

——沈从文   111、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

——格老秀斯   112、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1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

——马克思   114、法律就像旅行一样,务必为明天做准备。

它务必具备成长的原则。

——著名大法官卡多左   115、在暴力的喧嚣声中,法律的声音显得太微弱。

——马略   116、像房子一样,法律和法律都是相互依存的。

——伯克   117、法律所传达的是一种超越暴力,超越权利的声音,它所划定的权利边界虽然无形,却深深地刻画在人们的心灵之中。

——著名的法律学者   118、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咱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咱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19、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道远任重也。

刑罚者,民之鞭策也。

——尸佼(战国)《尸子》   120、如果咱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神灵,而不是殚精竭虑将神灵揉进宪法,总体上来说,法律就会更好。

——马克·吐温   121、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122、法令因此导民也,刑罚因此禁奸也。

——司马迁(汉)《史记·循吏列传》   123、法律只但是是咱们意志的记录。

——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24、法律的性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美)《普通法》   125、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咱们就该满足了。

——李维   126、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坚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就应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

——陈弘毅   127、国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贵。

——日莲(日)《立正安国论》   128、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29、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

——庞德(美)《透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30、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

——西塞罗   131、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谚   132、如果法律没有恐惧支撑,它绝不能生效。

——索福克勒斯   133、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波洛克   13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

——英格索尔   135、法律有权打破平静。

——马·格林   136、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

——西塞罗   137、要使事物合乎正义(公平),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

——亚里士多德(古希腊)《政治学》   138、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

——伯尔曼   139、法律的制订是为了惩罚人类的凶恶悖谬,因此法律本身务必最为纯洁无垢。

——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40、法律的真理知识,来自于立法者的教养。

——黑格尔   141、法律又是什么

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

——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42、法律决非一成不变的,相反地,正如天空和海洋因风浪而起变化一样,法律也因状况和时运而变化。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3、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

——黑格尔(德)《法哲学原理》   144、假如没有法律他们会更愉悦的话,那么法律作为一件无用之物自我就会消灭。

——洛克(英)《政府论》   145、法律之明了,不尽在其条文之详尽,乃在其用意之明显,而民得其喻也。

——霍布斯(英)《利维坦》   146、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147、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1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

——威·皮物特   149、没有永恒的法律,适用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决不适用于另一时期,咱们只潜质求为每种礼貌带给相应的法律制度。

——柯勒(德)《法律概念》   150、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

——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51、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

——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152、这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1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一种的网,触犯法律的人,小的能够穿网而过,大的能够破网而出,只有中等的才会坠入网中。

——申斯通   154、实际上,咱们想要的不是针对犯罪的法律,而是针对疯狂的法律。

——马克·吐温   155、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156、刑罚知其所加,则邪恶知其所畏。

——诸葛亮(三国·蜀)《便宜十六策·赏罚》   157、法律带给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158、法令者,因此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

——班固(汉)《汉书·刑法志》   159、如果法律是非正义的,它就不能存在。

——奥古斯丁(古罗马)《论自由意志》   160、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理解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161、法小弛则是非驳。

——刘禹锡(唐)《天论上》   162、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

——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63、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刻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

——爱·科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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